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海淀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項由北京市海淀區政府頒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海淀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暫行辦法
  • 地區:北京市
  • 職能:引導基金實行規範的市場化運作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引導基金的設立,第三章 引導基金的使用,第四章 引導基金的管理,第五章 引導基金的監督,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促進、扶持區域內創業投資的發展,推動海淀區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強中關村科技園區的若干意見》以及海淀區政府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企業,系指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
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系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提供創業服務,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本辦法所稱創業企業,系指在海淀區註冊設立、處於創建或重建過程中、同時已被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為成長性高新技術企業,但不包括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
第三條 北京市海淀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海淀區政府用於扶持區域創業投資發展的政府專項基金,具有政策性特點。
第四條 引導基金實行規範的市場化運作,充分發揮槓桿效應,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在實現區域產業政策導向的同時,促進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支撐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多元化投融資體系建設,加快推進海淀區高新技術產業化進程。
第五條 引導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符合海淀區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產業發展政策,遵循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六條 引導基金採取政府主導下,以“管辦分離”為基點的專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模式。

第二章 引導基金的設立

第七條 區政府每年統籌安排不少於7000萬元財政專項資金,按五年期逐年增加投入,期滿後使引導基金初步達到5億元的規模。其後,視引導基金具體運作情況追加投入。
第八條 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區級財政預算安排;
(二)中央、市財政補助的扶持企業發展資金;
(三)引導基金運作產生的所有收益;
(四)國內外社會團體、企業或者個人的捐贈;
(五)區政府確定的其他資金。
第九條 區政府以注入資本金的方式,新設或改組成立一家國有獨資公司,並委託其全面負責引導基金的管理運作(以下簡稱受託管理機構)。
在引導基金髮展到一定階段後,可通過國有股權轉讓及增資擴股等方式,吸納金融機構或其他社會資金注資,以實現引導基金進一步的放大效應。

第三章 引導基金的使用

第十條 引導基金的扶持對象必須是符合《創投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的創業投資企業,用途主要包括:
(一)引導、扶持境內外投資者在海淀區域內設立創業投資企業;
(二)引導、扶持境內外創業投資企業增加對海淀區中小創業企業的投資;
(三)支持符合條件的海淀區創業投資企業通過再融資增強投資能力;
(四)區政府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主要通過參股設立和發展創業投資企業的方式來支持創業投資事業發展,實現引導資金放大和引導作用。原則上引導基金不得獨資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或直接投資於高新技術中小企業。
為鼓勵創業投資,分散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風險,對經區政府指定機構批准的特殊項目,可採取跟進投資等直接投資方式。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在參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時,原則上不控股,對同一個創業投資企業的最高出資額為2500萬元,參股比例不得高於被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總股本的35%。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通過參股支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具有較為完備的內控機制和較高的投資專業管理能力。此外,其投資活動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主要投資對象原則上應當是海淀區域內註冊設立的創業企業,並符合海淀區產業發展政策;
(二)對中小企業的投資,僅限於未上市企業。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股票等業務,其投資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四)在投資階段的選擇上,應以處於初創期和成長期的企業為主;
(五)不得控股被投資企業,以保證創業投資企業資金的流動性;
(六)主要圍繞海淀區技術資本要素市場開展投資項目選擇和資產轉讓等活動。

第四章 引導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實行出資人與投資管理運作、資金託管相互分離的組織結構。
第十五條 區政府作為出資人,在明確引導基金運作目標和考核標準的前提下,授權受託管理機構對引導基金進行日常管理和投資運作。區政府自身及其所屬職能部門只負責對引導基金的資金投向以及資本運營質量進行監管,不直接參與引導基金運作。海淀園創業促進處作為區政府指定的受託管理機構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建立健全引導基金運行中的決策、執行、風險控制等管理體系,確保引導基金運行安全、有效;
(二)對受託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使用引導基金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考核評價工作;
(三)區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受託管理機構應對引導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和管理,並相應建立完善的引導基金管理運作體系、風險控制體系以及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專業管理能力,實現對引導基金的有效管理。
第十七條 受託管理機構要充分發揮引導資金的導向作用,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主要目標為:
(一)發揮引導基金“母基金”的功能,引導社會各類資金參與,形成風險投資資金快速放大效應,構建起以政府資金為主導、民間資本為主體的多元化投融資體系;
(二)較好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支持一批高新技術中小企業快速發展,推動科技型創業企業走向市場;
(三)在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逐步探索出符合國際慣例並具有海淀區特色的基金管理運行模式;
(四)培養出一批創業投資專業管理人才。
第十八條 為保證資金安全,區政府應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引導基金的資金託管銀行,負責引導基金的資金保管、撥付、結算以及日常監管工作。託管銀行的選擇應從內控機制、專業人員素質、託管經驗和能力等方面綜合考慮。
第十九條 為檢驗引導基金的實施效果,不斷改進管理,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區政府可委託專業機構對引導基金進行政策實施效果評價。

第五章 引導基金的監督

第二十條 海淀園創業促進處作為受託管理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受託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使用引導基金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並協調區屬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區國資委依據對受託管理機構的考核評價辦法(另行制定),對受託管理機構進行年度業績考核。
第二十二條 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可以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相關規定,每年定期對引導基金整體管理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受託管理機構應接受並配合有關部門及其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受託管理機構應於每季度末向海淀園創業促進處報送引導基金的資金使用情況,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海淀園創業促進處及區財政局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
第二十五條 託管銀行應於每季度末向區財政局報送引導基金的資金託管情況,發現資金異常流動現象應及時報告。
第二十六條 對於引導基金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區國資委、財政局、海淀園創業促進處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責令改正,並由有關部門進行相應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受託管理機構在引導基金管理過程中出現重大過失的,可以取消其對引導基金的管理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如國家政策允許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則本辦法有關創業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創業投資基金。
第二十九條 引導基金章程及引導基金資金管理使用中的具體實施細則,依據本辦法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海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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