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大學科技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
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激發高校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規範國家大學科技園建設與管理,提升國家大學科技園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是指以具有科研優勢特色的大學為依託,將高校科教智力資源與市場優勢創新資源緊密結合,推動創新資源集成、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業孵化、創新人才培養和開放協同發展,促進科技、教育、經濟融通和軍民融合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務機構。
第三條 科技部會同教育部負責國家大學科技園巨觀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科技廳(委、局)會同教育廳(委、局)負責對本地區國家大學科技園進行管理和指導。高等學校是國家大學科技園建設發展的依託單位。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四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融通創新的重要平台、構建雙創生態的重要陣地、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的重要載體。
第五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要發揮創新資源集成功能,通過搭建高水平創新網路與平台,促進高校創新資源開放共享,集聚人才、技術、資本、信息等多元創新要素,推動科技、教育、經濟的融通創新和軍民融合發展。
第六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要發揮科技成果轉化功能,通過完善技術轉移服務體系和市場化機制,推動科技成果信息供需對接,促進科技成果工程化和成熟化,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水平。
第七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要發揮科技創業孵化功能,通過建設創業孵化載體,完善多元創業孵化服務,打造創業投融資服務體系,舉辦各類創新創業活動,營造創新創業氛圍,培育科技型創業群體。
第八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要發揮創新人才培養功能,通過開展創新創業教育,搭建創新創業實踐平台,提升科研育人功能,增強大學生的創新精神、創業意識和創新創業能力,培育富有企業家精神的創新創業後備力量,引領支撐高校“雙一流”建設。
第九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要發揮促進開放協同發展功能,通過加強與地方政府、高校、企業、科研院所、科技服務機構等的交流合作,整合創新資源,服務產業集群發展,培育區域經濟發展新動能。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十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實行認定管理。申請認定國家大學科技園,應具備以下條件:
1. 以具有科研優勢特色的大學為依託,具有完整的發展規劃,發展方向明確。
2.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際運營時間在2年以上,管理規範、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職業化服務團隊,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或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的服務人員數量占總人員數量的80%以上。
3. 具有邊界清晰、布局相對集中、法律關係明確、總面積不低於15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場地;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應占科技園可自主支配面積的60%以上;建有眾創空間等雙創平台。
4. 園內在孵企業達50家以上,其中30%以上的在孵企業擁有自主發明專利;大學科技園50%以上的企業在技術、成果和人才等方面與依託高校有實質性聯繫。
5. 能夠整合高校和社會化服務資源,依託高校向大學科技園入駐企業提供研發中試、檢驗檢測、信息數據、專業諮詢和培訓等資源和服務,具有技術轉移、智慧財產權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與相關機構建有實質性合作關係。
6. 園內有天使投資和風險投資、融資擔保等金融機構入駐,或與相關金融機構建立合作關係,至少有3個以上投資服務案例。
7. 具有專業化的創業導師隊伍,在技術研發、商業模式構建、經營管理、資本運作和市場行銷等方面提供輔導和培訓。
8. 建有高校學生科技創業實習基地,能夠提供場地、資金和服務等支持。
9. 舉辦多元化的活動,每年舉辦創業沙龍、創業大賽、創業訓練營和大學生創業實訓等各類創新創業活動。
10. 納入大學和地方發展規劃,已建立與地方協同發展的有效機制。
11. 欠發達地區的大學科技園,上述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十一條 在孵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1. 在孵企業領域應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企業註冊地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必須在大學科技園內。
2. 申請進入大學科技園的企業,需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分標準。
3. 企業在大學科技園的孵化時間不超過4年。
4. 單一在孵企業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大於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生物醫藥等特殊領域的單一在孵企業,不大於3000平方米。
5. 企業研發的項目(產品)智慧財產權界定清晰。
第四章 認定程式
第十二條 科技部會同教育部適時組織開展國家大學科技園申報和認定工作。
第十三條 擬申請認定國家大學科技園須滿足第三章的認定條件,並準備相關申報材料,包括:
(一)國家大學科技園發展規劃;
(二)國家大學科技園建設方案;
(三)依託單位對大學科技園支持政策和制度檔案;
(四)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各地方省科技廳(委、局)會同教育廳(委、局)負責本地區國家大學科技園申報初審工作,擇優向科技部和教育部推薦。
第十五條 科技部會同教育部組織專家對申請單位進行評審認定,並公布認定結果。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十六條 獲得認定的國家大學科技園應加強日常管理,不斷提高運行管理水平。國家大學科技園應在每年4月底前向科技部和教育部報送年度總結報告和相關統計數據。科技部會同教育部編制國家大學科技園年度報告。
第十七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實行動態管理和分類評價:
(一)委託第三方評價機構或組織專家對國家大學科技園每三年開展一次評價;
(二)科技部會同教育部負責國家大學科技園評價考核專家和第三方評價機構的遴選。建立國家大學科技園工作專家庫和機構庫,為國家大學科技園發展和管理提供支持;
(三)科技部會同教育部研究制定分類評價指標體系,評價主要圍繞國家大學科技園創新資源集成、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業孵化、創新人才培養、開放協同發展,以及高校、地方政府對國家大學科技園的政策支持等方面;
(四)評價結果作為國家大學科技園動態管理及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據。對於發展成效突出的國家大學科技園予以表彰,對於考核評價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或取消資格,形成“優勝劣汰”的動態機制。
第十八條 各地方省科技廳(委、局)、教育廳(委、局)及大學科技園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將國家大學科技園工作納入當地科技和教育發展規劃,加強對國家大學科技園建設發展的指導和協調,制定和落實相關政策。
第十九條 依託高校應把國家大學科技園納入學校整體發展規劃,在國家大學科技園發展中發揮核心作用,向國家大學科技園開放各種資源,給予相應支持。
第二十條 發揮國家大學科技園聯盟的協調促進作用,組織大學科技園座談交流,面向大學科技園以及創業企業、服務機構、高校師生等提供多元培訓,總結推廣國家大學科技園發展典型經驗,不斷提升大學科技園影響力。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廳(委、局)、教育廳(委、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和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會同教育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生效,原《國家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2010〕6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