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分組審議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多位委員建議,除毆打、殘害等身體暴力外,還應將性暴力以及恐嚇、辱罵等精神暴力納入反家暴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性暴力
- 外文名:sexual violence
人大審議,委員建議,性暴力的法律界定,
人大審議
2015年8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分組審議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多位委員建議,除毆打、殘害等身體暴力外,還應將性暴力以及恐嚇、辱罵等精神暴力納入反家暴法。
委員建議
龐麗娟委員認為,在實踐當中,像精神暴力、性暴力,具有普遍性,並具有深刻性和嚴重性的影響。因此,為更符合總則和立法宗旨,“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建議在家庭暴力的類型上,除了身體暴力外,還應該涵蓋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性暴力的法律界定
在"阿卡耶蘇"案(Akayesu case)中,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審判庭認為性暴力是"在強迫的情況下對一個人實施的任何帶有性色彩的行為";"性暴力並不局限於對人身體的侵入,還可能包括不涉及插入甚或沒有身體接觸的行為"。從這個定義來看,很明顯性暴力包括強姦但比強姦更廣泛。但在強迫的情況下實施時,若將一個行為視為"性暴力",其嚴重程度有最低門檻嗎?
對此問題沒有明確的答案。《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將"性奴役、強制賣淫、強迫懷孕、強制絕育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嚴重程度相當的性暴力"列為犯罪。所列舉的內容並未涵蓋所有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的最嚴重的性暴力形式,無助於界定屬於"性暴力"行為的嚴重程度的最低門檻。不過,判例法和法律著作提供了許多性暴力的其他具體例子:例如,為性剝削販賣人口、毀損性器官、性剝削(例如作為對食物或保護的回報獲得性服務)、強迫墮胎、強制避孕、性侵犯、逼婚、性騷擾(例如強迫脫衣)、強制檢查童貞以及已被界定為性暴力的強迫在公共場合裸體。
世界衛生組織將性暴力定義為"無論當事人雙方是何種關係,以及在何種情形下(包括但不限於在家裡和工作中)任何人通過強迫手段使另一方與其發生任何形式的性行為、企圖發生性行為、令人厭惡的性暗示或性騷擾、買賣行為或其他另行說明的行為"。如果接受這一定義,那么看起來嚴重程度這一門檻是很低的,而且"暴力"一詞不僅包括身體暴力,還包括口頭或心理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