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科學、民主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組織實施程式,集中政府財力保證建設重點,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強化工程監督,保證工程質量,根據有關
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鄉鎮及縣屬所有機關事業單位組織實施的投資額5萬
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含參與投資)的項目:
(一)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基金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
(三)財政預算外資金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的資金;
(四)政府統一借貸資金用於基本建設投資的資金;
(五)其它財政性基本建設的資金;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安排應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發展計畫,政府性資金重點投向公益性和基礎性項目。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執行基本建設程式,不得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二)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決算;
(三)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建設監理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
第六條 縣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編制、前期工作檔案審批、計畫下達和實施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
縣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財務活動和工程預算、決(結)算的管理和監督。
縣審計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概(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監督。
縣建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林水利、交通、衛生、教育、監察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執行情況,自覺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八條 編制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應當遵循集中財力辦大事,量入而出,綜合平衡的原則。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按照下列程式申報:
(一)建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或鄉鎮於每年九月底前向縣發展和改革部門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建議;
(二)縣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縣有關部門在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過綜合平衡後,擬定投資項目預備計畫,並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
(二)具體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建設周期以及年度投資額度;
(三)擬安排的政府投資的前期工作項目及項目前期費用;
(四)待安排的預備項目;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落實資金或者資金來源,未落實資金或者資金來源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當年度政府投資總額增補,應當優先安排計畫內項目。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應當優先保證續建項目的資金。
第十二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經批准後,縣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及時下達項目投資計畫和形象進度計畫。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未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者增減政府投資項目的,縣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在縣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資計畫調整方案範圍內,因項目建設的實際需要,對已批准項目的年度投資進行調整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由縣發展和改革部門徵求財政部門意見後進行調整。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投資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
縣發展和改革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投資項目規劃,開展與項目相關的前期工作,並由縣發展和改革部門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列入政府投資計畫的項目或預備項目,應當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取,除特殊情況外,未經儲備的不能列入政府投資計畫。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基本建設程式依次完成下列工作後方可納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
(一)項目建議書報批;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
(三)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報批。
第十七條 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下、不需要市級以上協調或安排資金且急需建設的基本建設項目,或市財政預算內安排50萬元以下(包括
貼息)的基本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合併編報,經審批後直接進行初步設計並編制項目總概算。
總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下且市、縣級配套資金總額低於10萬元的項目(特殊項目除外)只需填報投資項目申報表,經審批,並依法辦理土地、規劃、環保、安全等相關手續,資金來源經財政部門確認後直接下達年度投資計畫。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報批要求的特殊項目仍依照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 項目建議書由建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鄉(鎮)政府自行編制或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縣發展和改革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對項目建議書進行審批或轉報上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重大的,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建設項目,在項目建議書批准前,縣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採取徵詢會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
第二十條 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後,報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或轉報上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由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的,審批前,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組織建設、財政、國土資源、環保、消防、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進行評審,需要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的,應當組織專家參加評審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論證。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綜合評審和評估的意見並報縣人民政府審核後,再對項目給予批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建設單位原則上應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和編制項目總概算。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範和已批准的項目建設規模、建設要求和總投資進行限額設計。
初步設計由縣發展和改革部門或轉報上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審批前應當組織評審會評審,需要進行專家論證的,應當組織專家參加評審。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未經審查批准,財政部門不予撥付建設資金。
第二十二條 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建設項目所需的各項費用。
項目總概算由縣發展和改革部門視項目情況委託造價諮詢單位審核後,會同財政、行業主管部門核定,並作為控制項目總投資和安排投資計畫的依據。項目總概算不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定的投資估算。項目總概算審核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 項目總概算超過投資估算10%以上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重新報請原審批機關審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要求設計單位嚴格按照下達的投資計畫和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進行施工圖設計,並編制項目預算。
第二十五條 項目預算應當報縣財政部門評審。
項目預算包括施工預算和建設項目所必須支出的其他費用。
若項目預算超過經審定的項目總概算的,由建設單位通知設計單位重新設計或者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在項目申請立項或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招標人必須將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內容報項目審批部門核准。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預算造價或契約費用在50萬元以上的必須按規定實行公開招標,並自覺接受發改委、財政、建設、監察、審計等部門監督指導;50萬元以下的項目,按照《江川縣限額以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確定項目承包商。
因情況特殊需採用邀請招標或直接發包的項目,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並將招標結果報監察、發改委、財政、建設、審計等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統一在縣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進行,縣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應定期將工程招投標情況報送給發改委、財政、建設、監察、審計等部門。
第二十九條 政府與建設單位共同投資的項目,建設單位自籌資金應當與政府投資資金同時到位使用。
第三十條 基本建設資金撥付由各項目實施單位提交資金使用申請,縣財政局匯同縣發改委擬定資金撥付計畫,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三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組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和經營。
不宜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由政府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的工程建設指揮部等臨時工程管理機構作為建設單位,代表政府行使業主職能,統一建設,竣工驗收後移交相關單位。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材料採購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檔案進行施工,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因設計變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項目總投資增加累計超過項目總概算5%的,建設單位應對引起項目總投資增加予以書面說明,並報原批准機關重新審批。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制度,但發生特殊情況並且不是由於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內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現場簽證。現場簽證應當由施工單位提出並提供相關資料,在簽證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發生時由建設、設計、監理單位共同確認。逾期補簽的無效。
第三十五條 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由縣財政部門審定。工程竣工報告經建設單位認可後1個月內,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供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建設單位在收到結算資料後1個月內給予核實,並上報縣財政部門予以審核;縣財政主管部門對資料完備的單項工程結算,在4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大中型的項目除外);單項工程結算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表並報財政部門審核。
縣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概(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按照雲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有關規定,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三十六條 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的,應當向項目初步設計批准部門提交初步驗收報告。
政府投資項目涉及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產、建設檔案等專項驗收的,應當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驗收。
各項專項驗收、工程質量的核定、竣工決算審計結果完成後,應當由縣發展和改革部門組織或者委託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七條 縣發展和改革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參照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對建設項目實行稽察。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於竣工決算編制完畢後的30天內向國有資產主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糾正,並依法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違法批准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二)違法批准設計檔案的;
(三)違法撥付建設資金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發展和改革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可以責令建設單位限期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禁止其3年內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並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
(三)依法應實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招投標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因工作失職,造成勘察、設計及施工等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而引起投資增加和質量問題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一條 諮詢評估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進行諮詢評估設計時弄虛作假或者提供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依照《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託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違反契約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議資格認定單位,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取消其相關資質;造成投資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上級領導人強令或者授意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管理程式,或者違法干預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應當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及安全事故的,查明原因後,除追究建設單位、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在項目審批、執行建設程式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江川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