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壽區政府投資項目施工單位和中介機構資源庫管理辦法

《長壽區政府投資項目施工單位和中介機構資源庫管理辦法》是長壽區政府為加強和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制定的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資源庫組建,第三章 資源庫使用,第四章 資源庫監管,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提高行政效率,區政府決定建立長壽區政府投資項目施工單位和中介機構資源庫(以下簡稱“資源庫”),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財政資金或財政補助資金,以及用財政資金作為還款來源或還款擔保的借貸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國有單位的自有資金或自籌資金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源庫,是指由政府指定的職能部門牽頭,會同涉及到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公開公正、優勝劣汰、綜合監管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的符合相關資質要求、擬為政府投資項目提供施工及中介服務的單位目錄庫。
第四條 項目單位對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在100萬元以內、中介服務費用估算在50萬元以內(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除外)承包商或中介服務機構的選擇,必須從資源庫中選取。
對施工單項契約估算超過100萬元、中介服務費用估算超過50萬元承包商或中介服務機構的選擇,經區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從資源庫中選取。
第五條 區監察局對資源庫建立以及使用過程的規範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實施監察。

第二章 資源庫組建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源庫由區發改委總牽頭。相關職能部門牽頭建立各專業庫並負責監管。區規劃局負責規劃類中介庫組建,區建委負責房屋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類的施工、設計、監理庫組建,區交通局負責公路工程施工、設計、監理庫組建,區水務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設計、監理庫組建,區市政局負責市政園林綠化類施工、設計庫組建,區財政局負責造價諮詢庫組建。
政府各部門、平台公司依法委託的其他施工工程類別或中介服務活動,視具體情況再行確定建庫牽頭單位並按本辦法規定組建相應專業庫。
第七條 各類專業庫入庫單位數量由各牽頭部門根據近幾年全區政府投資項目數量並預計未來的工作量進行測算,按入庫單位數量與相對應的工作量基本相符的原則提出並報區政府批准。
第八條 資源庫組建按以下流程並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
(一)區發改委會同各建庫牽頭單位制定建庫方案並報區政府批准。
(二)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根據區政府批准的建庫方案製作招標檔案,並按法定程式進行公開招標。
(三)招標法定程式結束後,各牽頭部門與入選單位簽訂服務協定,並告之入庫後相關管理要求。
(四)建庫牽頭單位將各專業庫移交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平台統一使用。
第九條 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資源庫投入使用前應當制定隨機選取的具體辦法並報區發改委批准。
第十條 入庫單位應將投標檔案承諾的本單位項目經理或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名單報相關牽頭部門和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備案。
第十一條 資源庫原則上3年為一期並實施動態管理,牽頭部門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考核。

第三章 資源庫使用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相關單位需要選擇工程承包商或中介服務機構時,應當通過下列方式確定(依法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的除外):
(一)工程承包商選擇。對工程預算在30萬元—100萬元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在相應類別庫中隨機選擇3家以上進行邀請招標。
對工程預算在3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在預先確定契約價格後從相應類別庫中隨機選擇1家直接發包;或者由交易中心按專業進行排序使用。
(二)中介服務機構選擇。對中介服務費用預算在10萬元—50萬元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在相應專業庫中隨機選擇3家進行邀請招標。
對中介服務費用預算在1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在預先確定契約價格後從相應專業庫中隨機選擇1家進行直接發包;或者由交易中心按專業要求進行排序使用。
(三)對施工單項契約估算超過100萬元、中介服務費用估算超過50萬元承包商或中介服務機構的選擇,若資源庫中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商或中介服務機構,經區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從資源庫中選取。
第十三條 同一項目中同一中介機構不得承擔同一事項的編制和審查服務。
第十四條 工程承包商或中介機構選擇確定後,項目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與承包商或中介機構簽訂契約,並在契約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報相關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和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備案。
第十五條 入庫單位入庫後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的,更換人選必須滿足相應的執業能力要求和入庫投標時的承諾,並提前向相關牽頭部門書面報告。人選更換後該單位兩個月內自動失去被選擇機會。
第十六條 邀請招標及在資源庫中選擇承包商,必須在區公共交易中心進行。

第四章 資源庫監管

第十七條 建立誠信管理制度。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會同各建庫牽頭單位建立入庫單位誠信檔案,並及時通過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統一發布。
第十八條 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入庫單位發生以下事項應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相關牽頭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報告:
(一)合併、分立、解散;
(二)法人代表及負責人更換、註冊資本變更;
(三)從業資質和執業人員發生變動,對執業能力產生影響;
(四)辦公場所、聯繫電話、聯繫人發生變化的;
(五)涉及訴訟等事項的。
第十九條 建立“黑名單”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由相關單位依法追究其責任外,立即清出資源庫並記入“黑名單”,相關單位不得委託其承擔區政府投資項目的相應業務。
(一)工程施工承包商:1、通過弄虛作假騙取入庫的;2、通過圍標串標、弄虛作假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騙取中標的;3、中標後,因自身原因不執行或拖延執行契約的;4、中標後擅自變更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的;5、施工期間本項目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事故的;6、因自身原因連續停工十天或累計停工二十天和延遲工期超過契約總工期20%的;7、施工組織不力、管理不善、進度緩慢或對公共秩序造成較大影響又拒不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8、施工過程中,分項分部工程驗收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無法達到質量要求的,以及因質量原因不能通過竣工驗收的;9、不按契約要求履行保修義務的;10、出售資質,允許掛靠的;11、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二)中介服務機構:1、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入庫的;2、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行政監督等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處罰或處理的;3、出具的專業報告或審查結論存在重大遺漏、嚴重失實的;4、取得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服務後,放棄或轉包給其他中介機構的;5、出售資質,允許掛靠的;
第二十條 入庫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給予警告:
(一)在項目開展過程中,存在工作過失,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無正當理由,工作不能按時完成的;
(三)按本辦法規定應當報告而未及時報告相關信息或報告虛假信息的;
(四)在邀請招標或隨機選擇中受到項目單位邀請後不參加的;
(五)接受邀請後不參加投標的。
一年內兩次被警告且拒不整改的入庫單位,將取消其入庫資格。
第二十一條實行考核淘汰制度。每年12月15日前由各建庫牽頭單位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對入庫單位進行考核。牽頭單位在考核中應當徵求項目單位對所選擇和使用的承包商或中介機構的意見,並提出淘汰初步意見報區發改委組織審核後予以公示。
年中入庫單位被清出資源庫後,相應牽頭部門可以視工作需要予以增補。單次增補數量在2家(含2家)以內的,可在原招標時的投標候選人中按得分高低依次遞補;單次增補數量在2家以上的,應按原公開招標程式及條件進行公開招標。
第二十二條項目單位在工程承包商或中介服務機構選擇過程中有下列行為的,需向區監察局作出書面說明,並由區監察局責令糾正違規行為:
(一)在工程承包商選擇過程中有意提高條件設定門檻的;
(二)在工程預算編制過程中有意壓低投資設定招標限價或契約價的;
(三)在中介服務收費中以明顯低於市場收費標準或市場價格來確定承包契約的;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在資源庫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商或中介服務機構情況下仍無法選出承包商或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在庫外選擇,但預算價或契約價不能改變且只能按原結算原則進行結算。
在資源庫外選擇承包商或中介服務機構,項目單位應當在契約執行完畢後將基本情況書面向區發改委、區監察局和建庫牽頭單位報告。
第二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將邀請招標及隨機選擇項目的基本情況網上公開,定期向區發改委、區監察局和相應牽頭部門報告資源庫使用情況。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資源庫組建、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或有亂作為、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失職瀆職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專業庫監管使用及考核具體辦法由相關牽頭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規定的對入庫單位的違規行為查處由各相關牽頭部門依法進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區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