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基金管理機構及職責,第三章 基金項目申報,第四章 基金髮放和回收,第五章 基金貸款使用管理,第六章 基金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發展基金管理,推進全省質量技術監督(以下簡稱質監)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有機整合,構建科學、優質、高效的檢驗檢測體系,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省財政廳有償使用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省財政廳通過下列渠道設立的專項用於全省質監部門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按貸款協定約定還本付息的資金:
(一)按照《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調整市縣質監部門經費資產財務等管理體制的通知》(蘇財行〔2014〕169號)規定,通過財政體制結算從市縣扣回的省質監局預撥資金;
(二)省財政廳補充安排用於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的資金;
(三)省質監局經省財政廳批准可用於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的結餘結轉資金;
(四)基金使用利息收入;
(五)其它資金。
第三條 基金主要用途:
(一)省、市兩級質監部門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二)符合省質監局項目規劃且設在產業集聚區的縣級質監檢驗檢測項目;
(三)其他推進質監檢驗檢測科學體系建設的相關項目。
第四條 基金的使用應遵循突出重點、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和規範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基金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省財政廳、省質監局聯合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各自單位分管領導和相關處室負責人組成,主要負責基金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
(一)制定基金章程,確定基金使用方向、使用原則和發展規劃等;
(二)審定基金管理運行機制、風險控制、績效評價等制度;
(三)審查批准基金受託管理人,對其工作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
(四)審核批准基金年度安排計畫;
(五)決定基金其他重大業務事項。
基金管理委員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
第六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由省財政廳、省質監局相關處室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質監局財務處,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務。具體負責:
(一)組織協調基金的運作和管理;
(二)按本辦法規定組織項目申報和專家評審;
(三)對受託管理人進行管理和考核;
(四)監督檢查投資項目及資金使用情況;
(五)基金管理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七條 經基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委託有資質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受託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日常運作管理,具體包括基金的發放、回收、核算等相關工作。受託管理人的具體職責是:
(一)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託管專戶,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會計核算;
(二)根據基金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年度基金髮放計畫和按本辦法規定簽訂的《貸款協定》約定,及時向項目建設單位劃撥項目資金;
(三)對發放的基金進行嚴格監管,及時發現並向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告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實施中發生或可能出現的風險情況;
(四)發放的基金到期後,採取有效措施催繳回收資金本金和利息,保證資金按時回收到賬;
(五)項目建設單位未能按期歸還有償資金時,負責通過法律途徑等相關手段追繳;
(六)配合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完成項目申報、專家評審和績效考評等相關工作。
第八條受託管理人因受託管理基金而發生的管理費,按不高於管理基金規模0.25%核定,在收取的利息中列支,不得向項目建設單位收取。受託管理人每半年預提一次管理費,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經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並報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後進行結算。

第三章 基金項目申報

第九條 基金支持的項目每年組織申報一次。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每年1月底前發布基金項目申報指南,確定基金支持方向、年度基金使用規模、申報要求和評審方法,指導項目申報工作。每年發放的基金規模不超過截止上年末基金可用餘額,同一個項目累計安排基金的總額不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30%。
第十條 市縣質監(市場監管)、財政部門根據項目申報指南,負責組織、推薦本轄區質監檢驗檢測體系建設項目,進行初審後以書面檔案形式聯合上報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省質監局直屬檢驗檢測機構根據項目申報指南直接向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申報項目。
第十一條 基金支持的項目範圍:
(一)經國家質檢總局批准籌建的國家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實驗室、國家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等;
(二)經省質監局批准籌建的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計量中心、檢驗檢測技術重點實驗室等;
(三)省、市質監(市場監管)部門所屬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投資設立的全資檢驗檢測認證公司適應江蘇經濟發展的檢驗檢測能力提升項目。
第十二條 基金項目申報條件:
(一)申報的項目必須與全省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和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的總體規劃相符合,避免重複建設;
(二)基本建設或更新改造項目,應當報經所在地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批准立項;
(三)申報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應當充分恰當;
(四)自籌資金應當有具體明確的落實措施或保證;
(五)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有相應的監管制度和工作措施,保證項目按期實施和資金專款專用;
(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有明確的資金償還計畫和償還資金來源。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初審後組織專家獨立評審,必要時組織答辯。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年度基金支持計畫的建議,報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四章 基金髮放和回收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與受託管理人簽訂《檢驗檢測體系建設項目貸款協定》(簡稱《貸款協定》)。受託管理人按《貸款協定》的約定及時將資金撥至項目建設單位。
第十五條 基金貸款期限自受託管理人撥出資金的次月起計算,一般不超過2年,最長不超過3年。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對借用的基金,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並支付利息。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貸款協定》的規定,及時足額歸還本金並支付利息。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按期歸還的,項目建設單位應通過受託管理人在到期前一個月內向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報基金管理委員會研究同意後方可延期,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並按規定支付利息。
第十八條 對到期及時歸還本息的項目建設單位,經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批准,可豁免50%利息。再次提出基金使用申請時,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立項支持;對未經批准延期或催收不還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再受理其後續所有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基金支持項目的申請,省質監局也不再受理其與檢驗檢測能力提升相關的其他項目資金補助申請。
第十九條 對未批准延期且催繳後仍未歸還資金的項目建設單位,由受託管理人通過法律途徑追繳。確因客觀原因經法律程式仍無法收回的,受託管理人應及時提出核銷申請,由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報基金管理委員會批准核銷。
第二十條 受託管理人應切實履行職責和義務,採取有效措施催繳回收到期的基金貸款本金及利息。原則上應於基金貸款到期後15個工作日內回收完畢。
第二十一條 因受託管理人怠於履行職責導致已到期的基金貸款未能及時收回的,對受託管理人按不低於逾期未歸還本金金額的0.5%一次性扣減當年管理費。
第二十二條 受託管理人應按月向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基金財務報表,以及本息回收到賬和還款風險等情況。

第五章 基金貸款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的使用方向,編制貸款資金使用方案,按項目實施進度支付資金。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基金貸款專項核算,加強資金對賬,保障資金安全。
第二十五條 基金貸款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確保資金規範、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條 基金貸款允許開支的範圍:
(一)檢驗檢測實驗用房及環境設施基本建設或大型修繕支出;
(二)申報項目的儀器設備新增、更新購置支出;
(三)與申報項目相關的科研支出。
第二十七條 基金貸款不得用於下列開支:
(一)機構運轉經費和人員工資福利支出;
(二)償還債務;
(三)辦公用房基本建設或大型修繕支出;
(四)購置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等;
(五)其他與申報項目無關的費用。

第六章 基金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財經法規的要求,對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自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保障資金規範使用和項目順利完成。
第二十九條 市縣質監(市場監管)部門和財政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項目建設單位基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按規定需要驗收的項目組織驗收,對基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抽查,並視情況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第三十一條 對違法違規使用資金的行為,一經發現,取消項目建設單位申報項目的資格,取消所在地區質監部門次年申報該項基金支持的資格。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基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省轄市可參照本辦法建立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發展基金,推進本轄區內檢驗檢測認證服務體系的建設。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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