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區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暫行辦法

北京市海淀區區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暫行辦法

《海淀區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暫行辦法》在2009年2月27日經過第89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09年3月10日,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印發給各鎮(鄉)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各委、辦、局,區屬各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海淀區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09.03.20
北京市海淀區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海淀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健康發展,完善區域創新體系,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培養優秀企業家,根據區委、區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海淀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系指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申請享受本辦法支持政策的孵化器,是指孵化場地位於海淀區內,孵化器經營管理機構在海淀區註冊並辦理稅務登記的孵化器。
第二章 支持條件
第四條 申請享受本辦法支持政策的孵化器,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展方向符合科技部《關於印發<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高字〔2006〕498號)有關要求;
(二)在海淀區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綜合型孵化器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專業技術型孵化器面積不少於2000平方米。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不低於總面積60%;
(三)綜合型孵化器在孵企業總數不少於50家,專業技術型孵化器不少於20家;
(四)為創業企業提供促進企業成長、降低創業成本的優惠政策;
(五)有專職的創業服務人員,管理人員結構符合國家及北京市有關孵化器管理人員結構的要求;
(六)配套服務功能齊全,可為孵化企業提供所需的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培訓、技術開發與合作交流等服務;
(七)孵化器自身擁有200萬元以上的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
(八)孵化器實際運營時間已滿一年;
(九)專業技術型孵化器應具備專業技術平台或專業化的中試基地,並具備相應的技術諮詢和管理培訓能力。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五條 鼓勵孵化器引進資本、項目、人才,聚集優勢創業資源。
(一)鼓勵孵化器對在孵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緩解中小企業資金困難;
(二)鼓勵孵化器吸引符合海淀區規劃重點發展領域的技術、服務項目進入孵化器孵化,促進海淀區重點產業發展;
(三)鼓勵孵化器吸引海外人才進入孵化器創業,提升海淀區自主創新能力。
第六條 鼓勵孵化器提供增值服務。支持孵化器完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建立創業導師制,加強創業輔導,提供全程、貼身孵化服務,不斷加大對初創期、成長期企業的公共服務與投入。
第七條 鼓勵孵化器開展對外合作。
(一)鼓勵孵化器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對外開放,共享孵化資源;
(二)支持孵化器開展並推動區域對外交流合作,提升區域國際化程度。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八條 建立孵化器績效評價體系,指導孵化器在海淀區長期、持續、協調發展。對績效考評優秀的孵化器給予重點支持。
第九條 鼓勵孵化器開展創業輔導、創業培訓、管理諮詢、市場拓展、中介代理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增值服務,給予孵化器不超過其年度增值服務投入經費30%的補貼。
第十條 鼓勵孵化器對在孵企業開展股權投資。根據孵化器上一年度對在孵企業實際現金投資額予以不超過30%的資助。
第十一條 鼓勵孵化器吸引海外人才回國創業,吸引符合海淀區規劃重點發展領域的技術、服務項目入駐孵化器。每引入一家留學人員企業給予孵化器5000元獎勵。
第十二條 鼓勵孵化器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對外開放,按孵化器對外服務的優惠額給予不超過50%的補貼。
第十三條 鼓勵孵化器開展國際合作。支持孵化器加入國際行業協會並積極參與交流活動;支持孵化器管理人員參與國際學術交流,發表演講,鼓勵在重要國際行業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對上述國際交流活動視不同情況,給予相關支出費用不超過20%的補助。
第十四條 鼓勵孵化器經營管理主體在海淀區發展,為區域經濟發展做貢獻。2009年1月1日以後從孵化器畢業且年度實現區級財政貢獻300萬元以上的企業,將其區級財政貢獻5%一次性用於獎勵該企業原畢業孵化器經營管理主體。
第五章 申報程式及資金使用監督
第十五條 海淀區相關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每年第二季度,孵化器經營管理機構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項目申報,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六條 項目受理部門對受理的孵化器資助項目進行審查,並及時通知被批准資助的孵化器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孵化器經營管理機構應按本辦法及實施細則規定的用途使用各項財政支持資金,於每年底總結資金使用情況並報區財政局、科委和海淀園管委會備案。財政支持資金的使用情況受區財政局、科委和海淀園管委會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對政府給予孵化器的支持資金,在明確用途的基礎上,應加強後期監管,確保財政資金的有效利用。
第十九條 對於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支持資金、未按規定使用支持資金或資金使用用途與本辦法規定的支持方向不符的,相關部門有權收回政府支持資金並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共同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