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相關研究,介紹,研究手段,定義問題,總體構想,屬加種差,舉例說明,重要影響,其他結論,戰略,內涵外延,介紹,定義分類,邏輯方法,定義來源,遵循規則,三個層次,基本介紹,第一個層次,第二個層次,第三個層次,基本原則,重要意義,戰略報告,藍皮書發布,新版安全法,介紹,目錄,內容,組成和職能,
基本概念
國際關係學院編著的《國家安全學》一書中對“國家安全”概念的論述:
是國家的基本利益,是一個國家處於沒有危險的客觀狀態,也就是國家沒有外部的威脅和侵害也沒有內部的混亂和疾患的客觀狀態。當代國家安全包括10個方面的基本內容:國民安全、領土安全、主權安全、政治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態安全、信息安全。其中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是國民安全。
在2014年1月《為國家安全立學——國家安全學科的探索歷程及若干問題研究》中,將當代國家安全體系構成要素擴展為十二個後,構建了一個當代國家安全體系圖:
要使"
國家安全學"真正成為科學,一個最起碼的前提就是要對這一學科中涉及的概念進行嚴格的邏輯分析,按照邏輯方法的要求給出每一個概念以準確而無歧義的嚴格定義。這個任務需要經過我們長期不懈的艱苦努力來逐漸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2015)》第2條:“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國家安全學》對“國家安全”概念的解釋如下:
國家安全就是一個國家處於沒有危險的客觀狀態,也就是國家既沒有外部的威脅和侵害又沒有內部的混亂和疾患的客觀狀態。
這是國家安全的基本含義。
首先,國家安全是國家沒有外部的威脅與侵害的客觀狀態。
所謂外部的威脅與侵害,大致可分為外部自然界的威脅和侵害與外部社會的威脅和侵害兩大類,但由於國家安全是一種社會現象,國家的外部威脅和侵害也就主要是指處於一國之外的其他社會存在對本國造成的威脅和侵害。從威脅和侵害者看,這種外部威脅和侵害包括:(1)其他國家的威脅;(2)非國家的其他外部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威脅,如某些國際組織或地區組織對某國的威脅和侵害;(3)國內力量在外部所形成的威脅和侵害,如國內反叛組織在國外從事的威脅和侵害本國的活動。
其次,國家安全是國家沒有內部的混亂與疾患的客觀狀態
危及國家生存的力量不僅來源於一個國家的外部,而且還時常來源於一個國家的內部。國內的混亂、動亂、騷亂、暴亂,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疾患,直接都會危害到國家生存,造成國家的不安全。因此國家安全必然包括沒有內部混亂和疾患的要求。僅僅是沒有外部的威脅和侵害,國家並不一定就會安全。
第三,只有在同時沒有內外兩方面的危害的條件下,國家才安全,因此,只有這兩個方面的統一,才是國家安全的特有屬性。
無論是“沒有外部威脅”,還是“沒有內部混亂”,都不是國家安全的特有屬性,由此並不能把國家安全與國家不安全完全區別開來,單獨從這兩方面的任何一方面來來定義國家安全,都是片面的、無效的。但是,如果把這兩個方面結合起來,表述為“既沒有外部威脅和侵害,又沒有內部混亂與疾患”,那么這就把國家安全與國家不安全區別開了,因而也就抓住了國家安全的特有屬性,從而就形成了一個真實有效的定義:“國家安全是國家既沒有外部威脅和侵害也沒有內部混亂與疾患的客觀狀態”。
在2014年1月吉林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為國家安全立學——國家安全學科的探索歷程及若干問題研究》中,原《國家安全學》作者將當代國家安全構成要素擴展為12個方面,並將原來的“領土安全”修訂為“國域安全”,從而使當代國家安全體系構成要素依次為國民安全、國域安全、資源安全、經濟安全、社會安全、主權安全、政治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態安全、信息安全。
相關研究
介紹
就像任何一個領域的發展狀況及存在的問題只有深入到該領域的人才能真正了解一樣,國家安全實踐和理論中存在的問題也只有進入這一領域深處的人才能夠真正體會到。在
局外人或初涉者覺得什麼問題都一清二楚的許多領域,局內人特別是對某些問題做過深入思考的局內人,卻清醒地知道事實並非如此,而是有太多太多的問題還不那么清楚,甚至還是一團團解不開的爛線團、一筆筆算不清的糊塗賬。國家安全研究在當前的狀況可以說正是這樣。
研究手段
國家安全研究在當前有太多太多的困局需要解開,但許多人卻不清楚解開這些困局的關鍵環節在什麼地方,更沒有掌握突破這一關鍵環節所需要運用的基本方法和手段。當然,目前也有人已經找到了解開國家安全研究諸多困局的關鍵所在。在
中國國際戰略學會等三家單位於2007年聯合發出的召開"非傳統安全--世界與中國"首屆論壇的通知中,我們就發現了這一點,因為在通知附屬檔案為會議設定的"主要論題"中,第一方面就是"通過對國內外非傳統安全基本概念的研究現狀分析,提出我國的非傳統安全基本概念表述,內涵和外延界定",其下所列第一條便是"對安全、國家安全、傳統安全的定義"。這說明,起草和審定這一通知的專家已經意識到,明確概念已成為國家安全研究甚至是國家安全實踐遇到並且無法繞開的關鍵環節,不解決這一問題其他問題就無法得到真正的特別是科學的解決。
定義問題
當然,這一問題的提出,也說明國家安全領域的概念問題特別是概念定義問題,在以往和當前都是一個存在著諸多問題的問題。事實上,從"國家"概念,到"安全"概念,再到"
國家利益"概念和"國家安全"概念,如此等等,在當前的國家安全研究中確實都是還沒有得到科學定義的概念,而這種科學定義的缺乏,則是由於相關研究人員沒有掌握定義的邏輯方法,因而沒有能力使相關定義做到邏輯上嚴密性,從而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科學性。在此,我們不想先說"國家"、"安全"、"國家安全"這些基本概念,而是想先看一看當下對"國家安全戰略"這一概念都有一些什麼定義,這些定義中存在著一些什麼樣的邏輯問題。
總體構想
根據如上分析,這樣一個定義也存在著同樣的問題:"所謂國家安全戰略是指一個國家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綜合運用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各種資源,應對核心挑戰與威脅,維護國家安全利益與價值觀的總體構想。"
屬加種差
從上述兩個例子中我們還可以看到,其使用的都是"
屬加種差"的定義方法。但是我們發現,不僅它們對於"種差"陳述有所差別(一個非常簡潔地把"綜合運用和發展一個國家的各方面力量,為實現國家安全目標而進行的"作為種差,另一個則比較複雜,種差陳述比較長:"一個國家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綜合運用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各種資源,應對核心挑戰與威脅,
維護國家安全利益與價值觀的"),而且它們所找的屬概念也不相同,一個是"全局性籌劃和指導",另一個是"總體構想"。這說明,人們對"國家安全戰略"的種差和屬的認識都是有差別的。如果說對"種差"認識的差別主要反映了人們對"國家安全"概念認識的差別,那么對"屬"概念認識的差別則反映了人們在認識"戰略"概念上也沒有取得一致。為此,我們不妨再舉一個更早的例子來說明這一點。
舉例說明
在2002年由
中國友誼出版公司出版的《國家安全論》中,有這樣一段話:"國家安全戰略,是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巨觀籌劃。一般認為,它是指在平時或戰時,組織和運用國家武裝力量的同時,組織和運用國家的政治、外交、經濟等綜合力量以實現國家目標的藝術和科學。"[3](P.34)非常明顯,這裡同時給"國家安全戰略"下了兩個定義,一個比較簡潔,另一個比較複雜。簡潔的定義是:"國家安全戰略是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巨觀籌劃";複雜的定義可以概括為:"國家安全戰略是指在平時或戰時,組織和運用國家武裝力量的同時,組織和運用國家的政治、外交、經濟等綜合力量以實現國家目標的藝術和科學。"對於這兩個定義,我們可以提出的問題是:(1)兩個定義的"屬"不同,一個是"巨觀籌劃",另一個是"科學和藝術",這顯然是對"戰略"概念的陳述,那么這就有了一個問題:戰略究竟是"籌劃",還是"科學和藝術",或者說既是"籌劃"又是"科學"還是"藝術"?(2)"平時或戰時"屬於"贅語",因為除了平時和戰時外,這世界再沒有別的時了,因而"平時或戰時"對"國家安全戰略"來說沒有任何"種差"所要求的限制作用。然而值得肯定的是,如果按照其前部分中比較簡潔的說法,倒可以形成一個比較好的定義:"國家安全戰略就是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巨觀籌劃。"
重要影響
"國家安全戰略"概念定義中存在的種種問題,不僅影響著國家安全戰略理論研究的準確性與科學性,而且還必然影響到國家安全戰略制定和實施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在這種情況下,探討"國家安全戰略"已有定義中存在的種種邏輯問題,為準確定義這一概念作邏輯上的鋪墊和準備,就成為一項具有重要理論意義和一定實踐意義的基礎性工作。我們如上的分析,雖然還僅僅局限於否定性的批判,而不是肯定性的建設,但這對得出合乎邏輯的"國家安全戰略"定義,則是必要的程式。
其他結論
當然,在國家安全理論與實踐領域,還有許多其他的概念甚至是最基本的概念,也存在著認識和定義方面的各種問題。這一點,可以說是與當前我國整個社會科學的現狀是一致的。但是,我們不能因為整個社會科學領域普遍存在著這樣的問題,就對這樣的問題視而不見,或者說是寬容甚至放任這樣的問題的存在。在此,我們沒責任對社會科學其他學科中存在的概念問題進行全面的邏輯批判和清理,但是我們有責任也有可能對國家安全理論中存在的概念問題提出邏輯批判和清理的要求,甚至可以從幾個基本概念開始來做這方面的工作。我們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必須從點滴做起。
戰略
就本來意義說,國家安全戰略就是"關於國家安全的戰略",但是人們在給這一概念下定義時,卻給它加上了許許多多不同的限定。例如:"國家安全戰略是指綜合運用和發展一個國家的各方面力量,為實現國家安全目標而進行的全局性籌劃和指導。"這一定義給國家安全戰略加上了"綜合運用和發展一個國家的各方面力量"這一限定詞,但是不是任何時候、任何國家、任何組織的國家安全戰略都是"綜合運用和發展一個國家的各方面力量"呢?顯然,在有的時候(例如
古代)、有的國家(例如
先秦時期的
諸侯國),其國家安全戰略便難以說是"綜合運用各方面力量",而可能是僅僅或主要是運用了軍事力量。其實,所謂"綜合運用各種力量"的國家安全戰略,只是國家安全戰略的現代表現形態,而且是一種比較理想的表現形態,而不是國家安全戰略的一切形態,因此這樣定義就把許多不完善、不完美的國家安全戰略排斥在國家安全戰略之外了。這顯然犯了"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
內涵外延
介紹
在任何一門科學中,都有一些基本概念。這些概念都有確定的內涵和外延。為了使學習和研究的人們對這些概念有準確的理解,為了不致由於自然語言的多義性造成概念的混亂,人們就要對這些概念進行規範。規範概念的最普遍有效的方法,就是給概念下定義。所謂定義,就是通過揭示概念內涵明確概念的邏輯方法。定義一般要用準確簡練語言來表述。例如,"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關依照立法程式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檔案",就是一個簡明扼要而有合乎邏輯的定義。再如,"直角三角形是有一個角是直角的三角形",也是一個簡明扼要而在邏輯上有效的定義。
定義分類
要給概念下一個正確的定義,必須同時做到兩點,一是要明確被定義概念的內涵;二是要掌握下定義的方法。因為概念是各種各樣的,涉及到人類認識的各個領域,所以任何一個人都不可能盡知人類掌握的所有概念的內涵各是什麼。比如說,一個研究社會學的人,他就難以知道什麼是"超導"的內涵,什麼是"程式"的內涵。相反,一個研究物理學的人,雖然可能知道"超導"的內涵,一個研究計算機的人可能知道"程式"的內涵,但是,他們卻可能不知道"市場"的具體內涵是什麼,不知道"國家安全"的具體內涵是什麼。研究邏輯的人知道"概念"這個概念的內涵是什麼,知道"定義"這個概念的內涵是什麼,但是他卻可能不知道上面所列舉的物理學領域中的概念、計算機科學中的概念、經濟學中的概念、法學中的概念的內涵是什麼。因此,明確一個具體概念的內涵究竟是什麼,是專門研究有關學科的人才能做到的,而不專門研究這一學科的人,一般是做不到的。因此,如果要對國家安全理論中的概念下定義,那么就必須研究國家安全理論,必須能夠準確地把握相關概念的內涵。
邏輯方法
除了掌握相關概念的內涵之外,定義一個概念還需要掌握下定義的邏輯方法。對於一般的社會科學理論包括國家安全理論來說,普通邏輯學提供的"屬加種差",或曰"種差加屬"的定義方法,就是足夠使用的最有效的方法。所謂"屬加種差定義",就是通過被定義項概念的上位屬概念和屬概念下被定義項概念與其他種概念的不同來給被定義項下定義。被定義項的上位屬概念,就是"屬加種差"定義中所說的"屬"。屬概念下被定義項概念與其他種概念的不同,就是"屬加種差"定義中所說的"種差"。這種定義的邏輯形式是:被定義項=種差+屬。例如,在"商品就是為交換而生產的勞動產品"中,被定義項"商品"的"屬"就是"勞動產品","種差"則是"為交換而生產"。所以,其形式是:商品=為交換而生產+勞動產品。
定義來源
掌握了這個邏輯方法,同時又具備了國家安全理論的基本知識,對國家安全理論中有關概念內涵有了準確把握,我們就既可以給相關概念下定義,也可以分析諸如上述一些不合邏輯的定義的問題所在。例如對於"戰略",就可以大致定義為"對全局性、持久性、重要性事務和問題的解決具有指導性作用的方案。"在此,戰略的屬概念是"方案",而戰略與其他各種類型"方案"的區別即所謂的"種差",則是"對全局性、持久性、重要性事務和問題的解決具有指導性作用",因而其形式就是:戰略=對全局性、持久性、重要性事務和問題的解決具有指導性作用的+方案。
遵循規則
為了使定義合乎邏輯,人們總結出了一些定義的規則,只有遵循這些規則,才能給一個概念下一個準確的定義。否則,給概念下的定義就是不準確的,就會犯各種各樣的邏輯錯誤。總的來說,這些規則有四條,但對我們來說最重要的是第一條。第一條規則的內容是:定義必須相稱,即定義項與被定義項在外延上必須全同。否則,就要犯"定義過寬"或"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所謂定義過寬,就是定義項的外延大於被定義項的外延。例如,"安全是免於外部威脅的狀態",就是一個犯了"定義過寬"的邏輯錯誤的定義。這是因為,僅僅免於外部威脅還不等於安全,內部問題同樣可以使任何主體處於不安全狀態中。所以,如果把安全定義為"免於外部威脅的狀態",那么就可能把那種沒有外部威脅卻存在著內部安全隱患的狀態也放在"安全"概念或安全範圍中,這就擴大了安全的範圍,因為這種狀態原本不是安全, 而是不安全,因而不在"安全"概念的外延之中,但按照如上定義它卻屬於安全,處於"安全"概念的外延之中了。對此,我們可以用如下圖示加以說明:
A.免除外部威脅而沒有免除內部威脅的狀態 B.免除內部威脅而沒有免除外部威脅的狀態 C.既免除外部威脅又免除內部威脅的狀態
在這三個圖示中,本來只有"C"才是"安全"的外延,但把"安全"定義為"免於外部威脅的狀態"時,就不僅"C"是"安全"的外延,而且"A"也成了"安全"的外延。這就明顯擴大了"安全"的外延。
事實上,類似問題還普遍存在於國家安全理論中的許多概念的定義之中。但是,在國家安全理論的概念定義中,違背這條規則而犯"定義過寬"邏輯錯誤的,還是少數,更多的情況則是因為在定義中加了過量的限制詞而增加了概念的內涵,從而減少了概念的外延,犯了"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所謂"定義過窄",就是定義項的外延小於被定義項的外延。例如,當我們說"商品是通過貨幣進行交換的勞動產品"時,就犯了"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因為那些不通過貨幣而進行交換的勞動新產品,也是商品。我們在前面所舉國家安全理論研究中的一些例子,多數是這種情況。
這裡,我們再舉一個例子。有人在談到
國家文化安全時,下了這樣一個定義:"國家文化安全是指一個主權國家的文化價值體系免於遭受來自內部或外部文化因素的侵蝕、破壞或顛覆,從而很好地保持自身的文化價值傳統,並在自願自主的基礎上吸納和借鑑一切有益的人類文化精神成果並不斷創新發展。"[4](P.139)這個定義明顯不符合邏輯上"種差加屬"的要求,因為它沒有明確地給出"國家文化安全"的屬概念。如果對此不加深究,僅就其可以作為"種差"的一段長長的限定詞來看,也存在著許多導致"定義過窄"的問題。首先,種差中的一個限定是"主權國家",就不恰當地把"國家文化安全"這個複合概念中包含的"國家"限定為"主權國家",使定義項的
外延必然要小於被定義項,犯了"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當然,這種情況並不僅僅存在於這篇論文的這個定義中,在整個國家安全理論研究中,我們經常會發現一些人把"國家安全"這一概念中原本沒有任何限定的"國家"限定為"主權國家"、"民族國家"等等,這同樣違背了上述第一條規則,沒有做到"定義項外延與被定義項外延全同",從而犯了定義過窄的錯誤。其次,上述定義"種差"中的"文化價值體系"同樣不合理地把"國家文化安全"這一複合概念中的"文化"限定為"文化價值體系",這也必然導致"定義過窄"。這樣的情況同樣也存在於國家安全研究領域的其他一些定義中,以及超越國家安全研究的其他多數社會科學研究領域中。對此我們不得不懷疑,人們是不是覺得,要是不把一個簡單的概念通過定義解釋得複雜高深一些,就不足以說明我們是在"研究"問題?其三,"種差"中"免於遭受來自內部或外部文化因素的侵蝕、破壞或顛覆"的陳述,把"國家文化安全"限定為免於"文化因素"的侵蝕等,這就把各種"非文化因素"(如政治、軍事、經濟等不同的因素)對"國家文化安全"的侵蝕等,排除在威脅和危害國家文化安全的因素之外了,從而把免於這些方面的威脅和危害放在"國家文化安全"之外了,把僅僅是免除"文化因素"的侵蝕就認定為"文化安全",而不是把同時免除"文化因素"和"非文化因素"的侵蝕才認定為"文化安全",從而把"文化安全"的外延擴大了,又犯了"定義過寬"的錯誤。對此,下列圖示可以給出比較形象直觀的顯示:
A.僅免除"文化因素"的侵蝕 B.僅免除"非文化因素" 的侵蝕 C.既免除"文化因素"又
免除"非文化因素"的侵蝕
本來,只有既免除"文化因素"又免除"非文化因素"侵蝕的"C"才是"文化安全"的外延,但按照上述定義,必然使僅免除"文化因素"侵蝕的"A"也處於"文化安全"的外延之中,從而"文化安全"既包括了"C"又包括了"A",從而擴大了"文化安全"的外延。
與如上不恰當的過度"限定"或過度"擴大"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在定義的"種差"中用了許多沒有任何邏輯作用的語詞。這些"無用的贅語",雖然對與該概念相關的問題的研究是十分重要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但由於它們對概念
外延沒有任何限定或擴大的作用,因而在定義中則是完全沒有必要出現的。這就是說,重要的問題,不一定都要放在一個概念的定義之中。例如,對安全的感覺、認識是安全研究中不可忽略的重要問題,但是我們並不需要因此而把對安全的主觀感覺和認識等放在"安全"概念的定義中。
那么,人們在國家安全研究中,為什麼會經常犯如此的邏輯或非邏輯錯誤呢?除了少數情況下是對相關問題研究不夠深入,沒有準確把握相關概念的內涵之外,多數情況則是因為缺乏必要的邏輯知識,不了解為什麼要給概念下定義,也沒有掌握下定義的邏輯方法。在一些人看來,對概念下定義就是要幫助人們對相關概念做出全面解釋或理解,其實這種要求對於定義來說過高了。定義的目的僅僅是要幫助人們從內涵方面明確概念,而明確概念的一個最基本的標誌就是人們在思想中能夠把所定義的概念與其他概念區別開來,從而在客觀上能夠把該概念所指向的對象與其他對象區別開來,只要能夠把一個概念與其他任何概念區別開,能夠把一個概念代表的對象與其他任何對象區別開,這樣的定義就是合格的、有效的。至於一個概念包含的豐富內容,則需要在進一步的理論闡述中逐漸展開,而不可能也不必要通過一個定義就完全解決問題。例如,商品具有二重性,還有其他一些特性,但這些在商品的定義中並不需要都包括進去,而只能在對商品及商品生產的進一步研究和說明中不斷明晰起來。
當然,一個在邏輯上有效的定義,除了要符合上述規則外,還需要符合另外三條規則:定義不能循環,即定義項中不應直接或間接地包含被定義項,否則會犯"同語反覆"或"循環定義"的邏輯錯誤;定義應為肯定,即除給否定概念下定義外,定義一般應是肯定的,否則就要犯"定義包含不應有的否定"的邏輯錯誤;定義項必須明確,即定義項必須用清楚明白的概念,不套用含糊不清的概念或語詞,否則會犯"定義不清"或"以比喻代定義"的邏輯錯誤。如此等等,都是我們在研究國家安全理論,給相關概念下定義時,必須給予注意的。
三個層次
基本介紹
國家安全研究甚至實際工作領域還有更多的概念需要從邏輯上進行批判性清理。例如,我們現在經常說到"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就是兩個難成立的概念。再比如,人們在定義"安全"概念時,多數認為它既是一種客觀狀態,又是一種主觀感覺,這不但在哲學上有問題,而且在邏輯上也站不住腳。如果從國家安全理論研究的角度對需要認真清理的概念列一個表,我們可以把其分為如下三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
是國家安全基本理論中的概念。這些概念包括"國家"、"利益"、"安全"、"安全度"、"安全感"、"安全化"、"國家利益"、"國家安全"、"
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感"、"
國家安全觀"、"國家安全戰略"、"國家安全保障"、"國家安全保障機制"、"國家安全保障體系"等等。
表面上看,這些概念都是清清楚楚的,但如果深入下去,卻沒有一個是已經在國家安全研究領域達成共識的。例如,國家安全研究中的"國家",究竟是普遍性的國家,還是特定的"民族國家",對此人們就有不同認識,甚至還有人在說到國家安全問題時,自覺不自覺地把國家限定為"主權國家"。再比如"安全"這個概念,它究竟是指一種客觀狀態,還是同時既指客觀狀態又指主觀感覺,人們對此也有不同的看法,這就必然影響人們在對其下定義時選擇什麼樣的概念作為"屬"的問題。此外,還有我們現在經常看到的與"傳統"和"非傳統"相聯繫的一些關於安全問題的概念,除"傳統安全"與"非傳統安全"外,還有"
傳統安全觀"與"非傳統安全觀"、"傳統安全要素"與"非傳統安全要素"、"傳統安全威脅"和"
非傳統安全威脅"、"
傳統安全威脅因素"和"非傳統安全威脅因素"等等,不僅在人們使用它們時可能混為一談,而且所謂的"傳統安全"與"非傳統安全"在漢語系統中本來就是不能成立的概念。事實上,"安全"作為一種客觀狀態,其本身並不存在"傳統"與"非傳統"的區別。能夠區分為"傳統"和"非傳統"的,可以是"安全觀",也可以是"安全的構成要素",甚至可以是"威脅安全"和"安全威脅的因素"等等,但絕不是"安全"。對諸如此類的問題,只有從邏輯上進行嚴格的分析和批判,利用嚴格的科學方法進行"邏輯"加"實證"的剖析,才能最終形成比較科學的認識,形成比較科學的概念體系和定義。
在發表於《
江南社會學院學報》2000年第3期的《"安全"及其相關概念》中,本人曾對"國家安全"一詞中的"安全"概念作了初步探討。後來,本人又對這些年國內關於"安全"概念的不同認識和爭論作了概括總結,寫成《國內關於安全是否具有主觀性的分歧與爭論》一文,發表在《江南社會學院學報》2006第2期上,從語義和邏輯的角度對"安全"概念作了進一步的深入分析,並指出在此問題上一些誤解和錯誤的根源所在。我們認為,雖然在語言學的意義上,對"SECURITY"做出具有主觀性的解釋是完全成立的,因為這一名詞確定有這樣的含義,但我們同時必須注意兩點:一是這種解釋僅僅適用於"SECURITY",而不適用於"安全",這兩個語詞是有差別的;二是這種解釋僅僅是一種詞典意義上的"釋詞",而不是科學意義上的"定義"。這種以"釋詞"代替定"定義"的做法,在科學研究和邏輯方法上都存在著明顯的錯誤,而且不僅在以漢語為工作語言的環境中是錯誤的,即使在以英語為工作語言的科學研究中也是錯誤的。
雖然對國家安全基本理論中的一些基本概念的探討才剛剛開始,但卻意義重大,而且必須不斷深入下去,因為這是國家安全研究走向科學的基本要求和條件。如果做不到這一點,國家安全研究就只能永遠停留在"經驗"的層次上,而不可能成為科學。
第二個層次
是國家安全分支理論中的概念。所謂國家安全的分支理論,主要是指現在經常說到的
國家經濟安全學、國家軍事安全學、國家文化安全學、國家科技安全學、國家信息安全學等等研究領域,也包括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形成的國家安全研究的不同領域,如
國家安全法學、國家安全保衛學、國際安全學、國內安全學、國家安全
情報學、國家安全反間諜學等等。這些不同分支學科或不同專業領域,除了要運用上述提到的國家安全普遍理論中的一些普遍概念外,還有自身的一些具有分支特點的學科或專業概念。例如,在國家軍事安全學中,必然要涉及"軍事"、"國防"、"軍事安全"、"國防安全"、"軍事情報"、"軍事工作"、"軍事安全保障"等等一系列具有其專業特色的概念。再比如,在國家安全情報學中,就必然涉及"情報"、"公開情報"、"秘密情報"、"情報蒐集"、"情報傳遞"、"情報編寫"、"情報人員"、"特工"、"間諜"、"密寫"、"密點"、"密取"、"打入"、"策反"、"綁架"等等概念。這些概念,都是國家安全研究領域會涉及到的,更是國家安全學或國家安全理論相應分支學科或專業中必然要進行嚴格定義和論述的。
第三個層次
是我們在國家安全研究中提出的一些新概念。任何一門學科的形成和發展,都必然伴隨著一系列新概念的出現,這其實就是相應對象在學科理論中"概念化"的結果。如果說現實世界的概念化是科學理論形成和發展的前提,那么國家安全現實的概念化就是國家安全理論和學科形成和發展的前提。國家安全研究是在
冷戰後越來越受到人們重視的,許多概念也是在冷戰結束之後才逐漸出現的,現在和今後還會出現許多新的概念,因而可以說是一個需要新概念也正在產生新概念的新興學科。正是在研究這樣一個新學科中的基本問題時,我們也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其中既包括作為學科建設必須解決的"國家安全學"、"國家安全學科"、"國家安全情報學"等,也包括一些涉及具體理論的"安全度"、"國家安全度"、"國家安全構成要素"、"國家安全原生要素"、"國家安全史前要素"、"國家安全伴生要素"、"國家安全派生要素"等等。對於國家安全理論和學科來說,"概念化"進程才剛剛開始,複雜多變的安全現實和不斷深入的安全研究,必然要促生更多的新概念。對此,國家安全研究人員需要有創新和寬容的勇氣和態度,在本身積極主動創造出更多能夠更好把握歷史與現實的新概念的同時,也要對國內外同仁提出的新術語採取寬容和促進的態度。當然,任何新概念的提出和運用都要經得起邏輯和實踐的考驗,其中首要的是邏輯的考驗。這就需要我們把邏輯作為工具,來分析這些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並給出合乎邏輯且比較科學的定義。
基本原則
第一,確立國家與民族崛起的基本目標。
第二,採取綜合一體化的手段。
第三,新安全觀包括主權安全,綜合安全和合作安全。國家享有主權,包括獨立權,
管轄權,
平等權,自衛權。國家綜合安全包括政治,經濟,社會,信息安全等。經濟安全是國家綜合安全的核心。軍事安全是國家安全的支柱。
第四,解決經濟發展與國家安全脫節的問題。
第五,樹立獨立發展理念,為“全球化”條件下的民族國家定位。
重要意義
國家安全的概念是改革開放總設計師鄧小平同志提出的,意思是保證一個國家的安全不僅是不受外國侵略,而且在國內也要穩定,要反對顛覆。並且隨著國家安全的提出,我國有了一個概念性的轉折,由
毛澤東時代的“戰爭與革命”發展成為了“
和平與發展”。這樣使得中國在國際地位上更加發達,強調了經濟戰略。2001年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講話中提出:要頭腦清醒,居安思危,深刻認識新形勢,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經濟安全,國防安全的極端重要性,緊迫性。確保信息安全,
金融安全和糧食、石油等戰略物資安全。以
胡錦濤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根據新世紀新階段國際國內的形式發展,沿著上述國家安全發展的思想道路,明確提出了要確保國家政治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國防安全的要求。這說明我國國家領導人對國家安全所包括的方面逐步的擴大。更加確保了我國在不受外國侵略的同時,防止內部矛盾,發展經濟的目標。
戰略報告
美國白宮2010年5月27日發布了
歐巴馬政府的“國家安全戰略報告”。歐巴馬在該報告中將軍事作為外交努力無效情況下的最後手段,這與
布希政府時期的“先發制人”戰略相比是個重大轉變。
這是歐巴馬上台16個月後首次發布“國家安全戰略報告”。根據這份報告,歐巴馬的新國家安全戰略認為世界充滿了多種威脅,放棄了布希政府“反恐戰爭”的說法。這一新“國家安全戰略報告”還對
朝鮮和
伊朗對美國帶來的威脅提出警告。
歐巴馬政府的新國家安全戰略試圖擺脫布希政府時期不受歡迎的單邊主義政策,歐巴馬呼籲將美國的合作對象從傳統盟友擴展到中國、印度等正在崛起的大國。該報告說,美國將和中國在共同關切的問題上進行合作。
歐巴馬還將美國經濟作為國家安全戰略的一部分。他認為,美國在經濟上的成功對於美國保持其在海外的影響力至關重要。
歐巴馬的前任布希在2002年的“國家安全戰略報告”中首次闡明美國在
9·11事件後將採取“先發制人”的軍事打擊戰略。布希在2006年的“國家安全戰略報告”中重申美國奉行“先發制人”的戰略。
藍皮書發布
網易等媒體報導5月6日,由國際關係學院國際戰略與安全研究中心編寫的《國家安全藍皮書:中國國家安全研究報告(2014)》在京發布。這是我國第一部國家安全藍皮書,該書由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國國家安全研究報告(2014)》是國家安全領域內的第一本藍皮書,是由中國研究國家安全領域內專家集體完成。報告對過去一年的中國國家安全形勢進行回顧、評估與分析,並就中國面臨的安全挑戰提出對策思考。
新版安全法
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法規。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新的國家安全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29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此前的國家安全法於1993年制定,規定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和以反
間諜工作為主要內容的,已難以適應全面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的需要,於2014年11月1日被廢止,其大部分內容進入新
反間諜法。新的國家安全法對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個領域的國家安全任務進行了明確,共7章84條,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三章 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四章 國家安全制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情報信息
第三節 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
第四節 審查監管
第五節 危機管控
第五章 國家安全保障
第六章 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七章 附則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
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安全是指
國家政權、
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三條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第四條 堅持
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
第五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第六條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國家安全戰略,全面評估國際、國內安全形勢,明確國家安全戰略的指導方針、中長期目標、重點領域的國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七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
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八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第九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門工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開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第十二條 國家對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章 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十五條 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各項權利。
國家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行為;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竊取、泄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
第十六條 國家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衛人民安全,創造良好生存發展條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環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國家加強邊防、海防和空防建設,採取一切必要的防衛和管控措施,保衛領陸、內水、領海和領空安全,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
第十八條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建設與保衛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需要相適應的武裝力量;實施積極防禦軍事戰略方針,防備和抵禦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開展國際軍事安全合作,實施聯合國維和、國際救援、海上護航和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的軍事行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領土完整、發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第十九條 國家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健全預防和化解經濟安全風險的制度機制,保障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產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利益安全。
第二十條 國家健全金融巨觀審慎管理和金融風險防範、處置機制,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和基礎能力建設,防範和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防範和抵禦外部金融風險的衝擊。
第二十一條 國家合理利用和保護資源能源,有效管控戰略資源能源的開發,加強戰略資源能源儲備,完善資源能源運輸戰略通道建設和安全保護措施,加強國際資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應急保障能力,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資源能源持續、可靠和有效供給。
第二十二條 國家健全糧食安全保障體系,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完善糧食儲備制度、流通體系和市場調控機制,健全糧食安全預警制度,保障糧食供給和質量安全。
第二十三條 國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防範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響,掌握意識形態領域主導權,增強文化整體實力和競爭力。
第二十四條 國家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加快發展自主可控的戰略高新技術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加強智慧財產權的運用、保護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設,保障重大技術和工程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設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路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路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套用,實現網路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加強網路管理,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網路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路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第二十六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強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民族分裂活動,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第二十七條 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動,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利用宗教名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反對境外勢力干涉境內宗教事務,維護正常宗教活動秩序。
國家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邪教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八條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加強防範和處置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依法開展情報、調查、防範、處置以及資金監管等工作,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和嚴厲懲治暴力恐怖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國家健全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體制機制,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積極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妥善處置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安定。
第三十條 國家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加大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力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強化生態風險的預警和防控,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賴以生存發展的大氣、水、土壤等自然環境和條件不受威脅和破壞,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三十一條 國家堅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術,加強國際合作,防止核擴散,完善防擴散機制,加強對核設施、核材料、核活動和核廢料處置的安全管理、監管和保護,加強核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能力建設,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對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不斷增強有效應對和防範核威脅、核攻擊的能力。
第三十二條 國家堅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增強安全進出、科學考察、開發利用的能力,加強國際合作,維護我國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的活動、資產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 國家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海外中國公民、組織和機構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保護國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脅和侵害。
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發展利益的需要,不斷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三章 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政法規,規定有關行政措施,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實施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法律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統一指揮維護國家安全的軍事行動,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軍事法規,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
第三十九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管理指導本系統、本領域國家安全工作。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檢察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第四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蒐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國家安全制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四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實行統分結合、協調高效的國家安全制度與工作機制。
第四十五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重點領域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中央有關職能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工作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國家安全戰略和重大部署貫徹落實。
第四十七條 各部門、各地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貫徹實施國家安全戰略。
第四十八條 國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門會商工作機制,就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項進行會商研判,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九條 國家建立中央與地方之間、部門之間、軍地之間以及地區之間關於國家安全的協同聯動機制。
第五十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決策諮詢機制,組織專家和有關方面開展對國家安全形勢的分析研判,推進國家安全的科學決策。
第二節 情報信息
第五十一條 國家健全統一歸口、反應靈敏、準確高效、運轉順暢的情報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報信息工作協調機制,實現情報信息的及時收集、準確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根據職責分工,依法蒐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國家機關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於獲取的涉及國家安全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上報。
第五十三條 開展情報信息工作,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對情報信息的鑑別、篩選、綜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四條 情報信息的報送應當及時、準確、客觀,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
第三節 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
第五十五條 國家制定完善應對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預案。
第五十六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定期開展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調查評估。
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提交國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第五十七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根據國家安全風險程度,及時發布相應風險預警。
第五十八條 對可能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事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照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四節 審查監管
第五十九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路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第六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行使國家安全審查職責,依法作出國家安全審查決定或者提出安全審查意見並監督執行。
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工作。
第五節 危機管控
第六十二條 國家建立統一領導、協同聯動、有序高效的國家安全危機管控制度。
第六十三條 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根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的統一部署,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管控處置措施。
第六十四條 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特別重大事件,需要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進行全國總動員、局部動員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決定。
第六十五條 國家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實施國防動員後,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有權採取限制公民和組織權利、增加公民和組織義務的特別措施。
第六十六條 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法採取處置國家安全危機的管控措施,應當與國家安全危機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保護公民、組織權益的措施。
第六十七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危機的信息報告和發布機制。
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後,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準確、及時報告,並依法將有關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發展、管控處置及善後情況統一向社會發布。
第六十八條 國家安全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應當及時解除管控處置措施,做好善後工作。
第五章 國家安全保障
第六十九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保障體系,增強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第七十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第七十一條 國家加大對國家安全各項建設的投入,保障國家安全工作所需經費和裝備。
第七十二條 承擔國家安全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國家安全物資進行收儲、保管和維護,定期調整更換,保證儲備物資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第七十三條 鼓勵國家安全領域科技創新,發揮科技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作用。
第七十四條 國家採取必要措施,招錄、培養和管理國家安全工作專門人才和特殊人才。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國家依法保護有關機關專門從事國家安全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合法權益,加大人身保護和安置保障力度。
第七十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開展國家安全專門工作,可以依法採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十六條 國家加強國家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
第六章 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七十七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第七十八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要求,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採取相關安全措施。
第八十條 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第八十一條 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第八十二條 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第八十三條 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採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並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組成和職能
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由
習近平任主席,
李克強、
張德江任副主席,下設常務委員和委員若干名。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中共中央關於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機構,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涉及國家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