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

為規範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國土資源部研究制定了《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本辦法由2003年1月21日起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公告2016 年 第 10 號宣布該暫行辦法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
  • 檔案號:國土資發〔2003〕21號
  • 發布時間: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 分類:檔案
  • 組織:國土資源部
  • 現行有效性:失效
  • 廢止時間:2016年5月27日
辦法全文,項目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根據《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發〔2000〕316號)、《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發〔2000〕28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以下簡稱“竣工驗收”)。
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是指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重點項目、示範項目。
第三條 竣工驗收依據確定的項目計畫與預算、規劃設計以及有關規定要求進行。
第四條 竣工驗收內容主要包括:項目計畫任務完成情況,項目規劃設計與預算執行情況,工程建設質量、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土地權屬管理、檔案資料管理情況以及工程管護措施等。
第五條 竣工驗收技術標準參照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規程》(TD/T 1013—2000)和其他相關規範執行。
第六條 國土資源部統一組織竣工驗收。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助做好竣工驗收工作。
第七條 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的項目竣工申請,組織開展項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項目,向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竣工初驗申請。
第八條 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竣工初驗申請後,及時組織竣工初驗;竣工初驗合格的項目,每年一次集中向國土資源部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第九條 申請竣工驗收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驗收申請;
(二)項目竣工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工程建設質量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土地權屬調整情況、工程管護措施、投資預期效益分析、項目組織管理的主要措施與經驗、存在問題與改進措施以及文檔管理情況等;
(三)項目建設情況表、項目經費收支情況表、項目投資預期效益表、土地開發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結構變化情況表(表樣式附後〔略〕);
(四)竣工驗收圖、土地開發整理後的土地利用現狀圖或地籍圖;
(五)項目財務決算與審計報告;
(六)項目工程監理總結報告。
第十條 國土資源部受理竣工驗收申請後,組織工程技術、財務、管理等有關專家,組成竣工驗收組,開展竣工驗收。竣工驗收組對驗收報告內容負責。
第十一條 竣工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向竣工驗收組提供以下備查材料:
(一)項目竣工申請;
(二)項目竣工報告與有關表、圖;
(三)項目財務決算與審計報告;
(四)項目工程監理總結報告;
(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立項申請及有關批准檔案;
(七)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書;
(八)項目實施方案;
(九)有關契約書、協定書和任務委託書;
(十)項目招投標有關材料;
(十一)項目工程質量監理、檢驗有關資料;
(十二)項目投資預期效益情況報告;
(十三)土地權屬調整情況報告;
(十四)有關影像資料;
(十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竣工驗收組應按下列步驟進行驗收:
(一)聽取項目建設情況報告。由項目承擔單位、監理單位等分別向驗收組報告,並接受對項目建設情況的質詢;
(二)實地查驗工程建設、新增耕地和土地權屬調整等情況,聽取項目區農民民眾等方面的意見;
(三)查閱項目有關資料;
(四)反饋項目竣工驗收情況。
第十三條 竣工驗收組在驗收中如發現截留、挪用、坐支項目資金等重大問題,應中止驗收。
第十四條 竣工驗收組在驗收工作結束後,向國土資源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竣工驗收工作概況;
(二)本辦法規定的竣工驗收內容的認定意見;
(三)項目實施存在問題和建議;
(四)竣工驗收結論。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部審定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由部批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國土資源部審定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由部提出整改意見,項目承擔單位負責整改。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項目整改的監督管理工作。整改結束後,按照本辦法規定,就整改內容重新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項目竣工驗收費按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1〕330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竣工驗收有關人員應嚴格遵守本辦法和廉政要求,客觀公正地開展竣工驗收工作。在竣工驗收中,出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補助項目的竣工驗收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進行。竣工驗收的有關要求參照本辦法執行。竣工驗收結果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九條 使用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等完成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竣工驗收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項目管理辦法

(此為試行版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使用省級和國家級財政專項資金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管理,確保全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根據《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和《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省實施的使用省級和國家級財政專項資金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包括重點項目、示範項目和補助項目。
第三條 土地開發整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及當地農業發展和農村建設規劃;
(二)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
(三)以促進農業現代化和城鄉統籌發展為導向,堅持嚴格的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大力推進以高產穩產基本農田建設為重點的農田整治,進一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民增收、農業增效、農村發展;
(四)因地制宜、先易後難;
(五)技術可行、經濟合理;
(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為主,適度開發未利用土地;
(七)以重點項目為主,示範項目與補助項目為輔。項目應向省內的糧食主產區傾斜,向基本農田保護區傾斜,向重大工程規劃區內傾斜;
(八)項目實施後, 項目區內耕地應優先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除國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設項目需要外,原則上不得改變用途;
(九)項目管理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
第四條 省國土資源廳是全省土地開發整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項目政策規定、技術標準、行業規範和補充耕地年度計畫,實施入庫項目核查和備案;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審定、檢查、驗收等管理工作。對項目管理實施中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委託省級土地整理專門機構負責。
市級國土資源局負責本轄區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組織申報、監督管理和項目實施方案的核准等工作;負責投資額度在1500萬元以下項目的立項審查、可研論證和竣工驗收,並將結果上報省廳核定備案。
縣級國土資源局負責項目申報和轄區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負責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初步設計和預算報告,及項目竣工後的自驗和移交等工作。
第五條 項目資金籌措和使用管理應符合國土資源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山西省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和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資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項目申報與立項
第六條 項目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聯合申報,並按本辦法要求逐級申報至省國土資源廳和財政廳。
第七條 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土地整治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收入預算,制定並下達項目申報年度計畫。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土地後備資源狀況和土地整治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等,組織申報項目。
第八條 省級重點項目申報條件。
(一)基礎條件:項目所在區位應具有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所必需的路、水、電等配套基礎設施。
(二)建設規模 : 土地整理:丘陵山區50-500公頃,相對集中連片,單片面積不少於10公頃,片塊不超過5片;平原地區100-1000公頃,相對集中連片,單片面積不少於20公頃,片塊不超過5片。土地開發與復墾:丘陵山區25-300公頃,相對集中連片,單片面積不少於5公頃,片塊不超過5片;平原地區50-600公頃,相對集中連片,單片面積不少於10公頃,片塊不超過5片。
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進行的基本農田整理面積不應少於100公頃。
(三)項目淨增耕地面積比例:土地整理項目淨增耕地面積原則上不低於項目設計規模面積的3%,土地復墾不低於20%,土地開發不低於40%,基本農田整理項目的新增耕地面積不低於項目設計規模面積的1%。
第九條 省級示範項目申報條件。
(一)基礎條件:項目所在區位具有土地開發復墾整理所必需的路、水、電等配套基礎設施。項目在類型、地形地貌條件、施工工藝或組織實施、管理模式具有代表性。基本農田保護區應優先考慮。
(二)建設規模:不高於重點項目同等類型建設規模。
第十條 省級補助項目申報條件。
(一)項目所在地區為貧困地區、革命老區、受災地區等。通過補助部分資金進行項目建設,為項目當地增加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促進經濟發展。
(二)建設規模:省級補助項目丘陵山區10公頃以上,平原地區20公頃以上,項目相對集中連片。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要求。
(一)規劃建設期:省級投資重點項目、示範項目規劃建設期不超過2年,補助項目規劃建設期為1年。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審論證:投資規模在15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評審論證;投資規模在1500萬元以下的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評審論證,上報省國土資源廳核定。
(三)項目申報時間:每年3月31日、6月31日和8月31日前由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同級財政局分三批將符合條件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申報材料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和省財政廳,作為本年度立項的備選項目。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材料。
(一)市級申請報告;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評估論證意見及組織可行性論證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專家論證意見的確認檔案;
(三)項目所在地的縣級政府對項目涉及有關情況的審核意見和承諾證明;
(四)項目總體規劃圖、項目區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五)涉及土地開發的有關批覆檔案。涉及林業、農業、交通、水利等事宜的,應附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有農田水利工程的項目應提供水文地質情況的相關資料;
(六)對在採礦塌陷地區進行土地復墾的項目須提交項目區采空塌陷區穩定性評價意見;
(七)項目區有關影像資料等;
(八)項目電子檔案(Word、Excel);
(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備案申報表;
(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申報備案項目效益測算表;
(十一)申報材料為文字材料、圖、電子文檔各三套,影像資料一套。
第十三條 省國土資源廳按照項目申報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各市國土資源局上報的項目申報材料組織評審論證和核定。
第十四條 項目踏勘由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參照國家土地開發整理踏勘原則組織進行實地踏勘,項目所在縣級國土資源部門配合,省級國土資源部門進行核查。
(一)踏勘的主要內容:根據項目的立項條件,實地考察項目區的自然環境條件、土地利用現狀和權屬、基礎設施條件、新增耕地潛力,以及當地民眾對項目建設的意見等。
(二)核查的主要內容:項目核查工作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省土地整理專門機構或結合相關部門的專家參加,項目所在市、縣國土資源部門配合。
核查工作要對項目區的立地條件、現有的基礎設施條件、土地利用現狀及土地權屬情況是否與所提供資料相一致,同一項目區是否存在項目疊加和重複投資,以及項目所在地方政府、部門、民眾對項目的認同、積極性和重視程度等情況進行核實,並提交書面報告。
(三)現場踏勘、核查工作實行責任制。
第十五條 項目的審查入庫。
(一)項目分別由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對已踏勘的項目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市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論證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意見應上報省廳備案。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正式納入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備選庫,作為項目申報和初步設計的依據。
(二)國土資源廳對項目可研進行覆核並同意立項、備案後,符合規定要求的,列入省級投資項目備選庫。
(三)省、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建立項目審核論證專家庫,把好項目入選的審查和評審論證關;凡沒有經過專家論證的項目一律不得入選項目庫。
第十六條 列入省級備選項目庫的項目,省廳將根據年度省級土地開發專項資金情況分批組織、擇優安排立項。
第十七條 省國土資源廳從項目庫中擇優審定新建項目並批覆立項,續建項目需項目承擔單位出具相應的階段工程和年度財務情況報告,經省國土資源廳年度審定合格後,方可執行預算。
市國土資源局每年應對本轄區內新建和續建項目進行審查或審核,並上報續建項目的投資計畫和預算。項目承擔單位應提交新建和續建項目的申報材料,對續建項目應編報年度項目計畫與預算實施情況和續建年度計畫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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