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機關

自治機關是指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行使自治權的部門,也是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部門,是國家的一級地方政權機關。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治機關
自治機關
【注音】zìzhìjīguān
【釋義】
按照2001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必須維護國家的統一,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執行;領導各族人民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本地方的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有權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經濟、文化建設事業的發展;在國家計畫的指導下,從實際出發,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逐步提高各民族的物質生活水平;繼承和發揚民族文化的優良傳統,建設具有民族特點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不斷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會主義覺悟和科學文化水平;要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
該法還規定:上級國家機關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並且依據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和需要,努力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發展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並且,該法對自治機關的組成、自治機關的自治權等項都作出細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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