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支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核心區自主創新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意見》(京海發〔2014〕10號),強化以市場為導向的創新鏈,全面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重點聚焦企業自主創新、多主體協同創新、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專利標準商標戰略、軍民融合創新發展、企業創新國際化六大板塊。
第三條 本辦法涉及的支持資金從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四條 本辦法由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區金融辦、區商務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五條 增強企業自主創新力。
(一)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連續3年(含)以上增加研發投入、且研發投入強度高於當年核心區同規模企業平均水平的企業,按其上年新增研發經費的3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金額300萬元。
(二)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在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決策和管理中引入智慧財產權評議前置環節,提高項目實施質量。在核心區重點產業領域內,篩選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處於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的重大成果產業化項目,給予最高1000萬元資金支持。
(三)支持面向社會重大需求聯合開展套用創新。支持我區社會事業機構圍繞海淀區社會事業發展與城鄉科技進步開展創新研發活動;鼓勵企業圍繞城市可持續發展和重大民生問題開展研發創新活動。對於列入國家或市區相關科技計畫並已實現轉化套用的項目,根據市場套用效果給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額100萬元。
(四)對於承擔要求區級配套的國家及市級重點科技計畫的海淀區企業及相關單位可給予一定配套;對經市商務委和市財政局認定的服務外包示範性創新項目,在享受北京市支持資金的基礎上按20%比例給予配套資金支持。
第六條 提升高校院所、企業等多主體協同創新力。
(一)支持高校院所、企業組建新型產業協同創新機構。對於高校科研院所牽頭組建的校際聯合、上下游企業聯動、社會資本共同參與的新型產業技術研究院、協同創新中心等協同創新機構,根據其資金投入、工作成效等,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二)支持設立科技成果孵育轉化基金。鼓勵高校院所設立科技成果孵育轉化基金,推動科技成果按照市場和企業需求進行套用開發、成果轉化。對孵育轉化基金以參股方式進行支持,最高支持金額2000萬元。
(三)支持企業與其他主體開展聯合攻關。鼓勵企業圍繞核心區重點產業領域聯合高校院所、產業聯盟等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根據技術攻關項目成效,按項目投入資金的3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金額300萬元。
(四)鼓勵高校院所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崗位。對於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崗位,且在核心區進行成果轉化,取得良好成效的高校院所給予一定獎勵,獎勵資金用於科技成果轉化崗能力建設。
(五)支持開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權屬清晰試點。鼓勵核心區高校院所組織實施科技成果權屬清晰試點,對參與核心區科技成果權屬清晰工作的科技服務機構,根據其年度服務項目數量和效果給予一定支持。
(六)支持產業聯盟、行業協會等主體開展創新服務。鼓勵產業聯盟、行業協會參與產學研合作、科技成果轉化、行業交流、市場拓展、構建專利池、區域創新合作等工作,加強對其工作績效的考核評估,按照評估結果分級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第七條 以基金等運作方式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力。建立包括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引導基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初創期企業股權投資基金等基金支持體系,推動更多高端科技成果在核心區落地轉化。
(一)強化“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引導基金”作用。採取參股基金或通過參股方式運營專項資金等多種模式,遵循市場化運作,加快科技成果在我區落地轉化。
(二)強化“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引導更多社會資本支持我區特色產業、優勢產業領域的初創期(含天使期)和成長期企業,加快循環利用,提高基金運轉效率,支持更多創業投資企業發展。
(三)強化“初創期企業股權投資基金”作用。採用直接投資、跟進投資等方式對初創期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加速初創期企業成長。
第八條 強化專利、標準、品牌競爭力。
(一)支持重點領域專利商用化。對於實際貨幣收入在500萬元以上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商用化項目,根據其專利交易成本、經濟效益等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金額100萬元。支持社會主體成立智慧財產權運營投資基金,根據基金投資方向和運營效果,採用股權投資的方式給予一定支持。
(二)支持多主體聯合開展標準制定。對於制定和修訂符合核心區重點產業領域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的負責單位及主要參與單位,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三)支持企業創建和培育知名品牌。結合區域重點產業發展方向和企業經濟發展貢獻,對於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北京市著名商標的企業,一次性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30萬元獎勵。對獲得中國質量獎、北京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30萬元獎勵。
第九條 提高軍民融合創新發展水平,促進軍工科技成果轉化和民口企業參與國防和軍隊建設。
(一)支持多方式的軍地對接合作。對搭建軍民融合產業基地服務平台和組織軍地雙方對接的服務機構,根據績效給予一定獎勵。
(二)支持民口企業與軍工單位開展研發合作。對於承研的民口企業按照預研投入給予補貼。可根據項目協定金額的5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金額300萬元。
(三)對於民口企業參與國防和軍隊建設所進行的技術改造投資進行貸款貼息,最高補貼金額300萬元。
(四)聯合社會資本,適時設立軍民結合產業基金,支持軍工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以及民口企業參與國防和軍隊建設項目。按照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標準給予支持。
第十條 提高企業創新國際化水平。
(一)支持企業開展國際合作研發。對企業圍繞重點產業領域與境外企業、外資研發機構合作開展技術研發而產生的研發費用、關鍵技術設備購置費用及購買用於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智慧財產權費用等,按照契約實際支出額的5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金額100萬元。
(二)支持企業拓展境外市場。對企業在建立海外研發基地、實施海外併購等國際化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中介費用,按照50%的比例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金額200萬元。
(三)設立海外孵化種子引導基金。鼓勵企業在海外設立孵化器,吸引海外項目入孵,並利用社會資本投資優質孵化項目,支持其來海淀落地發展。
第三章 申報與受理
第十一條 申報企業須在我區辦理工商註冊並納稅。
第十二條 本辦法涉及資金的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式,按照《海淀區支持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海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依據《海淀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海政辦發〔2013〕3號)執行。
第十三條 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區金融辦依據本辦法向社會發布申報指南,明確具體支持方向、支持重點以及申報途徑、受理部門、受理時間、審批流程等。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產業聯盟、中介機構等社會主體作用,實時掌握企業發展實際需求、梳理和跟蹤企業優質項目信息,預先形成重點項目儲備庫。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和申報指南規定的單位,按照要求在統一申報平台上進行申報。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建設期內積極推動項目實施,並根據主管部門要求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項目單位須配合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項目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項目屬性構建不同的項目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加強項目考核。
第十八條 對於項目考核不合格,特別是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或未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相關部門有權收回政府支持資金並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同時納入企業“黑名單”管理,並不再予以政府財政資金支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淀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實施。《海淀區促進企業創新發展支持辦法》(海行規發〔2012〕2號)同時廢止。依原有政策檔案尚在實施中的項目,按照原有辦法執行並進行監理、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