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促進重點產業發展支持辦法

海淀區促進重點產業發展支持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核心區自主創新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意見》(京海發〔2014〕10號),促進產業調整升級,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高新技術產業基地和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策源地,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圍繞高端產業和產業鏈高端環節發展,重點聚焦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重點企業引進、存量企業服務、產業聚集區建設、樓宇經濟發展、產業有序轉移六大板塊。
第三條 海淀區確定的重點產業領域及發展方向:
(一)海淀區重點推進的移動網際網路和下一代網際網路,雲計算,導航和位置服務,積體電路設計,生物工程與新醫藥,新材料、新能源和節能環保,文化和科技融合等“6+1”戰略性新興產業。
(二)科技服務業、科技金融業(含網際網路金融業)。
(三)智慧型製造等新興產業及其它由區政府確定的產業領域。
(四)綜合考慮人口吸納、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因素,限制不符合首都核心功能的產業及環節在海淀區發展,引導高新技術產業中的非核心環節、配套環節向外轉移,鼓勵企業開展跨區域合作,以實現區域協同發展。
第四條 本辦法涉及的支持資金從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五條 本辦法由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區金融辦、區商務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做強做大戰略性新興產業
第六條 優先支持移動網際網路和下一代網際網路,雲計算,導航和位置服務,積體電路設計,生物工程與新醫藥,新材料、新能源和節能環保,文化和科技融合等“6+1”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高端製造等產業。
第七條 支持行業領軍企業、產業聯盟等主體發起設立“6+1”產業投資基金。對於投資符合“6+1”戰略性新興產業技術路線圖及重點發展領域項目的基金,給予不超過基金資本總額10%的引導資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額2000萬元。
第八條 支持重點培育企業在海淀區做強做大。
(一)對於“十百千工程”、科技型上市公司等高成長性企業以及其他對核心區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要影響的企業,可根據其區級貢獻、行業地位、成長性等情況,按年度區級貢獻增量的20%給予資金獎勵,最多連續獎勵三年,累計最高獎勵金額1000萬元。
(二)支持生物醫藥等特殊行業企業落地發展。支持企業將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批件(含從外地購買)落戶核心區並做出區級貢獻。對於從外地購買、自主研發的落地成果,結合區級貢獻分別按照購買金額、前期投入給予一定比例補貼,最高補貼金額300萬元。
(三)支持服務外包企業高端化發展。通過簽訂共建協定的方式,鼓勵企業增加高端業務比重,提升人均產值,對每年達到承諾增長條件的骨幹型離岸服務外包企業,根據其區域貢獻予以獎勵,最高獎勵金額200萬元。
(四)支持龍頭企業增強行業資源集成與整合能力。鼓勵重點產業領域的龍頭企業聯合上下游企業開展技術攻關、市場拓展、研發平台開放等,支持其向行業系統解決方案提供商、集成商和服務商轉型。
第九條 對年度區級貢獻較大、行業發展帶動力和影響力較強的企業,根據其發展需求制定全方位的引入和服務計畫,可按“一企一策”原則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上報區政府另行確定支持政策。
第三章 強化重點企業引進
第十條 重點引進企業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優先推薦納入海淀區重點企業名單,並享受相關配套服務。
(二)可納入區行政審批事項快捷辦理,協調解決企業辦公空間、產業化發展需求,積極解決項目落地過程中遇到的困難。
(三)對為區域經濟發展做出較大貢獻並持續在海淀發展的重點新引進企業,可根據其對海淀重點產業發展的帶動作用、區級貢獻情況等給予一定資金獎勵。
(四)短期內雖不能形成明顯區級貢獻,但符合高端要素聚集、高端創新人才創業或符合全球影響力科技創新中心、國家戰略新興產業策源地建設要求的關鍵項目、企業及金融機構,可申請一定的購房、租房補貼。
在海淀區購置辦公樓宇、廠房作為自用辦公場地的,可享受購房補貼。每平方米最高補貼標準為1000元,最高補貼面積4000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資金分年度支付。
在海淀區租用辦公樓宇、廠房作為自用辦公場地的,可享受自註冊年度起連續三年租金補貼。第一年補貼年度租金的50%,第二年補貼年度租金的30%,第三年補貼年度租金的20%;最高補貼面積4000平方米(建築面積)。
(五)優先推薦申請海淀區各類支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股權投資基金等,促進企業在海淀區長期穩定發展。
(六)新引進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其他總部型企業按照北京市和海淀區相關規定執行。
(七)經區政府會議討論決定通過的其他招商引資項目,給予相關支持政策。
申請重點引進企業資金獎勵的企業,原則上為當年內在海淀區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的企業,或此前已經註冊但稅務關係當年首次遷入海淀區的企業,並且要根據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的要求綜合考慮企業吸納人口數、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因素。企業原則上不同時享受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和第四款支持政策,並且不重複享受其他辦法類似條款。
第十一條 鼓勵各類金融要素和主體落戶海淀發展,吸引金融機構聚集。對於金融功能區內重點樓宇的支持政策,參照相關樓宇招商方案執行。
(一)對於在我區新設立或新遷入我區的總部金融機構和股權投資機構,根據《關於促進首都金融產業發展的意見》(京發改〔2005〕197號)、《關於促進首都金融產業發展的意見實施細則》(京發改〔2005〕2736號)和《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號),給予註冊資金一次性補貼。
(二)對於新設立或新遷入海淀區,經國家、北京市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備案或會商的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企業,可以申請投資獎勵,按其投資于海淀區企業的投資額在總投資額中所占比重,給予相應資金獎勵。
(三)對於在我區新設立或新遷入我區的網際網路金融法人機構,根據《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創新發展的意見》(海行規發〔2013〕3號),給予房租補貼等支持。
第十二條 在重點企業引進過程中發揮關鍵作用的引薦機構和引薦人(國家工作人員除外),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章 加強重點企業服務
第十三條 相關企業經相關政府部門推薦列入區重點企業名單,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每兩年更新一次。
第十四條 海淀區重點企業可享受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核心區各項先行先試優惠政策以及重點企業區長聯繫、重點企業座談、重點企業聯誼、行政事項快捷辦理、子女教育保障、高端人才引進協調、企業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和醫療健身保障、企業發展所遇問題協調等服務,並由區政府相關部門擬定具體措施。重點企業日常聯繫服務工作由海淀區投資促進局負責。
第十五條 對核心區重點產業領域內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其新增核心業務在海淀區獨立註冊為法人機構的,其新設機構可申請一定的租房補貼或資金獎勵。
第十六條 海淀區各街鎮為轄區內區重點企業做好服務。提供環境改造、屬地協調等日常服務。在稅源建設獎勵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為重點企業提供配套服務。
第十七條 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重點企業服務。
第五章 推動重點產業功能區建設
第十八條 積極推動南部中關村科學城、北部生態科技新區、中部“三山五園”歷史文化景區及中關村西區、西直門外科技金融商務區和玉淵潭科技商務區等重點功能區建設,加快土地整理、空間改造、業態調整,推進交通、商業等配套設施建設,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提供支撐。
第十九條 鼓勵各類主體建設“專精特新”產業園(含文化科技園區、重點金融功能區)。“專精特新”產業園由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組織認定,原則上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產業定位符合海淀區重點產業發展方向,且該領域的產業集聚度不低於50%,建築面積不低於3萬平米。
(二)經中關村創新平台授牌的中關村科學城特色產業園。
第二十條 支持“專精特新”產業園提升服務功能,鼓勵產業園引進重點項目和企業,培育和壯大重點產業集群。
(一)對產業園成功引進符合產業定位的新增企業,且新增企業未單獨享受過區級其他獎勵政策的,給予產業園一定比例的資金獎勵,獎勵比例按照海淀區投資促進與稅源建設工作獎勵辦法中關於專精特新產業園的相關支持政策執行。
(二)對於符合產業定位,在產業園租用辦公樓宇作為自用辦公場地的海淀區“十百千工程”、“千人計畫”企業等重點培育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補貼。
第二十一條 對重點功能區內進行業態調整、置換低端產業,並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等符合重點產業發展方向的商務樓宇,在空間改造、環境整治等方面給予支持,根據投資額的5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金額500萬元。
第二十二條 支持海淀北部各鎮建設“一鎮一園”。對符合核心區產業定位、服務配套良好的園區,對其啟動建設費用連續三年給予貸款貼息支持,貸款貼息額度為銀行當期基準利率貸款利息的50%,每鎮年度最高補貼金額1000萬元。
第六章 促進樓宇經濟發展
第二十三條 鼓勵樓宇從區外引入總部型企業。對經樓宇做工作引入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大型央企地區總部(含金融企業總部)、國內知名行業領軍企業地區總部(含金融企業總部)等給予樓宇實際經營者一次性獎勵。
樓宇自主新引進達到一定規模區級貢獻的企業,以該企業每年區級貢獻環比增量的10%獎勵樓宇實際經營者,最高獎勵金額200萬元,連續獎勵三年。區內企業遷轉的原則上不納入本政策支持範疇。
對於樓宇自主或配合街鎮工作實現企業異地回遷的,給予樓宇經營者回遷企業當年區級財政貢獻增量30%的獎勵,連續獎勵三年。
第二十四條 鼓勵樓宇服務存量企業發展。以該樓宇入駐達到一定規模區級貢獻企業形成的年度總區級財政貢獻環比增量中超出當年度區級財政預算增幅(以區人大確定的增幅為準)後的10%給予樓宇實際經營者獎勵,最高獎勵金額300萬元。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原則上不重複享受。申報獎勵的樓宇須符合相關條件並經區稅源辦公室認定。
第七章 推進產業有序轉移
第二十六條 推動海淀區價值鏈升級。鼓勵企業按照產業鏈和價值鏈分工模式,將企業總部、研發中心、結算中心、銷售中心、接發包中心等功能性機構與高端環節留在海淀區,將其他環節和業務在津冀地區乃至全國布局,落實首都非核心功能疏解的部署要求,重點推進勞動密集型服務業、低端製造業、批發市場等業態向外轉移,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補償。
第二十七條 推動異地合作共建園區。加強與合作區域的對接,做好品牌輸出,新技術新產品推廣套用和產業定向引導轉移等相關服務工作,探索建立稅收分成與回流新機制。
第二十八條 搭建產業轉移對接服務平台,引導產業有序轉移。支持社會主體參與跨區域產業轉移,對其出資在津冀地區及全國其他地區建立孵化器、創業園等對接服務平台的,根據其服務成效或區域影響,參照服務平台獎勵措施,給予一定獎勵。
第八章 申報與受理
第二十九條 申報企業須在海淀區辦理工商註冊並納稅。
第三十條 本辦法涉及資金的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式,按照《海淀區支持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區投資促進局、區金融辦分別依據本辦法向社會發布申報指南,明確具體支持方向、支持重點以及申報途徑、受理部門、受理時間、審批流程等。
第三十二條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產業聯盟、中介機構等社會主體作用,實時掌握企業發展實際需求、梳理和跟蹤企業優質項目信息,預先形成重點項目儲備庫。
第三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和申報指南規定的單位,按照要求在統一申報平台上進行申報。對於重點引進企業的支持獎勵與補貼,由新引入企業向區政府或相關部門提出政策支持申請,區投資促進局與稅源建設領導小組主要成員單位進行會商,制定建議支持方案並提交稅源建設領導小組辦公會審議通過後,上報區政府常務會或區政府專題會審議。
第九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建設期內積極推動項目實施,並根據主管部門要求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五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項目單位須配合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區發展改革委、區金融辦、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項目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項目屬性構建不同的項目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加強項目考核。
第三十六條 對於項目考核不合格,特別是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或未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相關部門有權收回政府支持資金並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同時納入企業“黑名單”管理,並不再予以政府財政資金支持。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海淀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實施。《海淀區促進重點產業發展支持辦法》(海行規發〔2012〕5號)、《海淀區重點企業服務和引進支持辦法》(海行規發〔2012〕6號)和《海淀區促進科技金融創新發展支持辦法》〔2012〕7號)同時廢止。依原有政策檔案尚在實施中的項目,按照原有辦法執行並進行監理、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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