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活動的管理,規範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建設和專家行為,保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公平、公正,實現專家資源共享,提高評標評審工作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署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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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省專家庫”)是指省政府依法建立的跨地區、跨部門,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土地使用權及礦業權出讓轉讓、國有產權交易、藥械(醫用耗材)採購、特許經營權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提供評標評審服務的專家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評標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選聘並納入省專家庫管理,以獨立身份參加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活動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和監督管理,以及專家的資格認定、選聘、入庫等活動。
第五條 省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建設、分類實施、資源共享、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原則。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省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推動實現與全國專家庫互聯互通和專家資源共享。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在省專家庫中設立評審專家分庫,評審專家分庫的建設和管理等由省財政廳負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牽頭制定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辦法;
(二)負責“山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系統”的建設、管理、使用和監督;
(三)會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專家的資格認定、選聘入庫、培訓考核、動態管理等;
(四)監督管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專家的抽取使用情況,以及專家職責履行情況;
(五)會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省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條 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專家庫建設的相關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協同省發展改革委做好省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二)負責本行業專家的徵集、資格初審,協助做好業務培訓、行為考核等日常管理;
(三)負責監督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專家的抽取使用情況,以及專家評標評審工作的履行情況;
(四)配合省發展改革委對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九條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主要職責:
(一)會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本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專家的抽取使用情況,以及專家評標評審工作的履行情況;
(二)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專家的業務培訓、行為考核;
(三)會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本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專家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並按要求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面向社會公開徵集專家。
專家入選省專家庫,採取個人申請和單位(行業協會)推薦兩種方式。採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當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
第十二條 入選省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承諾在評標評審活動中做到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
(二)精通專業業務,熟悉行業情況,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有關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法律法規;
(四)沒有嚴重違法失信記錄或不良信用記錄;
(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評審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的中國公民;
(六)自願以獨立身份參加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活動,認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前款第(二)項、第(五)項所列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條件,自願申請成為專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本人專業,對照全國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準提出申請,分別報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初審。申請人應當填寫《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個人簡歷、本人簽署的申請書和承諾書;
(二)學歷學位、專業資格、專業技術職稱等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四)本人認為需要申請迴避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專家認定過程包括初審、審核、發證、入庫等環節。
第十五條 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申報的評標評審專業和信用信息等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補充材料。初審不合格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對申請人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應當拒絕其申請,且3年內不再接受其申請。
第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通過初審申請人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頒發《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證書》,並按程式錄入“山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系統”。
第十七條 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原已設立的評標評審專家庫,由原專家庫組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覆核,符合條件的專家資源應當整體移交到省專家庫。市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省內符合條件的招標(採購)代理機構原已設立的評標評審專家庫,可由原專家庫組建單位以單位推薦方式,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報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初審。
第十八條 根據需要,可以在省專家庫中設立資深專家分庫,具體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規劃省專家庫專家網路抽取終端的設定。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可以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設立專家網路抽取終端,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專家抽取服務。
省、市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行業監管需要,可以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設立專家網路抽取終端。
第二十條 設立專家網路抽取終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對安全、獨立的專家抽取場所;
(二)有相應的硬體設備與網路環境,具備電腦隨機抽取、語音自動通知、密封列印名單等功能;
(三)有經過培訓並在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工作人員;
(四)有健全完善的專家網路抽取終端管理辦法、工作流程和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專家網路抽取終端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並定期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專家網路抽取終端的使用情況。
法律法規對專家抽取與使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由招標人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通過專家網路終端抽取專家。
專家抽取的範圍,可根據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交易額度、技術複雜程度、專業性特點、所在區域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設立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專家的抽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專家的抽取時間應當在評標評審活動開始前半天或前1天進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天。
第二十六條 專家抽取按照下列程式執行:
(一)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由招標人填寫《評標評審專家抽取登記表》;
(二)招標人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監督下,隨機抽取評標評審專家,共同簽字確認。
(三)評標評審活動開始前半小時,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招標人現場打開密封的專家名單,核對並組織專家進入評標評審室。
第二十七條 對同一個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評標評審,來自同一單位的專家只能為1人。
第二十八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參加評標評審活動前3年內與投標人存在勞動關係,或者擔任過投標人的董事、監事,或者是投標人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參加評標評審活動前3年內與投標人發生過法律糾紛;
(三)與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
(四)與投標人有其他可能影響評標評審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係;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專家發現自己與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招標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發現專家與參與評標評審活動的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要求其迴避。
第二十九條 預定的評標評審時間開始後,出現專家缺席、迴避等情形,導致評標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補充抽取專家。發生無法及時補足專家情況的,招標人應當立即停止評標評審相關工作,妥善保存評標評審檔案,擇期重新按程式組織評標評審。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確認後,招標人可以直接確定專家:
(一)國家和省專家庫沒有符合條件專家人選的;
(二)對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招標(採購)項目,通過隨機抽取方式難以確定合適專家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隨機抽取無法正常進行的;
(四)法律法規有特殊要求的。
第三十一條 專家在評標評審期間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工作紀律,主動出具身份證明,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者相關電子設備交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保管。不得記錄、複製或者帶走任何評標評審資料。
第三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評標評審專家名單在評標評審活動完成前應當嚴格保密。評標評審活動完成後,招標人或者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將專家名單以及自行選定專家情況的說明,隨同中標、成交結果一併公告。
第三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在評標評審活動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通過“山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系統”向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報送《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評審專家工作情況評議表》。
各設區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將《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評審專家工作情況評議表》定期上報至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及時支付專家勞務報酬和相關差旅費(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等。勞務報酬標準按照有關標準支付。
(一)接受約請,參加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活動;
(二)查閱與交易活動有關的檔案等資料。對交易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問題,有權要求相關交易主體作出解答或者澄清;
(三)依法依規獨立進行評標評審,提出評標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四)對評標評審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以書面方式闡述不同意見和理由;
(五)按照規定獲取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勞務報酬;
(六)抵制和檢舉評標評審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評標評審專家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要求參加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活動;
(二)按照客觀、公正、審慎、擇優的原則,根據評標評審檔案規定的程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標評審,並承擔個人責任;
(三)遵守評標評審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四)對評標評審過程保密,不得泄露評標評審檔案、評標評審情況和在評標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五)及時向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或者舉報評標評審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配合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質疑、投訴、申訴、複議和訴訟等事項;
(七)參加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一)專家基本情況,包括申請書以及有關證明材料;
(二)專家履職評議情況;
(三)個人誠信記錄;
(四)教育培訓情況;
(五)年度考核情況;
(六)其他有關情況。
第三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專家培訓制度,對專家每3年至少組織一次培訓,並將培訓考核結果列入專家管理檔案。
第三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專家考核制度,對專家的評標評審情況等進行日常考核和年度綜合考核。
第四十條 省專家庫專家的資格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入庫專家應當按要求參加資格複審。不按要求參加資格複審或複審不合格,終止其專家資格。
第四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健全完善專家違規違法行為處理機制,對專家的違規行為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專家有下列行為或原因的,暫停或者終止其專家資格:
(一)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標評審工作的;
(二)因業務能力及信譽等原因,不再適宜繼續參與評標評審活動的;
(三)因工作變動,不再適宜繼續參與評標評審活動的;
(四)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評審專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內不得以專家名義參加評標評審活動:
(一)不按時參加評標評審2次以上,或隨機抽取抽中後4次以上不參加的;
(二)個人評標評審意見2次以上被要求複議,且被證實評標評審工作存在明顯錯誤的;
(三)被招標人3次以上評價為不合格的;
(四)不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五)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第四十四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誠信記錄,並統一納入專家信用信息庫:
(一)明知應當迴避而不主動申請迴避的;
(二)委託他人代替評標評審的;
(三)在評標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評審程式正常進行的;
(四)不按照評標評審檔案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評審的;
(五)在評標評審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不正當行為的;
(六)拒絕在評標評審報告上籤字,且沒有書面提出意見及理由的;
(七)不協助、不配合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及調查工作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評標評審行為。
第四十五條 評標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專家資格,列入“黑名單”,3年內不再聘用,並在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公告。
(一)以虛假材料騙取評標評審專家資格的;
(二)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三)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的;
(四)在評標評審結果確定之前,泄露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和參與的評標評審項目的;
(五)詢問招標人代表傾向性意見的;
(六)泄露評標評審檔案、評標評審情況和在評標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
(七)發生第四十三條所列情形2次以上者;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嚴重影響評標評審結果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從省專家庫中抽取和使用專家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處罰。由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法規對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等的職責和義務有明確界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