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南通市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通政辦發〔2012〕1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南通市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管理辦法
南通市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依據《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第39號令)、《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6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江蘇省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0〕153號)等檔案精神,設立南通市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並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引導基金是由市政府設立並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通過放大政府財政資金的槓桿效應,有效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鼓勵投向本市尚處於種子期、起步期等新興產業領域的企業,培育和壯大新興產業。
引導基金不與市場爭利,但探索建立良性循環運作機制,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引導基金首期資金規模為市本級財政投入1億元。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為:市級財政資金,引導基金的投資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經申請獲得的國家和省級引導資金,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資金,以及其他資金。
引導基金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級資金支持,並與省級基金合作,與市區內各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建立協調配合機制,提高資金配置效率。
第四條 引導基金由市政府指定的事業單位南通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對外行使引導基金的權益和承擔相應義務與責任,由符合資質條件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負責其日常管理與運作事務。
第五條 設立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由市政府分管市長,分管秘書長,以及市委組織部、發改委、財政局、科技局、經信委、國資委、工商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具體職責是:
(一)涉及引導基金重大事項的決策,確定投資方向和投資原則;
(二)審查批准投資項目的管理、風險控制、投資退出機制和業績考核等制度;
(三)審查批准年度資金籌集、投資計畫。
管委會辦公室在市發改委,負責管委會日常事務。具體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管委會確定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協調引導基金的運作;
(三)監督檢查投資項目及資金使用情況;
(四)向管委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五)完成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合資合作方原則上通過招標形式選擇產生。招標過程中應當設立獨立的評審委員會,對引導基金支持方案進行獨立評審,以確保引導基金決策的民主性與科學性。評審委員會成員由政府有關部門、創業投資行業自律組織的代表及社會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單數。評審意見上報管委會審查批准。
第七條 引導基金不得用於貸款、擔保、贊助、捐贈等支出,未投資金應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引導基金及獲得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得投資於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和省政策限制類行業。引導基金的使用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嚴格管理”的原則,參照省級基金的規定採用階段參股、跟進投資、投資保障等引導方式。
(一)階段參股是指引導基金向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主要支持與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新的創業投資企業。
(二)跟進投資是指對創業投資企業選定投資的創業企業,引導基金與創業投資企業共同投資的投資行為。
(三)投資保障是指創業投資企業對具有投資潛力,但暫時不符合投資條件的新興產業領域的初創期企業在投資前提供創業輔導,並由引導基金給予資金資助。
第九條 階段參股是引導基金使用的主要方式。用於階段參股資金的比例不得少於全部資金的60%。
第十條 引導基金階段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必須在南通市區註冊,在備案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監督;
(二)實收資本(或出資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首期出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並承諾註冊後3年內出資額達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三)有至少3名具有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
(四)管理和運作規範,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式和風險控制機制;
(五)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階段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在對創業企業進行投資時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投資對象原則上應當是在南通市範圍內註冊設立的創業企業,投資南通市範圍內中小創新型未上市企業的資金不低於70%;
(二)投資對象應從事新興產業相關領域內高科技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
(三)投資對象僅限於未上市企業。但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四)投資對象應以初創期創業企業為主,投資初創期創業企業的投資額不得低於全部投資額的50%;
本辦法所稱初創期創業企業是指主要從事新興產業相關領域的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成立期限在5年以內的非上市創新型企業,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在10%以上;2.淨資產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下,每年用於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占銷售收入的5%以上。
(五)對單個創業企業的累計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註冊資金的20%;
(六)不得投資於合夥企業、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原則上不得控股被投資企業。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參股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投資合作協定》和《企業章程》中明確下列事項:
(一)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退出;
(二)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的其他股東不先於引導基金退出;
(三)參股創業投資企業未按規定比例向初創期企業投資的,引導基金有權退出。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階段參股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的其他股東自引導基金投入後3年內購買引導基金在參股創業投資企業中的股權,轉讓價格按原始投資額和同期國債利息之和確定;超過3年的,轉讓價格根據同股同權原則按當時市值確定。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其他股東之外的投資者購買引導基金在參股創業投資企業中的股權,按上述確定轉讓價格的原則,以公開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鼓勵首投(即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先於其他社會投資企業,第一次投向新興產業的創業企業和項目)。當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初創期創業企業的投資不低於全部投資額的50%時,如其中首投於初創期創業企業的投資出現虧損,引導基金可根據事先約定,排在其他股東清償順序最後清償。
第十五條 除第十四條所列情況外,引導基金以參股方式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可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事先通過公司章程或有限合夥協定約定引導基金的優先分配權和優先清償權。
第十六條 跟進投資僅限於投資初創期企業,引導基金可以按適當股權比例向該創業企業投資。跟進投資項目原則上應在南通市境內。
第十七條 對於符合條件的跟進投資項目,引導基金在確認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已全額出資後,按雙方協定要求辦理跟進投資的出資手續。
第十八條 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可以委託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採用股權託管的,應當由受託管機構與被跟進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簽訂《股權託管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和股權退出的條件或時間等。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用於跟進投資的資金不得超過全部投資額的10%,且對單個企業只進行一次跟進投資。
第二十條 在創業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意向書》後,引導基金對被投資企業給予投資前資助。
第二十一條 申請投資保障的項目應符合管委會確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原則。
第二十二條 申請投資前資助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與擬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明確以下事項:
(一)獲得引導基金資助後,由創業投資企業向被投資企業提供無償創業輔導的主要內容。輔導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二)輔導期內被投資企業應達到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條件;
(三)創業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雙方違約責任的追究。
第二十三條 對輔導期結束未實施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應分別提交專項報告,說明原因。對不屬於不可抗力而未按《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履約的,引導基金收回投資前資助資金。
第二十四條 採取投資保障方式對初創期企業提供資金補助,需經管委會批准,資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其資金來源為引導基金投資收益。投資前資助資金主要用於補助被投資企業高新技術研發的費用支出。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