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健全科學、民主、高效、規範的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體系,完善區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程式和組織實施程式,提升區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效率和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區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區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係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社會領域,具體涵蓋發展公益性社會事業和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提供公共教育、公共衛生、公共文化體育、公共運輸等基本公共服務,加強資源能源保障,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促進城鄉經濟統籌發展,建設區級許可權基礎設施等領域。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財政性資金或由區政府承擔付款義務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類項目以及購置、裝修類項目等。其中,根據設計方案、施工圖要求,需要與建築物同步實施並安裝的設備採購及安裝費用納入項目投資範圍;而採取租用方式取得建築物使用權所發生的租金、區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為開展工作服務的各類家具設備及其他末端接入類器材所需購置費,需由項目單位(即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項目總概算或者資金申請報告的組織編制和申報單位)向區財政局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審核、安排。對於使用財政性資金、未列入區政府投資項目安排方案的項目,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參照《海淀區街道小型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指導意見》(海政辦發〔2013〕89號)等相關檔案進行項目管理。
第三條 區政府投資主要來源於區財政性資金、中央及市政府補助投資等。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分別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進行投資。
第四條 區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遵循規範、高效、透明原則,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城市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區域布局、土地利用規劃,貫徹落實中央、北京市、區委區政府部署,切實解決好社會及民生的實際問題,利於經濟社會、人與自然的統籌協調發展。
第二章 區政府投資項目安排方案
第五條 區政府投資實行年度總量控制,由區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在財政性資金中安排專項經費。區發展改革委根據當年項目資金總量,牽頭組織區政府投資項目論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區發展改革委、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規劃海淀分局、國土海淀分局、區政府督查室等),結合各單位項目的“輕重緩急”及項目成熟情況,分期分批編制當年項目安排方案,並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六條 在項目初步安排方案中,優先安排續建項目。續建項目資金安排後,在當年區政府投資總量額度內,安排新增項目。原則上新增正式項目應是完成規劃意見、土地預審、立項等前期手續工作的儲備項目。
第七條 區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原則上每年度分三批下達:第一批應於前一年年底下達,主要安排續建項目、年初應實施的季節性項目以及中央、市、區重點工作任務;第二批為年度區政府投資計畫,應於區人大批准當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一個月內下達,安排全年的區政府投資計畫;第三批根據項目具體實施情況,適時進行年度計畫調整。
第八條 區政府投資項目安排方案一經下達,各項目單位均應嚴格按照方案確定的內容實施。如有下列情況,確需對區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調整時,由項目單位書面提出調整申請:
1.因政策原因,建設內容發生變化需要調整方案的;
2.因地質、水文等不可抗力原因引起項目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3.市、區政府決定調整建設項目和規模的;
4.遇不可歸結於項目單位的其他特殊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按計畫實施的。
項目單位如無正當理由的調整申請,原則上不予批准。
第九條 在既定年度投資計畫總量內,發生的單個項目資金調整、不同項目間資金調度、調減項目等情況,由區政府投資項目論證領導小組確定調整方案。若涉及的項目資金調整超出既定年度投資計畫總量,由區政府投資項目論證領導小組確定工作方案後,按照海淀區財政預算資金管理許可權的規定辦理審批。
第十條 在區政府投資年度資金總量中設定5-10%額度的投資計畫資金作為前期費及機動資金,用於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及作為區政府投資計畫機動經費。項目列入區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後,項目論證、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等相關費用從區政府投資項目前期費及機動資金中撥付。為推進前期工作,在項目手續辦理過程中需要撥付的征地、測繪、勘察等費用可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區發展改革委初審後,向區財政局發函,由區財政局按規定審核後從前期費中撥付。如可行性研究報告已批,可根據項目實際進度,預撥政府投資的征地拆遷費用及不超過政府投資額30%的工程建設費用。
第三章 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流程
(一)前期準備階段
第十一條 為確保區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前期工作紮實細緻,根據區委區政府指派或職責分工,項目單位需從以下範圍內提出項目建設需求:
1.區域發展規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同時結合本單位工作職能,按照“以規劃定項目,以項目落規劃”的原則,提出各領域的項目建設需求。
2.市級工作任務。市委市政府及市有關部門下達的工作任務中涉及到的、並明確由本區承擔的建設項目。
3.人大政協提議案。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案、議案中提出的屬於本區工作職責範圍的基本建設項目。
4.區委區政府決定。區委區政府做出的相關決定中確定的項目建設任務。
5.民眾反映熱點。民眾關注度高、反映較多的民生相關項目建設需求。
6.其他。包括為落實相關項目建設所涉及的配套、輔助工程,為應對突發性、臨時性事件所需的建設項目,以及項目單位在實際工作中需要實施的、並經項目單位主管區領導批准的相關公益性的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將以下內容作為開展前期研究工作的重點:
1.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對項目建設是否符合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項目建設的意義、作用;預計產生的社會效果等進行初步分析、判斷。
2.項目建設依據。涵蓋項目建設依據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行業規章制度、以及項目相關的決策性檔案等。
3.項目建設條件。對項目建設地點、規劃情況、土地狀況、市政狀況、項目建設對周邊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調研。
4.項目建設內容。對項目規模標準、建設規範、建設布局、功能設定、配套設施、管理運行、建設方式及實施主體提出建議。
5.資金需求及來源。對項目建設所需的資金做出初步估算,並就資金來源渠道提出建議。
6.建設時間安排。對項目建設開工時間、竣工時間提出計畫。
第十三條 對於經由各項目單位研究提出的項目,按照以下步驟開展工作:
1.本單位審議。項目單位在項目前期研究完成後,應在本單位由主要領導召開項目建設工作會,就項目建設進行集體研究討論,提出項目建設初步方案,明確項目負責機構、責任人及工作要求,並形成會議紀要。
2.主管副區長審定。項目單位根據本單位研究結果,以書面形式將項目建設請示報主管副區長審定。
3.由項目單位向區發展改革委遞交納儲相關材料。具體包括:主管副區長的批示、區政府投資項目申請書(具備第十二條中所涉及的各項內容)及相關項目建設依據檔案、本單位會議紀要等。
第十四條 對於在區委區政府所做出決定中涉及的項目,由區屬相關單位按照區委區政府決定精神及要求,認真開展前期研究工作,並向區發展改革委及時提交以下材料:區委區政府決定性檔案、前期研究形成的材料(具備第十二條中所涉及的各項內容)等。
(二)儲備階段
第十五條 區發展改革委組織區政府投資項目論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分期分批對項目單位所提出的項目組織初步審查。各成員單位結合工作職能,對項目出具書面意見,並向區發展改革委反饋。
第十六條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匯總、整理區政府投資項目論證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反饋意見,提出擬納入儲備庫項目的報告,並匯總形成《儲備項目表》,報區政府常務會審議。
第十七條 在《儲備項目表》經區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並以區政府名義正式印發後,其中涉及的各項目單位可開展項目論證等工作。對於市政府追加項目,經區政府批准,可追加到項目儲備庫。對於區委區政府決定項目等情況,可直接納入儲備庫。
第十八條 在項目納入儲備庫後,由項目單位委託專業機構開展項目研究,就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項目建設存在的問題、風險評估、技術方案等進行深入研究;對前期研究中涉及相關建設要求、內容、資金等需求情況進行修訂,提出明確方案;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
第十九條 自《儲備項目表》以區政府名義正式印發後,原則上項目單位需在一年內完成第十八條中所涉及的工作。
第二十條 原則上在項目取得規劃意見、土地預審、立項等手續後,項目單位可向區發展改革委提出轉入正式項目的申請。未取得上述手續的項目,如確因工作需要,項目單位可提交轉入正式項目的申請。由區發展改革委組織區政府投資項目論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結合當年區域工作重點、資金安排、項目具體情況,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論證。
(三)項目審批階段
第二十一條 對於採用直接投資的項目,項目單位需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及概算,並報請審批。在項目建議書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深度要求的情況下,可通過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形式,進行合併審批。
第二十二條 對於購置、裝修、老舊小區改造、疏堵工程、道路大中修、水務、園林綠化等不涉及新增占地、不涉及建築面積調整的項目,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項目單位可向區發展改革委提交實施方案作為審批材料(代替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及概算)。對於此類項目,原則上不需徵求各單位意見;特殊情況下,可根據項目具體事項及內容,徵求有關單位意見。
第二十三條 對於涉及民眾切身利益及公共安全的緊急項目,如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涉及的處置及救援項目,以及受自然因素限制的臨時應急項目,應優先解決緊急問題,簡化程式、特事特辦。具體審批流程及要求參照《海淀區應對突發事件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海政辦發〔2010〕84號)執行。
第二十四條 區發展改革委正式受理項目立項申請後,在徵詢相關部門審批意見的同時,可並行開展項目評審工作。
第二十五條 具體審批辦法按照《海淀區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辦法》執行,該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及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印發。
(四)項目建設階段
第二十六條 項目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各環節招投標要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市政府《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89號令)、市發展改革委《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方案核准辦法》(京發改〔2006〕664號)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區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採購)過程應在區政府投資招標(採購)平台完成,統一進場、統一招標檔案備案、統一招標信息發布。
第二十八條 項目應當實行監理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根據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契約,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
第二十九條 對於單位內部已經設有機構專門負責管理和實施基建項目、同時具有人員和工作經費保障的項目單位,原則上不得聘請項目管理公司或委託項目代建。對於相關人員配備不足、或受專業性限制的項目單位,可適當考慮通過聘請項目管理公司或委託代建的模式實施項目。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可依據自身及項目情況,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向區發展改革委提出聘請項目管理單位的申請。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後,提出實施建議,並報區政府審定。區政府審定同意後,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具有專業資質的項目管理單位。
第三十一條 項目可根據項目單位情況實行“代建制”。在上報區政府批准同意後,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牽頭實施,通過招標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實施的組織工作,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在項目建成後交付項目單位。
第三十二條 對於經批准實行項目管理制或代建制的項目,原則上按照不高於《財政部關於切實加強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財政財務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財建〔2004〕300號)及《北京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京財經二〔2003〕305號)等基建財務制度規定的建設單位管理費標準予以核定,計入項目建設成本,且不再另行安排建設單位管理費。
第三十三條 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方案及概算實施。各招投標行業主管部門應將初步設計方案及概算作為招標檔案審核的重要依據;對因水文、地質等原因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編制設計概算變更,經區政府投資項目論證領導小組同意後,按照原審批程式重新上報審批。
(五)竣工決算階段
第三十四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項目單位應當於六個月內編制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按國家和市有關規定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區審計局、區財政局負責委託審計中介機構出具決算審計報告,由區審計局牽頭,聯合區財政局、區發展改革委召開決算報告審批聯席會,對決算審計報告進行審議。決算報告審批聯席會後,由區審計局、區財政局、區發展改革委共同出具書面審議意見,由區財政局進行竣工決算批覆。
第三十六條 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的決算投資數超概算10%以上、或超概算金額在1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或項目主管單位將項目情況上報區政府專題會,由主管資金的副區長及主管項目單位的副區長共同審議;決算投資數超概算金額在2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或項目主管單位將項目情況上報區政府常務會審議;其他情況下決算投資數超概算的項目,由區政府投資項目論證領導小組審議。
(六)建立統籌協調機制
第三十七條 區重大項目辦公室、區發展改革委相互配合,加大項目日常協調調度。重要事項由區政府建立區級協調調度機制,由分管資金和建設的副區長牽頭會同相關主管副區長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召開協調調度會,就項目推進、任務分工、事項調整等內容做出統一部署,區各相關部門按照調度會確定的事項開展工作,確保協調調度會研究議定的相關事項及時落實。
第三十八條 在立項、規劃、用地、施工四個階段的審批過程中,建立健全三級協調調度機制,由四個階段牽頭部門負責協調處理本階段內相關部門之間的業務問題;由區綜合行政服務中心負責協調跨階段的問題;重大事項和政策執行等複雜問題提交區政務服務管理委員會研究解決。
第三十九條 承擔區政府投資項目行政審批職能的區屬各部門應相互配合,結合本部門管理職責和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組織區政府投資項目單位開展綜合或專項業務培訓工作,進一步明確手續辦理工作要求和相關程式,幫助各項目單位做好項目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區政府投資項目單位應注重項目管理知識學習,明確項目管理工作崗位職責,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對於機構相關人員力量較薄弱的項目單位,可適當採取返聘有經驗的退休人員等方式,不斷加強項目管控的人員配備及能力提升,推進區政府投資項目依法、高效實施。
第四章 區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及後評價
(一)明確各相關單位責任
第四十一條 區發展改革委、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規劃海淀分局、國土海淀分局等各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對區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建設和使用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不斷提高政府投資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
第四十二條 各項目單位應切實擔負起區政府投資項目開展過程中的主體責任、工作責任、落實責任,主要領導應履行好第一責任人職責。在項目開展過程中,項目單位應就項目建設進度倒排工期計畫,確保區政府投資項目在保證質量、安全等前提下按計畫實施。項目單位需明確項目各個環節的責任人,由項目責任人全程參與項目建設工作,並應及時發現和解決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區政府職能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區政府投資相關的諮詢評估及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應結合各自承擔的工作職責,依法依規、及時準確地形成調研報告、評審意見或其他形式成果,為區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實施、開展、評價提供客觀依據。
(二)建立月報制度
第四十四條 區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月報制度,各項目單位(對於實施代建制的項目,在明確代建單位後,以代建單位作為項目單位)於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的項目進展情況、資金到位情況、資金使用比例等內容,統一報送至區發展改革委,再由區發展改革委視項目情況及實際工作需要,轉發至區相關部門。
第四十五條 項目單位每月報送的內容包括:
1.項目建設主體、地點、內容等基本情況;
2.建設用地手續辦理情況;
3.項目總投資、當年資金安排情況;
4.資金撥付情況;
5.項目建設形象進度;
6.預計完成情況;
7.其他相關情況。
第四十六條 區發展改革委每季度初將上季度的區政府投資項目進展情況匯總報區政府。對不按時報送月報的項目單位,由區發展改革委給予督促。對連續2個月不報送月報或連續3個月不按時報送月報的項目單位,由區發展改革委在給區政府的報告中予以說明。
(三)建立健全重大項目公示制度
第四十七條 符合以下要求的區政府投資重大項目應公示:
1.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
2.對生態、環境保護、資源開發利用有重大影響;
3.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社會關注程度較高。
符合上述條款規定但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應當公開的項目除外。
第四十八條 具體公示辦法及要求按照《海淀區政府投資重大項目公示辦法》執行,該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及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印發。
(四)開展稽察工作
第四十九條 按照《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國辦發〔2000〕54號)、《北京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0號令)等檔案要求,由區發展改革委對使用區政府投資、實行審批制管理的建設項目,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在市發展改革委指導下開展稽察工作。
第五十條 稽察工作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特派員由區發展改革委委派。區發展改革委根據稽察工作需要,可以會同區財政局、區審計局以及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區市政市容委、區環保局、規劃海淀分局、國土海淀分局等行政部門對重大建設項目開展聯合檢查。
第五十一條 具體稽察辦法及要求按照《北京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0號令)執行。
(五)組織開展後評價工作
第五十二條 對於區級重大基本建設項目,區發展改革委將選擇已經全部建成並通過竣工驗收、經過1年使用或運營的項目進行後評價,並報區政府審定。經區政府批准後,區發展改革委書面通知項目單位進行後評價。
第五十三條 具體後評價辦法及要求按照《海淀區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管理辦法》執行,該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及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印發。
(六)諮詢評估及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管理
第五十四條 由區發展改革委牽頭建立政府投資諮詢評估及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庫,具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推薦的諮詢評估及招標代理機構名單,結合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監督工作實際需要,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選用諮詢評估中介機構、採用比選方式選用招標代理中介機構。由區政府投資項目論證領導小組負責中介機構庫管理工作,區發展改革委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十五條 對入庫的中介機構實施信息建檔及動態管理制度,將機構基礎信息、機構能力信息(參與的諮詢評估工作)、信用積累信息(獲得的榮譽表彰)、信用流失信息(受到的懲戒及處罰情況)、項目單位反饋情況等信息記入中介機構的信息檔案,並作為選擇及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六條 區發展改革委在委託或批准中介機構開展相關工作中,向項目單位發出調查評價意見表,由項目單位對相應機構的工作情況提出評價意見。區政府投資項目論證領導小組隨時對中介機構的工作過程進行檢查。
第五十七條 每年12月由區政府投資項目論證領導小組根據對諮詢評估及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的綜合評價結果及相關情況,確定解除服務關係的中介機構名單(含本年度因違反本辦法被解除服務關係的中介機構)。被解除服務關係的中介機構、有重大違規或欺詐行為的中介機構,在以後選聘時均不得入選。
第五十八條 其他要求按照《海淀區政府投資項目諮詢評估等中介機構管理辦法》(海發改〔2009〕298號)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淀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之後施行。原《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淀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及其配套檔案的通知》(海政發〔2006〕104號)、《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工作的意見》(海政發〔2011〕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