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促進大學科技園發展暫行辦法

海淀區促進大學科技園發展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意見》,順應海淀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新形勢,發揮大學科技園在聚集高端產業、提升創新能力、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促進大學科技園駐區發展,做優做強海淀園,根據《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大學科技園發展的若干意見》、海淀區“十一五”規劃及國家、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海淀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學科技園在海淀區形成聚集,是海淀區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產、學、研結合和科技成果產業化的重要平台,也是區域內持續聚集“高端、高效、高輻射”產業、實現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形成經濟成長點的重要載體。海淀區積極鼓勵、引導駐區大學科技園融入區域經濟與社會一體化發展。
第三條 本辦法中涉及的財政支持資金從海淀區支持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資金及園區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大學科技園,是指經國家科學技術部、教育部認定的“國家級大學科技園”和經過市科委、市教委和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北京市大學科技園”。
第五條 可申請享受本辦法支持政策的大學科技園,是指總部位於海淀區轄區範圍內,且大學科技園開發建設經營主體(以下簡稱經營管理機構)工商註冊在海淀區,並在海淀區辦理稅務登記的大學科技園。
大學科技園在海淀區建有分園的,分園經營管理機構及園內企業申請本辦法規定的支持政策,由大學科技園總部一併提出。提出申請的分園及其園內企業的工商註冊地、稅務登記地應在海淀區。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六條 鼓勵大學科技園的發展規劃與海淀區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與地方主導產業結合,發展高新技術產業、金融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研發服務業等特色產業,融入區域經濟與社會發展。
第七條 支持大學科技園作為自主創新體系的重要平台推進政產學研合作,實現技術創新突破,提升區域創新能力。
第八條 鼓勵大學科技園協助政府開展對入駐企業的延伸服務,完善自身創新、創業服務體系,持續並加大對創業期、成長期企業的公共服務與投入。
第九條 鼓勵大學科技園依託自身優勢吸引高端產業內龍頭企業、總部型企業、運營中心、銷售中心以及進入快速發展期的優質企業入駐,調整園內入駐存量和增量企業結構,帶動區域經濟實現又好又快發展。
第十條 支持大學科技園開展並推動區域對外交流合作,提升區域國際化程度。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條 制定對大學科技園的績效評估評價體系,指導大學科技園在海淀區長期、協調發展。對績效考評優秀的大學科技園給予重點扶持。
第十二條 對經績效考評優秀的大學科技園推薦的園內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海淀區務項發展專項資金的,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 支持。
第十三條 鼓勵大學科技園創建產學研合作示範基地,對產學研合作項目以及產學研合作成功安全的推廣工作,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 鼓勵大學科技園建設高新技術企業服務平台、公共技術與產業化平台。對於達到一定規模、年活動數量較多的高新技術企業服務平台和符合海淀區重點產業支持方向、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好的公共技術與產業化平台項目,給予不超過其年度投入經費20%的支持。
上述服務平台需位於海淀區,平台服務對象為海淀區內企業。
第十五條 對於經大學科技園培育成功上市的企業(暫定為境外主要證券市場、境內A股主機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市場上市),每上市一家企業,給予大學科技園50萬元的上市扶持資金我。大學科技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為園內企業上市後在海淀區的長期穩定發展提供協調服務。
第十六條 鼓勵大學科技園聚集優質企業,對自2007年1月1日之後入駐大學科技園的新設企業,或從其他地區進入大學科技園發展的企業,年度區級財政貢獻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00萬元)的,將其區級財政貢獻的5%用於獎勵該企業所在的大學科技園。
第十七條 對大學科技園經營管理機構對園區內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等硬環境建設持續投入進行升級改造的,給予一定資金支持,以保持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
第十八條 鼓勵大學科技園企業開展國際合作。支持大學科技園內企業加入國際行業協會、科技商會並積極參與交流活動;支持企業在標準制定、技術轉移、智慧財產權認證等多個領域開展國合作;支持企業管理及研究人員參與國際學術交流,發表演講,鼓勵在重要國際學術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對上述國際交流活動視不同情況,給予相關支出費用20%的補助。
第十九條 鼓勵大學科技園經營管理機構在海淀區發展。自2008年起,以該經營管理機構上一年區級財政貢獻的10%為額度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支持大學科技園聯盟的建設。政府每年給予中關村大學科技園聯盟10萬元資金用於支持聯盟開展各類有利於區域經濟發展的活動。該筆資金由大學科技園聯盟常設管理機構統一支配。
第二十一條 支持大學科技園在海淀區拓展產業空間。輸出品牌、管理與服務。海淀區政府有關部門向大學科技園提供區域發展信息,鼓勵大學科技園與區內街鄉、國有企業等具有空間資源的單位開展合作,最佳化地區產業結構,形成新的高端產業聚集區。相關合作項目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給予大學科技園的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 協助大學科技園開展宣傳推廣活動,提高社會知名度。對大學科技園及其入駐的重點企業涉及的行政事項,協調提供快捷辦理。
第五章 申報辦理程式及資金使用監督
第二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大學科技園經營管理機構及大學科技園所推薦的園內企業申報海淀區各項發展專項資金的,根據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申報;大學科技園經營管理機構申報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支持政策的,在每一財政年度結束後,匯總園區註冊經營企業情況、經營管理機構自身經營情況,向海淀園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報告。申報事項涉及海淀區其他政府部門的,也可直接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政府各有關單位依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及申報指南。
第二十四條 大學科技園經營管理機構應按本辦法及實施細則規定的用途使用各項財政支持資金,每年底應總結其使用情況並報海淀區財政局和海淀園管理機構備案。財政支持資金的使用情況受區財政局和海淀園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對政府給予大學科技園的支持資金我,在明確用途的基礎上,應加強後期監督,確保財政資金的有效利用。
第二十六條 對於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支持資金、未按規定使用支持資金或資金使用用途與本辦法規定的支持方向不符的,相關部門有權收回政府支持資金並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海淀園投促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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