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4]3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為做好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項目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201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 時間:2014年
- 國家:中國
- 類別:相關辭彙
支持對象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並從事創業投資業務的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創業投資機構),以及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等。
1.創業投資企業是指具有融資和投資功能,主要從事創業投資業務的公司制企業或有限合夥制企業。申請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2)實繳出資額在10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首期實繳出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承諾在註冊後3年內實繳出資額達到10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3)資金募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管理團隊具有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或委託專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進行投資管理;
(5)管理和運作規範,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式和風險控制機制;
(6)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7)不投資於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政策限制類行業。
2.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是指由職業投資管理人組建的為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的公司制企業或有限合夥制企業。除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第(1)、第(5)、第(6)項條件外,申請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1)實繳出資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管理團隊有至少2名具備3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管理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3.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是指主要從事為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投資和孵化服務的公司制企業或有限合夥企業。除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第(1)、第(5)、第(6)項條件外,申請引導基金支持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至少2名具備3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2)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或委託管理的投資累計金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能夠為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專業、系統的創業輔導服務,或能夠向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固定的經營場地及專業孵化服務。
4.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符合國家有關中小企業劃型標準,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的非上市公司。申請引導基金支持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下;
(3)成立期限一般在5年以內,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一般在30%以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一般在10%以上,每年用於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一般占營業收入的5%以上。
二、項目類型及要求
1.階段參股項目。引導基金向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參股比例最高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募集資金總額的25%,且不做第一大出資人。創業投資企業其他出資人投資到位後,引導基金履行出資義務。
引導基金階段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其管理團隊應有至少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合作經歷3年以上,無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有至少3個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的成功案例,即股權轉讓收入或股權估值高於原始投資額的50%以上;能夠為所投資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專業增值服務。此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需參與新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認繳出資,且認繳出資額不低於募集資金總額的1%。
在引導基金參股期內,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累計金額不得低於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其中,投資於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額可按實際投資額的150%加計計算;投資於西部地區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額可按照實際投資額的120%加計計算。
引導基金參股股權經科技部、財政部審核後,可按照以下方式退出:
(1)在約定期限內按照約定價格退出。引導基金參股4年內退出的,轉讓價格為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參股4年以上6年以內退出的,轉讓價格為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及從第5年起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參股滿6年仍未退出的,將與其他出資人同股同權在存續期滿後清算退出。
(2)先於保障出資人退出。引導基金參股前,確定一個或多個出資人作為引導基金參股本金回收的保障人(以下簡稱保障出資人)。引導基金參股後,創業投資企業如發生收益或清算分配,引導基金將先於保障出資人獲得分配直至收回引導基金參股本金及從第5年起按照當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從而實現退出。退出後的引導基金參股股權由保障出資人持有。
如在參股期內未達到有關要求及違反有關規定,引導基金有權要求提前退出。相關責任單位須組織一次性購買全部引導基金股權,購買價格為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以及階段參股期內按照購買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如發生嚴重違約,將向社會公布違約者名單。
科技部、財政部委託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作為引導基金出資人代表,負責階段參股項目中引導基金股權的投資、管理和退出工作。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不參與創業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和管理,但對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情況擁有監督權。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業機構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專項審計。
2.風險補助項目。引導基金對創業投資機構投資於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0萬元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項目給予一定比例的投資獎勵和損失補償。
(1)投資獎勵。引導基金對投資項目按照不超過實際投資額5%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個投資項目獎勵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每家創業投資機構年度累計獎勵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損失補償。引導基金對創業投資機構已獲得投資獎勵支持的投資項目,按照不超過投資退出時經專項審計的實際損失額50%的比例給予補償,每個投資項目損失補償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3.投資保障項目。創業投資機構將正在進行高新技術研發、有投資潛力的,且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0萬元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確定為“輔導企業”後,引導基金對“輔導企業”給予投資前保障和投資後保障。
(1)投資前保障。創業投資機構與“輔導企業”簽訂《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後,共同申請投資前保障。
《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應明確下列事項:創業投資機構向“輔導企業”提供無償創業輔導的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及主要內容;創業投資機構對“輔導企業”投資的時間、金額及相關條件;創業投資機構與“輔導企業”雙方違約責任的追究。
引導基金給予每個項目投資前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用於補助“輔導企業”高新技術研發的費用支出。如“輔導企業”獲得投資前資助後創業投資機構未實施投資,創業投資機構和“輔導企業”應分別提交專項報告,說明原因。
(2)投資後保障。創業投資機構對“輔導企業”實施投資後,可共同申請投資後保障。引導基金給予每個項目投資後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用於補助“輔導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化的費用支出。
三、項目申報事項
1.階段參股項目。
(1)項目申報。階段參股項目採用常年受理方式,申請單位可根據募資進度需要,提出項目申請。申報材料要求詳見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網站發布的申報須知,申報材料需附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推薦意見。紙質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報送創新基金管理中心,電子版材料傳送至創新基金管理中心電子信箱。
(2)項目評審。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項目庫,並組織相關專家及專業機構進行約談、盡職調查、專家答辯等評審工作。
(3)出資要求。創新基金管理中心與階段參股立項項目的出資人共同簽署相關法律檔案,完成工商註冊、變更等事項,並在其他出資人出資到賬後履行引導基金出資義務。
2.風險補助、投資保障項目。
(1)項目申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公開組織本地區項目申報工作,並於5月20日前按照規定要求上報科技部和財政部。申報材料要求詳見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網站發布的申報須知,紙質申報材料一式一份報送創新基金管理中心。
(2)項目評審。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科技部、財政部委託,負責項目申請的受理申請、並組織評審評估等工作。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