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智慧海淀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是為充分發揮智慧海淀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提高投資效益,確保項目建設質量,落實智慧海淀頂層設計,強化項目建設和套用的管理,實現項目建設統籌規劃、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和安全保密而制定的辦法。
海淀區智慧海淀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北京市政務與公共服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號令)、《北京市信息化項目預算支出績效考評管理辦法》(京財績效〔2008〕1510號)等檔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智慧海淀項目專項資金及其他資金來源的政府投資建設的信息化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智慧海淀建設項目主要是指:視頻和感知終端、網路、機房、智慧型終端、雲計算和雲存儲等信息基礎設施;信息資源規劃、基礎資料庫、套用系統、套用支撐平台、網路與信息安全系統建設;系統升級和改造、租賃等信息化項目。不包括辦公類或因擴容等原因購買硬體設備的項目。
智慧海淀建設項目實行項目庫管理制度,項目庫分為項目儲備庫和項目建設庫,採取適時入庫,即時評審,滾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智慧海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智慧海淀建設項目的決策機構。負責智慧海淀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
第五條 智慧海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經信辦,以下簡稱智慧海淀辦公室),是智慧海淀建設項目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智慧海淀建設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項目審批和工程推進工作;組織修改和更新《智慧海淀頂層設計》、《海淀區信息化規劃》和《智慧海淀建設工作方案》;組織開展全區智慧海淀建設項目的申報與審核工作。
第六條 區財政局是智慧海淀建設項目的資金管理單位。負責審核資金支出預算,及時撥付資金並監督預算的執行;對符合海淀區財政專項資金項目評審要求的項目,組織資金評審;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實施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第七條 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以下簡稱:區屬各單位)是本單位智慧海淀建設項目的具體實施主體和責任單位。負責依據《智慧海淀頂層設計》、《海淀區信息化規劃》、《智慧海淀建設工作方案》和實際工作的需求,編制本單位領域內的信息化頂層設計(頂層設計的時間跨度應不少於三年)和年度信息化實施計畫;組織開展本單位智慧海淀建設的項目建議書、項目初步設計方案、招標技術需求等編制工作;實施項目申報、資金申請、項目執行、項目驗收、項目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等。
第八條 智慧海淀專家工作組是智慧海淀領導小組的決策諮詢機構。負責對智慧海淀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重點信息化項目的技術方案論證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審核管理
第九條 智慧海淀建設項目原則上包括以下申報審核環節:項目建議書、項目初步設計方案等。
第十條 當年4月底前,區屬各單位將項目建議書(附屬檔案1,含對應的年度實施計畫、本單位信息化頂層設計),通過智慧海淀項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項目管理系統)報送智慧海淀辦公室。
第十一條 當年6月底前,智慧海淀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區屬各單位報送的“項目建議書(含年度實施計畫)的可行性、技術合理性及概算等進行評審。通過評審的項目由智慧海淀辦公室將該項目納入項目儲備庫。
第十二條 當年8月底前,由智慧海淀辦公室會同區財政局等部門,按照一定優先權從項目儲備庫中選取部分項目組成《XXXX年度智慧海淀項目建設庫(草案)》。
《XXXX年度智慧海淀項目建設庫(草案)》中除嚴格按照專項資金規模列入的計畫項目外,應有適當數量的備選項目,並按計畫項目、備選項目、資金來源進行分類列示。
第三章 審批管理
第十三條 智慧海淀辦公室將《XXXX年度智慧海淀項目建設庫(草案)》上報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四條 《XXXX年度智慧海淀項目建設庫(草案)》通過領導小組批准後的10個工作日內,由區智慧海淀辦公室向建設單位下達編制《XXXX項目初步設計方案》的通知。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接通知後的30個工作日內,將《XXXX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報送智慧海淀辦公室進行技術評審,初步設計方案經過兩次修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智慧海淀辦公室將不再受理。通過評審的項目由智慧海淀辦公室出具“同意XXXX項目進行資金評審的批覆意見”。
第十六條 智慧海淀建設項目預算資金在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原則上應委託具有工程諮詢或工程設計單位乙級及以上資格證書(通信信息專業)的單位,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方案》(附屬檔案2);項目預算資金在100萬元以下,且項目內容較簡單的,項目建設單位可自行編制《初步設計方案》。
智慧海淀建設項目預算資金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需聘請監理單位實施項目監理,監理單位必須具有工信部頒發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乙級及以上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將智慧海淀辦公室出具的“同意XXXX項目進行資金評審的批覆意見”和《XXXX項目初步設計方案》一併報送區財政局進行資金評審。
第十八條 項目審批通過後,需要停止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將停止建設的具體原因書面報送智慧海淀辦公室,經智慧海淀辦公室審核確認後,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十九條 智慧海淀建設項目的調整,原則上納入財政調整預算,對於當年因項目取消、項目中止、項目調整、招標結餘等原因確定節約的智慧海淀專項資金,智慧海淀辦公室應根據本年度智慧海淀項目建設庫的實際情況,在7月底前將《XXXX年度智慧海淀項目建設庫》中部分備選項目調整為正式項目,報區財政局備案,並通知項目建設單位向區財政局申請資金。
第二十條 對於使用中央資金、市級資金、區級資金追加安排的項目,智慧海淀辦公室及財政局應在項目立項階段對項目建設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及資金評審,報領導小組批准後列入當年的項目建設庫。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成立項目建設小組,指定項目主管領導和項目負責人,負責對項目建設進度、質量、資金及運行維護等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符合政府採購要求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組織開展招投標工作,並落實區委區政府關於新技術新產品(服務)政府採購和套用推廣要求,優先採購核心區企業的新技術新產品及信息系統集成服務。
第二十三條 對於不納入政府採購管理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組織開展自行採購工作。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項目建設契約、初步設計方案等內容,組織項目諮詢單位、承建單位和監理單位編制深化設計方案。深化設計方案應包括:項目實施計畫、實施方案、初步設計的變更說明、系統測試方案、系統驗收方案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完成契約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應將採購結果及項目相關契約(如:設計契約、建設契約、監理契約等)報送智慧海淀辦公室備案。並通過項目管理系統按月向智慧海淀辦公室報送項目建設進展情況。
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嚴格項目建設的管理。如有建設內容或預算調整等特殊情況,必須事先向智慧海淀辦公室及區財政局提交調整報告,履行報審手續。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重大投資損失等問題,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向智慧海淀辦公室及區財政局報告,智慧海淀辦公室將依照有關規定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或暫停項目建設。
第五章 驗收管理
第二十八條 智慧海淀項目實行驗收和後評價制度。
第二十九條 智慧海淀建設項目應遵循《海淀區智慧海淀建設項目驗收工作規範》(附屬檔案3,以下簡稱《驗收工作規範》)的相關規定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分為初步驗收、系統試運行和竣工驗收三個階段。初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驗收工作規範》要求自行組織;竣工驗收由智慧海淀辦公室組織驗收或由智慧海淀辦公室委託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驗收。
第三十條 項目初步驗收:在項目滿足契約約定、通過信息系統使用測試、經費使用符合財務規定後的15個工作日內,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技術主管、系統使用者代表、財務人員、項目承建單位、監理單位以及信息化專家召開項目初驗評審會,形成“項目初步驗收意見”。通過初驗後,對於初驗中遺留的問題,承建單位要做好遺留問題記錄並在試運行前完成系統調整。
第三十一條 項目通過初步驗收後進入系統試運行環節,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確定試運行範圍、設定試運行目標,制定各方協調機制和試運行計畫,組織相關的業務人員開展試運行,試運行時間不少於60天。項目建設單位應委託具有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計量認證資質、通過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實驗室(CNAS)認可的專業第三方軟體測評機構對項目軟體部分進行功能測試和安全測試,並出具相應的測試報告。承建單位應當制定系統維護方案、培訓計畫和培訓教材。
第三十二條 項目竣工驗收:系統試運行合格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進行項目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分為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組織驗收和智慧海淀辦公室組織驗收。重要信息資源、基礎設施、跨部門業務協同、公眾利益為主要內容的重大項目,由智慧海淀辦公室組織竣工驗收。
項目建設內容單一、購買服務等較簡單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
項目建設單位因故無法按契約約定的時間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的,應向智慧海淀辦公室提出延期驗收申請。
第三十三條項目完成契約規定的建設內容後,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3名以上單數的相關專家組成驗收委員會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工作,項目建設方、項目監理及相關單位應參與驗收,驗收合格後,出具《XXXX項目竣工驗收專家委員會意見》。購買服務類項目可由購買服務單位直接組織竣工驗收。
第六章 運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智慧海淀建設項目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實施。項目建設單位應制定和完善相應的運維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智慧海淀建設項目質保期至少兩年,兩年質保期滿後的運行維護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納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三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風險評估的相關規定,對建成項目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檢驗其網路和信息系統對安全環境變化的適應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標的實現。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區財政局、區監察局、區審計局等相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智慧海淀建設項目的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以及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等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智慧海淀辦公室根據智慧海淀建設項目驗收後的運行情況,可適時組織專家或委託相關機構對建設項目的系統運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況進行後評價。承擔後評價的機構應具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發的工程諮詢單位乙級及以上資格證書(通信信息專業)。後評價認為建設項目未實現批覆的建設目標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項目建設單位要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智慧海淀辦公室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第三十八條 智慧海淀辦公室可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對智慧海淀建設項目進行稽查,主要監督檢查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以及項目招投標、工程質量、項目進度和預算控制等情況。
第三十九條 智慧海淀建設項目適時納入區電子監察平台監察範圍。
第四十條 對稽查過程中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及批覆要求的,智慧海淀辦公室可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智慧海淀辦公室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並向領導小組匯報。
第四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協助稽查、審計、監督等相關部門開展工作,如實提供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文檔,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智慧海淀建設項目所涉及的資金申報、資金批覆、資金使用等按照《海淀區智慧海淀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納入智慧教育管理範疇的信息化項目,應按照《海淀區智慧教育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管理實施,並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海淀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同時《智慧海淀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海政發〔2012〕62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