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浙江省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為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的開展,規範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關於深入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 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意見》(浙委辦〔2010〕1號),按《浙江省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農〔2011〕6號)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浙江省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2日由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國土資源廳以浙財農〔2012〕4號印發。《辦法》分總則、項目管理、資金補助和管理、監督管理、附則5部分21條自公布之日後30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部門: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 頒布文號:浙財農〔2012〕4號
  • 頒布時間:2012年2月2日
省廳檔案,總 則,項目管理,資金補助和管理,監督管理,附 則,附 件,

省廳檔案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通知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浙江省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財農〔2012〕4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
現將《浙江省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浙江省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紮實推進我省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的開展,規範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關於深入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 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意見》(浙委辦〔2010〕1號)精神,按照《浙江省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農〔2011〕6號)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是指在一定的區域內,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目標和用途,以土地開發整理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為平台,整合各類涉農資金,對農村“田、水、路、林、村”實施全面整治,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促進農業規模經營、人口集中居住、產業聚集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起到示範作用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資金,是指省和各市、縣(市、區)專門用於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的專項資金。

項目管理

第四條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工程實行項目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照其示範作用,分為省級示範和其他示範項目。
第五條 省國土資源廳將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建設任務分解到各市。示範項目由縣(市、區)國土、財政部門組織申報,經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審批。
第六條 各地申報的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項目安置區在全省縣(市)域總體規劃或村莊布局規劃確定的中心村內的項目。
(一)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綜合整治專項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
(二)村(鎮)班子力量強,村民同意進行土地綜合整治;
(三)整治後項目區內的耕地、基本農田、標準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平衡有餘;
(四)整治後村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配套。
第七條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建設周期為2—3年,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八條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監管和驗收按照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浙江省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監管及驗收暫行辦法》(另行下發)執行。
第九條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資料庫適時與財政項目預算管理地理信息系統(F_GIS)對接,並納入財政支農項目庫管理。

資金補助和管理

第十條 資金籌措渠道:
(一)各級財政安排的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資金;
(二)省留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安排的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省級補助資金(以下簡稱省補助資金);
(三)省分配給市、縣(市、區)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及各地在土地收益中安排的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資金。
第十一條 資金使用範圍: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資金主要用於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整治工程建設和安置新村基礎設施建設。
省補助資金專項用於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整治工程建設的直接費用支出。
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整治工程,包括項目區內的土地平整,青苗補償,溝、渠、路配套,耕作層覆蓋等。
第十二條 省補助標準:
省補助資金包括示範項目補助和宅基地復墾獎勵。
(一)示範項目補助實行分級分類差別標準。
省級示範項目(不含寧波),屬於一類市縣的(市縣分類見附表)每個項目補助100萬元,屬於二類市縣的每個項目補助90萬元;項目安置區在全省縣(市)域總體規劃或村莊布局規劃確定的中心村內的,每個項目增加補助資金10萬元。
其他示範項目(不含寧波),屬於一類市縣的每個項目補助50萬元,屬於二類市縣的每個項目補助40萬元;項目安置區在全省縣(市)域總體規劃或村莊布局規劃確定的中心村內的,每個項目增加補助資金10萬元。
(二)宅基地復墾獎勵。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按宅基地復墾新增耕地面積每畝給予6000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 省補助資金撥付程式:
示範項目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根據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下達的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省級示範項目和其他示範項目計畫撥付。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中的宅基地復墾獎勵資金,待覆墾工程完工後,由縣(市、區)國土資源、財政部門聯合初驗,經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復驗並報省國土資源廳覆核後,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撥付獎勵資金。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執行,做到專賬核算,專款使用。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機構開支和人員經費;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四)對外投資、贊助和捐贈支出;
(五)其他與專項資金使用範圍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嚴格遵守有關財務會計制度,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將不定期對示範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並委託中介機構開展績效評價,資金檢查情況和使用績效將作為專項資金安排的考慮因素。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對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等部門做好資金的審計、檢查、稽查工作。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回省補助資金,並停止其下一年專項資金申報資格:
(一)項目建設單位或部門在項目申報、實施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的;
(二)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強制拆遷或群體信訪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調整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實施地點、項目實施內容,涉及金額大、造成重大影響的;
(四)項目未及時竣工或項目驗收不合格,經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 項目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在項目資金撥付和使用過程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後30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補助市縣分類

附 件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補助市縣分類
一類為25個經濟欠發達市縣、4個海島市縣及金華市、安吉縣、蘭谿市,共32個市縣:淳安縣、永嘉縣、平陽縣、蒼南縣、文成縣、泰順縣、武義縣、磐安縣、衢州市、龍游縣、江山市、常山縣、開化縣、天台縣、仙居縣、三門縣、麗水市景寧縣龍泉市青田縣雲和縣慶元縣縉雲縣遂昌縣松陽縣、洞頭縣、舟山市、岱山縣、嵊泗縣、金華市、蘭谿市、安吉縣等。
二類為31個經濟發達和較發達市縣,共31個市縣:嵊州市、臨海市、浦江縣、東陽市、桐廬縣、建德市、新昌縣、臨安市、諸暨市、永康市、上虞市、德清縣、長興縣、海鹽縣、富陽市、嘉善縣、桐鄉市、海寧市、平湖市、玉環縣、瑞安市、樂清市、溫嶺市、義烏市、紹興縣、湖州市、台州市、嘉興市、溫州市、紹興市、杭州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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