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

江蘇省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是江蘇省頒布的一項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
  • 詞性:名詞
  • 分類:檔案
內容,時間,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省份的決定》(蘇發〔2006〕13號)精神,大力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進一 步推進江蘇省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提高我省大學科技園的發展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加強和規範江蘇省大學科技園的管理,促進其快速健康發展,率先建設創新型省份,根據《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06〕53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大學科技園是以具有較強科研實力的大學或大學群為依託,將其人才、技術、信息、實驗設備、圖書資料等綜合智力資源優勢與其它社會優勢資源相結合,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為“高校”)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產學研結合提供支撐的平台和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省科技廳、省教育廳負責對江蘇省大學科技園建設的指導和服務,開展“江蘇省大學科技園”的認定及考核工作,並負責組織“國家大學科技園”的申報、推薦工作;各省轄市科技局、教育局負責對本地區大學科技園進行管理和指導;高校是大學科技園建設發展的主要依託單位。
第二章 功能與定位
第四條 江蘇省大學科技園是我省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江蘇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業技術進步的主要創新源泉之一,是高校實現社會服務功能、實現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協調發展的重要載體,是高校與企業開展產學研結合的重要平台,也是中國特色高等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江蘇省大學科技園是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的重要通道,主要功能是充分利用高校的人才、學科和技術優勢,孵化科技型中小企業,加速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與產業化;開展創業實踐活動,培育高層次的技術、經營和管理人才。
第六條 江蘇省大學科技園應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通過多種途徑完善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服務支撐體系建設、產業化技術支撐平台建設、高校學生實習和實踐基地建設,為入園創業者提供全方位、高質量的服務。
第三章 籌建與認定及管理
第七條 申請籌建江蘇省大學科技園,須由大學科技園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省轄市科技局、教育局審核後,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廳、教育廳函請審批。省科技廳、教育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符合以下條件的將批覆同意籌建江蘇省大學科技園。大學科技園建設單位可啟動建設工作。
1、已確定大學科技園建設的依託高校,且地方政府與依託高校已簽訂合作或共建協定。
2、已制定較為科學和相對完整的發展規劃,發展方向明確。
3、明確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成立相應的專業化管理機構。
4、地方政府、高校已制訂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和成果轉化方面的相關政策。
第八條 經省批准籌建的江蘇省大學科技園經過一定時間的建設和發展後,凡具備以下條件的,通過所在地省轄市科技局、教育局審核蓋章後,可書面申請省科技廳、教育廳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由省科技廳、教育廳聯合發文予以認定和授牌。
1、地方政府和依託高校應有支持大學科技園發展的具體政策,高校資源向大學科技園開放。
2、建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專業化管理機構,管理人員中本科以上學歷占80%以上。
3、實際運營時間在1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
4、具有邊界清晰、相對集中、法律關係明確、可自主支配的園區建築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場地面積8000平方米以上。
5、大學科技園50%以上的企業在技術、成果、人才方面與依託高校有實質性關聯。
6、服務設施齊備,功能完善,可為企業提供商務、融資、信息、諮詢、市場、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務。
7、管理機構設定合理,管理和運作規範,具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園企業的統計數據齊全。
8、大學科技園在孵企業達30家以上,為社會提供600個以上的就業機會。
9、大學科技園管理機構與創業投資、風險投資、擔保機構等建立合作關係。
第九條 江蘇省大學科技園的驗收和認定,由省轄市科技局、教育局聯合向省科技廳、教育廳提出申請,並提交《江蘇省大學科技園認定申請報告》(報告編寫提綱見附屬檔案)。申請報告的內容和數據應可核查。
第十條 省科技廳、教育廳組織專家組對申請驗收的大學科技園進行現場評估,並根據專家組評估意見予以認定和授牌。
第十一條 江蘇省大學科技園的孵化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註冊地及工作場所必須在大學科技園的工作場地範圍內。
2、屬新註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大學科技園前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
3、企業在大學科技園孵化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
4、企業註冊資金一般不超過300萬元。
5、遷入的企業,上年營業收入一般不超過200萬元。
6、企業租用大學科技園孵化場地面積不高於1000平方米。
7、企業負責人應熟悉本企業產品的研究、開發。
第十二條 江蘇省大學科技園實施統計年報制度,列入江蘇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序列進行指導和管理,省科技廳、教育廳委託有關機構負責統計數據的收集和整理,各大學科技園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建設發展績效統計報表報送省科技廳、省教育廳,並同時抄報所在省轄市科技局、教育局。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教育廳每3年對江蘇省大學科技園運行情況進行考核,實行動態管理。對達不到考核條件的大學科技園,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不能達到考核條件的,將取消其“江蘇省大學科技園”的資格。
第四章 政策與措施
第十四條 江蘇省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起,暫免徵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十五條 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重點支持江蘇省大學科技園內企業申報的項目。省、市科技部門優先推薦江蘇省大學科技園內企業申報承擔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教育廳負責巨觀管理和指導江蘇省大學科技園的建設、運行和發展,組織制定支持江蘇省大學科技園建設與發展的方針、政策,編制江蘇省大學科技園發展規劃,把江蘇省大學科技園的工作納入江蘇省科技和教育發展計畫。根據建設發展績效統計報表等對江蘇省大學科技園進行年度績效評價,對成績突出的江蘇省大學科技園給予支持。
第十七條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應將大學科技園作為本地區創新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和自主創新的主要基地,認真貫徹執行支持江蘇省大學科技園建設和發展的各項方針和政策,將大學科技園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規劃,為江蘇省大學科技園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並將國家和省有關優惠政策落實到江蘇省大學科技園管理機構及其在孵、在園企業。
第十八條 高校要將江蘇省大學科技園的建設與發展納入學校整體建設與發展規劃,在大學科技園規劃、建設與發展中發揮核心作用。制定和落實相應的激勵政策,向江蘇省大學科技園開放學校的各種資源,鼓勵師生到園區創業,並在園區內構建學生實習和實踐基地,鼓勵把江蘇省大學科技園創業教育納入學校的人才培養體系,使江蘇省大學科技園成為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的重要基地。
第十九條 經認定的江蘇省大學科技園要積極參加江蘇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加強與省內各國家大學科技園、省級大學科技園以及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之間的學習、交流與資源共享,並加強行業自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江蘇省大學科技園管理辦法(試行)》(蘇科
《江蘇省大學科技園認定申請報告》編 寫 提 綱
1、大學科技園發展規劃:包括整體規劃內容、與區域經濟或行業技術發展規劃的協調性、與依託大學發展規劃的協調性。
2、創新創業環境:包括硬體基礎設施環境、創業公共服務體系、產業化支撐服務平台等。
3、大學科技園發展績效情況:包括園區內各類企業情況、研發機構和培訓機構及大學生就業實踐基地情況、成果轉化能力、自主創新能力、對依託大學的貢獻、從業人員的素質及水平情況等,並提供若干個典型的孵化企業的案例。
4、大學科技園管理水平:包括科技園的機構設定和管理團隊、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5、大學科技園依託高校的支持情況:包括鼓勵和促進師生員工創新創業的政策制定與落實情況、資源開放程度、對科技園的投入情況。
6、地方政府的支持情況:包括政策的制定與落實情況、對大學科技園的投入情況、種子資金或風險投資發展情況。
7、建設特色和創新點:如根據學校專業設定的特點、行業特色、區域特色等因地制宜、積極加快發展。

時間

2006年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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