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實施方案

廣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實施方案是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檔案,為落實市主要領導關於改革科技投入方式,完善我市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環境,加快自主創新步伐的指導精神,促進高新技術培育和產業化發展,推動國家創新型試點城市建設,而制定的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實施方案
  • 目的:落實市主要領導關於改革科技投入
  • 實施區域廣州市
  • 實施方法:設立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目的,工作目標,設立管理,基金運作,政策支持,

目的

(一)強化財政資金的槓桿效應。通過政府引導基金,引導4倍以上的社會資本參與我市創業投資,有效放大創業投資資本供應量,擴大支持自主創新的資本規模,利用市場化手段加大對自主創新的投入。
(二)加速高端自主創新資源集聚。利用引導基金參股設立的創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企業),投入技術先進、市場前景好的創新企業和項目,以規範企業管理,提升中小企業發展能力,扶持一批高新技術企業做大做強。同時,通過資本注入,引導海內外高端創業團隊和創新企業來廣州落戶發展,加速創新資源集聚能力。
(三)加快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通過引導基金參股設立的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導向作用,優先投入政府重點扶持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加速新興技術的產業化和市場化,培育一批新興產業的骨幹企業,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儘快成長為支柱產業,加速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四)增強中心城市金融服務功能。利用政府引導基金,激活和完善創業投融資環境,鼓勵和吸引大批國內外創業投資機構落戶廣州,推動產業資本集聚,促進我市創業投資發展,形成立足廣州、服務全國的投融資平台,增強中心城市的金融服務功能。
(五)最佳化政府科技投入模式。引導基金參股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採取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模式,不僅可改變單純依靠政府對創新投入力度不足的問題,也可克服單純靠市場配置創新資源失靈的問題,有利於形成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的科技資源配置模式,完善市場經濟環境下政府科技投入模式。

工作目標

總體目標:通過設立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吸引社會資源參與,建立一批重點投資於我市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重點產業領域的創業投資企業,吸引50家以上的國內外創業投資企業集聚廣州,激活我市創業投資環境,最佳化政府科技投入模式,強化全社會投入自主創新的氛圍,推動創新資源集聚,培育80-100家高新技術創新型企業和總部企業,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升級,顯著增強國家中心城市的自主創新能力和輻射帶動能力。
近期目標:2010年內,整合現有資源,設立2億元規模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建立3-4隻重點投資於電子信息、軟體和信息網路、生物醫藥、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領域的創業投資子基金,帶動社會資本投入8-10億元,並爭取國家參與投資1-2億元。
中長期目標:用5年左右時間,形成20-30億元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吸引社會資本形成100-150億元的創業投資資金規模,投資300家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30家左右的上市企業,形成3-5家100億元以上規模的本地骨幹企業。

設立管理

(一)引導基金的設立
引導基金設立按照統籌規劃、試點先行、分步實施、穩妥推進的原則,5年內政府引導基金控制在20-30億的總盤子。其資金來源主要渠道如下:盤活廣州科技風險投資公司現有存量資金4億元、市財政新增科技經費投入及專項資金、各區級財政投入、爭取國家主管部門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和其它財政性資金。
第一階段(2010年):試點階段,從市科技風險投資公司現有存量資金(約4億元)中劃出2億元用於建立第一期政府引導基金,該引導基金仍委託市科技風險投資公司作為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設立專帳管理。
第二階段(2011-2015):深入總結試點階段的實際成效,視其成效與財力情況擴大政府引導基金規模,每年選擇2-3家創業投資機構進行合作,重點投資一批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創新能力強的特色產業群。
(二)引導基金運作原則
引導基金與社會投資機構共同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政府不直接參與和干預創業投資企業的日常運作與投資決策,完全尊重創業投資機構依照章程和決策程式,按市場化、專業化的盡職調查、市場分析和專業評價作出的投資決策,政府僅通過政策引導和股東表決權引導投向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戰略的重點領域、重點項目和中小企業,以減少項目投資決策的外部干預和主觀性、隨意性。
(三)管理機構
1.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職責。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國資委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管委會負責引導基金的資金籌措、引導資金合作夥伴選擇、引導基金退出、管理制度、績效獎勵等重大事項決策,審定專家評審委員會名單,審議合作創立的創業投資企業的章程和決策規則等。管委會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承擔。
2.專家評審委員會。引導基金聘請政府、金融、投資、法律等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擬與引導基金合作的創業投資機構和管理團隊進行專業化的審查和評估,提出獨立的評估意見,為管委會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辦法另行制定)
3.受託管理機構。委託廣州市科技風險投資公司作為政府引導基金的受託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日常管理和運作,以股東身份參與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的決策和管理,代表引導基金行使股東權利、承當股東義務與責任。主要職責如下:
1)擔任引導基金的出資主體,由其委派合格的人員擔任參股創投企業的董事和監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2)按照引導基金的評審要求,組織專家對擬與引導基金合作的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專業評估;
3)管理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負責實施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退出工作;
4)監督檢查引導基金參股設立的創業投資基金所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定期向管委會報告監督檢查情況,並對監督檢查結果提出處理建議。
4.託管銀行。由管委會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引導基金的託管銀行,具體負責資金保管、撥付、結算等日常工作,對引導基金投資區域、投資比例進行動態監管。託管銀行每月向管委會出具監管報告。
(四)引導基金的引導方式
試點階段引導基金主要採用階段參股方式。由引導基金向創業投資機構參股,對創業投資機構和管理團隊給予一定讓利,並按約定條件在一定期限內有償退出。
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資金規模原則上不低於2.5億人民幣,引導基金參股比例一般不超過20%,且不成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社會募集資金比例應大於60%。
(五)引導基金的績效評價
建立引導基金的績效評價機制,地方政府資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定期對引導基金的引導規模、投資情況、投資收益等進行績效考評,並以此作為合作創投機構和管理團隊的獎勵依據。

基金運作

(一)創業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
政府引導基金參股或合作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採用公司制或有限合夥等合法的組織形式。
(二)參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
政府引導基金通過參股現有或新設創業投資企業方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擬合作企業應滿足《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要求並符合下列條件:
1.在廣州市依法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或投資管理企業;
2.實收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或實際管理的基金規模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3.主要負責人具備創投企業管理經驗,且已取得良好的管理業績;
4.有至少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5.至少擁有2例初創期或成長期企業投資成功退出案例;
6.具備科學合理的項目評估標準、有效的投資決策程式和風險控制機制、健全的內部財務制度。
(三)合作設立創業投資企業
政府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合作方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擬合作方應具備下列條件:
1.要求在廣州市依法註冊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或投資管理企業;
2.合作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應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或承諾籌集的境內基金規模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3.主要負責人具備創投企業管理經驗,且已取得良好的管理業績;
4.有至少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5.具有科學合理的項目評估標準、有效的投資決策程式和風險控制機制、健全的內部財務制度。
(四)參股或合作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程式
1.向社會公開徵集擬與引導基金合作的對象;
2.擬合作方提交引導基金參股或合作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實施方案。
3.由廣州市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對實施方案進行盡職調查,提出審查意見;
4.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實施方案進行可行性評估,提出獨立的專家評估意見;
5.管委會根據審查意見和專家評估意見,擇優選擇合作對象;
6.廣州市科技風險投資公司與合作各方共同簽署合作協定。
(五)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應遵循的原則
1.鼓勵投資廣州市範圍內註冊設立的創業企業,要求投資本地創業企業的額度不低於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
2.投資對象僅限於未上市企業。但對上市企業的定向增發和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投資對象應以初創期和成長期企業為主;
4.對單個創業企業的累計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自身註冊資金或承諾資金總規模的20%,以保證創業投資企業資金的流動性,分散風險;
5.不得投資於其他創業投資企業;
6.原則上投資時不得控股被投資企業。

政策支持

(一)引導基金的退出政策
引導基金參股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穩定運營以後,可在適當時機通過公開轉讓股權或到期後清算等方式退出。通過公開轉讓方式退出的,創業投資企業原股東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
參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其他股東購買引導基金在創業投資企業中的股權,在引導基金參股3年內,轉讓價格按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確定;超過3年、不足5年的,轉讓價格按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超過5年的,引導基金採取同股同酬的方式退出。
非創業投資企業股東的投資者購買引導基金在參股創業投資企業中的股權,可按上述轉讓價格為基價,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轉讓。
(二)管理費及獎勵
1.管理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國家資金與地方政府資金、社會資金共同按創業投資基金章程規定支付基金管理機構管理費用(一般按照每年1.5%-2.5%)。
2.業績分成:每隻子基金將淨收益的20-30%獎勵給參股創投企業投資管理團隊或管理公司。
3.特別獎勵:對參股創投企業投資於廣州地區的項目,根據具體運作情況,經管委會同意,從引導基金在參股創投企業所分配的投資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作為參股創投企業投資管理團隊或管理公司的特殊獎勵,以引導、鼓勵參股創投企業支持廣州地區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
(三)風險控制
為控制風險,同時引導、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風險投資領域,引導基金也可以要求享有優先清償權,保證政府出資的本金安全,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導基金的資產風險。如引導基金要求優先清償權,則採取“保本+固定回報”的方式參股創投企業;當子基金有贏利但低於同期存款利息或同期國債利息時,政府出資方與子基金其它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子基金的淨利潤;當子基金有贏利且超過同期存款利息或同期國債利息時,政府出資部分按照同期存款利息或同期國債利息獲取固定收益。參股創投企業發生破產清算,按照法律程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後,剩餘財產首先清償引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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