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為貫徹省委、省政府“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加快發展我省創業投資事業,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7〕128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浙江省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由政府設立的政策性、引導性基金,其設立的宗旨是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作用,通過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逐級放大,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促進國內外優質創業資本、項目、技術、人才向浙江聚集,推進全省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引導基金規模為5億元人民幣,主要通過階段參股和跟進投資等方式實施投資運作,其中跟進投資的資金比例不得高於30%。

引導基金以基金管理機構的資本金形式存續,逐年投入。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嚴格管理”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重點引導創投基金或創業投資企業投向電子信息、生物醫藥、先進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環保節能、高效農業、現代服務業等符合浙江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的領域,引導創業投資企業重點投資處於初創期、既有風險又具成長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 外文名:Management methods of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 fund in Zhejiang
  • 地區:浙江省
  • 類型:管理辦法
  • 國家:中國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架構,第三章 投資對象,第四章 投資管理,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省委、省政府“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加快發展我省創業投資事業,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7〕128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由政府設立的政策性、引導性基金,其設立的宗旨是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作用,通過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逐級放大,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促進國內外優質創業資本、項目、技術、人才向浙江聚集,推進全省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
第三條 引導基金規模為5億元人民幣,主要通過階段參股和跟進投資等方式實施投資運作,其中跟進投資的資金比例不得高於30%。
引導基金以基金管理機構的資本金形式存續,逐年投入。
第四條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嚴格管理”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重點引導創投基金或創業投資企業投向電子信息、生物醫藥先進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環保節能、高效農業、現代服務業等符合浙江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的領域,引導創業投資企業重點投資處於初創期、既有風險又具成長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 浙江省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引導基金的領導機構。主要職責是:確定投資方向和投資原則,審查批准浙江省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及投資項目管理、投資風險控制、投資退出機制和業績考核等制度;審查批准引導基金管理公司資金籌集、投資計畫等重大事項。
第六條 管委會由常務副省長任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省財政廳廳長任副主任,委員由省發改委、省經貿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省審計廳、省金融辦、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監局等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七條 管委會下設辦公室,主要負責管委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分管副廳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八條 管委會下設監事會,作為引導基金運作的監督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的風險監控。監事會由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金融辦等部門委派相關人員組成。
第九條 浙江省財務開發公司為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資人。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與投資運作事務,實施階段參股和跟進投資,並代表引導基金行使民事權力、承擔民事義務與責任。
第十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承擔引導基金對外投資的出資主體;
(二)面向社會公開徵集引導基金合作的創業投資機構;在盡職調查、審慎評估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程式確定投資的可行性方案;
(三)決定階段參股與跟進投資項目實施方案,並報管委會備案;
(四)管理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履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五)負責實施引導基金投資形成股權的退出工作;
(六)對引導基金所投資企業(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向管委會報告監督檢查情況、引導基金財務狀況及運作過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投資對象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的投資對象主要是國內外有實力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其他企業。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重點與國內外投資業績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強、管理經驗豐富的品牌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合作。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階段參股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二)實收資本(或出資額)在10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出資人首期出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承諾在註冊後5年內出資總額達到10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三)至少有3個對高新技術中小企業投資的成功案例,即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年平均收益率不低於15%,或股權轉讓收入高於原始投資額20%以上;投資累計5000萬元以上;
(四)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五)管理和運作規範,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式和風險控制機制;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六)《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階段參股的其他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金5000萬元以上;
(二)新組建公司的投資額中,戰略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或財務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
(三)管理和運作規範,符合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初創期企業,是指在浙江省內註冊設立,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成立時間在5年以內的非上市公司,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下,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銷售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淨資產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下,每年用於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占銷售額5%以上。
第十六條 引導基金不得用於從事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用於贊助、捐贈等支出和對創投以外的企業擔保。閒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第四章 投資管理

第十七條 引導基金投資主要採用階段參股和跟進投資等方式。
第十八條 階段參股是指引導基金向創投基金或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主要支持與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新的創投基金或創業投資企業。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必須在浙江註冊。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的參股比例最高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或出資額)的25%,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
第二十條 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的資金規模最低為1億元人民幣,引導基金參股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二十一條 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投資對象原則上應當是在浙江省範圍內註冊設立的創業企業,投資浙江省範圍內企業的資金不低於80%;
(二)投資對象僅限於未上市企業。但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投資對象應以處於初創期企業為主,投資初創期企業的投資額比例不得低於全部投資額30%,並逐步達到50%以上;
(四)為保證資金流動性和分散風險,對單個創業企業的累計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自身註冊資金的20%;
(五)投資對象不屬於合夥或有限合夥企業;
(六)不得投資於其他創業投資企業;
(七)原則上不得控股被投資企業。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監督所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按規定的投資方向、投資比例進行投資運作,但不參與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穩定運營以後,可在適當時機將股份通過下列途徑完成退出:將股權優先轉讓給其他股東;公開轉讓股權;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到期後清算退出。
第二十四條 參股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投資合作協定》和《企業章程》中明確下列事項:
(一)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隨時退出;
(二)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的其他股東不先於引導基金退出;
(三)參股創業投資企業未按規定向初創期企業投資的,引導基金有權退出。
第二十五條 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其他股東自引導基金投入後3年內購買引導基金在參股創業投資企業中的股權,轉讓價格按不低於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確定;超過3年的,轉讓價格按不低於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其他股東之外的投資者購買引導基金在參股創業投資企業中的股權,按上述確定轉讓價格的原則,以公開方式進行轉讓。
第二十六條 經專家評審通過的階段參股項目,應在有關媒體上公示1周。對公示中發現問題的項目,引導基金不得投資。
第二十七條 跟進投資是指對創業投資企業選定投資的創業企業,引導基金與創業投資企業共同投資的投資行為。
第二十八條 跟進投資僅限於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初創期企業或需要政府重點扶持和鼓勵的高新技術等產業領域的創業企業時,引導基金可以按適當股權比例向該創業企業投資。跟進投資項目應在浙江省境內。
第二十九條 被跟進創業投資企業須按《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經過備案,並以現金方式對創業企業進行投資。
第三十條 對擬跟進投資的項目,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被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被投資企業章程;
(三)上年度被投資企業的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新設立的企業除外);
(四)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新設立的企業除外);
(五)創業投資企業已批准投資的決策檔案副本;
(六)創業投資企業編制的《投資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創業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或其股東簽訂的《投資意向書》。
第三十一條 對於符合條件的跟進投資項目,引導基金在確認創業投資企業已全額出資後,按雙方協定要求辦理跟進投資的出資手續。
第三十二條 引導基金按創業投資企業實際投資額30%以下的比例跟進投資,出資方式為現金出資,投資價格與被跟進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價格相同,單個項目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三條 引導基金對單個企業只進行一次跟進投資。
第三十四條 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可委託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採用股權託管的,應當由受託管機構與被跟進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簽訂《股權託管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股權退出的條件或時間等。
第三十五條 引導基金採用跟進投資方式形成的股權一般在5年內退出。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不得先於引導基金退出其被投資企業的股權。
第三十六條 被跟進創業投資企業、創業企業其他股東購買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轉讓價格可以按不低於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同等條件下被跟進創業投資企業有優先受讓權。被跟進創業投資企業、創業企業其他股東之外的其他投資者購買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按上述確定轉讓價格的原則,以公開方式進行轉讓。
第三十七條 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或跟進投資企業發生清算時,按照法律程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後,按照事先約定,股東共有的剩餘財產首先清償引導基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於每季度末向管委會報送引導基金投資運作、資金使用等情況;及時報告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 由監事會對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日常監督,並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引導基金運作情況進行審計。
第四十條 實行績效考核制度。由管委會辦公室負責定期對引導基金有關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投資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對引導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年度業績考核,考評結果作為對引導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獎懲的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