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政府採購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海淀區政府採購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項由北京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海淀區政府採購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暫行辦法
  • 地點:北京市海淀區
  • 檔案號:海財採購[2005]91號 
政策全文
海財採購[2005]91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淀區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管理,規範海淀區政府採購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行為,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項目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並已列入海淀區政府採購品目的建設工程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政府採購建設工程類項目包括: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市政基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房屋裝飾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政府採購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公開招標。
第四條 政府採購工程項目預算、計畫的編制及執行
(一)計畫內項目:列入年度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的政府採購工程項目,項目單位要按照海淀區政府採購品目的限額標準,結合部門預算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及計畫,經財政部門審核上報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按照財政部門批覆的支付方式和採購方式,將集中採購項目的設計方案及功能需求,在20個工作日內報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經確認後,向項目單位下達《海淀區政府採購項目執行通知書》(以下簡稱:項目執行通知書,附屬檔案一)。
(二)計畫外項目:項目單位填報《海淀區政府採購審批表》(附屬檔案二),附設計方案及功能需求報財政部門,經確定項目資金及支付方式後,超出集中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採購項目,由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向項目單位下達項目執行通知書,項目單位按項目執行通知書批覆的支付方式和採購方式實施招投標工作;限額標準以下的採購項目,依據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覆實施採購。

(三)採購資金在100萬元(不含100萬元)以下,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或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含計畫內、外項目),項目單位按項目執行通知書的要求,委託集中採購代理機構(政府採購中心)組織實施招投標工作,招標活動結束後,項目單位應持中標通知書與中標單位簽訂協定,到區建委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採購資金在30萬元(不含30萬元)以下(重大設備除外)的基本建設工程項目,項目單位可自行組織實施招投標工作。
(四)採購資金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含計畫內、外項目)必須實行集中採購,項目單位按照建築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委託招投標代理機構,在區建委招投標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完成招投標工作。
第五條 項目單位負責落實和提供建設工程項目的有關事項和資料,主要包括:
(一)已將本部門建設工程項目列入國家或市、區的基本建設投資計畫;
(二)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的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紙;
(三)已落實建設工程項目預算資金;
(四)已經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工程招標檔案和標底。
第六條 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在通過對建設工程項目相關資料的完整、有效性審核後,按照契約付款約定或項目單位資金支付申請,依據《北京市海淀區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支付管理辦法》向項目單位或中標單位撥付資金。

第七條 政府採購資料的備案。
(一)項目單位需在公開招標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公告、招標檔案(含評標辦法)、評審專家名單、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及項目單位書面確認函等複印件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項目單位在與中標單位簽訂契約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採購契約副本(貳份)及《北京市海淀區建設工程政府採購驗收報告》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區財政局是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
(一)負責制定本區建設工程項目政府採購制度;
(二)負責對政府採購預算、計畫進行審核、批覆;
(三)負責對政府採購項目資金的結算;
(四)負責依法對政府採購當事人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罰。
第九條 區建委是海淀區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指導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評標工作。
(一)負責提供招投標信息發布平台,並審核招標、澄清、中標信息的合規性;
(二)負責對招投標代理機構資格預審及準入;
第十條 監督檢查
政府採購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督檢查由區建委、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負責。
招投標代理機構(集中採購代理機構)、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予以處理:
(一)對達到集中採購限額標準的採購項目沒有按照本辦法進行招標的;
(二)將應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三)非法干涉招投標活動的;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北京市海淀區政府採購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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