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指國家進行統治和社會管理的機關,是國家表示意志、發布命令和處理事務的機關,實際上是國家代理組織和官吏的總稱。政府的概念一般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政府是指行使國家權力的所有機關,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 狹義的政府是指國家權力的執行機關,即國家行政機關。
政府是維護國家安全與主權、加強國防建設、消除社會隱患和內部腐敗、保護生態環境、吸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提高國民生產能力、最佳化社會結構,研究社會現象、培養領導,實施城鄉規劃、開展破除迷信、減貧扶貧防貧的特殊機構。國家公共行政權力的象徵、承載體和實際行為體。政府發布的行政命令、行政決策、行政法規、行政司法、行政裁決、行政懲處、行政監察等等,都應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原則和精神,都對其規定的所有適用對象產生效力,並以國家武裝力量為後盾的強制執行。
廣義的政府是指國家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等公共機關的總合,代表著社會公共權力。政府可以被看成是一種制定和實施公共決策,實現有序統治的機構,它泛指各類國家公共權力機關,包括一切依法享有制訂法律、執行和貫徹法律,以及解釋和套用法律的公共權力機構,即通常所謂的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從這個意義上說,“政府就是國家的權威性的表現形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
- 外文名:Government
- 拉丁文名:government
- 法文名:gouvernement
- 俄文名: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о
- 德文名:Regierung
- 定義:國家行政機關
- 名稱來源:“政事堂”和“二府”兩名之合稱
來歷,特點,宗旨,原則,職能,政治,經濟,文化,服務,分類,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體系,廣義,狹義,
來歷
“政府”其名,起源於唐宋時期的“政事堂”和宋朝的“二府”兩名之合稱。唐宋時中央機關機構為三省六部,即尚書省,下設吏主管行政事務;中書省起草政令,實為秘書班子;門下省掌管出納和常命,有審查詔令權力。唐朝為提高工作效率將中書省和門下省有時合署辦公,稱為“政事堂”。宋朝將“政事堂”設於中書省內,稱為中書。宋初年還設立了樞密使,主管軍事,其官署稱為樞密院。並將中書省和樞密院並稱為“二府”。“政事堂”和“二府”合稱即為後來的“政府”。
始見於《資治通鑑·卷二百三十二·(唐)德宗神武聖文皇帝七·貞元三年》:初,河、隴既沒於吐蕃,自天寶以來,安西、北庭奏事及西域使人在長安者,歸路既絕,人馬皆仰給於鴻臚。禮賓委府、縣供之,於度支受直。度支不時付直,長安市肆不勝其弊。李泌知胡客留長安久者,或四十餘年,皆有妻子,買田宅,舉質取利,安居不欲歸,命檢括胡客有田宅者停其給。凡得四千人,將停其給。胡客皆詣政府訴之,泌曰:“此皆從來宰相之過,豈有外國朝貢使者留京師數十年不聽歸乎!今當假道於回紇,或自海道各遣歸國,有不願歸者,當於鴻臚自陳,授以職位,給俸祿為唐臣。人生當乘時展用,豈可終身客死邪!”
明朝著名學者黃道周在《節寰袁公傳》中四次提到“政府”:“及在御史台,值他御史觸上怒,將廷杖,諸御史詣政府乞伸救,輔臣以上意為辭。”“政府用是謫公,再收再黜,以底於削甚哉!”“公(袁可立)久在東疆,於諸大醜變態甚悉,政府欲借公為功。”“既上稍厭諸激聒,政府動以賣直沽名抑正論。”
特點
- 從行為目標看:
政府行為一般以公共利益為服務目標,在階級社會裡,它以統治階級的利益為服務目標。
- 從行為領域看:
政府行為主要發生在公共領域。
- 從行為方式看:
政府行為一般以強制手段(國家暴力)為後盾,具有凌駕於其他一切社會組織之上的權威性和強制力。
- 從組織體系看:
政府機構具有整體性,它由執行不同職能的機關,按照一定的原則和程式結成嚴密的系統,彼此之間各有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宗旨
政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國家政權機構中的行政機關,即一個國家政權體系中依法享有行政權力的組織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立法權(第五十八條、第一百條),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第一百三十一條),人民政府自動行使行政權(第三、五、六節)。
原則
政府以對人民負責為基本原則。
為做到這一點,政府要:本著為人民服務的工作原則;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工作態度;樹立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堅持從民眾中來到民眾中去的工作方式。
職能
政治
政治職能指保障人民民主和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職能。
政府擔任著保衛國家的獨立和主權,保護公民的生命安全及各種合法權益,保護國家、企業和個人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保障人民民主,協調人民內部矛盾,打擊犯罪份子,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等職能。
經濟
經濟職能是指政府為國家經濟的發展,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管理的職能。
文化
文化職能有二:一方面,政府宣傳馬克思主義科學理論,引導人們抵禦各種錯誤和腐朽思想的影響,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另一方面,政府組織和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項事業,努力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
服務
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即國家提供公共服務,完善社會管理的職能。這類事務一般具有社會公共性,無法完全由市場解決,應當由政府從全社會的角度加以引導、調節和管理。
當前,政府的社會職能主要有:
- 調節社會分配和組織社會保障的職能;
- 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職能;
- 促進社會化服務體系建立的職能;
- 提高人口質量,實行計畫生育的職能;
- 簡政放權,引領創新。
分類
中央政府
在我國行政系統中,國務院居於最高領導地位,它統一領導所屬各部、委的工作,統一領導全國各級地方行政機關的工作,有權根據憲法、法律管理全國範圍內的一切重大行政事務。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共先例18項職權。這18項職權可歸結為六個方面:
-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 規定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全國性的行政事務。
- 統一領導全國各級地方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地方行政機關職權的劃分。
- 負責執行國民經濟計畫與國家預算,管理科學、教育、經濟、文化、衛生等工作。
- 任免行政人員權。
此外,國務院還有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授予的其他職權。
地方政府
自1994年起,各級地方政府機構相繼進行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和重點是: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企分開;合理劃分職權,理順各種關係;大力精兵簡政,提高行政效率。
- 縣級以上
(1)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決議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議和命令;
(2)領導和監督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3)執行經濟計畫和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文化建設、民政和公安等工作;
(4)依法任免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5)保護公共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利,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
(6)監督所屬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7)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 鄉鎮級
(1)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
(2)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計畫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4)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5)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6)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7)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體系
廣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機構體系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國最高行政機關,是中國的中央人民政府,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與人民政府,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狹義
-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
國務院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國務院設立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2)國務院組成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計委
(*監察部與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機構列入國務院序列,編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
(3)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
(4)國務院直屬機構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著作權局)
(*國家預防腐敗局列入國務院直屬機構序列,在監察部加掛牌子)
(5)國務院辦事機構
(6)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國家檔案局與中央檔案館,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
(7)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國家保密局與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密碼管理局與中央密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外保留國家航天局、國家原子能機構牌子。教育部對外保留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牌子。環境保護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
(8)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 地方政府
地方各級的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1)省:河北省、山西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江蘇省、江西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台灣省
(2)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3)直轄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
(4)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