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

強姦,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強制與被害人進行性交,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國家(除了阿富汗獅子山剛果民主共和國),強姦行為都屬於犯罪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姦。

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強姦 
  • 外文名:rape;violate;outrage;
  • 其他名稱: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
  • 屬性:犯罪行為
  • 特徵: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
  • 基本解釋:違背他人意願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
  • 違反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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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1)從社會廣義認識上講,凡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者威脅手段強迫另一方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都屬於強姦(即如果女性強迫男性與其發生性行為或同性間進行強制性行為同屬於強姦)。
(2)不過,從一般認識上講,強姦多指的是男子在未經女子許可的情況下強行同女子發生性行為。
(3)從法律認識上講,某些國家立法時認為,只需要滿足“強行發生性行為”這一定義,即構成強姦。也就是說如果女性強迫男性與其發生性行為,在某些國家的刑法中,也認為是強姦罪;而另一些國家的刑法,則只承認只有男子強行與女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才屬於強姦罪
一、強姦罪是什麼?
根據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這一犯罪的主體一般是男子。教唆、幫助男子強姦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強姦罪的客觀行為為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它具有以下特徵:
1、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
判斷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係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是否反抗作為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願的惟一要件。對於有的被害婦女由於受到威脅、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志。同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呆傻婦女或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的,由於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因此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婦女罪。
2、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這裡所說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毆打或人身強制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範,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利用職權、撫養關係、從屬關係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為婦女治病而進行姦淫的;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後進行姦淫的等等。
二、強姦罪怎么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犯強姦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姦罪定罪並從重處罰。究竟哪些行為屬於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嚴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項情形,即: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姦的,這裡所說的“輪姦”,是指兩個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動中,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對同一婦女或幼女進行強姦或者姦淫的行為;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這裡所說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死亡的。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種情節之一的,就屬於情節嚴重的情況應當依法予以嚴懲。

犯罪心理

強姦犯罪是多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一般來說,人們在進入青春期後就會產生性慾要求。如果缺乏排遣性衝動的正當方式(如參加體育鍛鍊和文化娛樂活動),又受到渲染色情暴力的淫穢物品的不良影響等不能自控,就可能刺激正常的性心理向性犯罪心理轉化,導致強姦行為發生。強姦犯可分為攻擊型、恐嚇型、淫慾型、衝動型4類。前兩類一般都是預謀性的,對犯罪的時間、地點、對象做了精心選擇、周密思考,危險性較大。攻擊型以暴力性質嚴重而較罕見,行為人仇視女性、心狠手毒,往往致受害人嚴重傷殘,甚至殺人滅口。這種人多因婚姻生活受挫、曾追求女性未果等不能正確對待,而產生強烈的性變態報復心理,以極為殘忍的暴力手段作為羞辱、貶低、征服女性,補償個人損失的特殊方式,其強姦的目的主要是損害婦女。淫慾型強姦犯較常見。他們具有性需求超常的特徵,性慾經常處於亢奮狀態,以單純追求性享樂作為人生最大的幸福。與攻擊型不同的是,他們在作案時的態度色厲內荏,一般不採用嚴重損傷女性的手段,而企圖以恫嚇或較小暴力達到性交的目的,儘量享受性樂趣。衝動型往往緣於偶然因素引起的性衝動,一般具有臨時起意等特點,如行竊時發現熟睡的女主人而頓生邪念。這種人膽怯心虛、意志脆弱,在受到被害人反抗時就可能放棄侵害行為而逃走。
強姦強姦

法律問題

(一)強姦幼女問題:
在一些國家的刑法中:一個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同一個幼女發生性關係(未滿十四周歲),不管該幼女是否自願,強姦罪都成立。
這裡所謂的幼女,是指刑法里規定的、未達到一定年齡的女性。
其立法法理是:幼女沒有足夠的能力對性交行為作出正確判斷,決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該幼女實際上“同意”與他人性交,該“同意”在法理上也是無效的,即不被法律承認,與該幼女性交者依然需按強姦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在司法解釋中,凡與未滿14周歲的女子發生性關係,不論該女子是否自願,都屬於強姦罪。也就是說中國的刑法“幼女”概念指不滿14周歲的女性。
在香港,刑法將“幼女”年齡規定為不滿16周歲。若與該幼女發生性關係,會被控“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俗稱“衰十一”。
(二)輪姦問題:
在某些國家的刑法里(比如中國的刑法),“輪姦”不是一個罪名,它只是“強姦罪”的加重情節,也就是說“輪姦”仍然屬於“強姦”,但它是更惡劣更嚴重的強姦行為。
對於輪姦,刑法會在強姦罪的量刑基礎上,再加重量刑。比如若普通強姦罪判被告有期徒刑7年,則輪姦可判被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某些情節特別嚴重的輪姦行為甚至可以判被告無期徒刑。
(三)強姦罪是否成立的問題
強姦罪是一種比較複雜的罪名,往往會產生很多爭議。
一個強姦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個關鍵(僅就中國大陸的刑法來說):
(1)強姦罪的主體必須是男性,也就是說中國刑法認為:女性是不可能強姦男性的;
(2)強姦罪的對象必須是女性,也就是說中國刑法認為:男性是沒法被強姦的;
(3)從情節上講,必須是男性強迫女性與其發生性行為,女性不是自願的。強迫,不僅包括各種暴力、脅迫手段,還包括麻醉、灌醉、欺騙、誘惑等手段。
(4)從細節上說,男性必須將陰莖插入被害女性的陰道內,才可以構成強姦罪。在刑法上,這被稱之為“奸入”。如果沒有“奸入”,雖也屬於強姦罪,但確切的說屬於:強姦罪(未遂)。比如一男性慾強姦一女性,將其按倒,由於女性反抗未能將其陰莖插入被害女性的陰道內,這時該男子就屬於:強姦罪未遂)。
(四)熱戀男女的性行為與強姦罪的問題
如果男女熱戀,可以證實二人正屬於戀人關係的:當該男子與女朋友發生性行為,事後女朋友反悔的,一般來說,不算強姦罪。在21世紀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於戀人間的性行為一般處理原則都是:慎用刑法里的強姦罪。
(五)發生性行為時女子半推半就,是否屬於強姦罪的問題
發生性行為時,如果女子當時半推半就,而事後又後悔的;
如果男性可以證明當時女子確實屬於“半推半就”,則不屬於強姦罪;
如果男性無法證明當時女子屬於“半推半就”,而女子卻有證據證明該性行為違背了自己意志,則可以按強姦罪論處。

同性

據報導,國外也有報導 美國一牧師性侵犯男童 竟然得到教會包庇。2004年某地一名男子被酒店男老闆強姦,雖然證據確鑿,但由於我國刑法在同性強姦方面依然是空白,後者最終未能以強姦罪論處,而僅僅被治安拘留15天。已有研究證明,同性性侵害的受傷害程度並不比異性性侵害小,如此懲處未免太輕了。
人類既然分為男、女兩大性別,性侵害的排列組合自然也就有四種:男性侵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男性侵犯男性、女性侵犯女性。
一直受到重視的是“男性侵害女性”,長期被忽視的,除了同性性侵犯,還有“女性侵犯男性”。一般人認為,在男性占統治地位的社會裡,不可能發生這類性侵害,甚至於從生理上講,女人就不可能強迫男人與之發生性行為。但是筆者認為,女對男的性侵害可能少些,但絕不是沒有,事實上,中國歷史上就有一些比“養面首”更肆無忌憚的女侵男事件。
懲處性侵害,應當保護每個人的性權利,而不能只保護某一性別的性權利。

修改解釋

“衣食足而知禮儀”,中國在解決了溫飽問題之後,向高度民主文明的和諧社會邁進,勢必需要加快保護個人權益的步伐。在性權益保護方面,家庭內甚至配偶間的性侵害不應繼續成為“法律盲點”;對“弱勢性別”要關愛,還應兩性都關愛;不僅要禁止男性侵犯女性,也要禁止女性侵犯男性;既關注嚴重傷害,也關注那些以往被誤認為不嚴重的傷害;關注身體傷害,也日益關注心理傷害。
強姦強姦
在現有法律制度下無能為力,我們就需要考慮儘快修訂法律。其實,針對這類問題及時採取相應的法治對策並不難:可以用“高法、高檢”名義重新解釋關於性侵害方面的刑事法律,使其衝破只保護被男性侵害的女性,而不保護其他人的狹隘範圍;可以修改刑法,增添保護未成年人不受同性性侵害的內容;可以修改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強化對侵害未成年人性權益的行為打擊力度……
辦法有很多,國外就有很多現成辦法可以借鑑。

不超前

有人認為,同性性侵害這種事不普遍,沒必要改法,更沒必要立法。但筆者認為,在世界其他一些國家,同性性侵犯已經有很長歷史和相當普遍性,未雨綢繆,及時採取相應的法治對策,正好是中國學習引進世界先進司法文化的後發優勢。如果非要到中國也普遍出了問題才來修改法律,無異於臨渴掘井亡羊補牢,甚至是事後諸葛亮。
其實,這類問題在社會已經不鮮見,見諸媒體的只是冰山一角,立即修訂法律都已經有些滯後,根本不是什麼“太超前”。
中國社會對同性戀的態度,經歷了非刑事化、非病理化直到逐漸人性化歷程,是否會允許同性結婚(21世紀已經有幾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合法)暫不好說,但中國社會對同性戀的知悉和容忍程度確實正在提高。如果這一過程日益加速,而懲處同性性侵害的立法滯後,中國社會法治對性權益的保護將更不平衡,這類尷尬的悲劇將會大大增加。
四種性侵害客觀存在,各國法治的大趨勢也是走向全面保護,既然如此,我們為什麼不一次性解決問題——直接去掉強姦等各種性罪錯的性別歧視呢?即使如一些人所說,這類問題機率太低、社會危害不嚴重,也應儘快立法。

女奸男

民主與法制時報報導日前,《華夏時報》報導了一名男大學生在誘騙下誤入了一個賣淫團伙的巢穴,他被脅迫同賣淫女發生了性行為。此事在他的心裡留下了巨大的陰影,幾近“崩潰”的他向北京一家健康網站的醫生求救。
就此事而言,專長於刑事辯護的任林鵬律師律認為,男性的性權利該如何保護,法律上尚屬空白。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是強姦罪,強姦罪所保護的是婦女的性選擇權或性自由權。大眾的觀念認為,男女之間發生性關係,“吃虧”的是女方而不是男方。婦女強迫男性與其發生性關係社會危害性要更小。
其實,女性“強姦”男性同樣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這正是所有犯罪行為的一個最主要的特徵。被“強姦”的男性的心靈創傷比被強姦的女性有過之而無不及,其人格尊嚴所受到的侮辱也非平常人所能想像。這也正是男大學生被“強姦”後不去報案的原因之一。
從國外看,很多國家的刑法或司法實踐早就不強調強姦中施害方和受害方的性別了。譬如,德國1975年刑法典的強姦罪還是指“強迫婦女”,但其1998年新版刑法典就只規定“強迫他人”了;法國1994年重訂《刑法典》第222 條、223條將強姦罪的受害者明文規定為“他人”,意即包括男人和女人;義大利現行刑法也只是將強姦罪的受害者規定為 “他人”,不再突出其性別角色。我國台灣地區《妨害性自主罪章》也將強姦罪的對象由“婦女”擴充至“男女”。值得注意的是,在現實生活中,婦女“強姦”男子的事件也並非絕無僅有。因此,將女性對男性實施性侵犯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而給予打擊,以法律手段保護男性的性權利,是十分必要的。
現今,我國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年滿16周歲的婦女強行與年滿14周歲的男性發生性行為,以強制猥褻、侮辱罪定罪處罰。而年滿16周歲的婦女強行與未滿14周歲的男性發生性行為,以猥褻兒童罪定罪處罰。

量刑

根據1997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預防方法

如何小心提防心存不軌的異性,不獨立前往教會,就寢前要注意關好門窗,夜晚儘量避免單獨出行,不要輕易相信新結識的異性朋友,看到這些你一定以為是父母對女兒的絮叨,其實這是中南大學為入學新生編寫的《大學生活安全手冊》女生專題的一部分。上個周末,是中南大學2012級新生報到的日子,針對女大學生遭到騷擾的問題,中南大學新生手冊里增加了女生專題,指導女大學生防範性侵害。
安全教育,對於新入學的大學生來說,十分必要。而像中南大學這樣,把防範女大學生性侵害內容寫入《大學生活安全手冊》,還是頭一回聽說。無論是安全手冊例舉的需特別防範性侵害的10類女生,還是應對“社交性強姦”的辦法,都很有針對性,充分體現了中南大學對女生的關愛與尊重,相信會受到家長和學生的稱讚。
“社交性強姦”,不是法律定義的罪名,而是中南大學總結出的一種現象,即:在社會交往中,一些心存不軌的人利用或製造機會把正常的社交引向性侵害,受害人大多是熟人,往往由於各種顧慮不敢揭發。中南大學總結的這種現象很現實,帶有一定的傾向性,對於新入學的缺乏社會經驗的女大學生來說,弄不好很容易成為某些人的“獵物”,雖然光靠這個《手冊》未必能解決大問題,但最起碼對女大學新生是個提醒。
防範“社交性強姦”,主意不錯,但仔細琢磨有兩個問題值得探討。一個是防範誰很籠統,究竟要防的是誰呢?作為剛入學的女大學新生,其社交面大概更多的在校園,校園經常接觸的除了男生就是男老師。照此分析,大概首先要防的是男生和男老師。把男生和男老師當成假想敵,有點可怕。儘管校園中也無法排除色狼,比如,老師借輔導之名強姦學生的現象時有報導,但畢竟還是少數。
另一個是需特別防範性侵害的10類女生的分類,看似表述形象具體,但細琢磨有的也很牽強,難以對號。比如,“長相漂亮,打扮時髦者”,漂亮和時髦固然搶眼,但本身不是什麼問題,是問題的倒是漂亮和時髦到什麼程度才會招來色狼騷擾乃至強姦,概念和標準都很模糊。而“文靜懦弱,膽小怕事者”與“貪圖錢財,追求享樂者”相比,前者看不出容易成為“獵物”,後者雖有可能,但恐怕憑說教難以動她們的心。說白了,這10類女生的分類作為旁觀者聽明白了,具體落到當事女生未必就管多少用,況且未必就整整是10類。
“社交性強姦”有其廣泛的社會原因,絕非校園獨有,因而防範“社交性強姦”不能光靠高校,也不能只望女生看《大學生活安全手冊》,需要道德與法律雙向發力,以良好的道德建設營造清新的社會風氣,用嚴格執法懲處社交中實施性侵害的加害人。

歷史

古羅馬

在羅馬男人看來,妻子只是丈夫的財物和女奴隸的頭領。強姦並不看作是男人對女人的傷害行為,而是一個男人對另一個男人的“財產盜竊罪”,犯罪者可以用金錢賠償受害女子的丈夫或父親來抵罪。

古日耳曼國家

日耳曼人實行一夫一妻制,買賣婚姻,男性擁有家長權。但在沒有男性繼承人的情況下長女也可以繼承家族的權力和財產。強姦(rape:強姦,強奪,洗劫,破壞)被視為一種搶奪女性和侵犯家庭的嚴重犯罪行為,罪犯通常會被處死,但貴族可以繳納罰金抵罪。

梵蒂岡

神父性侵上萬兒童事件

古代中國

在中國古代社會,女性被看成男性的附屬品。封建社會後期女性地位更加低下,連丈夫死後改嫁的女人都會受到社會的歧視和迫害。所以女子遇到強姦一般都拚命反抗,以免失身嫁不出去或被丈夫拋棄。

強姦傷害

由於強姦是一種違背受害者意願的暴力行為,所以可能會給受害者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也會造成心理上的傷害。
強姦傷害以下幾種類型:
  1. 受害者掙扎反抗遭到毆打造成的傷害。
  2. 強姦本身對受害者性器官的傷害。
陰道實際上是一個封閉空間,平時陰道壁是彼此緊貼的。女性在高度性興奮的情況下陰道才會舒張並分泌體液,以利於性交。如果在沒有性興奮時陰莖強行插入,女性不但沒有快感反而會感到疼痛。女子被多人輪姦或被強姦時年齡較小、生殖器官發育不成熟時,陰道壁可能會破裂出血,造成性器官損傷。

法律

主條目:法定強姦

未成年人法規

參見:最低合法性交年齡、無性交能力及兒童色情
在一些國家的法律中,只要任何人和法定年齡以下之人發生性關係,不管其是否自願,強姦罪名都成立。其法理是:法定年齡以下的男女沒有足夠的能力對性交作出正確判斷決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其實際上同意與別人性交,該同意在法理上也是無效的,與其性交者依然需按強姦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規定不可與未滿14歲的女子發生性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對此亦有所規定,其更將之分為“對14歲以下之男女為性交”和“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以下之男女為性交”而課以不同程度的刑罰。另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為中華民國刑法之特別法)進一步針對相關行為進行處罰。

伊斯蘭教國家

在有些伊斯蘭的國家會根據《古蘭經》,對犯強姦罪的人(無論男方是否已成年),都會被處以石刑。而女方主動與男方通姦並已經成年的,也會被處以石刑(通常判決會傾向認定女方通姦,而非男方強姦),如果女方未成年的,則會被鞭打100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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