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公共資源交易行為,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陝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七章四十條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7月13日
西安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共資源交易行為,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陝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共資源交易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被上述單位授權的組織所有或者管理的,涉及公眾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以下簡稱統一平台),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範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第四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堅持公共服務職能定位,遵循開放透明、資源共享、高效便民、誠實守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平台採用網路化、電子化手段,實現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由“一委一辦一中心”構成。“一委”是指市公共資源交易審查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審監委),“一辦”是指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交易辦),“一中心”是指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
未經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再新設立具有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性質的機構。
第六條 市審監委是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決策協調機構。成員單位由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教育、科技、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鄉建設、市政公用、交通運輸、水務、農業林業、商務、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計生、審計、國有資產管理、體育、食品藥品監管、城市管理、法制、機關事務管理、城中村(棚戶區)改造、工商管理,以及法院、檢察院等部門和單位組成,上述部門統稱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行業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行業監督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研究制定公共資源交易有關政策,審核擬出台的有關規章、制度;
(二)加強工作協調,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和工作調研;
(三)交流工作信息,溝通重要工作;
(四)研究其他需要協商解決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 市交易辦承擔市審監委日常工作,貫徹落實市審監委的各項決策部署。市交易辦設在市發改委,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牽頭擬訂管理辦法、交易目錄、交易場所服務標準,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會同有關行業監督部門擬訂分行業統一的交易規則、監管制度、交易檔案標準文本;
(三)負責公共服務平台、信用平台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公共服務系統與交易系統的對接;
(四)協調有關行業監督部門對進入統一平台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五)對市交易中心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協調管理跨行政區域的交易活動;
(六)負責交易數據的統計分析、監測預警、信息發布和綜合利用;
(七)負責有關市交易中心運行服務方面的異議和投訴的受理、答覆工作;
(八)承擔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相關職責和市審監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市交易中心負責為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動提供服務和保障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範、收費標準等,按程式報有關部門審定後,在統一平台公開發布;
(二)負責交易場所設施、電子平台系統的建設和維護,保證金及交易價款的管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競買保證金和出讓金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行使政府集中採購代理職能,根據採購人的委託辦理採購事宜;
(四)負責交易項目交易登記、信息發布、場所安排、交易實施、結果公示、立卷歸檔等交易服務,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除外;
(五)設立和維護涉及公共資源交易的專家抽取終端,對專家出勤情況和評審活動進行記錄;
(六)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現場秩序管理。記錄歸檔留存交易資料、錄音錄像等交易檔案,並按照規定提供查詢服務;
(七)負責交易結果見證,並出具相應的交易憑證檔案;
(八)建立和維護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資料庫,負責採集交易過程中的信用信息,實現信用信息的交換共享;
(九)為行業監督部門提供監管通道,配合行業監督部門等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投訴事項和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承擔市審監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交易範圍
第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市交易辦會同行業監督部門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基礎上,擬訂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由市審監委批准後發布,並報省交易辦備案。
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要求需充實調整的項目,將按照以上程式適時調整並公布。
第十條 各級、各部門所管理的公共資源均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主要包括: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與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
(二)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轉讓;
(三)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增資擴股、固定資產價值超過規定數額的實物資產(房地產、機動車、特種車輛、機器設備、物品等)轉讓,以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破產財產的拍賣;
(四)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
(五)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資產處置;
(六)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七)市屬院校教育技術裝備採購;
(八)藥品、耗材、醫療器械和二類疫苗採購;
(九)碳排放權、排污權、林權交易;
(十)司法和行政機關罰沒物處置、法院涉訴資產拍賣;
(十一)涉及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資源的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特許經營權選擇;
(十二)其他應當進入統一平台進行交易的項目。
每年度必須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交易的項目以最近一次發布的交易目錄為準。
第十一條 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進入統一平台進行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動。
第十二條 下列項目不得進行交易:
(一)產權歸屬關係不清或處置許可權有爭議的項目;
(二)司法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限制交易的項目;
(三)依法應當審批、核准、備案、評估而未審批、核准、備案、評估的項目和其他不具備交易條件的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章等禁止交易的項目。
第四章 交易流程
第十三條 進入統一平台進行交易的流程為:交易登記、信息發布、場所安排、交易實施、結果公示、立卷歸檔。
第十四條 交易登記。
(一)需要履行審批、核准、備案相關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交易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按照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程式辦理有關手續,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部門應當及時將確定的交易範圍、交易方式、交易組織形式等信息通過公共服務系統傳送至有關行業監督部門和市交易中心;
(二)在具備相應法定條件的前提下,項目單位可以自行辦理交易事宜,也可以依法委託代理機構辦理。項目單位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市制定的標準文本編制交易檔案;
(三)進入統一平台交易的項目,應當符合法定交易條件。項目單位可以提出競爭主體資格條件,但不得故意設定排斥、歧視潛在競爭主體的其他不平等條件;
(四)項目單位或其代理機構應當持項目批覆檔案、委託協定、交易檔案(技術資料)等,在市交易中心或通過網路進行交易登記。項目單位或其代理機構對提交的檔案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信息發布。交易信息應當按規定在法定媒介和陝西省、西安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交易項目的信息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六條 場所安排。交易場所由市交易中心根據交易項目的內容確定。
第十七條 交易實施。交易規則及監管規則由行業監督部門另行制定,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項目進入平台交易應當採用法定交易方式進行;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違法設定會員註冊、資質驗證、投標或者競買許可、強制擔保、非法收取保證金(誠信金)、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等方式,限制或排斥代理機構和競爭主體參與交易活動;
(三)採用通用技術、使用成熟工藝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標準商品和通用服務等項目,在符合交易檔案規定的資格審查條件、商務和技術要求的前提下,原則上以經評審的價格最低者作為競得候選人或競得人,但價格低於成本價者除外;
(四)專業技術要求高、生產工藝複雜的工程建設項目、商品和特殊服務項目,以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交易檔案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者作為競得候選人或競得人;
(五)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或轉讓),國有產權、碳排放權、排污權、林權交易,司法和行政機關罰沒物處置,法院涉訴資產拍賣項目等,以符合交易檔案規定的資格條件等實質性要求,並提出最高報價或者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各項綜合評價標準者作為競得候選人或競得人;
(六)競得候選人不得通過放棄競得權利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八條 結果公示。
(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政府採購項目採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標評審報告之日起3日內,通過陝西省、西安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等媒介發布評標評審結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法定時限。其他需要公示、公告的交易事項,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交易結果公示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十九條 立卷歸檔。
(一)項目單位和競得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契約,契約的標的、價款、質量、履約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交易檔案的內容一致。項目單位和競得人不得再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二)市交易中心根據工作需要,出具相應的交易見證、憑證檔案;
(三)項目單位應當自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之日起的法定時間內,向有關行業監督部門提交交易情況的書面報告、向市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存檔資料。交易情況的書面報告和交易存檔資料, 應當包括交易公告、交易檔案、評標評審報告、交易結果公示、成交通知書等;
(四)未經行業監督部門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調閱交易檔案及評標評審報告;
(五)鼓勵採用電子文檔方式完成交易資料的存檔工作。
第二十條 專家庫管理。
(一)評標、評審專家應當按照規定從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或接受統一管理的市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二)市交易辦應當會同市級行業監督部門對評標、評審專家實行監督管理,並根據專家履職情況提請省交易辦對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實施動態管理。
第二十一條 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如需在異地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交易,應報市交易辦同意。
第二十二條 交易期間,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統異常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時,或出現法律法規要求必須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的,應當中止交易。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交易:
(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行業執法機關確認項目單位對交易項目無處理權的;
(二)依法應當終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交易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交易辦在市審監委領導下協調各行業監督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五條 行業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監督本行業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規則、監管規則和交易檔案標準文本;
(二)督促本行業公共資源項目進入統一平台交易;
(三)對交易活動實施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受理和處理投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四)負責本行業競爭主體、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管理,並配合市交易中心進行有關信用信息的入庫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責。
前款所稱事前監督,是指對交易項目是否符合法定交易條件的監督;事中監督,是指對自辦理進場登記起至交易契約簽訂期間的監督;事後監督,是指對交易契約履約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異議及投訴處理。
(一)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交易公告、交易檔案、交易過程、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法定時限內,按相關規定向項目單位提出。項目單位應當在法定時限內答覆。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異議答覆不滿意的,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向有關行業監督部門投訴;
(二)異議、投訴均實行實名制。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異議、投訴的書面材料要加蓋單位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自然人應提供個人身份證複印件),聯繫人要使用真實姓名,並註明聯繫電話、通訊地址等;
(三)投訴處理程式。投訴人應向有關行業監督部門書面提交投訴材料,並提供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必要的證明材料。有關行業監督部門依法確定是否受理,及時將是否受理或受理結果書面送達投訴人。
第二十七條 審計、監察機關依照法定職責,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督。
第二十八條 交易過程中,市交易中心按照規定收取場地租賃、設施使用等費用。財政、物價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對公共資源交易價款、保證金專戶,以及費用收支情況實施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交易辦應當會同行業監督部門對交易活動進行全流程、電子化動態監督和自動預警。
第三十條 市交易辦會同行業監督部門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信息庫和信用評價制度,實現信用信息在全市範圍內的互認共享。
行業協會應依法加強行業自律和相應的服務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暢通渠道,接受社會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以及項目單位或其代理機構、競爭主體的監督。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依法進入統一平台交易的,或者將項目化整為零以及採取其他方式規避進入統一平台交易的,交易無效。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後續相關手續,監察機關依法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或其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業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競爭主體或競得候選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六)項,競得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由行業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有關競爭主體及其從業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業監督部門可以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投訴,並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十六條 市交易中心未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履行職責,由市交易辦會同行業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七條 市交易辦和行業監督部門未按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履行職責,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公共資源交易中法律責任承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名詞解釋。
項目單位:指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的項目招標人、轉讓方、轉讓人、採購人等主體。
競爭主體:指參與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競爭的投標人、供應商、意向受讓方、競買人等主體。
競得人(競得候選人):指中標人(中標候選人)、受讓方 (意向受讓方)、受讓人(意向受讓人)、買受人(競買人)、成交供應商(供應商)等主體。
交易檔案:包括招標(投標)檔案、出讓(競買)申請檔案、轉讓(受讓)申請檔案、採購(供應)申請檔案,交易契約等。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