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淳安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淳安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07-11-19
  • 實施日期: 2007-11-19
  • 頒布單位:淳安縣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交易範圍,第三章 交易程式,第四章 交易監督,第五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印發《淳安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杭府法備告[2007]14號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 2007-11-19
實施日期: 2007-11-19
時 效 性:有效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7]14號
淳安縣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淳安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淳政辦發[2007]190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淳政辦發〔2007〕190號
關於印發《淳安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淳安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淳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加強廉政建設,提高公共資源使用效率,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國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及採礦權出讓、國有產權轉讓和政府採購以及經營權的轉讓、租賃、招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以下簡稱“公共資源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應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誠信和廉潔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公共資源招投標管理委員會是本縣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的決策協調機構,主要職責是對全縣公共資源交易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協調和管理。
第五條 縣公共資源招投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招管辦”)是管理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承擔公共資源招投標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研究制訂公共資源入場集中交易的相關制度、辦法;對相關職能部門及縣交易中心履行職能、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協調建設和管理各類評審專家庫;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市場管理活動。
第六條 縣發改、建設、財政、國土、水利、交通、衛生、工商、國資等行政部門在縣招管辦派駐監督機構,依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受理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並協助招管辦制定行業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建立評標專家庫。
縣審計局在縣招管辦設立審計室,依法對招投標活動實行審計監督。
縣監察局在縣招管辦設立監察室,依法對行政監督部門執法活動實施監督。
第七條 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縣交易中心”)是本縣公共資源交易集中統一的服務機構,為交易活動提供相關的配套服務。接受縣監察局、縣招管辦和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交易範圍

第八條 使用下列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項目管理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本規定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和各種政府性專項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或者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
(六)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或者國有、集體資金占控股地位的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或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應實行公開招標。
施工總承包招標時,總承包範圍內的暫定單價所涉子項合計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應當由總承包中標人和招標人共同依法組織招標。雙方當事人的風險和責任承擔由契約約定。暫定項目未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但達到上述規模標準的,應當由項目招標人依法組織招標。
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根據業主自願的原則,也可以進入縣交易中心,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進行發包。
第九條 凡集中採購目錄內的政府採購項目,必須委託縣交易中心集中採購。
集中採購目錄之外的政府採購項目,單項預算額在1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類項目以及單項採購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工程類項目,可進行集中採購。
本條第二款工程的設備物資材料採購和勘察、設計、測量、監理等服務採購,按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和政府採購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條 國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採礦權出讓,必須採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其它性質的出讓用地,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受讓人時,應當進入招標、拍賣、掛牌程式。國有經營性用地使用權、採礦權出讓,必須報縣人民政府或上級國土主管部門批准後,進入招拍掛程式。
第十一條 國有產權轉讓,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等的出讓方式,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並按規定程式審批或報批。

第三章 交易程式

第十二條 交易申請。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建設業主、採購人和出資人或代表報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向縣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請或委託;土地(礦產)使用權出讓,由國土資源部門編制出讓方案,報縣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與縣交易中心共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交易受理。受理申請或委託的交易項目,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資料齊全、條件具備的,當即受理;資料不全、條件不具備的,應當在補齊資料、條件具備後受理;特殊項目報縣公共資源招投標管委會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 檔案備案。各行業主管部門在五個工作日內對交易檔案(包括招標拍賣掛牌檔案、方案、公告或邀請書等)進行備案。大型複雜項目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公告邀請。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或邀請書經各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後按規定由縣交易中心公開發布(公告發布有關規定另行制定),所需費用據實向委託單位或中介代理機構結算。
第十六條 資格審查。縣交易中心按照交易檔案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受理工程建設承包商、政府採購供應商、產權交易購買人的報名;資格審查由業主單位負責,報名和資格審查情況應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核准。國有土地出讓的報名和資格審查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並報縣政府審定。
技術難度較大或專業性較強的特殊工程以及其他需要進行資格預審的項目,應按規定程式組織實施資格預審。
第十七條 集中交易。投標人按照交易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參加集中交易活動。
交易項目一般應組建現場專業小組。專業小組包括評標小組、拍賣主持人小組、政府採購談判或詢價小組等。專業小組由招標人的代表和評標專家組成,評標專家不得少於評標委員會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專家應從規定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因情況特殊或因項目需要,由招標人申請,經縣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可從上級或其他縣(市)、區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確定評標專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縣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核准,可以由招標人按有關規定從其他專業單位直接聘請。
第十八條 交易確認。成交確認書經縣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後,由業主單位或中介代理機構與縣交易中心聯合簽發。集中交易完成的時間為成交確認書生效時間。成交確認書對招、投標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招標人改變交易結果的,或者投標人放棄交易結果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契約備案。成交確認書籤發後,招、投標雙方應在交易檔案規定的時間內簽訂書面契約,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天。招標人應當將契約副本報縣招管辦、財政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交易報告。招標人或縣交易中心應在契約簽訂的十五日內,向縣招管辦和行業主管部門提交交易報告。
交易報告應包括:
(一)交易範圍;
(二)交易方式和發布交易公告的媒介;
(三)投標人競買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契約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專業小組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四章 交易監督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中介代理機構、參加交易的人員和評標專家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職能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給予通報批評、扣分、責令改正、暫停直至取消交易資格等處理,或依法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投標單位等有關當事人進行廉政準入限制,按照有關招標市場廉政準入規定執行。
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行為的,由監察部門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政府性資金或國有資金占控股地位的投資項目交易契約需經縣財政局或國資辦審核並抄送審計局。
第二十四條 縣監察局和行業 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督,並會同縣招管辦進行交易準入限制。
第二十五條 投標單位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交易活動不符合規定的,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招標單位提出質疑或異議,也可直接向各行業主管部門投訴,各行業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按規定及時調查處理或移送許可權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 公共資源的招投標活動應當申請現場公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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