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市級中介機構預選庫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市級中介機構預選庫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2009-10-11南京市政府辦公廳發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市級中介機構預選庫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寧政辦發(2009)114號
  • 發布單位:南京市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09-10-11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市級中介機構預選庫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工商經貿

法規內容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市級中介機構預選庫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月十一日
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市級中介機構預選庫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市級中介機構預選庫(以下簡稱“預選庫”)的使用管理,規範中介機構執業行為,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進一步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政府採購法》、《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號)、《關於規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若干規定(試行)》(寧政發〔2009〕49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市級招投標集中交易場所實施招投標活動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在市級預選庫中選擇為其提供招標代理的中介機構。
市以上投資比例占50%(含50%)以上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在市級預選庫內選擇為其提供工程審計的中介機構。市以上投資比例未超過50%的,市有關部門可以在市級預選庫內選擇為其提供工程審計的中介機構。
第三條 建立市級預選庫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監察、財政、審計、發改、建設、交通、水利、市政府採購中心等相關部門、單位組成。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職責是:
監察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各成員單位研究解決預選庫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對預選庫建立、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財政部門負責組建預選庫;牽頭落實預選庫管理中具體操作性事項;組織預選庫抽取管理系統開發、完善;對政府採購中心組織的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管。
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庫內中介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提出相關行業分庫招標採購需求;制定中介機構考核辦法,按年度具體實施,並向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報備考核結果。
市政府採購中心負責組織預選庫的招標採購活動,分類制定招標檔案、發布招標信息、組織專家評審、公布中標中介機構名單及基本信息;做好中介機構違約事實記錄和處理。
第四條 預選庫的建立、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擇優進庫、綜合評價、動態管理”原則。
第二章 預選庫建立
第五條 市政府採購中心應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選擇進入預選庫的中介機構。
預選庫中介機構的數量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參照上年實際工程量測算後在招標檔案中明確。
第六條 預選庫由工程招標代理(包括工程建設貨物)、工程審計(包括工程概預決(結)算的編制、審核、跟蹤審計等)等兩類組成。發改、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監督部門可根據工程建設管理要求設立工程招標代理分庫。工程審計也可以設立分庫。
各工程審計和工程招標代理分庫可以單獨增設重大項目分庫。重大項目分庫由建庫招標評審時排名前若干名的中介機構組成,具體數量由相關部門在招標檔案中明確。重大項目標準由各行政監督部門劃定。
第七條 進入預選庫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國家有權機關頒發的資質證明;
(三)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四)具有履行契約所必須的設備、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近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或被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期限已滿的。
第八條 進入預選庫的中介機構還應當具備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業條件,滿足預選庫招標檔案規定的特定條件。
第三章 預選庫使用
第九條 建立預選庫電子化管理服務平台,在相關招投標集中交易場所、市政府採購中心設立抽取點,為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工程審計委託單位(以下簡稱“抽取單位”)聘用庫內中介機構提供現場抽取服務。
第十條 聘用預選庫內的中介機構採用隨機選擇的方式。
招標代理中介機構由項目建設單位抽取。
工程審計中介機構由委託單位按相關規定抽取。
重大項目分庫內中介機構的選用應當體現輪流選用的原則,在同一輪中,分庫內中介機構均有且只有一次選用機會。
第十一條 抽取單位抽取中介機構時,應提供有權部門的項目立項批文,提交抽取申請表,選擇抽取方式(具體抽取辦法另行制定)。
抽取結果在市級預選庫管理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抽取單位應通過電腦一次性隨機抽取中介機構。可在抽取1家或3家中選擇一種方式。選擇抽取3家方式的,被抽出的3家中介機構須在系統設定的時間內進行網上報價。抽取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根據3家中介機構基本情況並結合報價綜合評價後確定1家中介機構,放棄確定的,則由電腦自動選擇報價最低的中介機構。
預選庫內中介機構無法滿足項目需要或因建設項目有特殊要求的,經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可由市政府採購中心依據《政府採購法》單獨組織採購。
第十三條 中介機構(重大項目分庫中介機構除外)在一個年度內從事中介服務的工作量達到一定限額後,將不再參加當年度侯選。具體限額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根據當年的工作量、入庫中介機構數量等因素測算後確定。
第十四條 中介機構選擇確定後,抽取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與中介機構簽訂委託服務契約,並在契約簽訂後3個工作日內報相關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和抽取點備案。抽取點應將契約相關內容錄入預選庫抽取管理系統。
契約應明確委託目標、職責範圍、工作時限、質量要求、費用標準、支付方式、違約責任和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其中中介服務費標準不得高於中介機構在入庫投標時承諾的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委託服務契約簽訂以後,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加強對中介機構服務質量的監督,抽取單位應按契約約定支付中介服務費用。
第四章 預選庫管理
第十六條 中介機構發生以下事項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採購中心報送相關材料。市政府採購中心應視情況作出相應處理或提請監察等相關監督部門共同分析出現上述情況對中介機構執業的影響,並作出相應處理:
(一)合併、分立、撤銷;
(二)法人代表更換、註冊資本變更;
(三)從業資質和執業人員發生變動,對執業能力產生影響的;
(四)辦公場所、聯繫電話發生變化的;
(五)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受到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表彰或處罰的;
(六)中介機構涉及訴訟等事項的。
第十七條 中介機構在執業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立即向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涉及到行政監察對象的,行政監督部門應向市監察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預選庫原則上以1—2年為一期,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抽取單位應對中介機構的執業情況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作為下一期招標評審的依據,原則上考核排名前60%的中介機構可自動進入下一期預選庫。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十九條 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從預選庫中除名,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三年內不得參加預選庫招投標活動:
(一)在企業資質、業績、獎懲情況、執業人員等方面弄虛作假、提供不實信息資料的;
(二)中介機構在項目開展過程中,存在嚴重工作過失,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三)中介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或行政監督等部門處罰的;
(四)中介機構執業人員在開展業務過程中,與項目建設單位串通弄虛作假或提供虛假報告的;
(五)取得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服務後,放棄或轉包給其他中介機構的;
(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工程審計委託單位及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誡勉談話或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選用預選庫內的中介機構而擅自使用庫外中介機構的;
(二)與中介機構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的;
(三)非法干預招標、評標過程或影響評標結果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