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清遠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在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文號:清府辦〔2011〕64號
  • 發布部門: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投資方式,第三章 項目前期管理,第四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第五章 建設實施,第六章 監督檢查,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 則,注釋,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清遠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業經2011年11月9日市委五屆第109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清遠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決策、建設和監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資效益,發揮政府投資在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本市區域內使用政府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行為。
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項目,稱為政府投資項目。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是指對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備選、政府決策、部門審批、計畫編報、資金使用、建設實施、竣工驗收、資產移交、績效評價、稽察監督等進行的全過程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政府性資金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建設資金,包括建設單位通過銀行或BT、BOT、土地置換等方式融資,但以後須逐步用財政性資金償還本金、補貼利息或償還投資成本的資金;
(四)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民主、公開透明、量入為出、綜合平衡、保障重點的原則,體現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有利於擴大就業、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最佳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巨觀調控政策,以及政府財力情況,研究提出政府投資規模、來源和結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六條 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係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包括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等。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按照投資方式,分別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概算,或者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所有市級政府投資項目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方可辦理審批手續。
超過市人民政府或者投資主管部門審批許可權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遵循下列程式辦理審批:
(一)建設應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需由市投資主管部門轉報省投資主管部門,再由省投資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或核報國務院審批。
(二)建設應由省政府或省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需由市投資主管部門報省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或核報省政府審批。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是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履行相應投資管理職責。
第九條 符合政府投資使用規定的項目,均可以申請政府投資資金。申請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規定條件,遵守規定程式。
各級人民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多種方式,支持、規範和引導社會資金進入政府投資領域。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第二章 投資方式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方式包括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貼息、轉貸等。
第十二條 對於政權建設項目、公益性項目和非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等,可以採用直接投資方式安排政府投資。
直接投資所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 對於經營性投資項目,可以採用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政府投資。
採用資本金注入方式進行投資形成的股權屬於國有股權,由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依法行使出資人權利。
第十四條 可以採用投資補助方式安排政府投資,對需要政府扶持的投資項目給予一定限額或者比例的資金支持。
可以採用貼息方式安排政府投資,支持經營性項目使用銀行貸款。
投資補助資金和貼息資金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可以採用轉貸方式申請安排國家主權外債資金,支持符合有關使用規定的項目。

第三章 項目前期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實際需要編制發展建設規劃。
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批准的發展建設規劃是政府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發展建設規劃,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建立項目儲備庫,有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
第十八條 採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資項目,應當依次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初步設計,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初步設計概算。
採用投資補助、貼息、轉貸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應當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九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重點分析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按規定應當組建項目法人的,須包括法人組建初步建議。項目建議書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
第二十條 項目建議書批准後,項目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可行性進行分析論證,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城鄉規劃、土地使用、環評審批等手續。按規定應組建項目法人的,須附法人組建方案。
第二十一條 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委託工程諮詢機構進行評估。
從事項目諮詢或者評估的工程諮詢機構及人員應當取得經認定的工程諮詢資質和資格。編制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工程諮詢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評估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對經濟、社會、環境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投資項目,逐步推進公示制度、聽證制度和專家評議制度,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允許公開的項目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項目除外。
特別重大的項目要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二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項目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編制項目概算。初步設計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初步設計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費用。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初步設計。其中: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審批;信息化和電子政務項目由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審批;水務項目由水務部門負責審批;交通項目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審批;其他項目由其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嚴格控制投資成本。
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時,應當徵求財政等相關部門意見,並組織有關機構進行評審。經審批的初步設計概算應作為控制投資的依據。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總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估算投資10%或者增加資金額超過500萬元的,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估算投資10%以下且增加資金額在500萬元以下的,報市投資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預算。
施工圖設計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技術性及政策性審查。施工圖未經審查批准,不得使用。
政府投資項目預算不得超過已核定的項目總概算,工程預算編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依據批准的初步設計和工程概算進行投資評審,核定施工圖預算並以此作為工程招標或者工程發包的最高限價。
第二十七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項目單位和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申請資金的主要原因和用途、有關建設資金的落實情況等。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時應附上相應的項目審核檔案,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檔案、項目申請報告核准檔案或者項目備案檔案等。
第二十八條 申請政府投資除應符合本辦法上述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產業政策、環境保護、土地使用、節約能源、資源利用、技術法規等方面的規定。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的,項目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根據項目的不同特點和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審批程式。具體按下列要求辦理審批:
(一)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需分別編報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
(二)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不含5000萬元)的,可合併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只需編報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
(三)對於500萬元以下的單項新建或擴建工程,可提出建設的必要性投資估算報告,直接編報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實施統一、聯合、集中辦理。具體實施辦法由本級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建設、水務、人防、消防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限內依法完成各自的審批事項。各部門的審批事項不互為受理的前置條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專業機構集中負責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事項中的技術性審查工作。

第四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三十一條 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依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任務和政策,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三十二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新開工項目、續建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採用直接投資或者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資項目,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已經批准;
(二)採用投資補助或者貼息方式的投資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已經批准;
(三)採用轉貸方式的投資項目,已經納入國家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計畫;
(四)除政府投資外的其他投資已經落實;
(五)其他另有規定的,還應符合相關規定。
需要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作為預備項目列入年度計畫,財政安排部分前期工作經費,優先保障開工條件成熟的項目。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資金安排原則和重點方向;
(二)新開工項目名稱、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資金來源、建設周期、年度投資額和建設內容、建設方式;
(三)續建項目名稱、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資金來源和建設內容;
(四)預備項目名稱、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
(五)發展建設規劃編制和重大項目的前期工作等費用;
(六)年度待安排的項目預備資金;
(七)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依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編制財政基本建設支出和其他資本性支出部分的預算草案,將年度計畫中安排的政府性投資資金納入預算。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編制完成後,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三十六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由投資主管部門及時向各建設單位下達政府投資年度計畫,並通知其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預算、項目建設進度、契約約定、協定,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資金撥付。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和預算一經確定下達,應當嚴格執行,嚴禁擅自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由投資主管部門審查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年度投資規模調整幅度超過10%以上的,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還應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投資增加部分由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中的待安排預備資金給予保障。

第五章 建設實施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契約管理備案制、工程監理制、安全生產責任制、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重大項目跟蹤審計制。
採用直接投資方式的非經營性投資項目推行代建制。對實施代建制的項目,在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時予以明確。代建單位依法通過招標方式選定。代建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採用資本金注入方式的經營性投資項目,實行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不具備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經政府批准實行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制,政府授權委託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與項目主管部門簽訂項目管理責任書。
項目代建單位和法人統稱為項目單位。
第四十條 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制度,加強對投資項目的風險管理。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採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從事市本級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具有相應的招標代理資質。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開工條件,依法辦理項目審核、規劃許可、環評審批、用地管理等相關手續。對未按規定取得相關手續的政府投資項目,禁止開工建設。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與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建設的項目,市人民政府與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資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證資金撥付到位。
第四十四條 採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確需調整項目概算的,由項目單位提出調整方案,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報原概算審批部門批准。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因超出原設計範圍的重大變更、重大自然災害、國家重大政策性調整等引起項目總投資增加,超過項目概算的,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超過項目概算10%或者增加金額超過300萬元的,由項目單位報市投資主管部門,經徵求市財政等有關部門意見後,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增加金額超過5000萬元的,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還應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二)超過項目概算10%以下且增加金額在30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單位報市投資主管部門,經徵求市財政等有關部門意見後,由市投資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十五條 採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資項目,按批准的設計方案建成後,項目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報請有關部門組織竣(交)工驗收。
第四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於竣工驗收合格後30日內與使用單位(或管理部門)辦理移交手續,並在竣工決算審核完畢後由使用單位(或管理部門)及時到同級資產管理等部門辦理資產權屬確權手續和物業權屬登記,但實行法人責任制的除外。
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國有產權登記,明確國有產權歸屬。
第四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運行後,有關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專家和機構,對項目質量、投資效益、環境影響等進行後評價,以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
第四十八條 實行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制度。項目單位應當將投資項目檔案工作與項目建設實行同步管理。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投資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建立政府投資項目檔案驗收制度。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政府投資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負責對計畫的實施進行協調。項目單位應當將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及時、準確地向投資主管部門、統計部門報送。
第五十一條 實行政府投資項目稽察制度。投資主管部門重大項目稽察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監督政府投資項目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十二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三條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投資主管部門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聯動機制,在建設過程中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資金的安排、撥付、使用,以及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等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十六條 統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執行過程中有關統計資料的報送情況進行檢查和處理。
第五十七條 監察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進行監察,對違反本辦法的監察對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舉報政府投資決策、建設實施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投資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布政府投資信息,設定並公布舉報電話、網站和信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概算、資金申請報告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審批手續,而批准或者要求開工建設的;
(三)未按規定批准政府投資項目的規劃許可、環評審批、用地管理等相關檔案的;
(四)未按規定撥付建設資金的;
(五)強令或者授意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條 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沒收非法所得,並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投資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暫停資金撥付;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三年內禁止其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並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政府投資資金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式並辦理完畢開工所需各項手續而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或者縮小投資規模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或者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經批准的項目,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或者完成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有關諮詢評估機構在諮詢評估時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投資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被依法撤銷資質的機構,其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三年內禁止其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諮詢評估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項目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市直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在各自職責內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頒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注釋

1﹒本辦法所稱BT(Build-Transfer,即建設-轉讓)融資,是指政府部門通過對選定的投資人予以授權,由投資人負責進行項目建設(包括籌措資金),並在規定時限內將建成後的符合質量要求的項目移交項目發起人,並履行工程質量保修期責任,政府部門根據事先簽訂的回購契約,在一定期限內分期向投資人支付項目總投資並加上合理資金回報的一種投融資建設模式。
2﹒本辦法所稱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融資,是指政府部門通過特許經營協定,授予投資人承擔項目的建設、融資、經營和維護,投資人享有項目在特許經營期間的收益權,由此收回項目投資、經營和維護成本並獲得合理回報,特許期屆滿後,投資人無償將項目移交政府部門的一種投融資建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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