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促進商業服務業發展支持辦法

海淀區促進商業服務業發展支持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海淀區建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核心區和北京市打造國際商貿中心的戰略部署,引導區域商業服務業調整結構,服務民生,繁榮市場,促進區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北京市商業流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區委區政府《關於加快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京海發〔2012〕12號),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涉及的財政支持資金從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資金中安排。
第三條海淀區商務委員會作為管理機構,負責本辦法的管理和實施。
第二章支持對象
第四條享受本辦法支持的對象必須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登記註冊且依法納稅在海淀區的商業服務業企業、商業資產經營管理公司、相關行業協會及相關組織;
(二)在海淀區誠信經營、無違法違紀行為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符合海淀區相關發展規劃要求。
第三章支持範圍和措施
第五條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促進消費增長,最佳化調整商業結構,完善便民服務體系,推動行業創新,提高人才素質和其他需要支持的重點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促進區域消費增長,對區域社會消費品零售額貢獻前50名的商業、服務業企業及相關組織將依據年度社會消費品零售額及同比增長指標給予資金獎勵。支持標準依據當年“促消費、保增長”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原則上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支持有利於改善全區商務發展環境的國際國內知名品牌的引進,將根據裝修面積給予引進主體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補助。
(三)支持特色街區的建設和發展,給予不超過項目總投資30%,原則上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資金補助。主要用於特色街區公共平台的建設、整體運營以及宣傳等。
(四)支持我區現有重點商業服務業企業新增開展網上經營,給予項目總投資30%,原則上總額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補助。
(五)支持物流企業的調整、升級,公共物流服務體系建設,給予不超過項目總投資30%,原則上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資金補助;支持直接關係民生的物流體系建設,給予不超過項目總投資30%,原則上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補助。
(六)完善便民服務體系,支持便民菜店、社區菜市場等蔬菜銷售網點的規範建設和菜籃子配送中心的建設,支持原配套商業網點恢復菜籃子等社區商業便民服務功能;支持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的建設;支持固定式早餐便民服務網路等社區便民商業、生活服務業的建設;支持品牌連鎖企業依託科技園區和北部地區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發展配套商業服務業;支持少數民族餐飲經營網點建設和升級改造,支持規模以上餐飲企業停車系統升級改造。給予不超過項目總投資50%、原則上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補助。
(七)支持商業服務業領域管理制度創新、服務方式和服務流程創新等項目,採取後評價等形式,給予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30%,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獎勵;支持企業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現代化手段提升服務管理水平的項目和加強安全管理,推進信息化監管系統建設項目,採取後評價等形式,給予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3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獎勵。
(八)支持行業協會研究行業發展,推行行業標準,制定行業規範,建立公共服務信息平台和信用體系,推動業態提升;支持行業協會開展商業服務業人才培養和在崗人員培訓,給予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補助。
(九)支持電子市場品牌專營店建設,支持標準依據《促進中關村西區電子市場品牌專營店發展支持辦法(試行)》執行;支持國內外商業企業總部落戶海淀,支持標準依據《海淀區重點企業服務和引進支持辦法》執行;支持電子商務的發展,支持新增且成長性好的電子商務企業的發展,支持標準依據《海淀區促進重點產業發展支持辦法》執行。
(十)支持融資租賃等產業發展。支持標準依據相關政策執行。
(十一)支持其他符合區域商業總體規劃、滿足不同人群的消費需求、增強消費吸引力、對區域經濟發展貢獻突出的項目;支持中央、北京市及海淀區確定的重點項目;支持高端聚集區建設;支持企業改造提升整體消費環境,發展特色商業,重點支持新興業態和具備行業引領示範效應的商業服務業企業的發展和提升;支持推進區域行銷,營造商業氛圍,提升海淀商業形象,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活動。補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金額的30%或依據相關政策標準執行。
第六條按照進一步最佳化完善海淀區支持產業發展政策體系的調整思路,促進商業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採取財政補助、以獎代補等支持方式,積極探索權益資金支持模式,加大企業服務力度,加快支持方式創新,為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為企業享受政策創造條件。
第七條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項目,由區商務委、第三方評估機構共同負責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並依據《海淀區支持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條由區商務委定期制定並發布當年的《項目申報指南》。
第四章申報與受理
凡符合資金使用原則、使用範圍和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相關要求的項目,均可申請本專項資金。
第九條企業按照《項目申報指南》要求在區政府統一申報平台上申報,並按照要求向區商務委提交所需資料。
第十條區商務委依據項目審批有關規定,受理企業項目申請,分批次對項目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同一項目已享受相關專項資金支持的,不得重複申報。
第十二條資金的審批撥付程式及監督管理,按照《海淀區支持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接受支持的企業必須配合區商務委、區財政局及其他有關單位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區商務委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建立項目跟蹤評價體系,及時了解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到期後,區商務委負責組織項目驗收工作,對按期完成並符合驗收標準的項目通過驗收;對逾期未通過驗收的項目,今後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申請。
第十五條資金撥付後,區商務委、區財政局及其他有關單位可採取現場驗收、委託中介機構進行項目評審等方式,對項目完成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各資金使用單位應接受同級及上級財政、商務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接受同級及上級審計部門的審計檢查。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專項資金。對蓄意提供假髮票、假證明檔案、假資質檔案等虛假材料的單位,經查屬實的,取消其申請本專項資金的資格。對違反規定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海淀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實施。《海淀區促進商務業服務業發展支持辦法》(海行規發〔2010〕17號)同時廢止。依原有政策檔案尚在實施中的項目,按照原有辦法執行並進行監理、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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