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柔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懷柔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範投資行為,加強招標投標管理,提高投資效益,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意見》(京政發〔2005〕11號)、《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市政府令第89號)、市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投資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京發改〔2004〕2423號)、市發展改革委《關於政府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京發改〔2006〕1175號)、《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京發改〔2004〕298號)、《北京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試行)》(京政辦發〔2001〕40號)和《懷柔區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機構選用辦法(試行)》(懷政發〔2007〕26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區財政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
涉及特許經營權的項目,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區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包括以下領域:
(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社會公益事業項目;
(二)農業、林業、水利、能源、交通、城鄉公用設施等基礎性項目;
(三)環境保護、新資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項目;
(四)區級政權基礎設施建設,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政法機關、人民團體的基礎設施項目;
(五)對推進區級產業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具有重要作用的產業項目;
(六)區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區發展改革委是本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本區使用財政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和監督;區財政局對本區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財務管理和監督;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按其職責對政府投資活動進行監督。
區發展改革委項目審批許可權,按照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遵守規範、效率、監管、透明的原則,符合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區域布局,有利於經濟社會、人與自然的統籌協調發展。
第六條 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領域中的建設項目,根據不同的項目性質,政府投資分別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貼息等方式投入。其中:
(一)對區級政府直接舉辦的沒有直接經濟收益的公益性項目,採取直接投資的方式進行投入。
(二)對區級政府直接舉辦的有一定直接經濟收益但預期收益不足以彌補投資成本的準經營性項目,主要採用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
(三)對鎮鄉公益性和基礎設施項目,主要採用投資補助方式投入。
(四)對企業舉辦的有直接經濟收益但根據產業政策需要扶持發展的產業項目,可採用貼息方式進行投入。
第二章 項目前期工作
第七條 區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及各鎮鄉政府,根據本行業規劃、鎮鄉發展規劃及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研究提出本行業和鎮鄉的經濟社會發展項目。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儲備制度,區發展改革委牽頭建立區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制定入庫相關標準及規定,對項目儲備庫實施動態管理。項目由區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或鎮鄉政府申報,經區政府審核,對擬近期重點開展前期工作或準備申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的項目,納入區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第九條 區發展改革委會同規劃、國土、環保、財政等職能部門,根據本區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專項建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保法律法規及區財力情況,對擬入庫項目進行篩選,以此指導投資項目前期工作。
第十條 區發展改革委根據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會同區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和鎮鄉政府,從項目儲備庫中選擇合適的儲備項目,編制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計畫,報區政府批准後,由區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鎮鄉政府或區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單位啟動前期工作。對有特殊情況臨時需要政府投資的項目,經區政府確定後,可追加納入項目儲備庫,並啟動前期工作。
第十一條 經區政府批准進行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區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鎮鄉政府或區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單位是承擔前期工作的實施主體,同時,實施主體必須符合申報用地審批手續中關於申報主體的相關規定。項目單位應加強項目前期工作,認真做好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論證。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前期工作原則上在上年度6月啟動,在上年度10月底前完成。
第三章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式
第十三條 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要按規定程式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安排年度投資計畫,組織建設實施,辦理竣工驗收和產權登記。對列入儲備庫的項目,如項目前期工作已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深度,直接審批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四條 屬市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委託具備甲級工程諮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區發展改革委審核,如需區政府提供配套資金建設,需報請區政府同意後,報上級審批部門;屬區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委託具備相應工程諮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報區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十五條 區發展改革委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應徵求以下部門的意見或取得以下部門出具的有效檔案:
(一)規劃部門的規劃意見書或規劃徵求意見復函;
(二)利用國有土地、徵收和占用集體土地等進行建設的項目,但不改變農用地用途的農田排灌溝渠等建設項目除外的,需要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保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批覆檔案或意見;
(四)根據國家、北京市和本區規定應提交的行業準入檔案。
相關部門在收到區發展改革委徵求意見函後,應按照有關行政許可或者行政審批的期限規定,向區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六條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區發展改革委在審批項目建議書前,應通過公示、專家評議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七條 項目建議書批覆後,項目單位應當委託符合審批要求的有工程諮詢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區發展改革委審批。部分重大項目(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區發展改革委應進行預評估,通過後,區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單位應提交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應提交的有關檔案。
第十八條 區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要委託有資質的諮詢機構和專家進行評估論證。
第十九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批覆的招標方式,通過招標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概算要依照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所確定的規模和標準進行限額設計。
第二十條 初步設計方案確定的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範圍,並應列明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和設備選擇等。
第二十一條 對政府直接投資或補助投資的項目,區發展改革委委託有資質的相關機構和專家,會同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市容等主管部門,對初步設計方案進行最佳化,對初步設計概算進行評審。初步設計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一切費用,總投資概算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總投資估算的10%,初步設計方案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面積的10%。超出上述限額的,應對項目進行重新核定,並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履行相關審批程式。原則上,初步設計概算批覆中的政府資金投入比例,應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條 採取補助、貼息投資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三條 區發展改革委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定期向社會公布投資補助的原則、貼息的原則。對政府投資擬採取投資補助的項目,應當向社會公示;對政府投資擬採取貼息方式支持的項目,應向社會公開徵集。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申請政府投資補助或貼息的,應以書面方式向區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並提交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應提交的有關檔案。
第二十五條 申請政府投資補助或貼息的投資項目,應是在建項目,或已經具備開工條件的新開工項目。已經完工的項目政府投資不再支持。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補助、貼息不能重複享受。
第四章 招標投標管理
第二十七條 區政府有關部門關於政府投資招投標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具體職責分工,按照區編辦《關於區政府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的意見》(懷編辦文〔2003〕1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前,招標人應當先履行項目審批手續,取得批准,同時將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的內容報送區發展改革委核准。招標人對經核准的招標方案做出改變的,應當到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範圍、招標方式、組織形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市政府令第89號)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條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使用政府資金2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諮詢、招標代理、環評等中介機構的選擇按照《懷柔區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機構選用辦法(試行)》(懷政發〔2007〕26號)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按照市發展改革委等八部門《關於印發依法加強本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京發改〔2005〕124號)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和中標契約備案制度。招標人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應向區發展改革委及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及招投標檔案或者檔案的複製件。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不設標底,採用工程量清單招標。?
第三十三條 為保障政府投資項目質量、工期,防止投標企業盲目、惡意競價,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確定的不得低於成本價競標的原則。
第三十四條 公開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須按規定在國家或北京市指定的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
第五章 項目建設實施管理
第三十五條 政府直接投資和補助投資60%以上的公益性項目和非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應實行代建制。由區發展改革委委託區工務局或通過招標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由其負責工程的建設實施。有特殊情況不能實行代建制的,區發展改革委應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實施和投資控制進行專項監督。
第三十六條 政府直接投資或補助投資的項目,在取得必要審批手續後,擬啟動建設前,需報區政府審定。
第三十七條 使用資本金注入的經營性項目,符合條件的,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正式成立項目法人。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準經營性或經營性建設項目的,也可將資本金注入懷柔國資公司,由其行使出資人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監理制。監理單位通過核准的招標方案選擇。中標監理單位必須按照監理契約約定履行職責。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理單位應於每月5日前向區發展改革委、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財政局報送項目監理月報。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實行契約管理制。其設計、施工、採購和工程監理都要依法訂立契約,各類契約都要有明確的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契約簽訂後5日內報區發展改革委和區財政局備案。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覆的初步設計進行建設。禁止在施工過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定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等。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導致政府投資總額增加的,單筆增加投資1萬元及以下的應在契約中約定由施工企業自行承擔;單筆1萬元以上且投資總額未超過概算的,由項目單位向區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經審核確需增加投資的,增加額以區財政局評審結果為依據,由區發展改革委審批。投資總額超出概算,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審核後,報區政府。其中:超出概算在200萬元及以下的,由區長、常務副區長及主管副區長共同審批;200萬元以上的,由區政府常務會審批。
未按上述程式取得審批檔案,所增加的投資區政府不予負擔,財政部門不予撥付資金。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後,項目單位應當於6個月內編制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報區發展改革委和區財政局審批,按國家和市有關規定辦理竣工驗收和產權登記手續。
第六章 年度投資計畫和資金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區發展改革委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的要求,會同區財政局,綜合平衡政府投資供求情況,提出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安排建議,報區政府審批後,編制和下達政府投資計畫。
原則上,政府投資計畫應於區人大批准當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一個月內開始下達。
第四十三條 列入年度投資計畫的建設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區發展改革委已經審定初步設計概算;
(二)國土部門已經完成土地劃撥或出讓手續;
(三)環保、交通部門已經完成相關手續審批;
(四)除政府投資外,其他投資已經落實;
(五)實行代建制的項目,代建人已經確定,代建契約已經簽訂;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項目法人已經成立;
(六)對貼息項目,貸款銀行應已經通過招標確定,並提供貸款銀行出具的固定資產貸款付息單;
(七)已按照核准的招標方案開展了招標投標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部門出具的檔案。特殊情況下,經區政府批准,項目可直接安排列入年度投資計畫。
第四十四條 政府投資計畫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
(二)續建、新開工和擬安排項目的名稱、建設內容、項目總投資額、累計安排資金額、本年度投資額;
(三)投資補助、貼息項目,應說明資金申請報告批覆文號;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四十五條 項目單位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向區財政局提出建設資金撥付申請,區財政局提出撥付意見報區政府批准。項目建設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制度。直接支付按區財政局相關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區發展改革委在年度投資計畫中要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用於編制發展建設規劃和開展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區財政局按計畫撥付資金。
第四十七條 實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預算總投資額應根據代建契約的約定價格確定。
第四十八條 政府投資計畫執行過程中,根據項目建設的實際需要,確需調整已列入政府投資計畫的項目及年度投資額的,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區政府審批。
第四十九條 區審計局應根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制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審計計畫。重大項目(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實行全過程審計監督。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竣工決算必審制度。區審計局的審計報告書應及時報區政府,並抄送區發展改革委和區財政局。
第五十條 區政府與鎮鄉政府或者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建設的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投資計畫要求,按照各自承擔的比例,及時、足額將資金撥付到位。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區發展改革委重大項目稽察辦公室負責組織或委託專業中介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或專項稽察(列入區審計局年度審計計畫的項目除外),稽察報告報區政府。區政府根據情況給予項目責任單位通報批評、暫停撥款、撤消項目等處理措施。對違反有關招標投標法律規定的,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按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 區發展改革委設定並公布舉報電話、網站和信箱。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建設和運營管理、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十三條 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在各自職能範圍內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國土、環保、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水務、交通、衛生、教育、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和法律法規的授權,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五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契約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3年內禁止該單位參加區政府投資項目投標;造成投資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相關資質認定單位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取消其相關資質。
第五十六條 項目單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政府投資項目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區政府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並依法追究有關行政領導人在項目審批、執行建設程式、幹部任用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沒收非法所得,並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懷柔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懷政發〔2005〕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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