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健全科學、高效的政府投資決策程式和組織實施程式,明確項目管理職責,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渝府令161號)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財政資金或財政補助資金,以及用財政資金作為還款來源或還款擔保的借貸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國有單位的自有資金或自籌資金的項目。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或法人籌備組(以下簡稱項目單位)為項目責任主體。項目單位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經營管理、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全過程負責。
第四條 區發改委為本級項目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編制、項目審批和督促實施。區財政局、審計局負責對項目資金實施監督管理和審計。項目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對項目建設實施監督和管理。
區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負責對項目工程預算進行審查,牽頭組織對項目施工設計進行最佳化審查。
第五條組建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建設及中介服務單位資源庫(以下簡稱資源庫)。有關區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建並報區政府批准,批准後的資源庫送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備案。
第六條 項目實施遵循投資計畫→立項→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最佳化評審→項目招標→項目建設→竣工驗收→審計→資料存檔→資產移交的基本建設程式,嚴禁搞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
第二章 年度投資計畫與資金平衡計畫
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編制年度計畫。
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應當堅持政府投資規模與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
在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中,應當預留一定數額的資金,作為增補項目的資金來源。
第八條區發改委於每年第四季度編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並商區財政局進行資金來源審核後報區政府批准。
第九條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業主、名稱、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時限及分年度投資額。屬新開工項目的,應有開工時間;
(二)擬安排政府投資項目前期費用的項目:包括項目名稱、當年工作目標、前期費用額度;
(三)增補項目預備費。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應優先保證續建項目的資金需求。
第十條資金平衡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必須確定年度投資規模總量,並基本落實資金平衡計畫。資金平衡計畫由區發改委會同區財政局提出報區政府批准。
資金平衡計畫應當按照自籌資金、財政預算安排、爭取上級資金補助、融資解決等渠道分別落實。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和資金平衡計畫經批准後,必須嚴格執行;未經規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量或者增減新開工項目的,由建設單位提出,經區發改委商區財政局意見後提出調整方案,報區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
區發改委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有關部門、街鎮研究提出政府投資項目規劃,開展相關前期工作。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十四條 項目立項。政府性投資項目立項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屬於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範圍。不屬於計畫範圍的,應有區政府同意建設該項目的相關檔案。
(二)投資來源基本確定。
項目立項由項目單位向區發改委提出立項申請,區發改委按規定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對符合立項條件的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向市發改委轉報。
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且屬於區級以上規劃載明實施的,其立項和可研報告可以合併審批。上級對項目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項目立項批覆後,項目單位應進行以下工作:
(一)憑立項批覆向區規劃局提出包括擬建地點和規模的選址申請,區規劃局對用地的合規性審查後,對符合規劃用地的發給選址意見書或向市規劃局轉報;
(二)憑立項批覆向區國土局提出包括擬建地點和規模的用地申請,區國土局對用地性質、規模等內容審查後,對符合用地條件的發給用地預審通知書或向市國房局轉報;
(三)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報區環保局審批,區環保局對環境影響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向市環保局轉報;
(四)項目建設地點位於山區、丘陵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區域,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區水務局審批,區水務局在職權範圍內審批或向市級部門轉報。
(五)項目涉及行業準入審批和節能
評估、涉河建設等行政許可的,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許可申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後按規定進行審批。
第十六條可研報告的編制與審批。對需要編制可研報告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諮詢單位編制可研報告,報區發改委審批。
審批可研報告前應組織專家及相關部門對項目可行性進行論證,論證可行的區發改委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向市發改委轉報。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可研報告,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諮詢單位評估後審批。
第十七條項目代建制。教育、衛生等公益性項目和項目單位不具備項目建設管理資質和能力的實行代建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由區政府指定的建設管理代理機構代行項目單位職責。
第四章 項目用地征遷
第十八條區國土局負責對全區範圍內的土地實施統一管理、統一徵收、統一供地,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拆遷安置方案;區征地辦、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承辦征地拆遷中的具體事務;區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和項目單位應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項目征地拆遷工作。
第十九條項目使用新增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項目單位在取得項目用地預審通知檔案後,向區國土局提出供地申請。區國土局負責審查申報資料,按以下規定完成項目供地:
(一)項目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鄉規劃的,在徵收土地資金全額到位和已落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後,區國土局自受理符合規定的供地申請之日起,原則上在五個半月內完成征地拆遷批文、征地補償安置及房屋拆遷等,並向項目單位交付土地。
(二)項目建設用地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外的,區國土局應指導用地單位邀請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土地規劃調整方案上報市政府審批,並落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後,自受理符合規定的供地申請之日起,原則上在五個半月內完成征地拆遷批文、征地補償安置及房屋拆遷等,並向項目單位交付土地。
(三)項目建設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由區規劃局受理符合規定的規劃調整申請,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規劃調整批文。區國土局自城鄉規劃調整批准起,應指導用地單位邀請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土地規劃調整方案上報市政府審批,並落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後,原則上在五個半月內完成征地拆遷批文、征地補償安置及房屋拆遷等,並向項目單位交付土地。
第二十條項目使用存量國有土地的,按以下規定拆遷和供地:
(一)存量國有土地屬農用地的,用地單位提出申請,區國土局協調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後,由區國土局編制房屋拆遷和安置方案,報區政府審批。項目業主向區國土局足額繳納拆遷費用,區征地辦實施拆遷後由國土局依法供地,並辦理土地權屬性質變更登記手續。
(二)存量國有土地屬城市建設用地的,由區房管局編制房屋拆遷和安置方案,報區政府審批。項目業主向區房管局足額繳納拆遷費用後,由區征地辦實施拆遷後,交由區國土局依法辦理供地手續。
第二十一條拆遷安置方案應明確拆遷安置戶數,需新建定向銷售住房套數和建設投資額,項目單位應在征地拆遷前將定向銷售住房建設資金足額繳納至區定向銷售住房建設基金賬戶。
第五章 項目設計與評審
第二十二條地質勘察及質量監督。項目單位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勘察單位進行地質勘察工作,勘察單位對其提供的勘察資料的質量負責。
項目單位對勘察資料的質量負責監督,簽訂勘察服務契約應明確約定勘察工作的深度和相應責任。沒有按契約要求作勘察造成設計檔案和施工出現重大問題或缺陷的,項目單位應追究勘察單位相應的責任並向區政府書面報告。
市政、交通改建維修工程除橋樑、深挖高填路基、大中型擋土牆及不良地質路段以外,若地質穩定,可不作地勘。
涉及費用較多的土石方或隱蔽工程,必須做出便於費用控制的地勘資料。
第二十三條初步設計及審批。項目單位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據批覆的可研報告和地勘報告進行初步設計,設計單位對所提供的初步設計檔案的質量負責。
初步設計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評審中心、相應專家或技術人員進行審查最佳化,項目單位或設計單位應依據專家組或專業機構意見和建議實施最佳化。未經最佳化的項目不得審批。
對城市景觀和規劃有重大影響的應在初步設計前編制項目方案設計報區規劃局審批。
第二十四條項目概算的編制及審批。項目單位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編制概算報區發改委審批。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要的一切費用。概算編制應符合規範要求。
區發改委審批概算前,應對概算編制結果進行審查。初步設計概算超過可研批准總投資10%的,項目單位應重新報批可研報告。
第二十五條 施工圖設計要求及質量監督。初步設計批覆後,設計單位應依據批覆的初步設計,按照國家規定的設計規範、規程和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圖設計,並對所提供的設計檔案的質量負責。
項目單位對設計檔案的質量負責監督。在簽訂的設計服務契約中應明確約定施工圖設計檔案的深度和相應責任,施工圖審查和項目建設中發現施工圖設計檔案存在重大問題或施工圖設計檔案不齊造成較大設計變更的,項目單位應追究設計單位相應的責任並向區政府書面報告。
屬於設計委託條件不明確導致設計變更增加造成損失的,追究項目單位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 施工圖設計最佳化。施工圖設計最佳化由區政府項目評審中心負責組織,並採用專家組評審或專業機構評審方式對項目設計進行最佳化,項目單位應督促設計單位依據專家組或專業機構提出的最佳化意見和建議進行最佳化。
施工圖已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後批准的,可不進行施工圖最佳化。
第二十七條 施工圖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完成後,項目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審圖單位對施工圖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方可報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審批,其中施工圖設計最佳化中已委託審圖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的,可直接報區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審批。
施工圖設計未經審查的或審查不合格的,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備案,項目單位不得編制項目預算,項目評審中心不得審核項目預算。
第二十八條 項目預算核准。經核准的項目預算作為項目建設的控制造價,在項目實施中不得突破。項目預算未經核准的,項目不得進行招標和實施,有關部門不得撥付項目資金。
項目預算超過100萬元及以上的,應經評審中心審核,由區財政局審查批准後,由評審中心出具項目預算核准通知。
項目預算在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內的,經評審中心覆核,由區財政局批准後,評審中心出具項目備案通知。
區財政局應當定期向區政府報告項目的核准或備案情況。
項目單位應依據項目設計檔案和《重慶市長壽區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實施辦法》的規定編制預算,並對編制預算的質量負責。不得以設計單位編制的設計預算代替項目單位送審預算。項目單位編制預算的誤差應小於±3%,對送審預算的誤差大於±5%的,應追究預算編制單位相應的責任並向區政府書面報告。
第六章 項目招標
第二十九條 工程招標最高限價核定。項目單位依據核准的項目預算,結合實際情況提出工程招標最高限價報區政府分管區長批准,並將批准檔案送相關監督部門及評審中心備案。
招標最高限價原則上應在項目預算中的工程控制造價基礎上下浮5%以上。以市場價審核定價的大宗主材如苗木、裝修材料等,在招標限價時可不下浮。
第三十條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按法定程式實行公開招標。
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實行邀請招標,由項目單位向區發改委提出申請,經區發改委會同相關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區政府常務會或辦公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未達到依法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下列項目,原則上可採用競爭性比選方式或邀請招標方式選擇承包商。
(一)勘察、設計、監理費大於10萬元但低於50萬元的項目;
(二)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大於30萬元但低於100萬元的項目。
第三十二條 邀請招標原則上應在資源庫中隨機選擇3家以上單位進行,競爭性比選按照《重慶市工程建設項目競爭性比選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項目的諮詢、勘察、設計、監理、造價、招標代理單位服務費估算價在10萬元及以下、施工單項契約估價在30萬元及以下的,由項目單位在資源庫中選擇。
第三十四條項目不適宜採取招標或競爭性比選方式確定承包商的,經區政府批准後,項目單位可在資源庫中選擇。
第三十五條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比選以及在資源庫中選擇承包商,必須在區公共交易中心進行。
市級以上項目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特殊行業項目發包。項目單位在建設中需要對電力、天然氣、自來水、通訊等國有特殊行業原有項目進行遷改的,可以由項目單位和評審中心共同與產權所有者採用設計施工總承包方式談判確定遷改補償費用。產權所有者按相關規定確定總承包單位。補償費用確定後項目單位應報區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條招標和評標方法。項目招標原則實行工程量清單報價,評標辦法一般採用最高限價下的綜合評估法。
第三十八條招標檔案的編制與審查。招標人應按照經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或審批的設計檔案、核准的造價控制額、招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和區發改委及行政監督部門出台的標準招標檔案文本編制招標檔案並按招標檔案組織招標。招標檔案需報區發改委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實行工程保證金制度。中標人在規定的時限內應繳完中標金額10%的履約保證金、按規定應交的民工工資保證金,並簽訂工程施工契約。中標人在規定時限內沒有交完工程保證金的,或不簽訂工程施工契約的,視為中標人放棄中標資格。工程保證金總額繳完的時限按照保證金的大小確定:
(一)保證金在200萬元以下的,時限為3個工作日;
(二)保證金在200-500萬元的,時限為5個工作日;
(三)保證金500萬元以上的,時限為10個工作日。
保證金應有至少50%的現金。
第四十條 實行契約備案制度。招標結束後,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施工契約,施工契約中必須明確“預留20%的工程尾款待預算執行情況審計或竣工決算審計後結算”條款,並將擬簽契約送區審計局和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契約內容必須與招標檔案一致。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設計變更等原因簽訂的補充契約必須與主契約的約定一致,不得違背主契約實質性內容,其增減工程量的計價原則應當與招標檔案精神一致。
第七章 項目開工與建設
第四十一條實行開工許可制度。項目單位須將項目開工建設條件報經項目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四十二條 設計變更的論證與審批。項目建設中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施工圖設計檔案,因技術、地質等原因確需設計變更的,應按以下程式進行論證與審批:
(一)由項目單位提出設計變更的書面申請,詳細說明擬變更的原因、內容和變更後工程造價增減情況;
(二)組織專家或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對設計變更方案進行論證,論證通過後經設計單位同意並進行設計變更;
(三)對項目預算核准在200萬元以內的項目,單次變更增加或減少造價5萬元以下的由原設計審批部門審批,5萬元以上設計變更由項目設計審批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分管副區長審批。
對項目預算核准在200萬元以上的項目,單次變更增加或減少造價小於3%且絕對額小於50萬元的由原設計部門審批,大於3%的設計變更由原設計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分管副區長審批。
(四)以下重大設計變更經區政府常務會或辦公會批准後實施,並追究相應責任:
1、主體工程結構設計變更和關鍵部位設計變更;
2、一次設計變更後增加造價大於核准預算5%的,累次設計變更後增加造價大於核准預算10%的。
未經批准的設計變更不得作為工程結算及竣工驗收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實行設計變更預算審核制度。項目建設中設計變更的,其設計變更預算報項目評審中心審核並按原程式核准,核准的設計變更預算作為設計變更部分的控制造價。
第四十四條項目施工管理與質量監督。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檔案和施工標準、規範進行施工,在施工組織中要有保證工程質量的措施,推廣使用有利於提高工程質量的先進技術和施工手段,健全現場質量自檢體系,並對施工項目的工程質量負責。
項目單位對工程質量負責監督,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契約應明確約定施工質量標準和相應責任。建立健全
質量管理制度,落實現場質量監督人員和責任,尤其是對工程的重要結構部位和隱蔽工程必須做到現場監督,責任到人。督促監理單位盡職盡責履行監理任務。
項目建設和竣工驗收中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項目單位應追究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相應的責任並向區政府書面報告。
第八章 竣工驗收與審計
第四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建成後,應當於3個月內完成竣工驗收、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工作。交通項目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實行竣工驗收制度。項目建成後項目單位應先組織預驗收,然後申請專項驗收,專項驗收通過後再申請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人員和驗收單位應對驗收質量和結論負責。
項目驗收必須嚴格、全面檢查竣工工程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技術標準、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所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通用設備是否符合設計檔案的質量要求。
第四十七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項目單位對驗收不合格的或工程質量不達標的應進行整改直至合格或達標,同時應追究施工單位相應的責任並向區政府書面報告。
項目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審計部門不得進行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
未經批准的設計變更不得作為竣工驗收的依據,重大設計變更未按規定程式審批而擅自變更的項目不予驗收。
第四十八條實行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結算審計)制度。項目預算核准在200萬元以上或結算超過200萬元的項目,項目單位在竣工驗收合格後,應對施工單位編制的工程結算報告進行初步審核並報請區審計局進行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結算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作為項目單位支付工程款和辦理決算的依據。
區審計局在收齊項目單位報送的工程結算完整資料後,原則上應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結算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根據審計需要,區審計局可以聘請有關專業人員參與審計或委託中介機構對工程結算情況進行審核。
項目預算核准在30萬元-200萬元的項目,項目單位在竣工驗收合格後自行覆核,覆核結果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區審計局備案。區審計局每年按20%的比例對上年度已完項目進行抽查審計,並對覆核誤差率超過5%以上的項目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第四十九條 實行決算審計(概算執行情況審計)制度。對政府投資重大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並辦完決算後編制項目決算報告,送區審計局審計。項目未經決算審計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資產交付和產權登記。
對不屬於政府投資重大項目的實行自查備案制度。項目單位在竣工驗收投入試運行或試使用後3個月內,將自查結果報區審計局備案。區審計局對自查結果進行抽查,發現自查結果不實的,應對該項目實施審計並糾正。
竣工決算審計應堅持對項目其他費用除征地、拆遷、青苗補償等必須支付的可以據實列支外,其他各項費用均不得突破投資概算的原則。
第五十條區審計局應嚴格按照招標檔案、施工契約、按規定許可權審批的設計變更檔案等相關資料辦理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
審計結果突破核准預算或概算的,區審計局應當向區政府專題書面報告,並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項目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的結餘資金,按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處理。
第九章 項目單位的職責
第五十二條 項目單位負責項目策劃、立項申報、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項目勘察、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項目招標、決算報告及上述檔案的送審等前期工作。
第五十三條項目單位負責落實項目開工建設的各項條件,研究處理建設中出現的問題,簽署工程變更單等項目組織實施的各項具體工作,並嚴格執行項目建設的下列規定:
(一)實行工程監理制度。項目的施工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項目單位應按規定確定工程監理單位;
(二)實行契約管理制度。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和設備、材料的採購等應依法訂立契約,各項契約應有明確的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
(三)禁止項目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項目單位必須在工程承包契約中約定並監督工程承包單位執行;
(四)實行預留工程尾款制度。項目單位在辦理結算時,必須預留20%的工程尾款,待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後與施工單位辦理結算;
(五)實行報告制度。項目單位每月必須對投資、質量、進度等情況進行分析總結,並分別向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和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四條項目單位應從項目策劃、立項審批、項目設計、工程招標、項目建設到建成投產(使用)全過程形成的檔案、技術和財務等資料整理歸檔。
第五十五條項目能夠辦理產權登記的,決算審計後30個工作日內項目單位應辦理產權登記,並與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產權登記後30個工作日內應將結餘資金上交財政部門。
第五十六條 代建制項目,其項目策劃、立項申報、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勘察、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項目招標、決算報告等由建設管理代理機構負責。
第十章 監督與服務
第五十七條 區發改委對項目實施進行全面督促檢查,研究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五十八條 區財政局對項目的資金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研究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資金和財務管理問題。
第五十九條 區審計局對項目實施審計監督,對重大項目應跟蹤監督項目的契約簽訂、設計變更、財務決算等重要環節。
第六十條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項目建設的進度、工程質量、
施工安全、工程監理等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切實幫助項目單位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或困難,協調處理好項目建設的外部環境,保證項目順利推進。
第六十一條 區監察局對項目涉及的職能部門的履職和服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查處項目建設中的行政違紀行為。
第十一章 責任和處罰
第六十二條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項目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基本建設程式的;
(二)在立項及可行性研究階段肢解項目建設內容的;
(三)項目未經評審擅自開工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用地及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的;
(五)擅自改變設計檔案進行招標或建設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突破核准預算的;
(七)項目建設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的;
(八)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九)未按工程結算審計結果辦理項目財務決算的;
(十)項目建設相關檔案、技術和財務等資料不按規定整理歸檔的。
(十一)未按要求辦理產權登記的。
第六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審批(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變更設計或未完善審批(備案)手續的;
(三)因征地拆遷組織不力而不能按期交付土地的;
(四)未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或降低驗收標準的;
(五)項目建設監督管理不力出現質量或安全事故的;
(六)違反本辦法撥付建設資金的;
(七)評審、驗收、審計等材料嚴重失實或弄虛作假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的。
第六十四條 項目單位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項目建設中徇私舞弊、貪污賄賂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追究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五條 諮詢機構或設計單位在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總概算、施工圖和預算等進行諮詢評估時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根據其情節輕重,由區發改委給予通報批評,禁止其3年內從事區政府投資項目的諮詢評估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六條 建立和完善質量、信用考核制度。項目單位應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中介諮詢機構等單位的工作質量、執行契約等信用情況進行考核,對工作質量和契約執行差的單位要進行通報直至進入黑名單。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單純土石方、綠化園林、道路維修、房屋維修裝飾、農村基礎設施等項目的審批、設計等可以制定簡易程式進行管理。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長壽區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長壽府發〔2012〕221號)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