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權

自治權:①多民族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少數民族,在中央國家機關的統一領導下,在本民族聚居區建立區域自治,管理本民族地區地方性事務的權利。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②國家賦予特別行政區的自治權。③資本主義國家地方自治機關在法律賦予的許可權內處理本地方事務的權利。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和壟斷的加強,政治權力日趨集中,國家權力大都集中於中央政府手裡,地方自治機關只享有辦理水電,交通等很少一部自治權利。

監獄當局根據缺乏自治是犯罪的主要原因的理論,為養成受刑人自治的能力而實施的對受刑人內部一切事務由其自己經營、管理的制度。監獄官員只起輔助、指導與埤督的作用。首創者是美國紐約州監獄改革委員會主席奧斯本。這一制度給予受刑人更多的自由與責任,藉以陶養其自重心、利他心、公德心、互助心促其養成完美人格,做一個善良而有用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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