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耕地開發周轉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耕地開發周轉基金的管理和運作,實現全省耕地占補平衡目標,根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財綜〔2011〕12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耕地開發,是指為確保我省“十二五”、“十三五”期間經濟建設用地需求,每年新增開發耕地15萬畝的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基金,是為完成前款規定耕地開發任務,由省級財政出資建立的政策性基金。基金總規模為30億元。
第四條基金的使用管理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及本辦法的規定。遵循公開透明、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逐步實現滾動發展。
第二章基金管理機構職責
第五條基金由省國土資源廳和省財政廳共同管理。
第六條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基金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及補充耕地指標的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一)基金項目的申報、審核和項目設計、資金計畫的批覆;
(二)辦理資金支付,匯總、編報基金年度財務決算;
(三)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四)辦理項目的驗收和補充耕地指標的入庫;
(五)審核辦理補充耕地指標的調配使用;
(六)上繳收取的耕地開墾費;
(七)負責基金專戶的日常管理。
第七條省財政廳負責監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基金預算的審核和批覆;
(二)審核並辦理對提供跨縣(市、區)異地補充耕地指標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獎勵;
(三)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需要審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基金項目管理
第八條基金項目的申請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項目形式逐級向省國土資源廳申報。涉及擴權強縣的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按照擴權強縣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申報基金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規模淨增耕地面積原則上不小於1000畝,淨增耕地面積的比例不低於40%;
(二)片區相對集中連片,縣域內多片區的可以捆綁立項;
(三)項目所在區位應當具有實施專項資金項目所必需的道路等基礎設施。
第十條申報基金項目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立項申請報告;
(二)項目區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三)涉及林業、農業、交通、水利權屬關係的,應當附有相關部門的意見和資料;
(四)對涉及采空塌陷區的項目,應當提供采空塌陷區穩定性評價資料。
第十一條各市國土資源局依據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申請,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實地踏勘,並對項目可研報告進行評審論證。
項目可研報告通過論證後,市國土資源局應及時將項目申請立項檔案、可研報告批覆(附評審意見)、現場踏勘表、項目規劃地籍審核表以及圖斑匯總表等一同上報省國土資源廳。
收到立項申請後,省國土資源廳對上述項目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廳務會審議,通過後下達項目立項批覆。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立項批覆,組織編制項目設計及預算並上報省國土資源廳進行初審。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專家對項目設計及預算進行論證。通過論證的基金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撥付資金。
第十二條基金項目實施推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制、公告制和審計制度。
第四章基金使用
第十三條基金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制度。項目預算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調整或用於與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一條為規範耕地開發周轉基金的管理和運作,實現全省耕地占補平衡目標,根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財綜〔2011〕12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耕地開發,是指為確保我省“十二五”、“十三五”期間經濟建設用地需求,每年新增開發耕地15萬畝的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基金,是為完成前款規定耕地開發任務,由省級財政出資建立的政策性基金。基金總規模為30億元。
第四條基金的使用管理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及本辦法的規定。遵循公開透明、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逐步實現滾動發展。
第二章基金管理機構職責
第五條基金由省國土資源廳和省財政廳共同管理。
第六條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基金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及補充耕地指標的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一)基金項目的申報、審核和項目設計、資金計畫的批覆;
(二)辦理資金支付,匯總、編報基金年度財務決算;
(三)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四)辦理項目的驗收和補充耕地指標的入庫;
(五)審核辦理補充耕地指標的調配使用;
(六)上繳收取的耕地開墾費;
(七)負責基金專戶的日常管理。
第七條省財政廳負責監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基金預算的審核和批覆;
(二)審核並辦理對提供跨縣(市、區)異地補充耕地指標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獎勵;
(三)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需要審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基金項目管理
第八條基金項目的申請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項目形式逐級向省國土資源廳申報。涉及擴權強縣的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按照擴權強縣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申報基金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規模淨增耕地面積原則上不小於1000畝,淨增耕地面積的比例不低於40%;
(二)片區相對集中連片,縣域內多片區的可以捆綁立項;
(三)項目所在區位應當具有實施專項資金項目所必需的道路等基礎設施。
第十條申報基金項目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立項申請報告;
(二)項目區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三)涉及林業、農業、交通、水利權屬關係的,應當附有相關部門的意見和資料;
(四)對涉及采空塌陷區的項目,應當提供采空塌陷區穩定性評價資料。
第十一條各市國土資源局依據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申請,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實地踏勘,並對項目可研報告進行評審論證。
項目可研報告通過論證後,市國土資源局應及時將項目申請立項檔案、可研報告批覆(附評審意見)、現場踏勘表、項目規劃地籍審核表以及圖斑匯總表等一同上報省國土資源廳。
收到立項申請後,省國土資源廳對上述項目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廳務會審議,通過後下達項目立項批覆。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立項批覆,組織編制項目設計及預算並上報省國土資源廳進行初審。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專家對項目設計及預算進行論證。通過論證的基金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撥付資金。
第十二條基金項目實施推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制、公告制和審計制度。
第四章基金使用
第十三條基金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制度。項目預算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調整或用於與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十四條基金的開支範圍為組織、實施、管理項目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費、設備購置費、其他費用和不可預見費。
(一)工程施工費。
工程施工費是指實施土地平整、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生態環境保持和其他工程發生的支出,包括: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
(二)設備購置費。
設備購置費是指符合項目工程設計的配套設備購置所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設備原價、運雜費、運輸保險費和採購及保管費。
(三)其他費用。
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監理費、拆遷補償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
1.前期工作費,是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在工程施工前所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費、項目可行性研究費、項目勘測費、初步設計費、預算編制費和項目招標代理費。
2.工程監理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委託具有監理資質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度、安全和投資進度全過程監督與管理所發生的費用。
3.拆遷補償費,是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過程中,針對零星房屋拆遷、林木及青苗損毀等給予適當補償所發生的費用。
4.竣工驗收費,是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完工後,因項目竣工驗收、決算、成果管理等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項目覆核費、工程驗收費、項目決算編制與審計費、整理后土地的重估與登記費和標識設定費。
5.業主管理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的組織、籌建、建設等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工作人員的工資、工資性補貼、施工現場津貼、社會保障費、住房公積金、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勞動保護費、辦公費、會議費、差旅費、交通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鄉鎮協調費、宣傳費、培訓費、諮詢費、業務招待費、技術資料費、印花稅和其他管理性支出等。
(四)不可預見費。
不可預見費是指項目施工過程中因自然災害、設計變更及其他不可預見因素的變化而增加的費用。
前款四部分費用的計取和計算按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執行。
省國土資源廳所需年度管理費用經省財政廳批准後從基金中支出。
第十五條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工程進度撥付資金。項目竣工驗收前,資金撥付不得超過總預算的80%,項目竣工驗收批覆後撥付15%,按照契約約定的質量保證(保修)期滿後撥付剩餘的5%。
第十六條項目完工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竣工結算。項目經驗收合格後的資金結餘按照原撥款渠道收回。年終未完工項目的資金結餘,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七條項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確需終止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項目進行清算,清算後的剩餘資金,按照原撥款渠道收回。
第五章基金收益
第十八條項目從立項到驗收原則不得超過兩年。使用基金開發耕地形成的補充耕地指標,由省國土資源廳統一管理,主要用於保障省級重點建設項目或者重點建設區域用地的占補平衡。
第十九條使用補充耕地指標時,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用地單位向省國土資源廳提出申請,通過有償使用方式在省域內進行統籌調配使用。
第二十條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需申請使用補充耕地指標的,按照形成該補充耕地指標的新增耕地畝均開發成本繳納耕地開墾費。
跨縣(市、區)域易地使用補充耕地指標的,按照建設項目所占用耕地的耕地開墾費最高標準(如最高標準低於新增開發耕地畝均投資成本費的,按照新增開發耕地畝均投資成本計算)再加上使用易地補充耕地指標的質量等級相應費用繳納耕地開墾費。
按照山西省耕地質量等級成果劃分標準,具體費用標準為:14級1萬元、13級1.5萬元、12級2萬元、11級2.5萬元、10級3萬元、9級4萬元、8級以上5萬元。
第二十一條補充耕地指標有償使用收取的耕地開墾費,由使用補充耕地指標的當地政府直接繳入基金專戶。
未及時繳納耕地開墾費的,省國土資源廳不予調劑使用補充耕地指標。
第六章基金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條每月終了後5個工作日內,省國土資源廳將超出基金規模的資金繳入省級國庫。
收入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非稅收入”類“02專項收入”款“9997耕地開發項目專項收入”。
第二十三條耕地開發收益主要用於獎勵提供跨縣(市、區)易地補充耕地指標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支出、基本農田建設支出、土地整治支出、耕地開發支出。基金收益用於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支出、基本農田建設支出、土地整治支出、耕地開發支出時,參照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對提供跨縣(市、區)域易地補充耕地指標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提供補充耕地指標的質量等級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按照山西省耕地質量等級成果劃分為:14級1萬元、13級1.5萬元、12級2萬元、11級2.5萬元、10級3萬元、9級3.5萬元、8級以上4萬元,所需資金從“耕地開發項目專項收入”中列支,支出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00198耕地開發項目專項收入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五條“十三五”期間全省耕地開發任務完成後,省國土廳、省財政廳對基金進行清算。
第七章基金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基金項目的監督管理,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資料。
第二十七條每年2月底前,省國土資源廳應將上年度基金使用情況及基金財務決算報省財政廳,接受省財政廳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對在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弄虛作假和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應當採取通報批評、追回資金和立即撤銷項目等措施,並視情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工程施工費。
工程施工費是指實施土地平整、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生態環境保持和其他工程發生的支出,包括: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
(二)設備購置費。
設備購置費是指符合項目工程設計的配套設備購置所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設備原價、運雜費、運輸保險費和採購及保管費。
(三)其他費用。
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監理費、拆遷補償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
1.前期工作費,是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在工程施工前所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費、項目可行性研究費、項目勘測費、初步設計費、預算編制費和項目招標代理費。
2.工程監理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委託具有監理資質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度、安全和投資進度全過程監督與管理所發生的費用。
3.拆遷補償費,是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過程中,針對零星房屋拆遷、林木及青苗損毀等給予適當補償所發生的費用。
4.竣工驗收費,是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完工後,因項目竣工驗收、決算、成果管理等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項目覆核費、工程驗收費、項目決算編制與審計費、整理后土地的重估與登記費和標識設定費。
5.業主管理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的組織、籌建、建設等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工作人員的工資、工資性補貼、施工現場津貼、社會保障費、住房公積金、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勞動保護費、辦公費、會議費、差旅費、交通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鄉鎮協調費、宣傳費、培訓費、諮詢費、業務招待費、技術資料費、印花稅和其他管理性支出等。
(四)不可預見費。
不可預見費是指項目施工過程中因自然災害、設計變更及其他不可預見因素的變化而增加的費用。
前款四部分費用的計取和計算按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執行。
省國土資源廳所需年度管理費用經省財政廳批准後從基金中支出。
第十五條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工程進度撥付資金。項目竣工驗收前,資金撥付不得超過總預算的80%,項目竣工驗收批覆後撥付15%,按照契約約定的質量保證(保修)期滿後撥付剩餘的5%。
第十六條項目完工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竣工結算。項目經驗收合格後的資金結餘按照原撥款渠道收回。年終未完工項目的資金結餘,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七條項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確需終止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項目進行清算,清算後的剩餘資金,按照原撥款渠道收回。
第五章基金收益
第十八條項目從立項到驗收原則不得超過兩年。使用基金開發耕地形成的補充耕地指標,由省國土資源廳統一管理,主要用於保障省級重點建設項目或者重點建設區域用地的占補平衡。
第十九條使用補充耕地指標時,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用地單位向省國土資源廳提出申請,通過有償使用方式在省域內進行統籌調配使用。
第二十條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需申請使用補充耕地指標的,按照形成該補充耕地指標的新增耕地畝均開發成本繳納耕地開墾費。
跨縣(市、區)域易地使用補充耕地指標的,按照建設項目所占用耕地的耕地開墾費最高標準(如最高標準低於新增開發耕地畝均投資成本費的,按照新增開發耕地畝均投資成本計算)再加上使用易地補充耕地指標的質量等級相應費用繳納耕地開墾費。
按照山西省耕地質量等級成果劃分標準,具體費用標準為:14級1萬元、13級1.5萬元、12級2萬元、11級2.5萬元、10級3萬元、9級4萬元、8級以上5萬元。
第二十一條補充耕地指標有償使用收取的耕地開墾費,由使用補充耕地指標的當地政府直接繳入基金專戶。
未及時繳納耕地開墾費的,省國土資源廳不予調劑使用補充耕地指標。
第六章基金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條每月終了後5個工作日內,省國土資源廳將超出基金規模的資金繳入省級國庫。
收入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非稅收入”類“02專項收入”款“9997耕地開發項目專項收入”。
第二十三條耕地開發收益主要用於獎勵提供跨縣(市、區)易地補充耕地指標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支出、基本農田建設支出、土地整治支出、耕地開發支出。基金收益用於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支出、基本農田建設支出、土地整治支出、耕地開發支出時,參照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對提供跨縣(市、區)域易地補充耕地指標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提供補充耕地指標的質量等級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按照山西省耕地質量等級成果劃分為:14級1萬元、13級1.5萬元、12級2萬元、11級2.5萬元、10級3萬元、9級3.5萬元、8級以上4萬元,所需資金從“耕地開發項目專項收入”中列支,支出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00198耕地開發項目專項收入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五條“十三五”期間全省耕地開發任務完成後,省國土廳、省財政廳對基金進行清算。
第七章基金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基金項目的監督管理,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資料。
第二十七條每年2月底前,省國土資源廳應將上年度基金使用情況及基金財務決算報省財政廳,接受省財政廳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對在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弄虛作假和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應當採取通報批評、追回資金和立即撤銷項目等措施,並視情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