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縣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淳安縣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淳安縣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local government debt in Chunan County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08-1-24
  • 實施日期:2008-1-24
  • 頒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 文號::杭府法備告[2008]2號
檔案抬頭,檔案正文,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檔案抬頭

淳安縣人民政府:
你縣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淳安縣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淳政發[2007]67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淳政發〔2007〕67號
關於印發《淳安縣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淳安縣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淳安縣人民政府
二ОО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檔案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規範我縣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舉借和償還政府性債務的行為,防範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通知》(浙政發〔2005〕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06〕6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縣各級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政府性債務,包括政府及其部門向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借款、申請國債轉貸資金、上級財政周轉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屬單位(含政府設立的各類投融資機構,以下簡稱單位)以所擁有的資產或權益為抵押申請貸款、借款等形成的債務,以及通過政府擔保、承諾還款等融資形成的或有債務。
第四條 縣財政局負責縣本級政府性債務管理,並對鄉鎮政府性債務實施監督管理。縣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政府性債務項目的立項審批。縣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性債務的審計監督。
第五條 舉借政府性債務應當按照“適度舉債、講求效益、加強管理、規避風險”的總體要求,堅持“權、責、利”和“借、用、還”相統一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性債務規模應當與本地區經濟發展和政府可支配財力相適應。
政府性債務必須落實好還款的資金來源,沒有穩定、可靠資金來源作還債保障的項目,不得舉債。
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應當是公益性領域的項目。政府性債務資金用於事關區域整體發展所急需建設,但暫時存在資金缺口的基礎設施、公用設施項目。政府性債務資金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和競爭性項目建設。
第七條 除按有關規定為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外,各鄉鎮政府和縣級各部門不得作政府性債務的擔保人,也不得為其他經濟組織擔保。

第二章

政府性債務計畫的編制、審批、執行和統計
第八條 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由縣本級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和鄉鎮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組成。縣本級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由縣級各部門、單位政府性債務項目收支計畫組成。
第九條 各鄉鎮和縣級各部門、單位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必須按照縣財政局的要求編制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計畫。並在當年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及有關資料報送縣財政局。
第十條 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包括舉借、償還政府性債務計畫和債務餘額變動情況,按項目、債務類型反映舉借和償還政府性債務的情況,按債務類型反映償還債務的資金來源、逾期債務處理等內容。
第十一條 各鄉鎮和縣級各部門、單位政府性債務項目的資金來源和償還渠道必須報經縣財政局審核,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批准立項,舉債部門、單位將批准立項項目的債務編入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
第十二條 各鄉鎮和縣級各部門、單位政府性負債金融機構貸款部分必須經縣財政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不得辦理金融機構貸款。
第十三條 縣財政局負責審核、匯總和編制全縣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 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准後的一個月內,由縣財政局分解、下達縣級有關部門、單位和鄉鎮。
第十五條 各鄉鎮和縣級各部門、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未經規定程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需要調增或調減,應當按上述規定程式審批。
第十六條 舉借政府性債務的鄉鎮和縣級部門、單位每年1月底前按縣財政局的規定,報送上一年度政府性債務統計表及有關資料。

第三章

政府性債務的責任主體及其職責
第十七條 舉借政府性債務的部門、單位為政府性債務的責任主體(以下簡稱債務責任主體)。
第十八條 債務責任主體按照經批准下達的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在簽定借款契約後10天內,應當將借款契約副本抄送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九條 債務責任主體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縣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按規定向縣財政局報送項目財務報告、單位財務報告和償債計畫落實情況等。
第二十條 債務責任主體應當在政府性債務項目完成決算後10天內,向縣財政局提交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項目終結報告。
縣審計部門或接受委託的中介機構應當對政府性債務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審計。
第二十一條 債務責任主體必須按照借款契約償還到期的政府性債務。屬於轉貸的,轉貸機構必須按轉貸協定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有擔保人的,擔保人應當依法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十二條 債務責任主體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由審計部門或接受委託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審計。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擔組織償還全部政府性債務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在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項目實施期和還款期,債務責任主體應當按計畫籌集償債資金。
第二十四條 下列資金可以作為債務責任主體償還政府性債務的來源:
(一)債務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後的收益;
(二)債務責任主體的自有資金和資產出讓收入;
(三)經批准處置的國有資產收入;
(四)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償債資金;
(五)經批准使用的政府償債準備金;
(六)債務責任主體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條 經本級政府批准,需用財政預算資金償還債務的,應列入年度預算。
第二十六條 債務責任主體應當將償債資金列入財務計畫,專項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七條 屬於政府轉貸的政府性債務,應當通過縣財政局逐級向轉貸機構償還。屬於政府擔保的政府性債務,由債務責任主體直接償還。
屬於政府所屬部門、公司以資產或權益抵押而形成的政府性債務,其抵押擔保資產或權益收入,在債務未清償完畢之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政府性債務的預警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立監測政府性債務的指標,主要包括負債率、債務率、償債率等。
負債率,反映一個地方國民經濟狀況與政府性債務餘額相適應的關係,表明地區生產總值所承擔的政府性債務情況。即:負債率=政府性債務餘額/地區生產總值,安全線為10%。
債務率,反映一個地方當年可支配財力對政府性債務餘額的比例。即:債務率=政府性債務餘額/當年可支配財力,警戒線為100%。
償債率,反映一個地方當年可支配財力所需支付當年政府性債務本息的比例。即:償債率=當年償還政府性債務本息額/當年可支配財力,警戒線為15%。
第二十九條 可支配財力是指本級政府剔除行政事業單位正常運轉經費外的預算內外資金。
政府預算內外資金是指地方一般預算可用財力、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預算外收入等。
地方一般預算可用財力包括地方財政收入、稅收返還補助、專項補助、年終結算補助和其他補助,剔除體制增收上解、固定上解和其他上解。
行政事業單位正常運轉經費是指除專項經費外的行政事業單位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
第三十條 縣財政局要對全縣政府性債務進行適度控制,確保將政府性債務監測指標控制在警戒線以內;鄉鎮若債務率、償債率監測指標中有1個指標達到或超出警戒線,則該鄉鎮不得再增加新的政府性債務。
第三十一條 為提高償還政府性債務能力,抵禦債務風險,建立償還政府性債務準備金(以下簡稱“償債準備金”)。
第三十二條 償債準備金是用於支付或墊付政府性債務的專項資金。
縣財政局負責償債準備金的管理。償債準備金實行專戶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或挪用。
第三十三條 債務償債準備金的主要來源:
(一)按當年土地出讓收益5%;
(二)公益事業貸款項目淨收益的50%;
(三)債務償債準備金專戶存款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的主要用途:
(一)經批准需由本級財政償還的債務;
(二)償還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債務項目完全喪失還款能力的債務;
(三)臨時墊付尚未產生效益的到期項目的債務;
(四)其他經批准償還或墊付的債務。
第三十五條 債務責任主體申請縣級償債準備金償還政府性債務,必須編入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經縣財政局審核,報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批准後辦理。
第三十六條 債務責任主體每年應當向縣財政局報送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報告,縣財政局每年向縣政府報送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報告。
第三十七條 鄉鎮和縣級各部門、單位的政府性債務情況應當列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其結果作為領導幹部的考核內容。

第五章

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 債務責任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部門、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較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舉藉資金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經濟組織貸款;
(二)滯留政府及所屬部門、單位舉藉資金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經濟組織貸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舉藉資金、擔保資產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經濟組織貸款;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瞞報、少報政府性債務規模的;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舉藉資金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提供擔保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部門、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損失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條 有關部門或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批准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規定作假、虛報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有關撥付財政預算資金、償債準備金規定的;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一條 上級領導強令或者授意有關部門、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程式,或者違法干預舉借政府性任務決策的,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由行政監察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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