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建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暫行)

海淀區建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暫行),充分利用社會資本的資金和管理優勢,推動海淀區基本公共服務領域投融資機制創新,促進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經區政府批准。

海淀區建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區屬國有企業在區域發展中的主力軍作用,充分利用社會資本的資金和管理優勢,推動海淀區基本公共服務領域投融資機制創新,促進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經區政府批准,設立“海淀區建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發展基金),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海淀區建設發展基金”,是由北京海淀區國有資產投資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國投中心)與金融機構等社會資本(以下簡稱社會資本),以有限合夥制形式共同設立,用於投資海淀區重點項目建設和重要發展領域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發展基金及其子基金的設立、運行、收益和退出等的管理。
第四條 發展基金主要支持海淀區域內以下四類項目:一是基礎設施建設;二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戶區改造);三是重點產業園區建設;四是城市重點區域環境提升。
第五條 發展基金應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進行運作。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通過市場化的運作方式,用科學的投資理念和風險控制手段,吸引社會資本支持海淀區重點項目建設和重要發展領域。
第二章 發展基金的設立
第六條 發展基金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由區國投中心與社會資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市場化管理運作方式設立。社會資本可作為優先權有限合伙人,原則上按年獲取固定收益,並優先退出。
第七條 發展基金的運作期限原則上不少於5年,以債權投資為主,根據項目情況,也可採取股權投資方式。
第八條 發展基金中區國投中心出資部分的主要資金來源包括:區國投中心自籌資金、區政府或其指定的國有企業注入的資本金(以下簡稱政府注資)。
第九條 按照“依法合規、市場運作、平等協商、互利共贏”原則,區國投中心與社會資本商定合作設立發展基金方案,並報區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 發展基金的出資方應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制定發展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有限合夥協定、契約等(以下簡稱基金章程),明確基金設立的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基金管理機構、風險防範、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一條 發展基金的出資方按照基金章程約定,根據項目進展及其資金需求,分次認繳到位。
第三章 發展基金的管理架構
第十二條 發展基金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不超過5人,分別由基金管理公司2人、區國投中心2人、區國資委主管領導1人(享有一票否決權)組成,主要負責審議批准發展基金投資的項目、收益分配、退出及終止清算等事項。
第十三條 發展基金設立監督委員會,由區住建委、區北部辦、區發改委及區財政局主管領導各1人組成。監督委員會成員列席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對會議決定事項有權提出質詢或建議,並按照部門職責,對基金的募集、投資、投後管理、收益分配、退出清算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區國投中心統籌負責發展基金的籌建和運營管理,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訂發展基金組建方案,擇優選取合作的社會資本,制訂合作設立基金的具體方案,報區政府批准;
(二)根據基金設立方案及基金章程等,落實其作為出資人的責任;
(三)組建發展基金管理機構,擇優選取託管銀行,並簽訂委託協定,明確權利義務,落實發展基金管理責任;
(四)指導和督促發展基金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發展基金的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
(五)對發展基金運營管理進行監督、考核,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影響基金運行的重大情況。
第十五條 發展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根據基金章程,受託對基金行使權利義務;
(二)負責發展基金的日常管理、議事規則、管理細則等制度建設和基金投資方案的制定,定期對基金業務進行統計分析匯總,按季度、年度出具基金運營報告,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投資項目篩選、投前調查、運行分析、投後管理以及項目後續融資等工作;
(三)建立定期及特別事項報告機制,及時向區國資委、區財政局報告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
(四)對發展基金賬戶進行監督,確保資金安全;
(五)協助相關部門開展政策研究、業務創新、宣傳培訓和績效評價工作等。
第十六條 綜合考慮發展基金運營管理的內容、模式、規模、業績等因素,原則上按基金實際管理規模的1-3‰核定基金管理機構的年度管理費,報請區政府批准後,從基金收益中列支。
第十七條 發展基金及其下設的子基金實行專戶封閉管理,並委託具備託管業務資格的銀行實施資金託管。託管銀行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按照託管協定及時、準確撥付項目資金;
(二)為發展基金及其子基金、基金投資項目開立專用賬戶,保證基金全過程封閉運行;
(三)對發展基金專戶的資金收支進行實時監控,發現資金異常流動現象應即時報告區財政局、國投中心;
(四)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區國投中心及監督委員會成員單位報送上一季度資金託管報告,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的資金託管報告。
第四章 發展基金的投資決策
第十八條 發展基金投資的項目需經區政府常務會或區長專題會審議通過,且原則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發展基金支持方向、能夠取得合法完備的手續,經區政府批准急需啟動的項目,基金可先行投入,但項目單位應協調有關部門明確手續辦理時間;
(二)滿足發展基金對投資收益的要求。
第十九條 擬申請發展基金投資的項目單位,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實施方案和籌資計畫。其中:項目實施方案要經有關部門審核,並報區政府批准;籌資計畫要儘可能詳盡,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項目總投資和分年度投入計畫,項目手續辦理情況以及後續手續辦理時限,自有資金和財務狀況,擬申請發展基金投資的金額、方式、期限、用途、預期收益、用款及還款時間計畫和還款資金來源、後續融資安排等。
第二十條 區住建委、區北部辦、區市政市容委、區水務局、區園林局等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單位提交的項目實施方案和籌資計畫進行初審後,會同區國資委、區財政局和區國投中心進行聯審,並統籌考慮全區重點建設項目需求、財政承受能力以及發展基金可匹配使用額度的基礎上,提出發展基金投資的建議方案,由區財政局報區政府常務會或區長專題會審議批准。
第二十一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依據區政府常務會或區長專題會議定結果,對項目單位申請使用發展基金的方案進行審議,超過五分之三以上成員表決同意,即為審議通過。
優先權出資人原則上不參與基金決策,但享有基金投資運作的知情權。基金管理公司應將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抄送優先權出資人。
第二十二條 經投資決策委員會表決通過的項目,基金管理機構通知發展基金出資方到位資金,並由子基金與項目單位簽訂相關協定,辦理放款手續。
第二十三條 託管銀行根據基金管理機構的書面通知、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及相關協定等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將資金劃轉至協定約定的專用賬戶。
第五章 發展基金的收益及退出
第二十四條 發展基金的年收益率以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並參考同期市場利率水平確定。
第二十五條 發展基金在存續期內,每年年末按實繳出資比例進行一次收益分配。優先權出資人享有收益的優先分配權。除歸屬優先權出資人和區國投中心自籌部分的收益外,政府注資部分享有的收益原則上繼續用於區政府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
第二十六條 在基金章程中應明確退出條件和退出方式。在基金到期或達到約定退出條件後,按照基金章程等約定,辦理相應手續。
發展基金的優先權出資人可通過減資、企業回購、區政府指定主體受讓有限合夥份額等方式實現優先退出。
發展基金終止後,政府注資部分及其收益應按照國有資產和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二十七條 發展基金原則上應當於存續期滿後終止,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發展基金出資人按照基金章程約定的程式辦理。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八條 發展基金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完善的風險約束機制,切實防範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嚴禁從事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業務,嚴禁投向未經區政府批准的項目。
第二十九條 發展基金及其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基金財產與管理機構財產之間、不同子基金財產之間、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第三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及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參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財政資金管理的相關要求,做好項目評審、全過程跟蹤審計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配合基金管理機構建立資金歸集賬戶,並保證項目回款優先用於歸還發展基金投資本金和收益。
第七章 相關單位職責
第三十二條 項目單位的職責:
(一)負責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整體籌資方案,及時報送項目主管部門;
(二)加快辦理項目手續,儘快落實其他低成本資金;
(三)按照發展基金投資要求,嚴格管理、規範使用項目資金,按季度報送項目實施、資金投入及回籠情況;
(四)按照有關項目和資金監管要求,項目單位應做好內部的項目審計工作,並配合外部審計工作;
(五)配合基金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對基金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區住建委、區北部辦、區市政市容委、區水務局、區園林局等項目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牽頭協調相關審批部門,加快辦理、落實項目手續;
(二)根據發展基金投資方向和項目需求,組織擬使用發展基金的項目申報,審定項目用款和還款計畫等,並明確項目手續辦理時限;
(三)組織項目單位做好實施方案編報、項目手續辦理等工作,並按照部門職責落實項目管理責任,督促項目單位嚴格按計畫實施。
第三十四條 區發改委、國土海淀分局、區環保局、規劃海淀分局等手續審批部門的職責:
(一)按照部門職權,出具相關項目手續,並主動協調上級主管部門,加快項目審批;
(二)落實部門監管職責,加強對發展基金投資項目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 區審計局負責對發展基金的設立、投資決策、運行管理、收益分配和退出清算等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區政府要求,適時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支出運營情況開展審計。
第三十六條 區監察局負責對履行政府公務的人員失職瀆職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 區財政局負責制定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統籌協調基金設立、運營管理;對發展基金的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對涉及財政資金投入的項目進行財政監督。
第三十八條 區國資委負責履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淀區政府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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