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促進旅遊產業發展支持辦法

《海淀區促進旅遊產業發展支持辦法》是北京市海淀區進一步完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社會各方力量、發揮旅遊業為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核心區建設服務的功能作用、促進旅遊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打造海淀世界高端旅遊目的地品牌形象、增強海淀核心競爭力制定的辦法。

海淀區促進旅遊產業發展支持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北京市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快發展旅遊業檔案的意見》(京政發〔2010〕28號)及海淀區委區政府《關於加快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京海發〔2012〕12號),進一步完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社會各方力量,發揮旅遊業為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核心區建設服務的功能作用,促進旅遊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打造海淀世界高端旅遊目的地品牌形象,增強海淀核心競爭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涉及的財政支持資金從海淀區加快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三條海淀區旅遊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旅遊委)作為管理機構,負責本辦法的管理和實施。
第二章支持對象及方式
第四條本辦法支持對象為在海淀區註冊且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旅遊景區、住宿業單位、旅行社,開展旅遊業務的科技、文教單位、街道、村鎮及其它社會組織。
第五條本辦法資金分為旅遊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和旅遊行業發展促進資金。
第六條旅遊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用於支持符合我區旅遊產業發展方向的重要旅遊功能區、旅遊重點項目、旅遊公共服務設施等。
第七條旅遊行業發展促進資金主要用於旅遊宣傳促銷(包括宣傳推廣、重大旅遊活動、區域旅遊合作)、產業發展規劃及政策研究、最佳化旅遊市場環境、信息化建設、支持旅遊行業協會促進產業發展工作等方面。
第八條支持方式主要有項目補助資金、獎勵資金、貸款貼息資金等。
第三章支持重點及措施
第九條重點支持高端旅遊項目。對列入重要旅遊功能區範圍、符合海淀區旅遊總體規劃、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旅遊項目,對項目前期規劃、申報審批等所涉及的資金給予支持,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對其停車場、無障礙設施、旅遊諮詢服務站、旅遊廁所、旅遊標識系統、改善旅遊環境等服務設施給予配套資金支持,支持額度不超過單項投資額的30%,每個項目單位補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條重點支持在旅遊收入、區域稅收等方面效益顯著、有突出貢獻的旅遊企事業單位。對其推進旅遊標準化建設、創新提升旅遊產品、更新改造、轉型升級等方面給予配套資金支持。支持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單項投資額的30%,每個項目單位補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一條重點支持旅行社發展,鼓勵旅行社落戶海淀。對全國百強旅行社、境外品牌旅行社、列入北京市前三十名的旅行社落戶海淀給予資金支持,支持方式參照《海淀區重點企業服務和引進支持辦法》相關規定執行;對促進旅遊消費、拓展旅遊市場有突出貢獻的旅行社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最高為50萬元。
第十二條重點支持海淀特色旅遊商品的研發推廣。對企事業單位自主研發具有海淀區域特點和明顯市場效益的特色旅遊商品,經過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評審鑑定,可給予配套資金支持。支持額度不超過單項投資額的50%,每個項目單位補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對在旅遊商品銷售、推廣等環節取得突出成績、並取得良好經濟效益的項目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最高為50萬元。
第十三條支持有條件的社會單位開展科教旅遊或積極設立旅遊開放日。對上述單位在旅遊服務設施建設給予配套資金支持或在宣傳推介方面給予一次性獎勵。配套設施項目支持額度不超過單項投資額的30%,每個項目單位補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宣傳推介獎勵資金最高為30萬元。
第十四條支持旅遊企事業單位積極參與海淀特色旅遊線路、推廣海淀旅遊特色產品,對其在促進區域經濟和旅遊消費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最高為30萬元。
第十五條支持行業協會發揮自身作用。對其在研究行業發展、推行行業標準、推動業態提升、建立公共服務信息平台和信用體系、開展旅遊人才培訓等方面給予資金支持,補助資金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六條支持區域內旅遊企事業單位提高服務標準。對賓館飯店初評或提高星級標準、景區初評或提高A級標準、旅行社進入A級系列、民俗旅遊業態升級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最高為30萬元;對於評為國家5星級標準的賓館飯店、5A級標準的旅遊景區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最高為50萬元。
第十七條對區域內從事旅遊產業建設及相關活動且具有明顯示範性和帶動性的項目單位,從商業銀行獲得信貸資金後,經評估,可以對其發生的利息進行部分補貼,補貼資金最高為200萬元。
第四章申報與受理
第十八條區旅遊委負責制定並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以下簡稱為《指南》),項目單位按照《指南》的要求,在區政府專項資金統一申報平台上申報,並按照要求向區旅遊委提交所需材料。
第十九條本辦法涉及的申請、審批、撥付程式和監督與管理等相關內容按照《海淀區加快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執行。區旅遊委依據項目審批有關規定,受理項目單位申請,分批次對項目進行審核。對重點項目進行事前評估。
第二十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安排專項資金。
(一)有智慧財產權爭議的;
(二)已獲得區政府財政專項資金補助的;
(三)申請單位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依法處罰未滿2年的;
(四)申請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正在接受相關部門調查的。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接受資金支持的企事業單位必須配合區財政局、區發展改革委、區監察局、區審計局、區旅遊委及其他有關單位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加強績效評估,區旅遊委會同區財政局及時了解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做好項目跟蹤服務和效果評估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區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實施,原《海淀區促進旅遊產業發展支持辦法》(海行規發〔2010〕15號)同時廢止。依原有政策檔案尚在實施中的項目,按照原有辦法執行並進行監理、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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