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國家制定的體現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意志的法律制度。它是立法、執法、守法的總稱。
有法可依
所謂“有法可依”,是指要制定反映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的、確認和保護有利於社會主義事業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的法律、法令、條例、決議、命令和地方性法規,等等。這樣才能使得
社會主義社會中重要的和基本的社會關係,具有法律化、制度化的性質;也才能在事關國家和社會共同利益的重大問題上,形成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並上升為國家意志,取得全體公民一致遵守的法律效力,以便使人們在這些領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確立和實現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
有法必依
所謂“有法必依”是普遍守法的原則,這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可靠基礎。普遍守法就是指一切
國家機關、
公職人員、社會團體及全體公民都必須守法。要做到這一點,首先要在人們心目中樹立法律、特別是憲法至尊至上的地位,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在國家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一切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權。其次要求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和公民在從事工作和活動的時候一定要以憲法和法律作為自己的準則。因為,如果允許把法律撇在一邊,即使有再完備的法律,也只能是一紙空文。
執法必嚴
所謂“執法必嚴”,是特別針對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講的。這是社會主義法治實現的重要條件。執法必嚴,首先要求
社會主義國家的一切行政機關和檢察、審判機關的行為,必須有法律上的根據,不得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執法必嚴,不是指辦案中運用法律一律要從嚴,運用法律從嚴或從寬,只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律的具體規定確定。執法必嚴的主要含義是指要維護法律的極大權威,寬、嚴都要有法律的根據。其次,執法必嚴還指上下級之間、主管部門和下屬單位之間要相互尊重已被規定的許可權劃分或者權利義務的界限,既要防止和反對在執法和護法的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專橫和對權力與職位的濫用,也要防止和反對主觀主義、命令主義、官僚主義,糾正權力過於集中現象造成的不良後果。再次,執法必嚴還指要嚴格尊重廣大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一切執法機關和公職人員都必須嚴格尊重公民的權利,都必須在國家法律允許的限度以內行使自己的職權,不允許濫用職權損害公民的權利和合法利益。
違法必究
所謂“違法必究”,是指在社會主義國家裡任何人,不管地位多高、功勞多大都沒有違法、犯法的特權;任何人的違法犯罪行為都應被及時揭露,依法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這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有力保障。如果對違法犯罪分子不能及時地、準確地依法予以制裁,社會主義法治就會遭到干擾和破壞。要做到違法必究,就必須大力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建設,切實搞好三機關的分工負責、相互合作、相互制約,真正保持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應有的獨立性,堅決排除其他行政機關、團體或者個人對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獨立行使自己職權的非法干擾。同時還要求各級
人民代表機關、民眾團體、社會輿論、廣大
人民民眾和黨的各級組織對司法機關實施經常的、有效的監督。
主要原則
社會主義法治具有以下幾個基本原則:合法原則、民主原則、
平等原則、統一原則。
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其基本含義是:社會主義的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個人都必須無條件地嚴格執行和遵守國家的法律,不允許任何人做法律所不允許的事情。社會主義法治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
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體現,
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是絕大多數人對極少數人的專政,社會主義法是廣大人民自覺的行為規範。所以,嚴格依法辦事,不僅是廣大人民應該做到的,也是完全能夠做到的。
民主原則
民主原則。社會主義法治所反映的民主是與社會主義緊密聯繫的
社會主義民主,是確保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是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和對人民的敵人實行專政的民主。民主原則是社會主義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社會主義法的一切規範都貫徹社會主義民主的精神。它具體表現在:一方面,社會主義法律,莊嚴地、詳盡地規定了人民的各項民主權利;司法機關堅決地、切實有效地依法保護廣大人民的民主權利,並對破壞、侵犯廣大人民民主權利的敵對分子依法制裁。另一方面,社會主義法律,又是依靠廣大人民制定,依靠廣大人民執行,依靠廣大人民監督,依靠廣大人民遵守的。一句話,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礎,社會主義法治又是社會主義民主的保障。
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社會主義法治是建立在社會主義生產關係的基礎上。社會主義社會建立起了
生產資料公有制,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從而也就從根本上剷除了產生一切不平等的社會根源。社會主義法治的平等原則正是廣大人民在政治上、經濟上、文化上的平等的一種必然反映,也是對廣大人民在上述領域平等的一種確認和保障。由於社會主義法治上的平等和經濟上的平等緊密相聯繫,是完全一致的,所以這是一種真正的平等。同時,社會主義法治所確認的平等又是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平等,即不僅是享有
平等權利,而且也履行平等義務。在社會主義法治里,權利義務是一致的。
統一原則
統一原則。其基本含義是:由社會主義國家統一制定的法律,要求在社會主義全國範圍內統一實施,不允許各地區、各部門擅自製定和推行與法律的原則精神和具體規定相違背的制度和規定。
基本要求
在社會主義
法治國家的框架下,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嚴格依法行使國家權力、進行國家管理的原則。包括立法、執法與守法三個方面。健全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是:
(1) 在共產黨領導下不斷完備社會主義法律,切實做到有法可依,以鞏固和發展有利於無產階級和人民大眾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
(2) 堅持法制統一的原則,最高
國家權力機關頒布的憲法具有最高法律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牴觸。
(3) 確立依法行使國家權力的原則。所有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按照憲法、法律或有關法規規定的職權範圍,依法行使職權。
(4) 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一切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任何人都不得享有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權。
(5) 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實施。這種監督來自黨、民眾團體、廣大人民民眾、專門機關和社會輿論。
要求和意義
基本要求
(1)在共產黨領導下不斷完備社會主義法律,切實做到有法可依,以鞏固和發展有利於無產階級和人民大眾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2)堅持法制統一的原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頒布的憲法具有最高法律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牴觸。(3)確立依法行使國家權力的原則。所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按照憲法、法律或有關法規規定的職權範圍,依法行使職權。(4)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一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任何人都不得享有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權。(5)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實施。這種監督來自黨、民眾團體、廣大人民民眾、專門機關和社會輿論。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意義
健全社會主義法治,不僅要從制度上、法律上保證人民當家作主,而且要從制度上、法律上保證黨的執政地位,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要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式成為國家意志,從制度上、法律上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的開展。要積極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規範司法行為,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要樹立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確保政法工作的社會主義方向,不斷提高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的能力。要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做好普法工作。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和基礎;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民主的保障,兩者不可分割。只有堅持和不斷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才能有效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社會主義事業。
憲法修正案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修改為“健全社會主義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