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收繳暫行辦法

為規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的收繳工作而制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科技部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7]128號)及有關財政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收繳暫行辦法
  • 文號:財企[2010]361號
  • 發布單位:財政部科技部
  • 發布時間: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發布令,第一章,

發布令

財企[2010]3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
為規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的收繳工作,我們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收繳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屬檔案: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收繳暫行辦法
財政部科技部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章

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收繳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的收繳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科技部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7]128號)及有關財政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引導基金通過階段參股方式投資於創業投資企業,以及通過跟進投資方式投資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所產生的各項收入的收繳管理工作
第三條 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包括:引導基金股權退出應收回的原始投資及應取得的收益;引導基金通過跟進投資方式投資,在持有股權期間應取得的收益;被投資企業清算時,引導基金應取得的剩餘財產清償收入。
第四條 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上繳中央國庫,納入中央一般預算管理,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6款“國有資本經營收入”下一般預算收入相關科目。其中:
(一)引導基金股權退出應收回的原始投資及應取得的收益,列“產權轉讓收入”下“其他產權轉讓收入”(預算科目編碼:103060399)。
(二)引導基金通過跟進投資方式投資,在持有股權期間應取得的收益,列“股利、股息收入”下“其他股利、股息收入”(預算科目編碼:103060299)。
(三)被投資企業清算時,引導基金應取得的剩餘財產清償收入,列“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預算科目編碼:1030699)。
第五條 財政部是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收繳管理職能部門,對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收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科技部負責對所屬執收單位及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收繳工作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作為執收單位,負責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的收繳管理工作。
第八條 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上繳金額分別依據以下內容確定:
(一)引導基金股權退出應收回的原始投資,按照財政部、科技部有關引導基金立項、撥款檔案及引導基金投資企業收到中央財政引導基金撥款收入憑證等確定。
(二)引導基金股權退出應取得的收益,按照引導基金投資企業收到中央財政引導基金撥款收入憑證及引導基金股權轉讓協定等確定。
(三)引導基金通過跟進投資方式投資,在持有股權期間應取得的收益,按照引導基金投資企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股東會利潤分配決議等確定。
(四)引導基金取得的剩餘財產清償收入,根據有關法律程式確定。
第九條 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按以下程式上繳:
(一)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在監督檢查引導基金項目實施情況的基礎上,與引導基金投資企業、引導基金股權受讓方(或受託管理單位)等商議股權投資退出、收益分配及清算等事宜,並對引導基金投資企業項目實施情況專項審計報告、受讓引導基金股權申請以及確認收入所依據的相關資料等進行審核。
(二)創新基金管理中心根據商議及審核結果,提出引導基金股權退出及收入收繳實施方案報科技部、財政部審定。
(三)創新基金管理中心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審定意見,辦理股權轉讓、收入收繳等手續,向有關繳款單位傳送繳款通知。收取時,使用《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並加強對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上繳的監督管理,確保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
(四)引導基金有關繳款單位在收到繳款通知後的30個工作日內,直接將應繳的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繳入財政部為創新基金管理中心開設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第十條 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定期向科技部和財政部報告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上繳情況,財政部、科技部不定期組織開展對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上繳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一經查實,除收回有關資金外,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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