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建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修訂)

海淀區建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區屬國有企業在區域發展中的主力軍作用,充分利用社會資本的資金和管理優勢,推動海淀區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特設立“海淀區建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發展基金),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發展基金”,是指由北京海淀區國有資產投資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國投中心)與社會資本以有限合夥制形式共同設立,用於投資海淀區重點項目建設和重要發展領域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發展基金及其子基金設立、運行、收益和退出等的管理。
第四條 發展基金服務於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主要支持增強首都核心功能、統籌區域協調發展所需要的海淀區域內的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三類項目:一是可通過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重點區域環境提升工程;二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戶區改造);三是重點產業園區建設。
第五條 發展基金應按照“依法合規、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進行運作。充分發揮國有資本的引導作用,通過市場化的運作方式,用科學的投資理念和風險控制手段,吸引社會資本投資海淀區重點項目建設和重要發展領域。
第二章 發展基金的設立 
第六條 發展基金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由區國投中心與社會資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市場化管理運作方式設立。
第七條 發展基金的運作期限原則上不少於5年,投資方式可採取股權、債權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八條 按照“依法合規、市場運作、平等協商、互利共贏”原則,區國投中心與社會資本商定合作設立發展基金的方案,並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 發展基金的出資方應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制定發展基金的合夥協定、管理制度,明確發展基金設立目標、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管理機構、風險防範、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條 發展基金的出資方按照合夥協定約定,根據項目進展及其資金需求,分次認繳到位。
第三章 發展基金的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區國投中心統籌負責發展基金的籌建和運營管理,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訂發展基金組建方案,擇優選擇合作的社會資本,
制訂合作設立基金的具體方案;
(二)根據基金設立方案及基金合夥協定等,落實其作為基
金出資方的責任;
(三)組建市場化、專業化的基金管理機構,擇優選擇託管
銀行,並簽訂委託協定,明確權利義務,落實發展基金管理責任;
(四)指導和督促發展基金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發展基金的
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
(五)對發展基金運營管理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發展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項目運營決策,需註冊資金不少於3000萬元,且自身資質滿足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要求,並能按規定完成備案。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根據合夥協定,受託對基金行使管理人權利,並履行相應義務;
(二)負責發展基金的日常管理、議事規則、管理細則等制度建設和基金投資方案的制定,定期對基金業務進行統計分析匯總,按季度、年度出具基金運營報告,做好投資項目篩選、投前調查、運行分析、投後管理以及項目退出等工作;
(三)建立定期和特別事項報告機制,及時向發展基金的出資方報告。
第十三條 發展基金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原則上5人,分別為基金管理公司2人、區國投中心2人、專家1人,主要負責審議批准發展基金投資的項目。
第十四條 綜合考慮發展基金運營管理的內容、模式、規模、業績等因素,原則上按每年不高於基金實際管理規模的2‰標準核定基金管理機構的年度管理費,從基金收益中列支。
第十五條 發展基金及其子基金實行專戶封閉管理,並委託具備託管業務資格的銀行實施資金託管。託管銀行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按照託管協定,及時、準確撥付項目資金;
(二)為發展基金及其子基金、基金投資項目開立專用賬戶,
保證基金全過程封閉運行;
(三)對發展基金專戶的資金收支進行實時監控,發現資金
異常流動現象時,應第一時間報告區國投中心;
(四)每季度前10個工作日內,向區國投中心報送上一季
度資金託管報告,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第一個月內向其報送上一年度資金託管報告。 
第四章 發展基金項目投資管理 
第十六條 發展基金投資的項目需經外部專家論證、投決會審議通過,且原則上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是符合發展基金支持方向;二是能夠取得合法完備的手續;三是滿足發展基金對投資收益的要求。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建立多渠道來源項目庫:
(一)本區項目單位主動申報的投資項目;
(二)本區相關委辦局推薦的投資項目;
(三)其他合作機構推薦的投資項目;
(四)基金管理機構從市場中發掘的投資項目。
第十八條 擬申請基金投資的項目單位,應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項目投資申請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項目總投資和分年度投入計畫,項目手續辦理情況以及後續手續辦理時限,自有資金和財務狀況,擬申請發展基金投資的金額、方式、期限、用途、預期收益、用款及還款時間計畫和還款資金來源、後續融資安排等。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機構職能部門按照內部工作流程對項目進行初審、複審,並組織外部專家進行論證。經審核論證通過的項目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對申請使用發展基金的項目進行審議,經五分之三以上成員表決同意,即為審議通過。
發展基金的出資方享有基金投資運作的知情權。基金管理公司應將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抄送發展基金出資方。
第二十一條 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項目,基金管理機構通知發展基金出資方認繳資金到位,並由基金與項目單位簽訂相關協定,辦理出款手續。
第二十二條 託管銀行根據基金管理機構的書面通知、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及相關協定等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將資金劃轉至協定約定的專用賬戶。
第五章 發展基金的收益及退出 
第二十三條 發展基金的年收益率以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並參考所投資項目收益情況和同期市場利率水平等確定。
第二十四條 發展基金在存續期內,每年年末按實繳出資比例進行一次收益分配。區國投中心出資部分享有的收益原則上繼續用於基金投資。
第二十五條 在基金合夥協定中應明確退出條件和退出方式。在基金到期或達到約定退出條件後,按照合夥協定等約定,辦理相應手續。發展基金的出資人可通過減資、企業回購、第三方受讓有限合夥份額等方式實現退出。
發展基金終止後,區國投中心出資部分及其收益應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發展基金原則上應當於存續期滿後終止,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由發展基金出資方按照合夥協定約定的程式辦理。
第六章 發展基金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七條 發展基金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完善的風險約束機制,切實防範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嚴禁從事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業務。
第二十八條 發展基金及其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基金財產與管理機構財產之間、不同子基金財產之間、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加強對項目的投後管理,要求項目公司定期提供發展基金所投項目的進展情況、審批手續辦理進度、財務數據等信息。基金管理機構內部各職能部門應對項目相關信息進行匯總、分析並及時通報給投資決策委員會和發展基金出資方。
第三十條 使用發展基金的項目公司應按照發展基金投資管理的要求,積極落實相關工作:
(一)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整體籌資方案,及時報送至基金管理機構;
(二)加快辦理項目手續,積極籌措其他低成本資金;
(三)按照發展基金投資要求,嚴格管理、規範使用項目資金,按季度報送項目實施、資金投入及回籠情況;
(四)按照有關項目和資金監管要求,項目單位應做好內部的項目審計工作,並配合外部審計工作;
(五)配合基金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的監管。
第七章 發展基金的配套措施 
第三十一條 發展基金投資項目的主管部門應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協助項目公司協調相關審批部門,加快辦理、落實項目手續;
(二)協助基金管理機構,做好基金投資項目徵集、論證等工作;
(三)協助項目單位做好實施方案編報、項目手續辦理等工作,並按照部門職責落實項目管理責任,督促項目單位嚴格按計畫實施。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部門職權,辦理相關項目審批手續,並協調上級主管部門,加快項目審批;
(二)在部門職權範圍內,加強對項目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區審計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適時開展對基金管理運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區國資委負責履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會同區財政等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開展績效考核評價。
第三十五條 其他相關部門應按照部門職責,支持發展基金運營工作,並配合基金管理機構,做好基金投資項目的管理和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部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淀區建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海行規發〔2016〕6號)中的《海淀區建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暫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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