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利用駐昌高校優質的科教資源,構建產學研一體化區域創新體系,打造商務花園城市,根據科技部、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國家大學科技園建設與發展的意見》(國科發高字〔2004〕487號)和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教委、中關村管委會等五部門《關於進一步促進大學科技園發展的若干意見》(京科文〔2006〕790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昌平實際,制定本辦法。
昌平區促進大學科技園發展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利用駐昌高校優質的科教資源,構建產學研一體化區域創新體系,打造商務花園城市,根據科技部、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國家大學科技園建設與發展的意見》(國科發高字〔2004〕487號)和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教委、中關村管委會等五部門《關於進一步促進大學科技園發展的若干意見》(京科文〔2006〕790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昌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展大學科技園並形成聚集,是昌平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產、學、研結合和科技成果產業化的重要平台,也是實現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形成經濟成長點的重要載體。昌平區政府積極鼓勵、引導駐區大學科技園融入區域經濟與社會一體化發展。
第三條 本辦法由區科委負責實施,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等單位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大學科技園,是指經科技部、教育部認定的“國家級大學科技園”和經市科委、市教委和中關村管委會認定的“北京市大學科技園”,以及區級大學科技園試點單位。
第五條 可申請享受本辦法支持政策的大學科技園,是指總部位於昌平區轄區範圍內,且大學科技園開發建設經營主體(以下簡稱經營管理機構)工商註冊在昌平區,並在昌平區辦理稅務登記的大學科技園。
大學科技園分園在昌平區內,總部在區外的,分園經營管理機構及園內企業申請本辦法規定的支持政策,由大學科技園總部一併提出。提出申請的分園及其園內企業的工商註冊、稅務登記應在昌平區。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六條 鼓勵大學科技園的發展規劃與昌平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與地方主導產業相結合,融入區域經濟與社會發展。
第七條 支持大學科技園作為自主創新體系的重要平台推進產學研合作,實現技術創新突破,提升區域創新能力。
第八條 鼓勵大學科技園協助政府開展對入駐企業的延伸服務,完善自身創新、創業服務體系,持續並加大對創業期、成長期企業的公共服務與投入。
第九條 鼓勵大學科技園依託自身優勢吸引高新技術產業內龍頭企業、企業總部、運營中心、銷售中心以及進入快速發展期的優質企業入駐,調整園內入駐存量和增量企業結構,帶動區域經濟實現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條在初創階段,給予大學科技園管理機構一次性200萬元的支持,用於大學科技園內的產學研合作項目、創業投資、技術轉移、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公共技術平台建設等方面。
第十一條 鼓勵大學科技園聚集優質企業,對自2009年1月1日之後入駐大學科技園的新設企業,或從昌平區外遷入大學科技園的企業,年度區級財政貢獻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00萬元)的,每年將該企業上年度區級財政貢獻的5%用於獎勵該企業所在的大學科技園管理機構。
凡享受本條款獎勵政策的,不再重複享受《昌平區扶持企業發展的暫行辦法》(昌政發〔2005〕34號)中規定的與區級財政收入相關的稅收獎勵政策。
第十二條 鼓勵大學科技園經營管理機構在昌平區發展。自2010年起,以該經營管理機構上年度區級財政貢獻的10%為額度給予獎勵。
凡享受本條款獎勵政策的,不再重複享受《昌平區扶持企業發展的暫行辦法》(昌政發〔2005〕34號)中規定的與區級財政收入相關的稅收獎勵政策。
第十三條 為鼓勵大學科技園對園區內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等硬環境建設或升級改造,對其建設貸款利息給予一年貼息,貼息金額不超過按同期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出的利息的50%。
第十四條 對大學科技園內孵化面積在6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業40家以上,有共享區間和公共服務設施,並對在孵企業開展投融資、技術、行銷、生產等方面服務的孵化器,經審核後給予一次性40萬元的獎勵。
第十五條 入駐大學科技園的企業,按租房建築面積計算,自租房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給予房租補助0.8元/平方米/天;第二年和第三年按公曆年度計算,補助0.5元/平方米/天;第三年以後不再給予補助。
本條款僅適用於大學科技園租用社會上的商業寫字樓。
第十六條 入駐大學科技園企業招用本區城鄉勞動力,可參照《昌平區鼓勵用人單位招用農村勞動力崗位補貼辦法》(昌勞社發〔2009〕1號)和《昌平區鼓勵用人單位招用農村勞動力社會保險補貼辦法》(昌勞社發〔2009〕2號)規定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待遇。
第十七條 凡符合《昌平區扶持諮詢產業集聚試驗區企業發展的暫行辦法》(昌咨組發〔2008〕1號)規定的諮詢企業(包括各類專業諮詢以及相關專業培訓服務、專業設計服務等),自入駐大學科技園第二年起,三年內,以上年度上繳區級財政收入總額為基數,增長部分全部獎勵給該企業。
本條款僅適用於自2009年1月1日之後入駐大學科技園的新設企業,或從昌平區外遷入大學科技園的企業。凡享受本條款獎勵政策的,不再重複享受昌平區政府制定的其他與區級財政收入相關的獎勵政策。
第十八條 鼓勵大學科技園內的企業上市,對進入上市輔導期的企業給予一次性40萬元的支持,對完成上市後的企業再給予一次性60萬元的獎勵。
第十九條 入駐大學科技園的企業,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證書,並連續兩年上繳財政收入(不含個人所得稅)在200萬元以上或區級收入在5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企業40萬元的獎勵;獲得北京市著名商標、北京名牌產品證書,並連續兩年上繳財政收入(不含個人所得稅)在200萬元以上或區級收入在5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企業20萬元的獎勵。
第二十條 凡符合國家、北京市和昌平區各類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協助企業申請相關專項資金。
符合政府投資支持條件的文化創意產業項目,獲得市級及市級以上專項資金支持的,區政府按照10%的比例配套支持。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
第二十一條申請區專項資金、獎勵資金、貸款貼息補助、房租補助等支持的大學科技園經營管理機構和大學科技園內的企業,需向區科委提交申報材料。
第二十二條申請一次性資金支持和對區級財政貢獻獎勵的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書及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2.企業連續兩年財務報表和上年度審計報告複印件;
3.企業繳稅情況證明材料;
4.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申請貸款貼息的單位,需提交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等硬環境建設或升級改造的項目可行性報告、施工契約、貸款協定書及竣工驗收檔案,以及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申請孵化器專項資金獎勵的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書及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2.房產證複印件;
3.上一年度在孵企業名單、租賃協定和房租發票複印件;
4.上一年度真實融資服務案例2個以上(含2個),技術、行銷、生產等方面服務案例3個以上(含3個);
5.相關證明材料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申請中國名牌、國家馳名商標、北京名牌、北京市著名商標專項資金獎勵的企業,按《昌平區扶持企業發展的暫行辦法》(昌政發〔2005〕34號)的有關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申請上市專項資金支持(或獎勵)的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已經改制成功,申請上市輔導期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書及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2.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或北京昌平中小企業信用促進協會成員證明材料;
3.與具有保薦資質的證券公司簽訂的輔導協定;
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督局出具的輔導備案登記受理函;
5.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已經上市成功,申請專項資金獎勵的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書及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2.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或北京昌平中小企業信用促進協會成員證明材料;
3.上市成功的證書或證明材料;
4.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申請房租補助的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房租補助申請書;
2.工商營業執照、組織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3.房屋租賃契約及房租發票複印件。
第二十八條申請文化創意產業項目配套支持資金的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1.市級以上文化創意產業項目批文、契約書或計畫任務書的複印件;
2.市級以上文化創意產業項目配套資金申請表;
3.項目撥款通知單或相關撥款檔案、到款憑證的複印件;
4.國家或北京市要求配套的相關檔案。
第六章 財務處理
第二十九條區科委收到申報材料後,定期匯總報區財政局會審。審核通過後,區財政局給予資金撥付。
第三十條企業收到項目支持資金後,應先計入“其它應付款”科目,待項目完工後,形成資產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科目。
第三十一條企業收到專項補助資金及專項獎勵資金後,計入“補貼收入”科目。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企業在收到專項補助資金及專項獎勵資金後,應專項用於項目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用款單位應單獨反映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確保專項資金嚴格按照規定用途安全合理使用。
第三十三條區財政局、區審計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區科委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業務人員,對資金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在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中違反規定的,區財政局可隨時終止該單位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權,並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區科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