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智慧教育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是海淀區人民政府為進一步加快海淀區智慧教育建設、統一規範智慧教育建設投資模式、加強智慧教育項目建設預算申請及經費審批管理、確保智慧教育項目建設質量、進度制定的辦法。
海淀區智慧教育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海淀區智慧教育建設,統一規範智慧教育建設投資模式,加強智慧教育項目建設預算申請及經費審批管理,確保智慧教育項目建設質量、進度,依據《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北京市信息化項目預算支出績效考評管理辦法》(京財績效〔2008〕1510號)、《關於印發海淀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規定及其配套檔案的通知》(海政發〔2006〕104號)、《智慧海淀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海政發〔2012〕62號)等檔案,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涉及海淀區智慧教育財政經費的投資建設項目(簡稱智慧教育項目),包括學校等教育單位日常設立的智慧教育建設項目,以及在新建、擴建、搬遷及翻新中所涉及到的智慧教育建設項目。海淀區智慧教育經費內容主要包括專項經費、常規經費、生均經費、套用推進研究及智慧素養提升經費等。
第二章 總體目標及基本原則
第三條 總體目標:結合海淀區智慧教育建設實際需求,有效提升智慧教育經費使用效率,充分利用社會資金、社會力量等資源,鼓勵以購買服務等方式,不斷創新海淀區智慧教育投資建設管理模式,充分發揮教育信息化軟硬體設備功能,以教育信息化帶動教育現代化,促進教育均衡發展,全面提升教育教學質量,全面推進智慧海淀建設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建設原則:立足“技術推動教育變革”理念,以解決實際問題套用與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為核心,以滿足學校等教育單位服務需求為根本出發點,實現從以“硬”帶“軟”到以“軟”帶“硬”的轉變,以推動軟體套用項目建設為重點,帶動相關配套硬體設施全面更新升級。
第五條 管理原則:科學決策、公平合理、公開透明、簡化流程、靈活務實。
第三章 管理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六條 為增強海淀區智慧教育建設管理的科學性、實效性,成立海淀區智慧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簡稱區智慧教育領導小組),統一負責領導海淀區智慧教育規劃、建設、管理等各項工作。智慧教育領導小組組長由區教委主任擔任,副組長由區經信辦主任、區教委分管教育信息化副主任、區財政局副局長擔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區政府辦、區教委、區經信辦、區財政局、區發展和改革委、海淀園管委會、區文委、區人力社保局、區衛生局、區社會辦、區農委、區信息化協會、區教師進修學校、區教委辦公室、區教育信息中心、區教育科學研究所、區學校後勤管理中心等。區教委為我區智慧教育建設的實施主體,承擔智慧教育建設主要管理責任;區經信辦、區財政局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主要依其職責範圍對我區智慧教育建設工作進行業務性支持、建議、輔助、服務、監督等。
第七條 區智慧教育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海淀區智慧教育工作辦公室(簡稱區智慧教育辦公室),作為常設辦事機構。區智慧教育辦公室負責組織落實區智慧教育領導小組部署的各項工作,統一負責全區智慧教育項目的規劃、申報、評審、建設、監督和備案等工作。具體職責主要有:
(一)調研及規劃:負責定期組織調研全區智慧教育發展現狀,制定實施區域智慧教育建設規劃(簡稱規劃),指導相關部門做好智慧教育相關規劃工作。
(二)組織管理:負責建立、更新、維護由智慧教育領域專家、教育信息化教師、一線教師及會計師等人員組成的智慧教育項目評審專家庫;負責智慧教育項目專家評審委員會的組織工作;負責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負責指導學校等教育機構智慧教育領導小組建設以及信息中心管理,建立工作機制,明確崗位職責,推動完善激勵體系。
(三)項目建設及管理:負責智慧教育項目申報評審管理平台建設;負責建立、更新、維護智慧教育項目庫,組織智慧教育項目申報、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領導小組組長會議審核及領導小組會議審議;負責組織智慧教育區級平台項目建設,指導校級智慧教育項目建設;負責對智慧教育建設工作推進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辦及績效考核,監督落實智慧教育項目建設實施、驗收、備案等工作,定期編制、發布《海淀區智慧教育項目進展報表》。
(四)培訓管理:負責制訂區智慧教育素養培訓提升計畫,指導區智慧教育素養培訓提升工作,提升學校等教育單位信息中心管理水平,組織教師信息化教育培訓,實現信息化教師持證上崗。
(五)課題研究:組織開展智慧教育重點課題研究,研究制定區智慧教育建設標準,推進智慧教育理論前沿發展。
(六)其他工作:區智慧教育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區智慧教育辦公室主任由區教委分管信息化工作副主任擔任(兼職),區智慧教育辦公室副主任由專職幹部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區教育信息中心以及所聘請社會第三方信息化專業機構等。
區智慧教育辦公室定期組織召開由區智慧教育領導小組組長(與會人員包括組長及各副組長)會議,進行智慧教育項目的審核工作。
第八條 智慧教育項目專家評審委員會是動態組織,負責年度規劃、項目申報方案、項目驗收結項等方面的評審工作。每屆智慧教育項目專家評審委員會相關專家每年度從智慧教育項目評審專家庫里隨機抽取,由教育信息化領域專家、學校等教育單位教育信息化主管(教師)、一線教師及會計師(項目管理師)按照2:1:1:1的比例組成。
第九條 海淀區教育信息中心作為區教委直屬信息化專業機構,主要負責區智慧教育區級平台的技術支持及運維管理工作。
第十條 所聘請社會第三方信息化專業機構,主要承擔我區智慧教育技術支持及業務諮詢等工作。該第三方社會專業機構由區智慧教育辦公室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予以確定。
第十一條 各學校等教育機構設立本單位的智慧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分別由各單位總負責人擔任組長,具體負責組織本單位或與本單位相關智慧教育項目的申報、建設等各項工作。各學校等教育機構智慧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在區智慧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北京市海淀區智慧教育工作組織機構圖,見附屬檔案1。
第四章 項目資金來源及財政經費類別
第十二條 本著“財政驅動、社會參與、多方開源”的原則,以海淀區智慧教育財政資金為主要投入來源,在妥善利用並主動爭取國家、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專項轉移財政資金的同時,充分發揮我區智慧教育財政資金的槓桿與導向作用,引導並撬動社會資金積極參與我區智慧教育建設,促使形成我區智慧教育建設多方投資、多方參與、優勢互補的有利局面。
第十三條 海淀區智慧教育的資金來源包括:
1.區級財政性資金;
2.國家、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專項轉移支付財政資金;
3.社會投資資金,包括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慈善機構、公益人士以投資或捐贈形式投入我區智慧教育建設的資金,該類資金可以與其他資金配套籌措與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海淀區智慧教育財政經費主要分為常規經費、生均經費、專項經費、套用推進研究及智慧素養提升經費等四類。
常規經費的適用範圍,原則上包括智慧教育已建相關公共基礎網路硬體設施、軟體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及購買相關服務的費用,以及相關單位或部門常規業務辦公所需信息化硬體設施、軟體系統的購置、更新、日常運行維護及購買相關服務的費用。常規經費按年度劃撥給區教工委、區教委、區教育督導室及各直屬機構等相關負責單位或部門,由以上單位或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安排使用。
生均經費的適用範圍,原則上包括學校智慧教育相關自用基礎設施、硬體設備、軟體系統、資源套用、運行維護、技術培訓等方面的建設及購買相關服務的費用。生均經費根據學校在籍學生數按年度劃撥給學校,由各學校自行統一安排使用。
專項經費指按照海淀區智慧教育規劃的統一安排或在規劃精神的指導下,用於支持區智慧教育公共服務項目或各教育相關單位、部門根據自身需要所設立智慧教育項目的費用。
套用推進研究及智慧素養提升經費指用於支持我區智慧教育套用推進研究項目及智慧教育素養培訓提升項目的費用。
第十五條 常規經費及生均經費分別由相關負責單位或部門及各學校根據智慧教育建設需要進行調配使用,但經費使用情況須報區智慧教育辦公室存檔備案。專項經費的使用須依次經過區智慧教育項目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區智慧教育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後,報主管副區長簽批。套用推進研究及智慧素養提升經費的使用參照專項經費的使用辦法執行。
第五章 項目申報主體、主要類型
第十六條 海淀區智慧教育專項經費項目建設申報主體包括:
1.區屬學校等教育機構,包括:
海淀區教委直屬的中學、國小、幼稚園、職業學校、國小中心學區、青少年活動(管理)中心等。
2.區教工委、區教委、區教育督導室等機關單位,包括:
區教工委各科室、區教委各科室、各直屬機構以及區教育督導室各科室。區公共網路、中心機房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由區智慧教育相關管理機構、區教育信息中心等機構作為申報主體,各專門業務相關項目由區教工委、區教委、區教育督導室各業務部門或直屬機構作為申報主體。
3.他辦教育機構,包括:
中央部委直屬高校等單位在海淀區所設立附屬中國小校、幼稚園等;
北京市直屬高校等單位在海淀區所設立附屬中國小校、幼稚園等。
4.社會力量開辦教育機構,包括:
社會力量開辦的中國小校、職業學校、幼稚園等。
第十七條 智慧教育項目主要類型有:
區級統一規劃建設項目:即按照區智慧教育規劃統一要求,結合區智慧教育資源特點,在全區範圍內規劃、設計、投入、建設、運營的智慧教育項目,以及教育公共資源服務平台類項目。區級統一規劃項目由區智慧教育辦公室、教委其他所屬機構或教工委、教育督導室所屬機構牽頭負責,協調相關委辦局、學校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等單位進行申報實施。
區級與學校等教育單位共同規劃建設項目:根據國家、北京市政府等上級單位教育信息化統一要求,以及海淀區智慧教育規劃安排,由一家區屬機關單位與一家或多家學校等教育單位共同規劃、設計、投入、建設、運營的智慧教育項目。區級與學校等教育單位共同規劃建設項目由區智慧教育辦公室、教委其他所屬機構、教工委及教育督導室所屬機構或學校等教育單位負責申報實施。
學校等教育單位規劃建設項目:即學校等教育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需求,規劃、設計、投入、建設、運營的智慧教育項目。學校等教育單位規劃項目由相應學校等教育單位負責申報實施。
第六章 項目建設管理機制
第十八條 本著務實、高效、和諧、創新的原則,對海淀區智慧教育建設項目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並分別採取以下相應管理機制:專項經費項目申報評審機制、常規經費及生均經費項目備案機制、企教合作機制、套用推進研究項目支持機制、智慧教育設施運維與信息內容服務統一招標機制、智慧教育素養培訓提升機制、智慧教育資源共建共享機制、智慧教育建設獎勵激勵機制等。
第七章 專項經費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九條 各項目申報單位在區智慧教育建設規劃的指導下,結合自身實際需求設定本單位智慧教育專項經費項目,編制本單位下年度《智慧教育專項經費項目立項申請書》(模板見附屬檔案2),通過“海淀區智慧教育專項經費項目線上申報系統”填報區智慧教育辦公室,並附報由具有相關專業相應資質工程諮詢機構出具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條 區智慧教育辦公室對填報項目是否符合海淀區智慧教育規劃指導方向及線上填報的規範性進行審核,經審核不符合智慧教育規劃指導方向或填報規範的,通知項目單位進行相應修改並重新填報。對於通過線上審核的項目,統一納入海淀區智慧教育項目儲備庫,作為立項評審備選項目。
第二十一條 按照區域智慧教育總體規劃要求,結合區域智慧教育實際建設情況,區智慧教育領導小組責成區智慧教育辦公室負責從智慧教育項目庫選取相關項目,並原則上於每年九月初組織智慧教育項目專家評審委員會會同區經信辦、區財政局對相關項目進行評審。評審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內容、建設方式、實施進度、建設經費等。專家評審委員會會同區經信辦、區財政局通過對各申報項目的科學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綜合分析,提出準予立項與不準予立項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對於建議準予立項的項目,由區智慧教育辦公室負責將其納入海淀區智慧教育項目正式庫,並提交區智慧教育領導小組組長會議進行審核。經審核後,區智慧教育辦公室統一匯總編制《海淀區下一年度智慧教育項目立項申請總體情況表》報智慧教育工作領導小組會審議,審議通過後報主管副區長簽批,並由區經信辦、區財政局負責履行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原則上,所有審批流程在每年十月底以前完成,區智慧教育辦公室負責將相關結果反饋給項目申報單位。
第二十四條 智慧教育專項建設項目由各項目單位(或會同區智慧教育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智慧教育專項建設實行中期評估、竣工驗收及竣工驗收後適時評價(簡稱“後評價”)制度。中期評估、竣工驗收及後評價工作由區智慧教育辦公室組織相關專家或聘請社會第三方信息化專業機構組成工作組施行。對於中期評估、竣工驗收及後評價過程中所發現不符合建設標準、違反建設規程等方面問題的,給出相應處理意見,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區智慧教育辦公室將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撥付建設資金、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並向區智慧教育領導小組通報;對於存在觸犯相關財經法規等違法現象的,區智慧教育辦公室將依法向相關部門反映,提請相關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後一個月內,各項目單位將項目完成基本情況報區智慧教育辦公室進行備案存檔,並由區智慧教育辦公室負責將專項經費項目完成情況納入智慧教育項目備案庫。
海淀區智慧教育專項經費項目立項申報審批流程圖,見附屬檔案3。
第八章 常規經費及生均經費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常規經費或生均經費須在本辦法前文所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以常規經費或生均經費所做智慧教育項目應在智慧教育規劃的指導下設立。
第二十八條 常規經費或生均經費項目由項目單位自行組織建設、驗收。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須在常規經費或生均經費項目驗收通過後一個月內將項目完成基本情況報區智慧教育辦公室進行存檔備案,並由區智慧教育辦公室負責將常規經費或生均經費項目完成情況納入智慧教育項目備案庫。
智慧教育常規經費及生均經費項目建設管理流程圖,見附屬檔案4。
第九章 學校等教育單位新建、擴建、搬遷及翻新中
相關智慧教育項目建設管理
第三十條 學校等教育單位新建、擴建、搬遷及翻新中所涉及智慧教育項目須在區智慧教育規劃的指導下統籌設定、科學實施。
第三十一條 學校等教育單位新建、擴建、搬遷及翻新中所涉及智慧教育項目主要包括智慧型化弱電、網路機房等教育信息化相關基礎設施、軟體平台及套用等。
第三十二條 學校等教育單位新建、擴建、搬遷及翻新中所涉及智慧教育項目的申報及評審參照智慧教育專項經費項目申報及評審流程執行。鑒於學校等教育單位新建、擴建、搬遷及翻新中所涉及智慧教育項目對工期的特殊要求,區智慧教育辦公室對此類項目的申報隨時受理,並即時啟動審批程式。
第十章 智慧教育套用推進研究項目管理
第三十三條 海淀區智慧教育設立專用款項,用於支持我區智慧教育套用推進研究項目。
第三十四條 區智慧教育辦公室於每年1月份至3月份進行套用推進研究項目課題蒐集,原則上於3月底發布《海淀區××年度智慧教育套用推進研究項目指南》。智慧教育套用推進研究項目的來源包括:(1)區智慧教育規劃設立;(2)區智慧教育辦公室設立;(3)各教育單位或部門自設。
第三十五條 智慧教育套用推進研究項目的申報及評審參照智慧教育專項經費項目申報及評審流程執行。
第十一章 智慧教育設施運維與信息內容服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 海淀區智慧教育設施運維與信息內容服務採取統一招標外包的方式由安全、可靠、可信的專業公司負責實施。
第三十七條 每年12月份,由區智慧教育辦公室組織落實下年度全區智慧教育設施運維與信息內容服務招標或續簽工作。
第十二章 智慧教育素養提升項目管理
第三十八條 海淀區智慧教育素養提升項目是指以提升智慧教育素養為目的所開設的培訓基地、所搭建的網上學習平台以及所設立的相關研究課題等項目。
第三十九條 海淀區智慧教育素養提升項目的對象包括廣大教育管理者、教育工作者、教師、學生、家長及社會公眾。
第四十條 海淀區智慧教育素養提升項目的申報主體主要包括區教師進修學校、區教育黨校(區中國小幹部研修中心)以及我區智慧教育先進校(單位)或智慧教育特色校(單位)等。
第四十一條 海淀區智慧教育素養提升項目的申報審批參照專項經費項目申報審批的流程執行。
第十三章 項目建設資金安排及使用
第四十二條 智慧教育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安排由區財政局組織實施。
第四十三條 智慧教育項目建設單位須嚴格按照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財政資金,專款專用。
第四十四條 智慧教育專項建設單位應嚴格依據招標契約條款按工程進度向承建單位付款,每筆款項支付均須有區智慧教育辦公室出具的同意付款意見,項目契約中付款次數不得少於3次,契約簽訂後第一筆款項付款比例不得超過30%,項目竣工驗收完成前付款比例不得超過70%,項目尾款須依據區智慧教育辦公室出具的項目最終驗收報告支付。
第十四章 智慧教育簡報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及時將本單位智慧教育項目建設取得成效、進展進度及突出事跡等情況以《××單位智慧教育簡報》的形式報送區智慧教育辦公室,區智慧教育辦公室對各單位智慧教育項目進展進度等情況及時進行跟蹤匯總,定期編制《海淀區智慧教育簡報》,報送相關領導及單位參考。
第十五章 關於項目變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重大變更,應按照本辦法重新辦理項目立項報批及建設資金申報:
(一)變更建設單位的;
(二)變更建設性質的;
(三)變更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建設規模導致項目主要使用(服務)功能發生變化的;
(四)初步設計概算的總投資超過立項批覆總投資10%以上(含10%)的,或者實施過程中投資超過批准的項目總投資10%以上的。
第四十七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變更,應辦理項目變更報批:
(一)變更建設期限;
(二)變更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建設規模,但不屬於重大變更的;
(三)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超過立項批覆總投資10%以下的,或者實施過程中投資變動超過初步設計批准項目總投資10%以下的;
(四)其它非重大變更。
第四十八條 項目變更報批流程:
(一)項目變更單位將《項目變更申請書》報區智慧教育辦公室。
(二)對於重大變更的項目,由區智慧教育辦公室通知項目申報單位按照本辦法重新辦理項目立項報批及建設資金申報。
(三)對於非重大變更項目,參照專項審批流程由區智慧教育辦公室報主管領導進行變更審批。
海淀區智慧教育項目變更流程圖,見附屬檔案5。
第十六章 智慧教育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第四十九條 海淀區智慧教育資源共建共享的主體主要包括海淀區政府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黨政機關、各級各類學校等教育機構、智慧教育相關各企事業單位、廣大學生、家長以及社會公眾等。
第五十條 充分發揮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引領帶動作用,在充分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同時,以獎勵、購買、政策指引等方式方法鼓勵相關單位或個人將其擁有的優質教育資源貢獻於智慧教育公共服務平台,打造海淀區優質教育資源庫。
第五十一條 建立智慧教育資源共建共享服務平台,以有償獲取及貢獻補償的方式促使優質教育資源的匯聚與共享。
第十七章 智慧教育建設獎勵激勵機制
第五十二條 對於我區智慧教育建設過程中湧現出的先進做法、先進經驗,由區智慧教育辦公室在全區範圍內予以示範推廣;對於我區智慧教育建設過程中湧現出的先進人物及先進單位,由區智慧教育辦公室適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其他未盡事宜,參照《智慧海淀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海政發〔2012〕62號)以及《海淀區智慧海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海財文〔2013〕458號)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海淀區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三十日後實施。如此前有關海淀智慧教育建設的檔案與本辦法不符者,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