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寧市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
- 文號:財預〔2011〕285號
- 目的:加強我市預算績效管理
- 方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績效管理的職責,第三章 績效目標管理,第四章 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管理,第五章 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方法,第六章 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和工作程式,第七章 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套用管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理念和支出責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1〕285號)、《雲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雲南預算績效管理“十二五”規劃的通知》(雲財績〔2013〕17號)等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預算績效管理(以下簡稱績效管理)以支出結果為導向,將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管理、績效評價實施管理、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套用管理等納入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的全過程,以提高預算資金的經濟、社會和其他效益。
第三條 績效管理的基本內容包括績效目標、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績效評價實施、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套用管理等。
第四條 績效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目標管理原則。績效管理圍繞績效目標進行,事前設定目標、事中跟蹤監控目標實現進程、事後評價目標完成情況。
(二)績效導向原則。績效管理的各個環節、每項工作以績效為核心導向,將績效管理貫穿於預算管理全過程、各環節,實現財政資金運行和預算管理效益的最大化。
(三)責任追究原則。績效管理強調各部門的預算支出責任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責任,實行績效問責;對無績效或低績效的部門進行責任追究。
(四)信息公開原則。預算績效信息逐步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機構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五條 績效管理的對象為全部政府性資金,主要包括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按規定未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財政專項資金及政府性項目涉及的投融資資金。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財政預算安排或設立,由項目主管預算部門分配下達項目計畫,用於單位、企業、其他社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單位)的專項資金,以及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
第六條 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是各預算單位和政府投資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
預算單位是指與財政部門有預算繳撥款關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編報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黨政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獨立和核算的法人組織。
第七條 績效管理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政府制定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政策;
(三)預算管理制度、政府投融資管理辦法、資金及財務管理辦法、財務會計資料;
(四)預算單位的職能職責、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
(五)相關行業政策、 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範;
(六)申請預算時提出的績效目標及其他相關資料,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和績效目標及預算單位的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報告;
(七)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八)投資公司編制的政府性項目投融資資金績效目標及其他相關資料;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 績效管理的職責
第八條 績效管理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財政部門牽頭、預算單位、投資公司等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財政部門的工作職責:
(一)研究制定績效管理規章制度、辦法,並對有關制度和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指導預算單位和投資公司的績效管理工作;
(三)負責對預算單位、投資公司編制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並按程式批覆,對績效目標運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四)負責對預算單位、投資公司提交的績效報告或績效評價報告進行審核,反饋審核意見。組織實施財政重點評價,將評價結果反饋被評價部門,督查評價結果套用;
(五)負責與省財政廳、昆明市財政局、滇中產業新區財政對接績效指標庫、績效標準庫、中介機構庫、專家庫的建立,推進績效管理信息系統平台建設,實施動態化管理;
(六)負責建立績效報告和績效公開制度,按程式向政府報告項目績效運行跟蹤監控情況、重點項目績效評價情況;
(七)負責完成上級財政部門對我市績效管理工作開展情況的年度考核;
(八)負責其他應由財政部門承擔的工作。
第十條 預算單位的工作職責: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的績效管理規章制度、辦法;
(二)負責組織開展本單位和下屬單位的績效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和下屬單位編制的績效目標的審核、匯總上報工作,並根據財政部門批覆的績效目標,具體組織本單位及下屬單位開展績效目標的實施工作;
(四)負責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績效運行實施跟蹤檢查工作,並按照要求向財政部門報告績效目標執行情況和績效管理情況;
(五)負責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的自評或績效評價工作,撰寫績效報告或績效評價報告,按照規定的時間將績效自評報告或績效評價報告報送財政部門;
(六)根據財政部門組織的重點項目績效目標跟蹤運行監控和評價計畫,具體組織項目單位完成重點項目的跟蹤和評價工作;
(七)負責落實財政部門反饋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整改意見,改進部門預算及績效管理工作;
(八)其他應承擔的績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投資公司工作職責:
(一)負責制定政府性項目投融資資金績效管理規章制度和辦法;
(二)編制本公司承擔政府性項目投融資資金績效目標,制定評價指標;
(三)組織和指導本公司及所屬項目實施單位開展政府性項目投融資資金績效管理工作,並向財政部門提交績效管理跟蹤和績效自評報告或績效評價報告;
(四)按財政部門的要求,配合財政部門開展政府性項目投融資資金績效跟蹤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落實財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績效管理工作;
(五)其他應承擔的政府性項目投融資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預算單位、投資公司根據本辦法明確的工作職責,建立績效管理內部協調機制,明確內部牽頭職能機構和責任人,項目實施單位要配合主管部門做好績效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績效目標管理
第十三條 績效目標管理是全過程績效管理的基礎,主要包括績效目標編制、績效目標審核、績效目標批覆。
第十四條 預算單位在編制年度預算或申請項目資金時,根據預算編制和績效管理的要求編報績效目標。績效目標主要包括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部門項目支出績效目標、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專項資金整體支出績效目標。
第十五條 績效目標的編制主要包括設定績效目標、制定績效指標和指標值等。
第十六條 設定績效目標。項目績效目標根據立項依據、項目用途等設定。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主要根據單位職能、年度工作任務等設定。專項資金整體支出績效目標根據市屬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求,財政支持政策、政府工作重點等設定。預算執行中申請調整預算的,應當隨調整預算一併上報績效目標。
第十七條 績效目標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預期產出,包括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
(二)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
(三)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滿意程度;
(四)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成本資源;
(五)衡量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程度的績效指標;
(六)其他。
第十八條 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並與相應的財政支出範圍、方向、效益和效果緊密相關。
(二)細化量化。細化量化是績效目標客觀且可測的具體體現,績效目標的編制要從數量目標、質量目標、進度目標、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發展影響、服務對象或受益者滿意度等方面對項目或部門整體的產出和效果分別進行細化分解,將複合、籠統的總目標分解為若干個細化、具體的子目標,並儘可能用定量形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應當採用分級分檔的形式定性表述。
(三)合理可行。設定績效目標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既要符合客觀實際。也要充分考慮財力等現實支撐條件,確保目標合理可行。
(四)相應匹配。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單位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要與年度的工作任務、計畫數及發展目標相對應,與預算確定的投資額或資金量相匹配。
第十九條 績效指標的制定。績效指標是預算績效目標的指標化標識,績效指標應儘可能完整充分地對目標進行標識,並做到凸顯重點、量化可比、合理可行及經濟適用。
績效指標可分為產出指標、效益指標。
第二十條 績效指標值的確定。制定的績效指標應當同時明確指標值,且與績效指標逐一對應。指標值分為歷史指標值、計畫指標值、行業指標值和經驗指標值,通常用相對指標值和絕對指標值表示。
第二十一條 績效目標的審核。財政部門應當依據部門職責、國家相關政策、財政支出方向和政策、政府工作重點、經濟社會事業發展規劃等對預算單位編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
第二十二條 績效目標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設立的依據,包括是否屬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範疇,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劃、黨委政府決策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等。
(二)是否設定了績效目標、評價指標及標準值,設定的科學合理性、針對性、可行性及經濟性等。
(三)項目資金預算安排與績效目標完成的匹配性和保障性。
(四)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績效監控、績效自評及重點評價情況。
第二十三條 績效目標的審核程式、重點和要求。
(一)績效目標的審核程式
1. 預算單位按照預算編制和績效管理要求編制績效目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績效目標的初審,並將初審通過的績效目標匯總隨預算一併報財政資金歸口業務科室,無主管部門的直接報財政資金歸口業務科室;
2. 財政資金歸口業務科室結合部門預算“二上二下”編審流程,依據預算編制和績效管理要求等,對預算單位編報的預算績效目標進行“一上審核”和“二上審核”,並將通過的績效目標及項目,提出審核意見匯總報財政績效管理科;
3. 財政績效管理科對財政資金歸口管理業務科室審核通過的預算單位編制的績效目標依據績效目標管理規範等進行覆核,並將覆核通過的績效目標提出意見匯總報財政預算科;
4. 財政預算科將績效目標經績效管理科覆核通過的項目納入預算編制範圍,並將績效目標作為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二)績效目標的審核重點和要求
1. “一上”審核。“一上”環節績效目標審核的重點是績效目標編制的規範性,即績效目標與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的相符性、目標細化量化程度等。審核意見在部門預算“一下”時反饋預算單位,要求預算單位進行補充完善。“一上”不按規定要求編制績效目標的或績效目標達不到要求的不予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
2. 預算單位根據財政“一下”預算控制數,結合績效目標“一上”審核反饋意見,在部門預算“二上”編制時,相應調整編制的績效目標、評價指標和標準值等。
3. “二上”審核。“二上”環節績效目標審核的重點是績效目標編制的科學合理性、資金投向與預算安排的匹配性等,並評判預期績效水平的高低。
4. 對不符合要求的,財政部門應要求預算單位進行調整最佳化,對於預期低績效或無績效的,不予安排財政資金。
第二十四條 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的審核
(一)預算單位在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時,必須組織項目申請單位編制項目績效目標,並對項目單位編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初審。
(二)預算單位初審並匯總後向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的相關項目資料時,財政部門對其績效目標績效綜合性審核。對不按要求編制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不達要求的項目,財政部門不予下達預算指標、不予支付預算資金。
具體審核方法參照部門預算項目績效目標的審核辦法進行。
第二十五條 對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項目、關係民生項目、社會關注程度高的項目或具普遍指導意義的項目,財政部門可根據需要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中介機構及社會相關人士等實施績效目標的第三方評審,提高審核的客觀性、公正性、權威性及公信度。評審結果作為安排預算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績效目標的批覆。財政預算草案經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後,財政部門應在部門預算和專項資金批覆中,同時批覆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等內容,作為預算單位執行及績效評價的依據。批覆的績效目標應當清晰、可量化,以便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進行監控和預算完成後實施績效評價時對照比較。
第二十七條 批覆的績效目標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根據績效目標管理的要求和審核的流程,按照規定程式重新報審。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編制績效目標的預算調整項目,可在預算指標下達後,由項目主管預算部門補報項目績效目標。
第二十八條 投資公司在編制和上報年度政府性項目投融資計畫時,參照預算部門績效目標編制要求同步編制項目績效目標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審核批覆後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融資計畫。
第四章 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績效運行跟蹤監控是績效目標管理的重要環節。在預算執行中,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依據設定的績效目標,制定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實施方案,定期採集績效運行信息並匯總分析,對績效目標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督促檢查,保障績效目標的順利實現。當預算執行績效與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預算單位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並採取矯正措施。
第三十條 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結果作為預算安排、調整及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要根據項目的績效完成進度撥款,發現無績效或低於預期績效的項目,要取消或減少資金安排,並收回相應未支出的資金。
第三十一條 預算執行中,因政策調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項目不再實施或確需調整績效目標的,預算單位提出的預算調整事項,應隨同預算調整報告,報送預算績效目標調整申請,按規定程式履行績效目標調整手續。
第三十二條 績效跟蹤管理工作程式
(一)預算單位對照財政部門批覆的績效目標,收集、審核、匯總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績效跟蹤監控運行情況等材料,撰寫績效運行跟蹤分析報告,於每年的6月、9月末之後的10個工作日內報送財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對照預算單位設定的績效目標,審核預算單位報送的相關資料,並抽查、核實上報材料真實性,於每年的7月、10月底前,將審核意見反饋至預算單位。
第三十三條 預算單位要及時統計預算執行中有關績效數據,按照財政部門統一要求編制預算績效運行報告,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財政部門。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要對政府的重點項目進行檢查,組織預算績效的監督與預警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及時採集和跟蹤預算績效信息,並向政府和上財政部門報告績效運行情況。
第三十五條 各投資公司參照對部門預算績效跟蹤的要求,組織開展政府投融資項目資金的績效跟蹤,並及時將績效跟蹤報告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程式組織對各投資公司績效跟蹤開展情況進行抽查或實施重點跟蹤。
第五章 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方法
第三十六條 預算執行結束後,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標準和方法,對財政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績效評價包括單位支出績效評價和專項資金支出績效評價。
第三十七條 單位支出績效評價包括基本支出績效評價、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和單位整體支出績效評價。
績效評價應當以項目支出為重點,重點評價一定金額以上與單位職能密切相關、具有明顯社會影響和經濟影響的項目。有條件的可以對單位整體支出進行評價。
第三十八條 專項資金支出績效評價包括一般性轉移支付績效評價和專項轉移支付績效評價。一般性轉移支付原則上應當重點貫徹中央、省、市重大政策出台的轉移支付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專項轉移支付原則上應當以對社會、經濟發展和民生有重大影響的支出為重點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十九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評價資金使用單位通過可行性論證或財政預算評審設立的績效目標,是否指向明確,符合我市經濟發展的要求,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指標是否具體細化、定量或定性表述是否清晰。
(二)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審查資金籌集和使用的充分性和合規性。主要包括各類自籌資金是否足額到位;資金的使用是否符合預算確定的支出用途,實際支出內容是否與完成規定的工作目標相關聯,是否做到專款專用。
(三)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採取措施等。主要評定項目管理制度和採取措施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包括資金管理辦法、資金(項目)管理措施的合理性和適用性;項目從申報立項到執行結束的監管過程是否嚴格規範、程式是否合規。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對可量化的績效目標進行綜合分析,包括項目預期目標完成情況、完成質量、及時性和項目完成後是否達到預算評審預期的社會、生態和經濟效益指標以及達到的程度。
(五)績效評價的其他內容。綜合評價資金(項目)的總體情況,總結髮現好的經驗和做法,對存在的問題予以披露,並提出改進工作和加強資金管理的建議。
第四十條 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跨年度的重大(重點)項目可根據項目或支出完成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對跨年度的未完成項目實施的階段性績效評價,一般應在一個預算年度終了後進行。
第四十一條 績效評價指標是指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績效評價指標的確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應當與績效目標有直接的聯繫,能夠恰當反映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原則。應當優先使用最具評價對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評價要求的核心指標。
(三)可比性原則。對同類評價對象要設定共性的績效評價指標,以便於評價結果可以相互比較。
(四)系統性原則。應當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系統反映財政支出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五)經濟性原則。應當通俗易懂、簡便易行,數據的獲得應當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四十二條 績效評價指標分為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
(一)共性指標是適用於所有評價對象的指標,主要包括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財務管理狀況、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其收益管理情況以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
(二)個性指標是針對預算單位或項目特點設定的,適用於不同預算單位或項目的業績評價指標。
共性指標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個性指標由財政部門會同預算單位制定。
第四十三條 績效評價標準是衡量財政支出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尺度。績效評價標準具體包括:
(一)計畫標準。是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畫、預算、定額等數據作為評價的標準。
(二)行業標準。是指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三)歷史標準。是指參照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四)其他經財政部門確認的指標。
第四十四條 績效評價的方法主要採取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以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二)比較法。是指通過績效目標與實施效果、歷史與當期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的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過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因素,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對效益確定卻不易計量的多個同類對象的 實施成本進行比較,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五)公眾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對財政支出效果進行評判,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六)其他評價方法。
第四十五條 績效評價方法的選用應當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採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績效評價。
第六章 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和工作程式
第四十六條 績效評價的組織方式主要有項目單位自評、預算單位組織評價和財政單位組織評價。
(一)項目單位自評
部門預算安排財政性資金以及其他需要實施評價的財政性資金均開展自評。
(二)預算單位組織評價
1. 對部門預算安排財政性資金以及其他需要實施評價的財政性資金均開展自評。
2. 組織、指導對所屬單位財政性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
3. 對所屬單位開展的財政性資金績效評價情況進行抽查(檢查),抽查(檢查)面不低於所屬單位開展自評項目數的50%。
(三)財政部門組織評價
1. 財政部門在項目單位和預算單位自評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在每個預算年度遴選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響力的財政性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重點評價。
2. 財政部門對預算單位開展的績效評價情況進行(檢查)。抽查(檢查)面不低於部門年度預算項目數的30%。
第四十七條 根據需要,績效評價工作可委託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財政部門應當對第三方組織參與績效評價的工作進行規範,並指導其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 績效評價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確定績效評價對象。財政部門按照全市工作重點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確定重點評價對象。預算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門績效評價年度工作要求,確定評價項目。
(二)下達績效評價通知。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在績效評價正式實施前,下達績效評價通知書,確定評價目的、內容、任務、依據、工作人員、評價數據及要求等方面的情況。
(三)審核相關資料。對被評價單位提交的相關資料的格式和內容進行審核。
(四)擬定評價方案。根據績效評價對象具體情況擬定績效評價方案。
(五)實施績效評價。對績效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價,根據績效評價對象的特點可採取現場評價、非現場評價以及現場評價和非現場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
(六)綜合分析並形成評價結論。在現場評價和非現場的基礎上,運用相關績效評價方法對績效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形成評價結論。
(七)撰寫報告。預算單位按照規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寫績效評價報告。
(八)提交報告。預算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財政部門提交績效評價報告。單位自行組織的績效評價,應在工作完成後1個月內,將績效評價結果和報告報財政部門。
(九)建立績效評價檔案。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在績效評價完成後3個月內,及時將相關資料歸檔管理。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門對社會各界關注、與經濟社會密切相關的民生支出等設施的重點評價,參照上述工作程式執行。
第五十條 預算單位對列入財政重點評價計畫的項目,應積極提供反映項目績效的材料,做好績效評價配合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提供相關材料。
第五十一條 績效評價報告分為財政部門組織評估報告和預算單位績效自評報告兩類,績效評價報告的具體格式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五十二條 財政資金具體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交績效報告,績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包括預算單位職能、事業發展規劃、預決算情況,項目立項依據等;
(二)績效目標及其設立依據和調整情況;
(三)管理措施及組織實施情況;
(四)總結分析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五)說明未完成績效目標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進工作的意見及建議。
第五十三條 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開展績效評價並撰寫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
(二)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情況;
(三)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五)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六)評價結論及建議;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五十四條 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真實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
預算單位應當對績效評價報告涉及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單位提交的績效報告進行覆核,提出審核意見。
第五十五條 各投資公司參照預算績效評價的要求,組織開展政府性投融資項目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應及時將績效評價報告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程式組織對各投資公司績效評價開展情況進行抽查或重點評價。
第七章 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套用管理
第五十六條 績效評價結果實行量化評分和定性評級相結合,具體量化分值與等級標準根據不同評價內容設定,體現客觀公正,具有公信力。量化分值一般為百分制,績效評價等級標準為優、良、中、差四個等級。百分制評分總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80~89分(含80分)為“良”,60~79分(含60分)為“中”,60分以下為“差”。
第五十七條 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應當及時整理、歸納、分析、反饋績效評價結果,並將其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一)對結果確定為“優”的,績效突出的項目,財政部門可以通報表揚,並根據不同情況在安排以後年度預算時給予重點支持或增加支持。
(二)對結果確定為“良”的,但績效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的項目,預算單位應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績效評價結果和整改情況作為安排預算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對結果確定為“中”的,但績效方面存在較多問題的項目,預算單位應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同時,財政部門將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和整改情況,在安排以後年度預算時進行重點審查,可視情況適當削減以後年度預算。
(四)對結果確定為“差”的項目,財政部門要及時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預算資金的撥付。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當根據情況調整項目或相應調減項目預算,直至取消該項目預算撥款。
(五)對個人、企業及其他社會單位取得財政資金,無特殊原因項目執行低效或無效的,財政部門應將其列入黑名單,視情況給予一定期限不予財政資金補助的處理。
(六)對不按規定開展績效評價,或不配合主管單位和財政部門進行績效評價,致使評價工作無法正常開展進行的項目,視為績效不合格。
(七)績效評價結果反饋與整改是績效評價工作的組成部分和重要環節,被評價單位要高度重視績效評價結果揭示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認真進行整改,主管單位或財政部門要督促其落實整改,在收到績效評價整改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報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五十八條 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逐步推進績效信息公開,將預算績效報告、績效評價和績效管理考核結果,尤其是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力大的民生項目和重點項目支出績效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九條 財政部門要將績效管理情況、預算單位績效評價結果等進行整理、匯總、分析,並將結果向黨委、政府和組織人事等部門報告,供有關部門在實施行政問責和政府績效管理工作中參考。
第六十條 預算績效管理工作中發現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預算單位和財政部門開展的績效管理工作相關費用列入部門預算予以安排。
第六十二條 市財政局按照本辦法,根據省財政廳制定的績效管理工作規劃,結合市委、市政府對績效管理的要求研究制定全年度績效管理工作具體實施方案和操作細則或規程,並組織實施。對省以上財政補助及地方安排的配套資金績效管理,省以上財政部門有明確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