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淳安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淳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淳安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於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八日經縣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淳安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日期:2010-4-21
  • 頒布日期:2010-4-21
  • 法規分類:區縣規範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項目資金的設立,第三章 項目資金的申報,第四章 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第五章 資金的監督檢查,第六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印發下城區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
正文:杭府法備告[2010]14號
淳安縣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淳安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淳政辦發[2010]57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淳政辦發〔2010〕57號
關於印發淳安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
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淳安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淳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科學性、公正性、規範性和安全性。根據國土資源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提高土地開發整理工程質量的通知》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包括省市財政和縣本級財政安排的用於土地開發整理,並具有特定目標和專門用途的各類專項資金。
第三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是指對專項用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的設立、申報、撥付和使用及監督檢查的管理。
第四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堅持依法設立、公開公正、確保任務、擇優選項、突出效益、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項目資金的設立

第五條 設立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主要根據我縣經濟社會發展對用地需求,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法律責任和縣委、縣政府年度工作任務確定。資金安排應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符合市場經濟體制和公共財政原則,有明確的政策依據、資金用途、項目預算、起止時間等要求。
第六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主要來源於耕地開墾費、補充耕地成本回收款、農業土地開發金中用於土地整理項目的資金、省返回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以及其他按規定用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資金。
第七條 縣國土部門根據年度工作計畫,於年初向縣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預算,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財政部門根據政策規定,對國土部門報送的預算合法性、必要性、期望效益等進行評估論證,對使用專項資金項目的支出內容、規模、優先保障進行審核,對法律法規規定或縣委縣政府確定的項目、部門專款資金配套的項目,報經批准後,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安排相關資金。

第三章 項目資金的申報

第八條 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申報主體一般為鄉鎮人民政府或其他權屬單位。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符合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並經縣市國土部門立項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項目安排計畫和資金由財政、國土部門以聯合發文的形式下達。
第九條 土地開發整理資金支出內容是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建設及項目組織、實施、管理等各項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費(項目勘查、可行性研究、設計預算、拆遷補償、工程招標、監理等)、工程施工費、竣工驗收(決算)費、青苗和資源補償費等。

第四章 資金的撥付和使用

第十條 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縣財政按項目類別實行定額補助。
(一)補助標準。建設用地復墾項目按新增耕地面積3萬元/畝進行補助,涉及一定規模的農戶拆遷的按新增耕地面積5萬元/畝進行補助,整村整理按新增耕地面積8萬元/畝進行補助;造地項目按新增耕地面積1.5萬元/畝進行補助,造田項目(含土地整理)按新增耕地面積1.7萬元/畝進行補助。
涉及到調整為其他地類的土地進行造田造地的,其中6度以下的每畝補助5000元,6度以上15度以下的補助標準為前款造田造地補助標準的一半,15度以上的參照前款標準予以補助。
(二)分期撥款。縣財政分2次撥付資金,其中,項目完工並通過市竣工驗收後,縣財政撥付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補助資金的80%,通過省市驗收下文並核撥指標後撥付20%的餘款。
(三)鄉鎮統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補助資金包括工程施工費、青苗和資源補償費、工作經費三部分,由鄉鎮統籌安排使用。
縣財政在土地開發整理補助標準中按新增耕地面積給予每個鄉鎮800元/畝的工作經費補助,撥付到“鄉鎮財政經費帳戶”,用於鄉鎮土地開發整理的管理費用支出。其餘補助資金由縣財政撥付到“鄉鎮專項資金財政專戶”,用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支出。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支出費用包括工程施工費、青苗和資源補償費等。其中,工程施工費按招標結果確定,項目竣工時,鄉鎮應組織編制工程決算,並委託中介機構審價,出具決算報告,具體工程項目資金由鄉鎮憑決算報告撥付給項目實施單位;青苗和資源補償費由鄉鎮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所在村合理的補助;測繪、設計、監理等費用由鄉鎮統一支付。
(四)監管結合。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後,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項目質量情況的監管,對出現較大質量問題的項目,必須督促實施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項目由鄉鎮負責整改。
對上述督促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單位,縣國土部門將註銷其培訓合格證,二年之內不得從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招投標。
第十一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在規定的時間內竣工驗收並被省市認定為優良工程的,縣財政對項目實施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獎勵。其中造地改田項目(含土地整理項目)按新增耕地面積給予500元/畝的經濟獎勵;建設用地復墾項目按獲取指標給予1000元/畝的經濟獎勵。獎勵資金原則要求用於本鄉鎮或村的其它土地開發整理、農業基礎設施提升等項目。
第十二條 鄉鎮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項目資金必須按項目計畫和用途專款專用,並按項目建立明細核算。專項資金的使用應嚴格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鄉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通知》(淳政辦發〔2010〕1號)的要求執行,任何單位、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和遲滯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實施計畫和資金使用範疇,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原申報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三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必須通過科學選址、嚴格設計、編制預算、工程招標等途徑降低成本。節餘資金嚴禁用於個人獎金髮放或其他違反規定的支出。年終未完工項目的資金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五章 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國土部門負責項目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各鄉鎮、各有關部門應配合審計和監督檢查部門的專項資金審計和專項檢查工作,對審計和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落實整改措施或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對於項目申報實施中發現弄虛作假、審核把關不嚴造成資金嚴重浪費的、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視情節輕重採取限期整改、停止撥款、收回投資、撤銷項目等措施。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測量、設計、監理、審計等有關中介機構不按規範要求操作,造成面積失實、建設資金嚴重浪費或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交由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原制訂的政策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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