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對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活動的管理,規範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建設和專家行為,保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公平、公正,實現專家資源共享,提高評標評審工作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署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全文,辦法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省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活動的管理,規範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建設和專家行為,保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公平、公正,實現專家資源共享,提高評標評審工作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署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省專家庫”)是指省政府依法建立的跨地區、跨部門,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土地使用權及礦業權出讓轉讓、國有產權交易、藥械(醫用耗材)採購、特許經營權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提供評標評審服務的專家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評標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選聘並納入省專家庫管理,以獨立身份參加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活動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和監督管理,以及專家的資格認定、選聘、入庫等活動。
第五條 省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建設、分類實施、資源共享、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原則。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省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推動實現與全國專家庫互聯互通和專家資源共享。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在省專家庫中設立評審專家分庫,評審專家分庫的建設和管理等由省財政廳負責。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牽頭做好省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牽頭制定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辦法;
(二)負責“山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系統”的建設、管理、使用和監督;
(三)會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專家的資格認定、選聘入庫、培訓考核、動態管理等;
(四)監督管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專家的抽取使用情況,以及專家職責履行情況;
(五)會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省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條 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專家庫建設的相關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協同省發展改革委做好省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二)負責本行業專家的徵集、資格初審,協助做好業務培訓、行為考核等日常管理;
(三)負責監督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專家的抽取使用情況,以及專家評標評審工作的履行情況;
(四)配合省發展改革委對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九條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主要職責:
(一)會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本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專家的抽取使用情況,以及專家評標評審工作的履行情況;
(二)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專家的業務培訓、行為考核;
(三)會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本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專家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並按要求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三章 專家庫建設
第十條 省專家庫的專家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準進行設定。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面向社會公開徵集專家。
專家入選省專家庫,採取個人申請和單位(行業協會)推薦兩種方式。採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當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
第十二條 入選省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承諾在評標評審活動中做到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
(二)精通專業業務,熟悉行業情況,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有關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法律法規;
(四)沒有嚴重違法失信記錄或不良信用記錄;
(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評審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的中國公民;
(六)自願以獨立身份參加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活動,認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前款第(二)項、第(五)項所列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條件,自願申請成為專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本人專業,對照全國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準提出申請,分別報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初審。申請人應當填寫《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個人簡歷、本人簽署的申請書和承諾書;
(二)學歷學位、專業資格、專業技術職稱等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四)本人認為需要申請迴避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專家認定過程包括初審、審核、發證、入庫等環節。
第十五條 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申報的評標評審專業和信用信息等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補充材料。初審不合格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對申請人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應當拒絕其申請,且3年內不再接受其申請。
第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通過初審申請人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頒發《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證書》,並按程式錄入“山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系統”。
第十七條 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原已設立的評標評審專家庫,由原專家庫組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覆核,符合條件的專家資源應當整體移交到省專家庫。市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省內符合條件的招標(採購)代理機構原已設立的評標評審專家庫,可由原專家庫組建單位以單位推薦方式,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報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初審。
第十八條 根據需要,可以在省專家庫中設立資深專家分庫,具體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規劃省專家庫專家網路抽取終端的設定。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可以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設立專家網路抽取終端,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專家抽取服務。
省、市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行業監管需要,可以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設立專家網路抽取終端。
第二十條 設立專家網路抽取終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對安全、獨立的專家抽取場所;
(二)有相應的硬體設備與網路環境,具備電腦隨機抽取、語音自動通知、密封列印名單等功能;
(三)有經過培訓並在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工作人員;
(四)有健全完善的專家網路抽取終端管理辦法、工作流程和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專家網路抽取終端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並定期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專家網路抽取終端的使用情況。
第四章 專家抽取與使用
第二十二條 凡列入《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評審活動所需專家應當從省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特殊需要的,可以從全國專家庫中抽取專家。
法律法規對專家抽取與使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由招標人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通過專家網路終端抽取專家。
專家抽取的範圍,可根據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交易額度、技術複雜程度、專業性特點、所在區域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設立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專家的抽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專家的抽取時間應當在評標評審活動開始前半天或前1天進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天。
第二十六條 專家抽取按照下列程式執行:
(一)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由招標人填寫《評標評審專家抽取登記表》;
(二)招標人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監督下,隨機抽取評標評審專家,共同簽字確認。
(三)評標評審活動開始前半小時,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招標人現場打開密封的專家名單,核對並組織專家進入評標評審室。
第二十七條 對同一個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評標評審,來自同一單位的專家只能為1人。
第二十八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參加評標評審活動前3年內與投標人存在勞動關係,或者擔任過投標人的董事、監事,或者是投標人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參加評標評審活動前3年內與投標人發生過法律糾紛;
(三)與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
(四)與投標人有其他可能影響評標評審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係;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專家發現自己與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招標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發現專家與參與評標評審活動的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要求其迴避。
第二十九條 預定的評標評審時間開始後,出現專家缺席、迴避等情形,導致評標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補充抽取專家。發生無法及時補足專家情況的,招標人應當立即停止評標評審相關工作,妥善保存評標評審檔案,擇期重新按程式組織評標評審。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確認後,招標人可以直接確定專家:
(一)國家和省專家庫沒有符合條件專家人選的;
(二)對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招標(採購)項目,通過隨機抽取方式難以確定合適專家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隨機抽取無法正常進行的;
(四)法律法規有特殊要求的。
第三十一條 專家在評標評審期間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工作紀律,主動出具身份證明,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者相關電子設備交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保管。不得記錄、複製或者帶走任何評標評審資料。
第三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評標評審專家名單在評標評審活動完成前應當嚴格保密。評標評審活動完成後,招標人或者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將專家名單以及自行選定專家情況的說明,隨同中標、成交結果一併公告。
第三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在評標評審活動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通過“山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系統”向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報送《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評審專家工作情況評議表》。
各設區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將《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評審專家工作情況評議表》定期上報至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及時支付專家勞務報酬和相關差旅費(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等。勞務報酬標準按照有關標準支付。
第五章 專家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五條 評標評審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約請,參加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活動;
(二)查閱與交易活動有關的檔案等資料。對交易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問題,有權要求相關交易主體作出解答或者澄清;
(三)依法依規獨立進行評標評審,提出評標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四)對評標評審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以書面方式闡述不同意見和理由;
(五)按照規定獲取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勞務報酬;
(六)抵制和檢舉評標評審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評標評審專家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要求參加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活動;
(二)按照客觀、公正、審慎、擇優的原則,根據評標評審檔案規定的程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標評審,並承擔個人責任;
(三)遵守評標評審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四)對評標評審過程保密,不得泄露評標評審檔案、評標評審情況和在評標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五)及時向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或者舉報評標評審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配合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質疑、投訴、申訴、複議和訴訟等事項;
(七)參加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建立健全省專家庫專家管理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專家基本情況,包括申請書以及有關證明材料;
(二)專家履職評議情況;
(三)個人誠信記錄;
(四)教育培訓情況;
(五)年度考核情況;
(六)其他有關情況。
第三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專家培訓制度,對專家每3年至少組織一次培訓,並將培訓考核結果列入專家管理檔案。
第三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專家考核制度,對專家的評標評審情況等進行日常考核和年度綜合考核。
第四十條 省專家庫專家的資格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入庫專家應當按要求參加資格複審。不按要求參加資格複審或複審不合格,終止其專家資格。
第四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健全完善專家違規違法行為處理機制,對專家的違規行為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專家有下列行為或原因的,暫停或者終止其專家資格:
(一)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標評審工作的;
(二)因業務能力及信譽等原因,不再適宜繼續參與評標評審活動的;
(三)因工作變動,不再適宜繼續參與評標評審活動的;
(四)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評審專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內不得以專家名義參加評標評審活動:
(一)不按時參加評標評審2次以上,或隨機抽取抽中後4次以上不參加的;
(二)個人評標評審意見2次以上被要求複議,且被證實評標評審工作存在明顯錯誤的;
(三)被招標人3次以上評價為不合格的;
(四)不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五)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第四十四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誠信記錄,並統一納入專家信用信息庫:
(一)明知應當迴避而不主動申請迴避的;
(二)委託他人代替評標評審的;
(三)在評標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評審程式正常進行的;
(四)不按照評標評審檔案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評審的;
(五)在評標評審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不正當行為的;
(六)拒絕在評標評審報告上籤字,且沒有書面提出意見及理由的;
(七)不協助、不配合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及調查工作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評標評審行為。
第四十五條 評標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專家資格,列入“黑名單”,3年內不再聘用,並在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公告。
(一)以虛假材料騙取評標評審專家資格的;
(二)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三)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的;
(四)在評標評審結果確定之前,泄露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和參與的評標評審項目的;
(五)詢問招標人代表傾向性意見的;
(六)泄露評標評審檔案、評標評審情況和在評標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
(七)發生第四十三條所列情形2次以上者;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嚴重影響評標評審結果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從省專家庫中抽取和使用專家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處罰。由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列招標人,包括採購人、出讓轉讓方、拍賣人,及其委託的招標(採購、出讓轉讓)代理機構等;所列投標人,包括供應商、意向受讓方、競買人等。
法律法規對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等的職責和義務有明確界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辦法解讀

《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情況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過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上強調,要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李克強總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加快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改革。省委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多次進行研究部署,姜異康書記、郭樹清省長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孫偉常務副省長多次召開會議、督查調度、批示指示,統籌指導平台整合工作。各級各部門按照平台整合建設改革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協同推動各項重點改革任務,取得了重要階段性成果,按期完成了國務院提出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第一階段目標任務。
為加快建設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制度規則體系,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門力量,研究制定了《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兩個《暫行辦法》制定過程中,問題導向、科學創新、公開透明三大原則貫穿始終。徵求意見稿兩輪徵求了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聯席會議19個成員單位,17個市、有關法律專家及業內人士的意見,通過了省政府組織的合法性初步審查,經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省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研究審議通過。9月27日,兩個《暫行辦法》正式印發,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二、框架設計
關於《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涵蓋七部分內容。一是對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及專家庫的定義進行了界定;二是明確了省、市兩級發展改革部門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專家和專家庫建設管理中的主要職責;三是對專家的分類標準、徵集方式、具備的條件、申請認定流程等進行了規範,對設立專家網路抽取終端應具備的條件進行了規定;四是對專家抽取的方式、範圍、要求以及專家的迴避,評標評審期間應當遵守的有關工作紀律等進行了明確;五是對專家權利義務、付出和回報進行了規範;六是對建立健全專家檔案、加強培訓、專家資格終止,以及建立誠信管理機制、“黑名單”制度等進行了安排;七是對各類交易主體的概念進行了界定,明確了辦法解釋主體和實施時間。
三、總體把握
兩個《暫行辦法》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為根本出發點,以建立“管辦分離、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範、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為總目標,著力推動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法制化、規範化、透明化。重點突出了5個方面的制度設計:
(一)突出“管辦分離”原則
管辦不分是造成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和監督職責交叉不清的最大障礙,也是腐敗問題易發多發的關鍵,國家將“管辦分離”作為平台整合的重要原則。兩個《暫行辦法》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明確了省、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運行服務機構、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從制度上確立了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相互分離的監管體制和運行機制。
(二)突出“放管服”主線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是縱深推進“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兩個《暫行辦法》著力減少政府對市場主體自主權的干預,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降低公共資源交易制度性成本,增強平台的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明確提出了違法干預市場主體自主權的“八個不得”,為市場主體公平競爭“鬆綁”;要求建立由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服務情況進行評價,強化社會監督;明確提出進入平台交易的各類公共資源類項目原則上不收取任何費用;推動實現企業信息“一處登記、全省共享”,數字證書“一地辦理、全省互認”。
(三)突出“電子化”方向
李克強總理指出,“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要儘快建起來、系統要儘快聯起來、數據要儘快用起來”。兩個《暫行辦法》立足於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全流程透明化和全領域資源共享,打造“全省區域統一、上聯國家、終端覆蓋市縣”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平台體系,通篇突出了“網際網路+公共資源交易”的整合路徑及方向。獨立設定了“信息服務”一章內容,對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系統建設、聯通和套用等進行了全方位設計,積極推動平台從依託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台為主轉變。
(四)突出整合共享目標
長期以來,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建設存在自成體系、互不共享的問題。兩個《暫行辦法》對制度規則、專家資源、信息系統“三統一”作了全面安排,著力推動線下線上深度融合。明確規定了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各行政監管部門應上網公開的信息共享事項;要求電子服務系統實現與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系統、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對接;要求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統計分析制度,為全省巨觀經濟運行提供支撐。按照全國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建立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所需的專家服務,推動實現跨區域專家資源共享等。
(五)突出交易監管實效
隨著平台規範整合,平台監管模式將從傳統現場管理向信息化、智慧型化轉變。兩個《暫行辦法》整合電子監管、大數據、信用平台、專家庫等多種技術和方式,推動建立全方位、立體式監管體系。明確提出,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對項目登記,發布公告,開標評標或評審、競價,成交公示,確認交易結果,投訴舉報,交易履約等交易活動的全過程監控;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數據關聯比對分析機制,開展監測預警。加強信用監管,建立由綜合管理部門、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等參與的聯合懲戒機制等。對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建立“黑名單”制度,強化專家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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