安寧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安寧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由安寧市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寧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安寧市
  • 時間:2013年8月26日
導語,正文,

導語

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安寧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安寧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6日
安寧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不斷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水平,增進投資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增強項目可行性、可操作性,降低投資成本、防範投資風險、預防投資腐敗和提高投資效益,結合安寧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
(三)政府融資的資金;
(四)上級部門補助的專項建設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有利於履行政府職能,有利於資源最佳化配置和結構調整升級,有利於城鄉統籌與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包括:
(一)農業、水利、能源、交通、城鄉公用設施等基礎性項目;
(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公益性項目;
(三)政府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是對政府投資項目從規劃備選、決策計畫、部門審批、資金使用、建設實施、竣工驗收、資產移交、後評價及稽察等實施的全過程管理。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堅持“科學決策、量力而行、綜合平衡、確保重點”和“依法依規、嚴格程式、規範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市發展和改革局為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計畫的編制、組織實施、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撥付和監督管理。市審計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執行情況、竣工決算的審計監督。市國土、住建、監察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投資項目計畫管理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市發展和改革局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篩選政府投資項目,經諮詢論證後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實行常年篩選、動態跟蹤、滾動儲備。
第八條 列入市投資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原則上要達到預可研深度。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符合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行業發展規劃;
(三)符合我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環境保護規劃;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市發展和改革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通過徵詢有關部門意見,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取投資項目,統籌平衡提出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安排建議,報市委、市政府審定,提交市人大審議通過後,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應當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列入政府投資計畫的項目,原則上應當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取。對列入儲備庫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和有關規定,做好前期工作;項目前期工作成熟後納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前期準備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項目,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資計畫,不安排建設資金。
第十一條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重大的,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公益性建設項目,應當採取聽證會、徵詢會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二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
(二)續建和新建項目的項目名稱、責任單位、建設內容、建設周期、投資計畫以及資金來源等。
第十三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經批准後,市發展和改革局應當及時向各項目業主下達投資計畫。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根據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編制年度預算,按照預算級次、撥款程式、項目進度、投資比例撥付項目建設資金。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者增減政府投資項目的,市發展和改革局應當會同財政、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因項目建設的實際需要,對已批准的年度投資進行調整的,由項目業主提出,經市發展和改革局徵求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審批,但累計安排資金不得超過計畫明確的該項目政府出資額。
第三章 投資項目審批管理
第十七條 市發展和改革局對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徵詢有關部門對項目選址、用地和環評的初步意見,下發同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批覆。由有關部門和項目業主開展前期工作。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土地面積需求、項目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體現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集約利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的要求。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業主接到同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批覆後,總投資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應當委託符合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規定程式申報。總投資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項目,可以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後,直接下立項批覆。
第二十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要緊緊圍繞項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合理確定項目建設內容、規模、標準、方案、投資估算。投資估算編制內容要完整,全面涵蓋項目建築安裝工程、綜合管線、征地拆遷、工程預備費,及前期工作、管理、監理、勘測設計、施工圖編制審查、招標代理等費用,不能有缺項和漏項。
第二十一條 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或者可能對社會公眾生產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業主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社會風險評估。社會風險評估主要包括因規劃許可、土地徵收、房屋拆遷等方面引起的可能出現的社會突出問題和風險分析。
第二十二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後,由項目業主報市發展和改革局,由市發展和改革局組織專家及規劃、國土、財政、環保、工信等部門進行評審諮詢。評審通過後,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再由市發展和改革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批覆。
第二十三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規劃建設部門應當提出規劃選址意見;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提出用地預審意見;環保部門應當提出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意見。
第二十四條 項目業主接到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後,向規劃建設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第二十五條 項目在完成規劃、土地、建設、環評、水保、林業、節能審查等手續後,項目業主應當通過招標或委託符合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範,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則,進行限額設計。
第二十六條 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由市住建局(其中水利工程由水務局)委託符合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進行評估,並徵詢發改、財政及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批准。
第二十七條 項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重新報請審批:
(一)超過投資估算10%以上的;
(二)超過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三)初步設計方案建築面積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總建築面積的10%;
(四)其他超過投資估算應當予以報告的。
第二十八條 項目業主應當依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通過招標或委託符合資質的設計單位,遵循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進行施工圖設計,合理確定工程造價。
第二十九條 項目須進入市政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完成招投標工作。項目施工招標標底由項目業主或其委託符合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按照國家標準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確定;不設標底的,應當確定招標控制造價。招標標底和招標控制造價應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內。攔標價應通過安寧市定額站審查後方能進入招投標程式。
第三十條 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招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簽定契約價款。契約內容價款簽定後,契約雙方不得在契約之外另行訂立與招投標檔案或契約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其它協定。
第四章 投資項目建設管理
第三十一條 項目建設管理按照“八個百分之百”的要求,嚴格執行法人責任制、工程監理制、招投標制、工程契約管理制,嚴格執行施工的技術要求和強制性標準,建立健全建築施工、勘察設計、工程監理、中介服務行業的規範化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的公益性項目和非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實行建設項目法人制和代建制。對實施代建制的項目,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時予以明確,代建單位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確定。經市政府同意,以其他方式投資建設項目,要到市發展和改革局備案項目協定契約文本。
第三十三條 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有關設備材料的採購,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國招投標法》及其配套規定公開招標。確需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須報經市政府批准。對未按規定公開招投標、未經批准擅自採取邀請招標方式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進行施工建設。嚴禁通過施工洽商或補簽其它協定等方式變更設計方案、提高建設標準、規模和增加建設內容,突破批准的概算。
第三十五條 因水文、地質等項目實施環境變化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確需變更設計、調整概算,項目業主應向市發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請,說明變更設計理由。經市發展和改革局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其中重大設計變更要報市規委會審查),方可設計變更和調整概算,再按程式報批。
第三十六條 在未按程式審定設計變更和調整概算前,不得組織對設計變更部分施工。對未按程式辦理,擅自決定造成既成事實、情節嚴重的,由市監察局處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完工後,項目業主應當編制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核。審計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未經審核、審計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三十八條 大中型政府投資項目交付試用期滿後,市發展和改革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有選擇地進行項目後評價,後評價包括前期工作、實施情況、工程質量、投資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等內容,後評價結論報告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條 項目業主應當於竣工驗收後向國有資產主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 投資項目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審批手續、招標投標、工程進度、建設資金管理和使用、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以及資產移交等實施全過程稽查。對稽查中發現的問題,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要求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條 市財政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財務活動全過程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市住建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中建設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監理等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市審計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情況和效益實施審計監督;對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有計畫地實施跟蹤審計。
第四十四條 市監察局負責監察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職責履行情況,查處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行政違紀行為。
第四十五條 項目業主每月向市發改局、財政局、住建局、審計局、監察局等部門報送項目建設進度、資金使用等情況。 
第四十六條 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提出、前期準備、工程實施、招標投標、資金使用管理、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工程決算、資產移交等實施全程監督管理,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七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造成投資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相關資質認定單位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吊銷其相關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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