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橋商務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虹橋商務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 施行日期:2017年9月10日
  •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海虹橋商務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範虹橋商務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健全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完善建設程式,提高投資效益,建立前期審批和後期監管並重的管理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上海虹橋商務區管理辦法》、《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管理辦法》及國家、本市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和上海市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強虹橋商務區主功能區資金平衡和項目審批工作有關要求的函》有關要求,結合本區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虹橋商務區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政府投資項目),主要指位於虹橋商務區(按照《上海市虹橋商務區管理辦法》確定的範圍)內,統籌列入商務區主功能區政府投資平衡範圍並由政府財政性資金直接投資建設的公共性、公益性配套工程項目。涉及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區級政府投資項目除外。
商務區土地收儲項目及未列入政府投資計畫的商務區政府投資項目參照執行,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工作職責)
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2012-5)精神,市投資管理部門、市建設管理部門委託上海虹橋商務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本區域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工作,結合商務區實際,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按照本區域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專項規劃、行動計畫等,建立項目儲備庫,組織編制年度商務區政府投資項目計畫;
(二)統籌平衡主功能區政府投資,組織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提出項目執行的可行性方案;
(三)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批和綜合竣工驗收備案;
(四)在市有關部門指導下,組織開展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監管、項目稽察工作。
第二章 項目計畫管理
第四條(項目儲備)
根據“規劃先行、資金平衡”的原則,經市政府批准的規劃是建立項目儲備庫的重要依據,項目儲備庫按照規劃和計畫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管理。項目儲備庫是編制規劃期內中長期政府投資支出規劃和年度項目計畫的依據。
市政府批准的規劃主要包括經市政府批准發布的本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各類專項發展規劃等,以及虹橋商務區開發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審議通過的行動計畫、工作方案等。
第五條(項目計畫)
本區域內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行年度計畫管理制度,按照“輕重緩急、突出重點”的原則,在對儲備項目評估論證的基礎上,依據市政府批覆的規劃、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和指揮部會議紀要、指揮部辦公室(管委會)會議紀要等,每年編制本區域年度項目計畫。
第六條(資金計畫)
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結合本區域土地出讓計畫和資金收支平衡情況,每年四季度,管委會編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和土地出讓收入支出預算,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審核,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商市有關部門後書面回複審核意見,並納入下一年度市級土地出讓收入支出預算。
第三章 項目審批程式
第七條(審批程式)
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程式,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等。
第八條(項目建議書申報和審批)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根據年度項目計畫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報管委會審批。項目建議書要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並附相關檔案資料。項目建議書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
管委會根據需要可徵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委託具有相應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對項目建議書進行評估。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由管委會批覆項目建議書。
前期工作深度達到項目建議書要求、建設內容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可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合併編報項目建議書。
第九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申報和審批)
項目(法人)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組織開展可行性研究工作。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委託具有相應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進行編制,在進行多方案比選的基礎上,提出使用政府資金的合理需求,報管委會審批。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並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照規定附具以下檔案:
(一)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
(二)土地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用地範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可不進行用地預審);
(三)節能審查部門出具的項目節能審查意見;
(四)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它檔案。
管委會可以選擇具有相應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可行性研究評估可以同步開展節能評估和項目社會穩定影響評價。未通過諮詢評估的項目不予審批。管委會可根據需要徵詢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意見,或進行專家評議。對符合規定、具備條件的項目,管委會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條(初步設計及概算申報和審批)
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法人)單位依法選擇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檔案。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的有關要求,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並據此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管委會選擇具有相應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對項目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進行評估後,批覆初步設計和概算。在批覆初步設計時,應當徵詢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概算調整審批)
政府投資項目應嚴格按照批覆要求組織實施,項目(法人)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且應按程式報批,未經批准嚴禁變更項目(法人)單位、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
對於概算金額超出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投資的項目,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法人)單位應重新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管委會審批。
第十二條(項目建設指南)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商務區政府投資項目土地面積需求、項目選址、設計等,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符合節能環保、節約集約、科學合理的要求。
管委會會同相關部門,結合虹橋商務區實際特點,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政府投資項目不同的功能需求,編制或修訂有關規劃、指南,指導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
第十三條(項目信息報備)
管委會批覆政府投資項目時,批文應抄送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
按照規定,政府投資項目納入上海市固定資產投資管理信息系統,應及時如實填報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項目信息公開)
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合規做好有關項目信息公開、加強社會風險防範等工作。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項目管理制度)
項目建設管理制度包括項目法人制、代建制、招標投標制、財務(投資)監理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等,上述制度應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一)代建制。探索推行“代建制”,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規模、標準、質量和工期。具體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招標投標制。根據國家、上海市相關規定,達到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各類工程、貨物和服務,應當依法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項目(法人)單位應按照批准的概算實行工程(設備)分類或分項投資限額招標,施工招標應以施工圖開展招標。
(三)財務(投資)監理。管委會按照“公開、公平、擇優”原則,根據《政府採購法》、《招投標法》通過招標選擇和確定財務(投資)監理機構,對項目的資金和財務等方面進行管理、監督和投資控制。具體參照《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財務監理管理辦法》執行,並建立抽查考核制度。管理細則另行制定。
(四)工程監理制。對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加強項目施工現場管理、安全質量監督和工程進度控制。
(五)其他建設制度。應當嚴格執行投資項目的法人責任制、契約管理制等有關項目建設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六條(財務管理)
項目(法人)單位應按照《基本建設財務規則》的要求,規範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建立完善的基建財務制度,遵循專款專用原則,實行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建設資金應依法合規使用,不得拆借、不得擠占和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資金撥付和使用)
根據“按預算、按項目年度投資計畫、按進度、按契約”的原則及本市政府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項目(法人)單位應當根據批覆的市級土地讓收入支出預算、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工程建設進度,按照程式向市有關部門申領建設資金。管委會配合市有關部門做好日常項目資金使用監管工作。
第十八條(進度管理)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覆要求組織實施,在未經批准前嚴禁變更項目(法人)單位、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項目(法人)單位應按月向管委會上報項目建設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管委會轉報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和市財政局等相關市級部門。
第十九條(概算管理)
項目建設過程中原則上不再調整靜態投資概算,如有項目投資超概算因素髮生時,項目單位和財務(投資)監理應及時上報管委會,確需調整的,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按程式履行辦理調整手續。
(一)概算調整受理。建設過程中的概算調整項目原則上先進行審計後,由項目審批部門視具體情況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經審計後,發現由於管理不善、失職瀆職和未經批准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建設方案等違反規定的行為,造成投資超原批覆概算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原則上不受理調概申請。
(二)概算調整審核。管委會將按照靜態控制、動態管理的原則,對概算調整的內容和原因進行審查,區分不可抗因素和人為因素。對項目建設過程中因原材料和人工價格出現大幅變動、政策條件和地質條件發生變化等客觀因素,確需調整概算的項目,由項目(法人)單位提出投資變更申請,經具有相應資格的諮詢機構評審後,按程式核定。
(三)過失引致的概算調整。項目建設過程中,對因過失或違反相關規定,導致超概算的投資變更,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和經濟責任,依法給予處罰。根據相關部門的處理意見和項目(法人)單位的整改報告,管委會會同市相關部門研究決定是否調整概算。對由於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單位過失造成投資超過原批覆概算的,根據契約約定的違約責任扣減有關責任單位的費用,超出的投資不作為計取相關費用的基數。
第二十條(竣工管理)
(一)工程驗收。政府投資項目的竣工驗收按照《上海虹橋商務區主功能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操作規程》執行。工程竣工驗收後,項目(法人)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及時組織工程竣工結算。根據需要,項目審批部門可自行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竣工結算開展審查。
(二)竣工財務決算。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後,項目(法人)單位應按規定在3個月內完成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必須按規定進行審計,審計後的竣工財務決算由管委會轉報市財政局審查。市財政局及時審查批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項目(法人)單位以此辦理核銷撥款、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三)竣工驗收。項目各單項驗收完成後,由項目審批部門組織或委託項目綜合竣工驗收。
(四)資產移交。政府投資項目形成的國有資產應按規定完成資產登記、交付使用、會計核算等手續,並加強固定資產的運行管理。
第五章 項目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審計制度)
項目(法人)單位完成竣工決算後,向市審計局提出審計申請。市審計局按照審計管理許可權,並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畫對項目組織審計,形成書面審計報告,並作為有關部門辦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後評價制度)
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的後評價制度,實行動態跟蹤管理。項目建成並投入使用或運營一定時間後,項目審批部門根據需要,會同項目建設單位、業主單位進行後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以不斷提高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
第二十三條(稽察制度)
建立和完善項目稽察制度,管委會配備稽察聯絡員,做好商務區政府投資項目的稽察工作,督促相關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項目單位)
項目(法人)單位在政府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未經批准,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建設方案的,由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給予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暫停撥款等處罰決定。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項目(法人)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管理部門)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依法追究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項目審批、執行建設程式、工程建設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
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建設、管理和監督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上級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參建單位)
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諮詢機構、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財務監理單位、招標代理機構等弄虛作假、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建立參建單位誠信評價制度,健全對中介機構抽查管理機制,加強事中事後跟蹤考核監督管理。參建單位準入管理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特殊事項)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重大民生等特殊情況的項目,經市政府同意,可適當簡化程式。
第二十九條(解釋)
本辦法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調整或修改,按最新規定執行,具體由管委會會同市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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