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科技創業投資體系建設,拓展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融資渠道,推動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根據財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7]128號)及省市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貴陽市
  • 實質:暫行辦法
  • 目的:促進我市科技創業投資體系建設
  • 文號:財企[2007]128號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與運作,第三章 風險控制,第四章 考核和監督,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貴陽市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一種政策性引導基金,專項用於引導創業投資機構及其他社會資本向高新技術產業和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引導基金不以盈利為目的。
第三條引導基金以“支持科技進步、促進自主創新、助推產業升級”為目標,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堅持龍頭帶動、集聚發展,堅持人才引領、培養團隊,堅持政策扶持、最佳化環境。
第四條引導基金以“母基金”方式運作,主要用於吸引國內外投資業績突出、資金募集能力強、管理經驗豐富的創業投資機構、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等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的機構和優秀管理團隊在築設立或管理引導基金。引導基金在投資基金中的股權比例原則上控制在20%左右。
第五條引導基金的主要資金來源:
(一) 貴陽市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
(二) 貴陽市支持企業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財政專項資金;
(三) 引導基金運行的各項收益;
(四) 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直接投資和國家有關部委、省有關廳局的政策性資金;
(五) 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資金;
(六) 回收的市科技計畫項目無息借款;
(七) 其他資金來源。

第二章 管理與運作

第六條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和項目選擇市場化、資金使用規範化、提供服務專業化的要求進行投資運作。
第七條設立貴陽市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金融辦、市工信委等單位負責人組成,管委會主任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擔任。
第八條管委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有關引導基金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包括資金籌措、合資合作方選擇以及確定引導基金管理制度、運行方式、績效評價等。
第九條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設在貴陽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南市科技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引導基金主要採用階段參股、跟進投資的引導方式。
第十一條階段參股是指引導基金向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主要支持與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新的創業投資企業。
(一) 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註冊資金一般不少於5000萬元,投資於貴陽市的創業企業資金一般不低於70%。
(二) 引導基金的參股比例一般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或出資額)的20%,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其他股東或投資者可以隨時購買。
(三) 引導基金不參與日常經營和管理,但對參股企業的投資情況擁有監督權,可以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對參股企業進行年度專項審計。
第十二條跟進投資是指對創業投資企業選定投資的創業企業,引導基金與創業投資企業共同投資的投資行為。
(一) 創業投資機構在選定投資項目後或實際完成投資1年內,可以申請引導基金跟進投資。
(二) 引導基金按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50%以下的比例跟進投資,投資價格與被跟進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價格相同。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其他股東或投資者可以隨時購買。
第十三條成立獨立的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引導基金投資運作方案進行評審,以確保引導基金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評審委員會由政府有關部門、創業投資行業協會和社會專家共同組成。項目申請單位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委員會成員,參與對本單位項目的評審。
第十四條引導基金採取委託管理模式,由出資部門委託社會專業機構管理(條件成熟後可設獨立法人的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受託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 按照本辦法及受託契約的約定,制定引導基金具體管理運作規程,並報引導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及出資部門審查備案;
(二) 定期向引導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及出資部門報告被投資企業項目進展情況、股本變化情況以及其他重大情況;
(三) 根據需要,向參股支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派駐代表,並通過派駐代表參與所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的重大決策並監督其投資方向;
(四) 根據約定時限,實施引導基金投資退出,並及時將回收資金返還託管銀行引導基余資金專戶。
(五) 承辦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受託管理機構負責對投資項目退出時機進行考察,在退出時機成熟時運作退出,並將退出時機、退出方式等情況及時報引導基金管理部門審批。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不得先於引導基金退出其投資企業。
第十六條退出的資金直接收回託管銀行引導資金專戶,引導基金獲得的投資分紅和退出收益主要用於引導基金的滾動發展。
第十七條受託管理機構管理引導基金,收取一定委託管理費用。委託經費的具體安排在委託協定中約定。

第三章 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由管委會確定託管引導基金的商業銀行,具體負責資金保管、撥付、結算等日常工作,對引導基金投資區域、投資比例進行動態監管。託管銀行應於每月10目前向管委會出具上月監管報告。
第十九條引導基金不得用於貸款、股票、期貨、房地產、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不得用於贊助、捐贈等支出,閒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引導基金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機制,保障引導基金運行安全。引導基金出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時,不得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不得干預所扶持創業
投資企業的日常運作,但在所扶持企業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契約約定,行使一票否決權。

第四章 考核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管委會負責對引導基金進行監管和指導。管委會辦公室應與受託管理機構簽訂績效考核責任書,定期對引導基金有關投資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及時上報管委會。
第二十二條引導基金接受市財政局的監督和市審計局的審計,並可按約定延伸審計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引導基金跟進投資的創業企業。
第二十三條受託管理機構應於每季度末向管委會辦公室和相關部門報送引導基金的資金使用情況,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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