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署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全省範圍內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建設、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三章 交易範圍,第四章 交易規則,第五章 交易服務,第六章 信息服務,第七章 專家管理,第八章 監督管理,第九章 法律責任,第十章 附則,辦法解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署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範圍內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建設、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範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國有產權交易、藥械(醫用耗材)採購、特許經營權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必須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公開交易。
第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堅持電子化平台發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開放透明、資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誠信的運行服務原則。
第六條 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實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相互分離的監管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範圍內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建設、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範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國有產權交易、藥械(醫用耗材)採購、特許經營權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必須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公開交易。
第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堅持電子化平台發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開放透明、資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誠信的運行服務原則。
第六條 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實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相互分離的監管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建立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省政府常務副省長任總召集人,負責統籌指導和協調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設等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
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辦公室承擔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綜合管理、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有關交易規則、服務流程和標準、監管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評標、評審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監督管理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各級招標投標、財政、國土資源、國有資產、衛生計生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掛省政府採購中心牌子)、省公共資源(國有產權)交易中心是統一規範的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組織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程式、運行規則等管理制度;
(三)受委託或授權組織實施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範圍內的交易工作。按規定查驗進場交易項目相關手續和參與交易活動各方主體資格;
(四)承擔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和維護工作,按規定發布公共資源交易信息;
(五)整理、保存交易過程中的相關資料,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用檔案,為公共資源交易行業監管提供支撐;
(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各設區市應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綜合管理、協調;
(二)制定並實施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目錄、服務流程和標準;
(三)監督管理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和縣級分中心運行;
(四)負責法律法規尚未明確監管部門的公共資源交易事項監管等。
整合市級分散設定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組建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掛市政府採購中心牌子),為市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所屬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是統一規範的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市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對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人財物的日常管理和監督,研究確定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有關重要事項。已經將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整合到位的,暫維持現行管理體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二)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
(三)提出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規則建議方案;
(四)受委託或授權實施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範圍內的交易工作;
(五)收集、發布和存儲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用檔案,為公共資源交易的綜合管理、行政監管、監察審計提供支撐等。
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辦公室承擔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綜合管理、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有關交易規則、服務流程和標準、監管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評標、評審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監督管理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各級招標投標、財政、國土資源、國有資產、衛生計生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掛省政府採購中心牌子)、省公共資源(國有產權)交易中心是統一規範的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組織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程式、運行規則等管理制度;
(三)受委託或授權組織實施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範圍內的交易工作。按規定查驗進場交易項目相關手續和參與交易活動各方主體資格;
(四)承擔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和維護工作,按規定發布公共資源交易信息;
(五)整理、保存交易過程中的相關資料,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用檔案,為公共資源交易行業監管提供支撐;
(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各設區市應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綜合管理、協調;
(二)制定並實施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目錄、服務流程和標準;
(三)監督管理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和縣級分中心運行;
(四)負責法律法規尚未明確監管部門的公共資源交易事項監管等。
整合市級分散設定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組建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掛市政府採購中心牌子),為市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所屬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是統一規範的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市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對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人財物的日常管理和監督,研究確定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有關重要事項。已經將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整合到位的,暫維持現行管理體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二)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
(三)提出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規則建議方案;
(四)受委託或授權實施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範圍內的交易工作;
(五)收集、發布和存儲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用檔案,為公共資源交易的綜合管理、行政監管、監察審計提供支撐等。
第三章 交易範圍
第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進場項目目錄管理。省政府統一發布《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和在省級平台進行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範圍及規模標準。列入《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全部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對《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實行動態管理,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意見,經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審核後,按程式報省政府批准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應當包括以下項目:
(一)政府投資、使用國有資金(含財政性資金)投資,以及國有投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應招標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及與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
(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的政府採購項目;
(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礦業權出讓轉讓;
(四)國有(集體)產權、股權、經營權、文化產權、智慧財產權轉讓;
(五)藥品、大型醫療設備及醫用耗材的集中採購;
(六)特種行業經營權,城市道路經營權,行政機構及法院罰沒物、判決物,路橋和街道冠名權,大型戶外廣告經營權;
(七)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及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等非公共資源交易的項目;
(八)依法應當公開招標(採購)的其他項目和其他規定的社會公共資源交易事項。
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項目,可以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第十二條 允許和鼓勵中央企業在魯投資項目和未列入《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以及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省內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第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應當包括以下項目:
(一)政府投資、使用國有資金(含財政性資金)投資,以及國有投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應招標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及與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
(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的政府採購項目;
(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礦業權出讓轉讓;
(四)國有(集體)產權、股權、經營權、文化產權、智慧財產權轉讓;
(五)藥品、大型醫療設備及醫用耗材的集中採購;
(六)特種行業經營權,城市道路經營權,行政機構及法院罰沒物、判決物,路橋和街道冠名權,大型戶外廣告經營權;
(七)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及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等非公共資源交易的項目;
(八)依法應當公開招標(採購)的其他項目和其他規定的社會公共資源交易事項。
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項目,可以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第十二條 允許和鼓勵中央企業在魯投資項目和未列入《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以及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省內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第四章 交易規則
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各領域統一的交易規則,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實行統一交易平台、統一規則流程、統一信息發布、統一專家資源、統一綜合管理的運行方式。
第十四條 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項目,應當依據相應的交易規則,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拍賣、競價、掛牌、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進行交易。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交易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交易項目,應當報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核准後,方可進場交易。
第十六條 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交易:
(一)招標人持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合法合規性材料,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招標登記;
(二)招標人應當將招標公告、招標檔案等交易信息提交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
(三)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規定查驗進場交易項目相關手續,對受委託或授權組織實施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按規定查驗參與交易活動各方主體資格;
(四)投標人根據招標檔案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保證金代收代退制度;
(五)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受委託(授權)組織實施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組織抽取專家,組織督促相關方確認交易結果,依據相關規定發出中標通知書;
(六)完成項目交易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向有關交易主體出具交易見證(鑑證)檔案,並按規定向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將交易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和音視頻等,按有關規定歸檔保存,並提供查詢服務;
(八)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國有產權、藥品及醫用耗材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將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交易過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約信息以及有關變更信息等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及時在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發布,並同時按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八條 投標人對招標檔案、交易過程和評標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向招標人提出詢問、質疑,招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法定時限內作出答覆。
對於答覆意見仍有異議的,可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申訴,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並按規定在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公開發布。
第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評標評審專家電子網路抽取終端,使用全省統一的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評標評審專家服務。
第二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設立獨立的專家抽取室,具備電腦隨機抽取、語音自動通知、密封列印名單等功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專家。
第二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完善物理隔離、技術隔離、流程隔離等措施,安裝音視頻監控、電子評標、遠程評標、變聲對講等系統,設立隔夜評標、電子門禁、指紋與身份識別、自動安檢等設施設備,實現公共資源交易的全過程、全時段電子監控。
第十四條 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項目,應當依據相應的交易規則,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拍賣、競價、掛牌、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進行交易。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交易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交易項目,應當報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核准後,方可進場交易。
第十六條 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交易:
(一)招標人持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合法合規性材料,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招標登記;
(二)招標人應當將招標公告、招標檔案等交易信息提交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
(三)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規定查驗進場交易項目相關手續,對受委託或授權組織實施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按規定查驗參與交易活動各方主體資格;
(四)投標人根據招標檔案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保證金代收代退制度;
(五)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受委託(授權)組織實施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組織抽取專家,組織督促相關方確認交易結果,依據相關規定發出中標通知書;
(六)完成項目交易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向有關交易主體出具交易見證(鑑證)檔案,並按規定向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將交易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和音視頻等,按有關規定歸檔保存,並提供查詢服務;
(八)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國有產權、藥品及醫用耗材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將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交易過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約信息以及有關變更信息等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及時在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發布,並同時按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八條 投標人對招標檔案、交易過程和評標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向招標人提出詢問、質疑,招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法定時限內作出答覆。
對於答覆意見仍有異議的,可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申訴,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並按規定在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公開發布。
第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評標評審專家電子網路抽取終端,使用全省統一的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評標評審專家服務。
第二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設立獨立的專家抽取室,具備電腦隨機抽取、語音自動通知、密封列印名單等功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專家。
第二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完善物理隔離、技術隔離、流程隔離等措施,安裝音視頻監控、電子評標、遠程評標、變聲對講等系統,設立隔夜評標、電子門禁、指紋與身份識別、自動安檢等設施設備,實現公共資源交易的全過程、全時段電子監控。
第五章 交易服務
第二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建立互相協同、互相監督的管理服務體系和內部運行機制,實現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規範化、制度化、程式化和電子化。
第二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不同類型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特點,科學制訂交易工作流程,由同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提供場所、信息、諮詢、專家抽取、見證(鑑證)、檔案查詢,以及藥品貨款集中結算、產權交易資金結算等相關服務。
第二十五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上交易的公共資源類項目,原則上不收取任何費用。相關成本支出由各級財政按原渠道統籌安排解決。山東省公共資源(國有產權)交易中心暫按現行規定執行。非公共資源類項目,仍按現有收費規定執行,但要創造條件,逐步降低交易成本,減輕交易主體負擔。
第二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統計分析制度。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定期向同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和上一層級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報交易數據和分析報告,並抄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的歸集、整理和分析等工作,按要求及時提供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所需公共資源交易信息。
第二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主動向社會公布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範、監督渠道等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行使任何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二)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政府採購代理、工程造價等中介服務;
(三)強制未列入《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以及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場交易;
(四)干涉市場主體選擇依法建設和運行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五)非法扣押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六)通過設定註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七)違法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相關手續;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不同類型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特點,科學制訂交易工作流程,由同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提供場所、信息、諮詢、專家抽取、見證(鑑證)、檔案查詢,以及藥品貨款集中結算、產權交易資金結算等相關服務。
第二十五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上交易的公共資源類項目,原則上不收取任何費用。相關成本支出由各級財政按原渠道統籌安排解決。山東省公共資源(國有產權)交易中心暫按現行規定執行。非公共資源類項目,仍按現有收費規定執行,但要創造條件,逐步降低交易成本,減輕交易主體負擔。
第二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統計分析制度。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定期向同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和上一層級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報交易數據和分析報告,並抄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的歸集、整理和分析等工作,按要求及時提供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所需公共資源交易信息。
第二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主動向社會公布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範、監督渠道等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行使任何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二)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政府採購代理、工程造價等中介服務;
(三)強制未列入《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以及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場交易;
(四)干涉市場主體選擇依法建設和運行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五)非法扣押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六)通過設定註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七)違法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相關手續;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六章 信息服務
第二十九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通過整合建立全省統一、上連國家、終端覆蓋市縣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開放對接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電子監管系統,為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信息互動和技術共享服務。
第三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利用信息網路推進交易電子化,實現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用共享和全流程透明化管理。具備條件的,優先選擇電子化交易。
第三十一條 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資質資格、信用獎懲、項目審批和違法違規處罰等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並通過電子監管系統互動至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
第三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依託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和專家信用信息庫,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連線有關電子交易系統、電子監管系統,實現信用信息的互動共享和動態更新。
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應當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對接互動信用信息,同時向“信用山東”網站推送應公開公示的交易市場主體信用信息。
第三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應當分別與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系統、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對接,交換共享公共資源交易相關信息、項目審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三十四條 市場主體已經在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登記註冊,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實現信息共享的,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強制其重複登記、備案和驗證。
第三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應當支持不同電子認證數字證書的兼容互認。
第三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共資源交易數據採集、匯總、傳輸、存儲、公開、使用過程中,應當加強數據安全管理。涉密數據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利用信息網路推進交易電子化,實現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用共享和全流程透明化管理。具備條件的,優先選擇電子化交易。
第三十一條 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資質資格、信用獎懲、項目審批和違法違規處罰等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並通過電子監管系統互動至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
第三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依託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和專家信用信息庫,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連線有關電子交易系統、電子監管系統,實現信用信息的互動共享和動態更新。
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應當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對接互動信用信息,同時向“信用山東”網站推送應公開公示的交易市場主體信用信息。
第三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應當分別與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系統、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對接,交換共享公共資源交易相關信息、項目審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三十四條 市場主體已經在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登記註冊,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實現信息共享的,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強制其重複登記、備案和驗證。
第三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應當支持不同電子認證數字證書的兼容互認。
第三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共資源交易數據採集、匯總、傳輸、存儲、公開、使用過程中,應當加強數據安全管理。涉密數據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七章 專家管理
第三十七條 省政府按照全國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建立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所需的專家服務。
第三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對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健全專家選聘、考核和退出機制,建立“黑名單”制度,強化專家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 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協同做好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業專家徵集、資格初審,協助做好專家業務培訓、行為考核等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使用全省統一的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並按規定對專家的評標評審行為進行評價。
第四十二條 全省統一的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應當與國家專家庫對接,實現專家資源互認共享。
第三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對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健全專家選聘、考核和退出機制,建立“黑名單”制度,強化專家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 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協同做好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業專家徵集、資格初審,協助做好專家業務培訓、行為考核等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使用全省統一的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並按規定對專家的評標評審行為進行評價。
第四十二條 全省統一的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應當與國家專家庫對接,實現專家資源互認共享。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採取發展改革部門綜合管理協調、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行業監管、監察部門行政監察、審計部門審計監督相結合的監管方式,形成各負其責、相互協調、互為補充的監督管理機制。
第四十四條 省和設區市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實現對項目登記,發布公告,開標評標或評審、競價,成交公示,確認交易結果,投訴舉報,交易履約等交易活動的全過程監控。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其對接的電子交易系統應當實時向公共資源電子監管系統推送數據。
第四十五條 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一)參與制定並執行本行業公共資源有關交易規則、服務流程和標準,依法履行對本行業進場項目的交易監督、履約監管、行政處罰等職責;
(二)嚴格按照《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要求,組織監督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統一納入平台交易;
(三)對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行電子監管,根據需要可派員現場監督。
(四)對本行業進場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
(五)依照法律法規授權,履行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機構及人員的考核評價等職責;
(六)受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投訴、申訴,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事項。
第四十六條 各級監察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對象實施行政監察,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問責。
各級審計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涉及資金使用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
第四十七條 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建設,通過電子化手段,實現對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全過程監督。應當及時匯總整合有關監管數據、違法失信數據、投訴舉報數據等,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八條 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信息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市場準入、項目審批、資質資格審核等的重要依據。建立綜合管理部門、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等參與的聯合懲戒機制,對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不良行為記錄、綜合信用評價較差的市場主體,應當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四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聯合抽查機制,對有效投訴舉報多或有違法違規記錄情況的市場主體,應加大隨機抽查力度。對信用記錄良好的市場主體,適當減少抽查力度。
第五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主體在開展交易活動前應以規範格式主動作出信用承諾,並向社會公示。信用承諾納入交易主體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並作為事中事後監管的參考。
第五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建立專門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全過程風險管控,定期向同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並抄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為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管理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一)根據需要為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實時現場監控音視頻等公共資源交易檔案、資料和數據;
(二)協助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交易主體、中介機構資格及進場交易項目資料的完整性進行調查取證,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及時向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記錄、制止和糾正違反現場管理制度的行為;
(四)協助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投訴舉報,配合調查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十三條 建立由市場主體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供公共服務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強化社會監督。
第五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加強自律管理和服務。
第四十四條 省和設區市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實現對項目登記,發布公告,開標評標或評審、競價,成交公示,確認交易結果,投訴舉報,交易履約等交易活動的全過程監控。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其對接的電子交易系統應當實時向公共資源電子監管系統推送數據。
第四十五條 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一)參與制定並執行本行業公共資源有關交易規則、服務流程和標準,依法履行對本行業進場項目的交易監督、履約監管、行政處罰等職責;
(二)嚴格按照《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要求,組織監督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統一納入平台交易;
(三)對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行電子監管,根據需要可派員現場監督。
(四)對本行業進場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
(五)依照法律法規授權,履行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機構及人員的考核評價等職責;
(六)受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投訴、申訴,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事項。
第四十六條 各級監察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對象實施行政監察,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問責。
各級審計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涉及資金使用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
第四十七條 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建設,通過電子化手段,實現對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全過程監督。應當及時匯總整合有關監管數據、違法失信數據、投訴舉報數據等,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八條 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信息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市場準入、項目審批、資質資格審核等的重要依據。建立綜合管理部門、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等參與的聯合懲戒機制,對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不良行為記錄、綜合信用評價較差的市場主體,應當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四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聯合抽查機制,對有效投訴舉報多或有違法違規記錄情況的市場主體,應加大隨機抽查力度。對信用記錄良好的市場主體,適當減少抽查力度。
第五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主體在開展交易活動前應以規範格式主動作出信用承諾,並向社會公示。信用承諾納入交易主體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並作為事中事後監管的參考。
第五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建立專門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全過程風險管控,定期向同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並抄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為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管理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一)根據需要為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實時現場監控音視頻等公共資源交易檔案、資料和數據;
(二)協助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交易主體、中介機構資格及進場交易項目資料的完整性進行調查取證,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及時向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記錄、制止和糾正違反現場管理制度的行為;
(四)協助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投訴舉報,配合調查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十三條 建立由市場主體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供公共服務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強化社會監督。
第五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加強自律管理和服務。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範、收費標準和監督渠道,由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五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公開、交換、共享信息的,由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
第五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違法收取費用的,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給予處罰,並將處罰結果予以公示。
第五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禁止性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限制市場主體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對接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的,由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
第六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依法應當保密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的,由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組織現場交易活動時,未按規定履行有關職責,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
第六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未按規定進場交易的,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暫停項目執行,不得辦理相關手續。應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六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交易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採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公開、交換、共享信息的,由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
第五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違法收取費用的,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給予處罰,並將處罰結果予以公示。
第五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禁止性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限制市場主體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對接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的,由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
第六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依法應當保密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的,由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組織現場交易活動時,未按規定履行有關職責,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
第六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未按規定進場交易的,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暫停項目執行,不得辦理相關手續。應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六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交易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採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所列招標人,包括採購人、出讓轉讓方、拍賣人,及其委託的招標(採購、出讓轉讓)代理機構等;所列投標人,包括供應商、意向受讓方、競買人等。
法律法規對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等的職責和義務有明確界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 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是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國有產權交易、藥械(醫用耗材)採購、特許經營權等各類交易特點,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對接和運行,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系統。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是指政府有關部門線上監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系統。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是指聯通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監管系統和其他電子系統,實現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數據交換共享,並提供公共服務的樞紐。
第六十七條 各設區市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法律法規對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等的職責和義務有明確界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 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是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國有產權交易、藥械(醫用耗材)採購、特許經營權等各類交易特點,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對接和運行,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系統。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是指政府有關部門線上監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系統。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是指聯通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監管系統和其他電子系統,實現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數據交換共享,並提供公共服務的樞紐。
第六十七條 各設區市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辦法解讀
《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兩個《暫行辦法》”)的有關情況如下。
一、兩個《暫行辦法》出台背景及過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上強調,要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李克強總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加快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改革。省委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多次進行研究部署,姜異康書記、郭樹清省長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孫偉常務副省長多次召開會議、督查調度、批示指示,統籌指導平台整合工作。各級各部門按照平台整合建設改革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協同推動各項重點改革任務,取得了重要階段性成果,按期完成了國務院提出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第一階段目標任務。
為加快建設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制度規則體系,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門力量,研究制定了《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兩個《暫行辦法》制定過程中,問題導向、科學創新、公開透明三大原則貫穿始終。徵求意見稿兩輪徵求了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聯席會議19個成員單位,17個市、有關法律專家及業內人士的意見,通過了省政府組織的合法性初步審查,經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省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研究審議通過。9月27日,兩個《暫行辦法》正式印發,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二、兩個《暫行辦法》的框架設計
兩個《暫行辦法》不僅局限於對公共資源交易的規則、流程進行最佳化再造,更加注重對我省平台整合一年來,在監管體制、運行機制、系統建設等重點領域取得的改革經驗及成效進行制度化明確,是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設、運行的制度性、規範性、綱領性檔案。重點框架內容如下。
關於《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涵蓋十部分內容。一是闡釋了制定本辦法的宗旨和依據、適用範圍、公共資源交易的有關概念、有關運行服務規則;二是對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綜合管理機構、運行服務機構的職責等作了明確;三是明確了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並對目錄的編制、修訂完善,以及對納入平台交易的範圍和標準等進行了規範;四是對交易方式、交易條件、評審結果的確認與公布、交易場地等提出了要求;五是對公共資源交易運行服務機構的服務標準、工作制度及交易費用的收取等作了規範;六是從系統建設、互聯互通和套用等三個方面對平台信息化建設進行了謀劃;七是明確了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建設、管理和維護,以及建立專家的選聘、退出和評價機制;八是明確了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職能;九是從法律責任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處罰進行了界定;十是對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系統的有關概念作了說明,明確了辦法解釋主體和實施時間。
三、兩個《暫行辦法》的總體把握
兩個《暫行辦法》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為根本出發點,以建立“管辦分離、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範、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為總目標,著力推動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法制化、規範化、透明化。重點突出了5個方面的制度設計:
(一)突出“管辦分離”原則
管辦不分是造成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和監督職責交叉不清的最大障礙,也是腐敗問題易發多發的關鍵,國家將“管辦分離”作為平台整合的重要原則。兩個《暫行辦法》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明確了省、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運行服務機構、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從制度上確立了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相互分離的監管體制和運行機制。
(二)突出“放管服”主線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是縱深推進“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兩個《暫行辦法》著力減少政府對市場主體自主權的干預,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降低公共資源交易制度性成本,增強平台的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明確提出了違法干預市場主體自主權的“八個不得”,為市場主體公平競爭“鬆綁”;要求建立由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服務情況進行評價,強化社會監督;明確提出進入平台交易的各類公共資源類項目原則上不收取任何費用;推動實現企業信息“一處登記、全省共享”,數字證書“一地辦理、全省互認”。
(三)突出“電子化”方向
李克強總理指出,“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要儘快建起來、系統要儘快聯起來、數據要儘快用起來”。兩個《暫行辦法》立足於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全流程透明化和全領域資源共享,打造“全省區域統一、上聯國家、終端覆蓋市縣”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平台體系,通篇突出了“網際網路+公共資源交易”的整合路徑及方向。獨立設定了“信息服務”一章內容,對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系統建設、聯通和套用等進行了全方位設計,積極推動平台從依託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台為主轉變。
(四)突出整合共享目標
長期以來,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建設存在自成體系、互不共享的問題。兩個《暫行辦法》對制度規則、專家資源、信息系統“三統一”作了全面安排,著力推動線下線上深度融合。明確規定了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各行政監管部門應上網公開的信息共享事項;要求電子服務系統實現與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系統、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對接;要求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統計分析制度,為全省巨觀經濟運行提供支撐。按照全國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建立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所需的專家服務,推動實現跨區域專家資源共享等。
(五)突出交易監管實效
隨著平台規範整合,平台監管模式將從傳統現場管理向信息化、智慧型化轉變。兩個《暫行辦法》整合電子監管、大數據、信用平台、專家庫等多種技術和方式,推動建立全方位、立體式監管體系。明確提出,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對項目登記,發布公告,開標評標或評審、競價,成交公示,確認交易結果,投訴舉報,交易履約等交易活動的全過程監控;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數據關聯比對分析機制,開展監測預警。加強信用監管,建立由綜合管理部門、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等參與的聯合懲戒機制等。對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建立“黑名單”制度,強化專家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