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鼓勵業態調整和產業升級支持辦法

海淀區鼓勵業態調整和產業升級支持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和市委市政府《關於貫徹〈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的意見》,按照區委區政府《關於落實北京市委市政府貫徹〈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意見的若干措施》規定,強化首都核心功能,對不符合區域戰略定位的產業進行調整疏解,加快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支持範圍。積極推動區域業態調整和產業升級,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加快退出一般性產業特別是高消耗產業、區域性物流基地和區域性批發市場,主動疏解和清理小商品、服裝、建材家具、汽車配件等低端業態和低效企業,盤活最佳化存量空間資源,為新引進“6+1”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符合海淀區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提供辦公空間的合法樓宇建築。
第三條 支持對象和申報條件。負責樓宇招商的實際經營者或產權所有者,或委託單一負責招商管理的實際經營者(以下簡稱項目單位)。項目單位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海淀區辦理工商註冊並納稅。
(二)申報獎勵年度無行政處罰、違法記錄和重大安全生產
事故。
(三)單棟樓宇內入駐企業在海淀區屬地納稅不低於70%。
(四)樓宇經營面積不小於5000平方米。
(五)樓宇業態調整周期:自檔案施行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驗收。
第四條 支持原則。
(一)堅持“市場主導與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原則。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形成樓宇主體和入駐企業協同作用、共謀發展的合力。有效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通過財政資金支持等手段,積極引導樓宇進行功能疏解和業態調整。
(二)堅持“屬地負責和行業指導相兼顧”的原則。屬地街鎮要充分發揮屬地優勢,統籌屬地資源,主動服務,為樓宇業態調整升級提供各種便利條件。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調研和分析,系統規劃功能疏解騰退後空間資源的集約利用,有效指導樓宇進行產業升級。
(三)堅持“先調整後補貼”的原則。從業態調整升級的實際效果出發,採取“先申報再調整、先驗收後補貼”的方式,鼓勵樓宇的實際經營者或產權所有者積極參與海淀區功能疏解和業態調整工作。
第五條 支持方式。對於業態調整後新騰退的面積,按照一定標準和新引進企業的租賃面積 給予樓宇實際經營者或產權所有者一次性資金獎勵。上述新引進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於“6+1”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符合海淀區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
(二)新成立或從區域外新引進的企業並在海淀區工商登記和申報納稅,申報獎勵年度無行政處罰、違法記錄。
(三)在2017年1月1日(含)及以後入駐樓宇且租賃期限三年以上(含三年,不含免租期)。
(四)其他必要條件。
第六條 本辦法由海淀園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支持資金從海淀區業態調整和產業升級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七條 加快重點區域業態調整和功能提升。
本辦法所稱的重點區域特指中關村大街,分為核心區和拓展區兩個區域。核心區範圍以中關村大街為軸,西至萬泉河快速路,東至中關村東街、北至北五環路、南至西直門外大街,共涉及7個街道;拓展區範圍西至萬泉河快速路,東至京藏高速,南至西直門外大街、北至中關村森林公園南部,共涉及15個街道。
(一)支持存量空間資源改造升級
對於主動進行業態調整和產業升級的,按照新引進企業租賃面積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其中,核心區獎勵標準為四環路以內700元/平方米、四環路以外600元/平方米;拓展區獎勵標準為四環路以內600元/平方米、四環路以外500元/平方米。
(二)對外立面、牌匾整治進行補貼
按照統一的城市設計方案,對外立面整治、牌匾整治等方面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按照審定投資金額的50%且每平方米不超過10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單棟樓宇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八條 積極推進非重點區域業態調整和功能提升。
本辦法所稱的非重點區域是指本區內除中關村大街以外的其他區域。
(一)支持存量空間資源改造升級
對於主動進行業態調整和產業升級的,按照新引進企業租賃面積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四環路以內500元/平方米、四環路和五環路之間400元/平方米、五環路以外300元/平方米。
(二)對外立面、牌匾整治進行補貼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二)政策標準予以補貼。
第三章 申報、受理與資金撥付
第九條 海淀園管委會依據本辦法向社會發布申報指南,明確具體支持方向、支持重點以及申報途徑、受理部門、受理時間、審批流程等。
第十條 業態調整和產業升級實施前,項目單位須向樓宇所屬街鎮提交工作方案(模板詳見附屬檔案1)。街鎮實地勘查並初審確認後,按照相關要求在產業統一受理平台上進行項目申報,同時將紙質材料報海淀園管委會備案。
第十一條 海淀園管委會會同所屬街鎮全程跟蹤和監督備案項目進展情況;項目單位在業態調整期內應積極推動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 業態調整期結束後,海淀園管委會會同所屬街鎮、區北部辦(大街辦)等相關部門對項目單位的備案項目進行聯合驗收和審批(模板詳見附屬檔案2)。對於外立面、牌匾整治等項目,海淀園管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牽頭組織社會專家或委託財政項目評審中介機構進行項目評審。
第十三條 海淀園管委會根據驗收結果和項目評審結果,確定資金支持方案。
第十四條 對於確定支持的項目,海淀園管委會向區財政局提交撥款申請、支持項目明細等材料,區財政局按照相關程式撥付資金。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 海淀園管委會要會同相關委辦局和所屬街鎮加強對樓宇業態調整和產業升級支持項目的監督管理,確保業態調整升級工作落實到位,避免出現反彈現象。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根據主管部門要求,按時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 對於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的,主管部門有權收回政府支持資金並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同時納入企業“黑名單”管理,並不再給予資金支持。
第十八條 凡獲得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應繼續做好樓宇內剩餘存量空間資源的最佳化、調整和升級工作,積極引進“6+1”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服務業以及符合海淀區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入駐。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加快核心區自主創新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拆除違法建設、有形市場調整疏解、節能減排以及集體土地上企業整治等按照“1+4+1”核心區創新創業發展政策體系(《海淀區最佳化創新生態環境支持辦法》(海行規發〔2014〕7號)、《海淀區激發科技創業活力支持辦法》(海行規發〔2014〕8號)、《海淀區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支持辦法》(海行規發〔2014〕9號)、《海淀區促進重點產業發展支持辦法》(海行規發〔2014〕10號))、《海淀區2015年拆除違法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指導意見》(海管監發〔2015〕117號)、《海淀區有形市場調整疏解財政補助獎勵實施細則》(海商文〔2014〕45號)、《海淀區節能減排支持辦法》(海行規發〔2014〕13號)以及《海淀區集體土地上企業整治工作財政補助獎勵實施細則》(海農發〔2015〕4號)等政策有關規定執行。《海淀區促進重點產業發展支持辦法》(海行規發〔2014〕10號)第二十一條不再執行。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原則上不得重複享受區政府資金支持。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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