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淳安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認真貫徹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淳安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淳安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 分類:區縣規範
  • 頒布時間:2007  7  10
  • 時效性: 有效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前 期 管 理,第三章 計 劃 管 理,第四章 資 金 管 理,第五章 建 設 管 理,第六章 監 督 管 理,第七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印發《淳安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杭府法備告[2007]7號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 2007-7-10
實施日期: 2007-7-10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淳安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7]7號
淳安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淳安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淳政發[2007]25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七年七月十日
淳政發〔2007〕25號
關於印發《淳安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淳安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實施。
淳安縣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決策科學、投向合理、運作規範、監管嚴格的政府投資管理體制,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縣本級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
(三)政府(包括縣屬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公司,下同)融資以及向上爭取(含國債)的資金;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五)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七)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應主要用於下列領域的項目:
(一)農林水、交通、城鄉公用設施等基礎性項目;
(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公益性項目;
(三)政府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四)其他需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現代服務業等產業項目。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安排和建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投資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有利於履行政府職能,有利於資源最佳化配置和結構調整升級,有利於城鄉統籌與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政府投資應當遵循量入為出、保證重點、綜合平衡的原則,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
(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不得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四)堅持以規劃指導項目建設,政府投資項目的土地面積需求、項目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體現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集約利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的要求。
(五)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建設監理制、安全生產制度、質量監督制。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一般流程:
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
編報和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審查規劃設計條件;
審查規劃設計方案;
編報和審批初步設計和概算;
年度投資計畫;
施工圖和預算審查;
招投標;
辦理施工許可證;
決算審核、審計;
竣工(綜合)驗收。
第六條 縣政府成立政府投資項目審查領導小組,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年度計畫以及重大項目的審批把關。
縣發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編制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以及工程方案調整的審批或初審、轉報及其它組織協調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包括項目資金籌集方案審查、工程預算審查、工程預算調整審查和竣工決算審核以及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財務監督管理等有關工作。
縣審計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的審計監督。
縣監察局負責監督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有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職責履行情況,依法查處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建設、國土、環保、旅遊、水利、林業、交通、農業、衛生、教育、國資等有關政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前 期 管 理

第七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和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由政府有關部門和項目業主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和國家投資管理規定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項目前期工作成熟後,方可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或年度投資計畫。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包括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估算投資在5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應當編報項目建議書,經審查批覆後,再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估算投資在5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直接編報和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審批。審批許可權屬縣審批的項目,由縣發展和改革局審批;審批許可權屬上級投資主管部門的,由縣發展和改革局初審後,報上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由項目業主自行編制或委託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委託符合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其中小型或簡單項目可由項目業主自行編制。
項目建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提出建設項目的必要性和依據;擬建規模和地點的初步構想;建設條件和資源情況初步分析;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渠道;項目的進度安排;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初步估計。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說明提出建設項目的必要性和研究工作的依據、範圍;項目的建設規模和市場需求預測;資源及公共設施基本情況;項目建設條件和選址方案;項目的設計方案(應提出二個或二個以上的比選方案);項目的環保和節能評估情況;未來的組織形式和人員安排計畫;工程實施進度的建議;投資估算(應按國家、省公布的最新定額標準估算)和資金籌措渠道;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評價。
第十一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前,規劃建設部門應當提出規劃選址意見;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提出用地預審意見;環保部門應當提出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意見;法律法規規定需前置審批的事項,有關部門應當提出該事項審批、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前,縣發展和改革局應當徵詢財政、相關主管部門的意見。估算投資5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縣發展和改革局須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或委託專家、工程諮詢機構進行諮詢評估,並報縣政府投資項目審查領導小組審定。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重大、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可採取徵詢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項目業主應當委託符合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規劃設計方案編制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應按國家、省公布的最新定額標準計算)。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範,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則,進行限額設計。
第十四條 初步設計和概算由縣發展和改革局徵詢財政、行業主管部門意見,並委託符合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進行評估後批覆。諮詢評估費用由縣財政撥付。
概算超過估算10%或200萬元以上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原程式重新報批。
初步設計與概算審批前,縣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應審定資金拼盤方案。
第十五條 項目業主應當依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進行施工圖設計和編制預算,合理確定工程造價。預算應報縣財政局審核。
項目預算超過概算確需調整的,應按原程式重新報批。項目預算超過概算50萬元以下的,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會同財政局、審計局在十個工作日(不含委託諮詢評估時間,下同)內審定;項目預算超過概算50萬元以上的,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會同財政局、審計局在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查並提出意見,報縣政府投資項目審查領導小組審定。

第三章 計 劃 管 理

第十六條 在優先保證續建項目建設的原則下,各行業或項目主管部門在每年10月底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包括年度投資計畫和前期工作計畫)建議;經縣發展和改革局綜合平衡,並與財政部門銜接後,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在徵求有關行業或項目主管部門意見後,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經縣政府投資項目審查領導小組審核後報縣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
(二)具體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和規模、項目總投資、建設周期、年度投資額以及資金來源;
(三)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計畫及費用;
(四)待安排的預備項目;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確需調整的,由項目業主提出,經縣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縣政府投資項目審查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執行情況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

第四章 資 金 管 理

第二十條 縣財政局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政府投資項目專項資金帳戶,凡屬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必須全額納入專戶,實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業主單位在項目開工前要排出詳細的資金使用計畫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按照預算和審定的資金使用計畫及工程進度撥付資金,並逐步實行財政直接撥付資金制度。在工程最終結算前,撥付資金不能超過契約款的80%,驗收合格並經結算審核或審計後,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質量保證金,待保修期滿後清算。
第二十二條 決算審核或審計核減額全額上繳財政專戶;尚未撥款的,停止撥款,財政收回相應的預算指標。
第二十三條 縣財政局嚴格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浙江省基本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撥付資金,對項目業主單位違反基本建設程式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及《浙江省基本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可以暫緩或停止撥付資金。
第二十四條 政府與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的項目,各方資金應當同步到位。非財政性配套資金不落實或到位不及時的,縣財政局經會商縣發展和改革局同意後,可停止撥付財政性建設資金。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的其他具體規定由縣政府另行規定。

第五章 建 設 管 理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應當依法實行招標。中標價不得高於預算價或最高限價;預算未經縣財政局審核的,不得進入招標程式。
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由項目業主、縣發展和改革局、縣財政局共同行使項目業主職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規避招標。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組建項目法人,經縣政府投資項目審查領導小組同意也可實行項目責任制,負責項目的籌劃、資金籌措、建設、管理和運營。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制度。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託,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和契約約定,開展監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監理實行“先服務後收費”的方式,監理費的結付與工程質量、工程成本控制相掛鈎,在工程監理契約中應明確以下內容:工程質量達不到要求的,沒收監理契約保證金;監理單位簽證的項目,經審價機構審核後,發生核減內容部分,按核減率相應扣減監理費;發生嚴重工程質量問題或因監理單位違反簽證規定造成項目審價核減率超過20%以上的,取消該項目監理單位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監理資格並按契約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工程契約管理制度和履約擔保制度。項目法人應當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採購等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契約,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履約保證的要求。
契約簽訂後,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契約約定,提供履約保證金或由金融機構出具一定金額的履約擔保函。
第三十條 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行代建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進行施工建設。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
因設計變更造成項目投資超過概算確需調整的,應按原程式重新報批。項目投資超過概算50萬元以下的,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會同財政局、審計局在十個工作日(不含委託諮詢評估時間,下同)內審定;項目投資超過50萬元(含)以上的,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會同縣財政局、審計局在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查並提出意見,報縣政府投資項目審查領導小組審定。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完工後,項目業主應當在三個月內編制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報縣財政局審核。審計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未經審核、審計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涉及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產、建設檔案等專項驗收的,應當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驗收。
各項專項驗收、工程質量的核定、竣工決算完成後,項目業主應及時組織初步(交工)驗收;縣發展和改革局或由其委託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項目業主提出的項目竣工(綜合)驗收申請組織竣工(綜合)驗收。對投資500萬元以下的項目,初步(交工)驗收和竣工(綜合)驗收可合併進行。
第三十五條 項目業主應當於竣工 驗收後,根據縣財政局財務決算批覆向國有資產主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六章 監 督 管 理

第三十六條 縣行政監察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政府投資項目效能監察,並把投資控制作為監察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七條 項目業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投資綜合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可以責令項目業主限期糾正;行政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嚴重失職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
(二)依法應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招標的;
(三)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違規行為。
第三十八條 諮詢評估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施工圖設計進行諮詢評估時弄虛作假,或者提供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依照《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直接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違反本實施意見的,有權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糾正,並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及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鄉鎮、經濟開發區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淳安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淳政發[2003]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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